人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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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從法制演變談性別平等

    一、與「性別平等」相關的法律
    (一)民法親屬編(從74年開始陸續修法)
        例如:子女姓氏、夫妻財產制
    (二)勞動基準法(73年起施行)
    (三)性別工作平等法(91年起施行 )
    (四)性騷擾防治法(95年起施行)
    (五)CEDAW(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
                    101.1.1施行納入我國國內法體系

    二、我們是性別平等的社會嗎?
    問題思考:
    1. 父母在女兒結婚的時候,送給她一筆嫁妝,請問:將來父母死亡時,女兒可以要求繼承遺產嗎?
    2. 小 孩子出生後,可以姓媽媽的姓嗎?
    3. 先生負債,債權人可以查封拍賣太太名下的房子嗎?
    4. 女性員工懷孕後無法久站,常常坐在椅子上休息,老闆可以說她不能勝任工作而解雇嗎?

    三、民法演化史
    (一)簡介民法
         總則、債編、物權、親屬、繼承
    (二)民法—夫妻財產制度
    早期:
    登記在妻子名下的財產,所有權是屬於丈夫的
    現在:
    登記在名下的財產,歸妻子所有。
    登記在丈夫名下的財產,丈夫所有。
    各自管理、使用、收益及處分。
    3. 法定財產制與分別財產制
    4. 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的危機與修法
    (三)姓氏
    早期:
    從父姓,母無兄弟才可以約定從母姓
    現在:
    可以約定從母姓或從父姓,約定不成,在  戶政事務所抽籤決定。
    子女成年後,也可以自己決定,變更從母姓或從父姓。
    (四)對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
    早期:
    以父親之意思為主。
    現在:
    父母共同行使,意見不一致時,請求法院為子女之最佳利益決定之。

    四、勞動基準法
    (一)勞動基準法第25條前段規定:
    「雇主對勞工不得因性別而有差別之待遇」
    (二)雇主違反勞基法第25條規定,處2千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緩。(勞基法第79條)

    五、性別工作平等法—禁止性別歧視
    (一)不得因「性別」或「性傾向」而有差別待遇?
    1. 招募、甄試、進用、分發、配置、考績、升遷。
    (性別工作平等法§7)
    2. 其工作或 價值相同者,應給付同等薪資。
    3.教育、訓練或其他類似活動
    (性別工作平等法§8)
    4.各項福利措施
    (性別工作平等法§9)
    5.有無例外?
         *工作性質僅適合特定性別者。(性別工作平等法§7)
         *基於年資、獎懲、績效等正當理由。
         *禁婚條款及禁孕條款無效。

    六、性別工作平等法—禁止性騷擾
    《性騷擾之定義》
    受僱者於執行職務時,任何人以性要求、具有性意味或性別歧視之言詞或行為,對其造成敵意性、脅迫性或冒犯性之工作環境,致侵犯或 干擾其人格尊嚴、人身自由或影響其工作表現。
    雇主對受僱者或求職者為明示或暗示之性要求、具有性意味或性別歧 視之言詞或行為,作為勞務契約成立、存續、變更或分發、配置、報 酬、考績、陞遷、降調、獎懲等之交換條件。
    性別工作平等法—禁止性騷擾
    雇主僱用受僱者三十人以上者,應訂定性騷 擾防治措施、申訴及懲戒辦法,並在工作場所公開揭示。

    七、性別工作平等法 —促進工作平等措施
    女性員工每月得請生理假一日,請假日數 併入病假計算。
    女性產假八星期,先生陪產假三天,有薪資。
    每一子女滿三歲前,得申請育嬰留職停薪,期間 至該子女滿三歲止,但不得逾二年。
    僱用受僱者二百五十人以上之雇主,應設置托兒設施或提供適當之托兒措 施。

    八、性別工作平等法—申訴程序
    雇主得建立申訴制度協調處理。
    受僱者向地方主管機關申訴(例如:台北市政府勞工局),接獲申訴後七日內展開調查,由地方主管機關做出處分。
    對 於地方主管機關所為之處分有異議時,得於十日內向中央主管機關性別工 作平等會申請審議或逕行提起訴願。
    對於中央主管 機關性別工作平等會所為之處分有異議時,可提訴願。
    訴願—高等行政法院(行政訴訟)--最高行政法院(行政訴訟)

    九、性騷擾防治法
    對他人為性騷擾者,由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十 萬元以下罰鍰。
    意圖性騷擾,乘人不及抗拒而為親吻、擁抱或觸摸其臀部、胸部或其他身 體隱私處之行為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十萬元 以下罰金。 前項之罪,須告訴乃論。
    機關、部隊、學校、機構或僱用人,組織成員、受僱人或受服務人員人數達十人以上者,應設立申訴管道 協調處理;其人數達三十人以上者,應訂定性騷擾防治措施,並公開揭示 之。
    機關、部隊、學校、機構或僱用人,應於申訴或移送到達之日起七日內開 始調查,並應於二個月內調查完成;必要時,得延長一個月,並應通知當 事人。 前項調查結果應以書面通知當事人及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
    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受理性騷擾再申訴案件後,性騷擾防治委員會 主任委員應於七日內指派委員三人至五人組成調查小組,並推選一人為小 組召集人,進行調查。

    十、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
    CEDAW (Convention on the Elimination of all forms of Discrimination Against Women)
    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 CEDAW
    至2012年1月共有187個國家簽署
    為聯合國僅次於兒童權利公約的第二大人權公約
    常被稱為「國際婦女人權法典」
    由一個序言和30條文組成
    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 CEDAW
    採取一切適當措施,消除基於性別而分尊卑的觀念或基於男女任務定型所生的偏見、習俗。
    養育子女是父母的共同責任。
    應特別保證與外國人結婚或婚姻中夫改變國籍均不當然改變妻子的國籍。關於子女的國籍,應給予婦女與男子平等的權利。
    (我國早年必須父親為中華民國國民才能取得我國國籍,直到89年才修改為父或母為中華民國國民均可取得我國國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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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擁抱弱勢者的人權律師

    ☉林永頌(律師)

    捍衛人權的代價
    Watching Brief: Reflections on Human Rights, Law and Justice
    朱利安‧伯納塞得(Julian Burnside)著,楊宗翰譯,博雅書屋,350元;法律

        看完澳洲和平獎得主朱利安‧伯納塞得所著《捍衛人權的代價》一書,我內心深受感動。他為申請政治庇護的弱勢者遭違法拘禁虐待大聲吶喊,為不公平的制度嚴正控訴,他的聲音與身影,在我心中縈繞不去。
      本書主在論述,遭受宗教、政治或種族迫害的外國人前往澳洲尋求政治庇護時,澳洲政府卻違反國際人權條約,未經審判即對這些沒有犯法的外國人違法拘禁且無期限,包括婦女及孩童。拘禁處所環繞9000伏特高壓電的圍牆,食物不足、缺水、一天只能使用一次廁所。遭拘禁者常受虐待,以致不少人自殘及自殺,他們認為在拘禁處所生不如死,甚至自願被遣送回國面對被處死的悲劇。
       澳洲政府以說謊和欺騙的伎倆,對外宣稱這些人是非法者,對他們拘禁是合法的,拘禁場所具有「家庭式溫暖」,他們也受到適當的保護。為了圓謊,澳洲政府將拘 禁場所設置在非常偏遠的地區,甚至遠至太平洋的諾魯共和國。拘禁地禁止媒體採訪和律師接見,也禁止法院審查,以避免澳國人民知悉這些申請政治庇護者的真正 處境與故事,而心生同情、反對政府的拘禁措施。
      澳洲政府審查政治庇護的申請時,這些不熟悉英文的外國人要不是沒有通譯,便是由政治立場不同的人翻譯,審查委員聘請聽話、配合政策的人擔任,因此大部分的申請均遭駁回。
           書中大量引述這些外國人的來信,信中述說著他們在拘禁處所的處境,他們的痛苦、憂鬱及絕望。這些人卑微地說出他們的期待,最令人動容難忘的是其中一封信件 最後說:「請不要忘記我們也是人」。澳洲政府企圖封鎖這些弱勢無助者的故事,作者則想盡辦法突破困難,接近擁抱他們,收集並公布他們的故事,成為對當權者 最有力的控訴。
           作者多次嚴厲指責澳洲總理及法務部長,宣稱「基督教精神」、「家庭式溫暖」的拘禁,卻是一派胡言及欺騙,為了選票絕不退讓。作者也不客氣地斥責在野黨雖曾 前往拘禁處所,了解這些人遭受不人道的虐待,為了選票卻不敢作聲反對。至於主流媒體一味附和政府,沒有發揮媒體制衡的功能,作者也加以批判。得罪政府、反 對黨及主流媒體的人權律師,怎能不孤單、寂寞呢?
             何謂人權律師?他們面對弱勢者的傷痛有感覺,面對不公義的制度會生氣,並且立即採取行動,關懷扶助弱勢者,批判不公平的人事物,努力建立公義的社會。
             人權不是法條的文字,人權不是課堂的討論。人權是經由每個個案極力爭取,透過每個當事人的血淚,檢視政府的立法、司法及行政是在保障人權或在殘害人權。人權律師是永遠的在野者,監督並對抗立法、司法及行政侵害人權的行為。
          人權律師常常得罪人、不受歡迎,因為他是烏鴉,不顧顏面批判人,拆穿當權者說謊的面具與詐騙的伎倆。人權律師內心常感覺孤單與寂寞,因為他常與時代主流價 值相背,遭人誤解及抹黑。人權律師也時時遭受挫折與失敗,因為他經辦的案件本來就充滿困難與艱辛,他所挑戰的制度背後有不少利益團體及保守勢力的拉扯。這 就是捍衛人權的代價,而本書作者為弱勢者所做的,就是人權律師的典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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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誰是薪貧族?透視當前財經政策與貧富差距的真相

     法律扶助基金會前台北分會會長林永頌律師98年
    一 法律扶助基金會所接觸之社會弱勢
    (一)卡債族
    (二)職災勞工或被解雇之勞工
    (三)低收入戶
    (四)外籍勞工與人口販運
    二 這些弱勢者所面臨的問題
    (一)卡債族
      1 銀行針對信用卡及現金卡居高不下之循環利息,違約金及手續費等。
      2 銀行或其委託之討債公司以威脅,辱罵卡債族或其家人,連續之催債電話影響卡債族工作,甚至告知卡債族之雇主,使卡債族喪失工作。
      3 95年銀行因社會壓力所推出之協商機制,並不考慮卡債族之清償能力,協商每月應交金額常常等於或高於每月薪資。
      4 97年4月雖然開始實施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但法院對於卡債族聲請更生或清算之案件,基於對卡債族的處境不瞭解或偏見,或因階級意識,或因不瞭解該條例之立法意
       旨及精神,大部分駁回卡債族之聲請,或一再拖延處理。
      5 台灣每年大約2  萬人自殺,約六成有債務問題
    (二)職災勞工或被解雇之勞工
      1 依勞保資料,台灣每年因職災而死亡,殘廢,受傷之勞工大約五萬人,比先進國家職災發生率高出幾倍,職災預防效果不彰。
      2 職災勞工除勞保局支付少數之勞保給付外,勞基法之補償及民法之賠償,雇主如不願意給付,職災勞工必須申請協調或調解,如無效果,職災勞工必須訴訟。
      3 勞資爭議中主要之類型是職業災害及勞動契約終止,台灣勞資爭議每年約二萬件,其中一萬二千件協調或調解成功(大部分爭議金額較低,勞工一再讓步才達成),其
                 餘八千件僅二千件提起訴訟。
      4 台灣法院有勞工法庭之名,卻無勞工專業法官之實,很多法官不熟悉勞工法令,更不瞭解勞工處境。
      5 台灣司法三及三審,常常發回更審,一拖數年甚至十多年,無法預期,對於失去工作之被解雇勞工或喪失工作能力之職災勞工,只好望法院而卻步,或於訴訟中一再讓
         步 妥協。
      6 職災勞工的各方面復健及重回職場,對職災勞工之經濟需要及自我實現均相當重要,對社會經濟亦有幫助,就此方面,依職災勞工保護法勞委會自勞保基金可以提撥一
                  定 金額辦理職災預防及重建,但勞委會除少數補助外,仍有100多億支基金閒置。
      7 職災勞工無法重回職場,被解雇勞工無法找到工作,當然陷入貧窮。
    (三)低收入戶
      1 低收入戶依社會救助法可以獲得補助,但台灣被認定低收入戶不到一%,顯然偏低。
      2 低收入戶人屬偏低之主因是中央政府及地方政府就此方面編列預算不足。
      3 此外,社會救助法之規定,解釋及執行也有不當及偏差,例如:
      (1)是否符合低收入戶之標準,是由村里幹事認定,而非由專業之社工人員調查認定。
      (2)於計算家庭人口數時,錯誤的將應扶養而實際未扶養之人計入人口數,將其財產及收入計入,而無法通過低收入戶之申請。
    4 政府只願一時性作秀地推出各種臨時方案,如錯誤擺出的近貧專案,但對於制度性的社會救助法的修改,卻一再討價還價,拒絕大幅度合理之修改。
    5 以上情形,不論國民黨執政或民進黨執政,均大同小異,其背後之原因,此二政黨均是右傾政黨,重視企業或富人之利益遠大於弱勢者之社會福利。政府一再減輕企業及
             高 收入之稅賦,如遺產稅,所得稅之修改,但對於低收入戶之補助,卻編列極少之預算。
    (四)外籍勞工與人口販運
      1 外籍勞工來台之前,通常借貸高額金錢支付當地之仲介,希望來台之後,賺到對他而言高額之台灣基本工資,除了償還當地之借貸外,三年或六年可以儲蓄一筆錢回
                  國。
      2 外籍勞工通常不知來台之後其薪資還要扣掉高額之台灣仲介費用,有時仲介要求外籍勞工於該國搭機前簽署一些他們所不懂之文件,該文件即規定在台還要在扣高額仲
                 介 費,通常都遠超過勞委會所容許之一二千元。
      3 外籍勞工如果被苛扣薪資,被性侵害,性騷擾或發生職災,常常無法獲得賠償,縱使三年未到,仲介及雇主常常將之遣送回國,該外籍勞工不僅來台沒有賺到錢,其回
                  國 後原先於當地之貸款常常還未還清。
      4 仲介以假結婚非法引進外勞,或合法進入之外勞仲介扣留其身份證件,限制其行動,而進行性剝削或勞力剝削,稱之為人口販運。
      5 美國將台灣列入人口販運之觀察名單,政府開始重視,加強檢警及相關單位之教育訓練,並於今年初通過人口販運防制條例,目前尚未實施,將來成效如何有待觀察。
    三 政府對這些弱勢者處於貧窮之責任
    (一)卡債族
      1 政府應立法限制信用卡及現金卡之合理利率
      2 政府應立法限制討債之合理方式
      3 政府應加強對地下錢莊及暴力討債之查緝及追訴。
      4 司法單位應加強法官對消債條例及卡債族之瞭解,並提出法官合理處理更生及清算之解決之道。
    (二)職災勞工或被解雇之勞工
      1 政府應立法成立公辦民營之行政法人或財團法人專門負責職災之預防及重建
      2 政府應將勞基法之補償納入勞保,並應將失能給付及死亡給付改為年金制
      3 司法單位應培養勞工專業法官,建立真正勞工專業法庭,採三法官之合議制,其中一名法官採參審制,由勞工法專家學者或律師擔任,並採二級二審。
    (三)低收入戶
      1 增加低收入戶之預算,提高貧窮線
      2 修改社會救助法不合理之規定
      3 由社工專業人員調查認定。
    (四)外籍勞工與人口販運
      1 徹底廢除外籍勞工仲介制度
      2 修改不合理之外籍勞工遣送制度
      3 徹底落實人口販運防治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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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參與勵馨反雛妓運動的觀察

    ■口述/林永頌 勵馨基金會前董事 採訪整理/劉淑婉
      我認為當年推動「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的立法過程與完成立法,不僅塑造國內反雛妓運動的里程碑,勵馨在爭取人權和兩性平權的角色和功能上也歷經重大轉折。經由這項立法,勵馨由早年從事幕後服務為主的功能,走向幕前,以倡導議題為主,化被動為主動,對勵馨的發展來說是一大轉捩點。

      關於雛妓問題,民國七十五年左右,個人經教會中教友提到而略有所知,但沒有什麼參與,頂多捐錢表示關懷而已,不過當時社會上對雛妓議題已有相當多的討論。民國七十七年退伍後開始踏入社會工作,不久,時任勵馨執行長的梁望惠詢問我願否擔任基金會的顧問,提供法律的諮詢,我想自己可以盡點力,一口允諾。後來陸續擔任兩屆董事,一直到因全心投入法律扶助基金會的事務,無暇他顧,才逐漸淡出勵馨的工作。

      老實說,自己最初參與勵馨的程度並不深,但擔任顧問期間有件事印象深刻。

      曾經有一名遭亂倫的少女要上法庭,基金會的同工請我陪同支持。與少女接觸的過程中明顯感受到她對我的抗拒和敵意,主要因為我是男性。這件事讓我驚訝地發現,原來像這種遭遇重大不幸的人,對他人的關心是充滿不信任的,懷有高度的戒心與防衛心,因為這個人可能成為下一個販賣、利用她的人,她們對愛的感受與一般人是很不同的。當年的耶誕節,在勵馨中途之家再度遇到這名少女,女孩改變不少,對人的防備心不再那麼強,自己很受感動,體會到勵馨的力量,以及對這些不幸少女的重要性。

      對勵馨投入較多是從決定推動「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最初草擬時該法稱為「雛妓防治法」)開始的。

      援助雛妓多年下來,大家發現許多關鍵問題還是未解決,一方面是刑法對賣掉自己女兒的父母、老鴇、人口販子或嫖客等加害雛妓者沒有處罰的規定,要不就是處罰太輕,難收遏阻之效;另一方面,兒童福利法和少年福利法欠缺對雛妓安置保護的規定,雛妓防治的教育宣導也付之闕如,這些都需要一部專門的法律解決。

      現今回想,當年推動立法時,自己未曾有過草擬任何法律的經驗,專業知識不足,大夥憑著全是一股熱誠和衝勁。同時,為讓議題持續受到關注,擴大社會的認同,當時策略上我們很清楚地將「反雛妓」定位為一項運動,法律是其中的工具,立法通過,是運動;通不過,也是運動,立法只是手段。

      草擬法案時,有一個核心觀念一直縈繞自己的心頭。有人說雛妓是自願的,自己同意從娼的;但我常自問,也問周遭的人:「那麼小的年紀有能力自願嗎?有能力同意嗎?那樣的年紀能算同意嗎?」這根本是人權的問題,不只關乎兩性平權議題而已,凡此都驅動著我們大步向前,積極推動立法。

      立法過程中,印象中當時較熱心支持的立委有林志嘉、趙永清和謝啟大等人,期間歷經無數的修改和討論,猶記得草案從初稿到最後版本敲定,差不多有近百次的修正。另外,行政機關罕見地未提出對案的做法,對我們來說也是一項挑戰,因為我們無從得知行政機關真正的想法,表面上表態支持,但實際上真的如此嗎?這些都曾是我們的疑惑,但透過運動的推展,不斷經由輿論對其施壓,使其表態,策略奏效。

      較特別的是,已故立委盧修一初始持反對的立場,質疑是否會有執法過當致侵犯人權的爭議。這點讓當時的我很失望,也很不解,畢竟盧修一頗受人敬重,倡議人權不遺餘力。如今回想起來,持平而論,盧修一的疑慮是有其道理的,法律不能只從單一面向考量,需要考慮各方面和各角度才適當。但當時大家的做法就是,想盡辦法要把所有雛妓的問題都透過法律來解決。

      當年「反雛妓運動」的策略定位是成功的,不但讓「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在短短幾年內完成立法,打破一般立法時程總是冗長拖延的慣例;同時,勵馨藉由此歷程順利轉型,由單純後勤收容的單位,轉變為服務與倡導議題並重的社會運動組織。

      勵馨在中途之家的階段,為保護少女,最好是愈少人知道愈好,不敢對外張揚。轉型以倡導議題為訴求時,要引起社會的關注和認同,勵馨就需要站出來,讓愈多人認識愈好。於是那時召開很多的公聽會,舉辦許多突破以往作法的宣導活動,經由媒體不斷向社會大聲倡議,透過輿論向國會和行政機關施壓,讓他們感受到不做不行的壓力。推動「反雛妓運動」的那個階段,勵馨可說扮演了主導角色。

      除了勵馨階段任務和角色定位的轉變外,當時還有一個觀念上的改變很重要,即雛妓是受害者,不是製造社會問題的人。
      在第一階段中途之家時期,即便是教會中投入救援雛妓者,多多少少都有一種想法和情結,即認為這些被救援的少女是骯髒的、是製造社會問題的人。這對教徒來說是很大的矛盾,大家會疑惑為何教會要幫助那些很髒的人呢?所以我在擔任第一任董事時,在董事會成員間明顯感受到大家的矛盾與困惑,而且彌漫著一種「所做的事是無法對社會說出口」的為難、尷尬氣氛。

      但是透過反雛妓運動與推動立法,向社會高分貝發聲後,整個觀念徹底被顛覆,看待雛妓的角度由原先認定她們是「製造社會問題的人」轉為「被害人」,是弱勢者,該被譴責和處罰的是人口販子等加害人,導正社會原有錯誤的觀念和刻板印象。我覺得這是很重要的轉折,讓運動與立法的推動更具說服力、更有力量。

      二十年來,勵馨走過以服務為導向的階段,也歷經倡導議題的社會運動歷程,各建其功。我知道現今不少非政府組織(NGO)需要靠政府的補助才能經營,愈做愈大後,原本該批評政府的漸不敢發聲,勵馨可能沒有這樣的問題,但這是目前國內NGO普遍的困境。

      其實,政府看得到做不到的地方仍很多,該講的還是要講,倡議並非對立,倡議與服務間是可以併行的。我期許勵馨未來繼續扮演服務的角色之餘,不要忘記發揮倡導議題的功能,批判的精神仍要在,要在服務與倡議間取得平衡,發揮影響力。(林永頌律師,曾擔任勵馨法律顧問,1991-1999年間擔任勵馨董事,參與「雛妓防治法」草擬,現為法律扶助基金會台北分會會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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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人權不分國界--談人口販運防制法的制定與被害人的扶助

    訪談法律扶助基金會前台北分會會長林永頌律師
    救援部/陳瑋旋整理
        台灣的人口販運問題,由早期的雛妓問題到今天的跨國人口販運,對象雖有不同但其本質是相同的,都是在欺壓社會弱勢族群,利用這些人在社會中的弱勢,缺乏資源且最沒有聲音,而進一步的去剝削他們;同時它是一個集體的現象,並非是少數的個案。也許對象不一樣,控制的手段不盡相同,早期是透過黑道、老鴇、保鑣來控制雛妓,現在則是利用被害人處於脆弱處境,加以苛刻薪資、扣留證件用集團式分工來達成剝削目的。這 樣的犯罪,其中涉及暴利,卻是經由剝削社會最底層的人們而獲取,可說是最不道德的事,可稱之為台灣之恥。尤其是跨國人口販運的被害人多數為外籍人士,在台 灣是沒有選舉權、同時更可能因為被害的過程,導致在台灣成為非法居留的身分,使其不能、不敢、不會或沒有機會求救,因此無法獲得協助。
      常有人問為什麼要幫助這些外籍人士或是非法的人?法律扶助的精神就是要幫助弱勢的人(一如婦援會一路走來的理念), 尤其人權不分國界,不應區分本國籍或外國籍,更不應該因其入台方式不同而差別待遇,只要有需求,就應該獲得協助。尤其外籍人士在台灣是語言、文化上的弱 勢,更遑論在法令層面更是雙重的弱勢,國際的潮流認為,外籍人士多數會因為身在異地缺乏資源、以及對當地法令的不了解,更需要法律上的扶助,更不應以其入 境合法與否,作為其是否能獲得協助的前提。
    然 而對犯罪份子而言,談道德是沒有意義的,唯有透過法律的制裁,增加人口販運在經濟上所付出的風險與成本,從而才能適當的遏止這樣的犯罪;同時也因為被害人 的協助需要制定法律才能獲得重視,這是我們推動人口販運防制法重要的原因,希望一如當年的兒少性交易防制條例一樣減少了台灣境內的兒少的姓剝削問題一樣, 也能透過立法遏止台灣的人口販運問題。一旦有了好的法案,才能讓往後在落實法案的執行上更加有效。
      另 一方面當然對於弱勢者的協助,不能只談個案的法律扶助即可,更重要的是需要以立法、修法、對制度的批判及進一步的法制教育,才能針對問題的根源作改革。同 時徒法不足以自行,瞭解這部法的意義且確實落實到案件中還有一段路要走。新的法律需要讓有公權力的人,包括行政機關、司法機關透過教育訓練有更清楚的了 解,同時也需要律師與社工的合作,整體的配套措施同步進行,以專案的概念來操作。因此需要辦理說明會讓法律人明白,再經由民間與政府單位的進一步的溝通來 突破實施的困境。過去的經驗讓我們看到,如果沒有跟行政部門溝通,行政部門的官僚,盡管可以在態度上面帶笑容,但卻可以完全不想解決需要人的問題。幫助弱 勢就需要在不違反法律原則下竭盡所能,主動積極的去放寬門檻,讓「態度來決定適用範圍的寬度」。
      無論是辦理國際會議、律師的教育訓練、法扶運作的溝通平台、防制人口販運立法以及個案服務,法扶與婦援會的連結,可以說是合作無間!人口販運防制法要深耕,法扶與婦援會需要合作的地方還很多,在法實施以後,我們要一起去思考還有哪裡可以做的更好,社會改革運動是需要鍥而不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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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奇異恩典電影分享

      林永頌    96年

    壹、你還記得電影精彩片段?

    一 你還記得威伯福斯與其女友斯普娜徹夜長談的經過嗎?威伯福斯失望及痛苦的神情?

    二 你還記得皮特首相帶一群黑奴或關心黑奴的朋友與威伯福斯共進晚餐及訴說黑奴慘境嗎?

    三 你還記得廢除黑奴的法案原本國會可以過半數通過,但因蘇格蘭代表倒戈提議擱置該法案而失敗?

    四 你還記得原是販賣黑奴的船長約翰牛頓牧師二次與威伯福斯對話的情形?你還記得威伯福斯及牛頓牧師唱奇異恩典的神情?

    五 你還記得原本是非洲王子,後來被販賣為黑奴,為倡議廢黑奴寫書簽名的神情?後來廢除黑奴運動失敗而自殺的情形?

    六 你還記得威伯福斯在國會辯才無礙的神情?他在國會拉開很長的連署布條?

    七 你還記得反對廢除黑奴的議員在國會嘲笑,杯葛威伯福斯的情形?

    八 你還記得威伯福斯在非洲王子的帶領下進入販運黑奴的船隻?在狹窄的空間黑奴如何被虐待致死?從非洲六百黑奴到達目的地只剩二百黑奴?

    九 你還記得最後國會以二百八十三票對十六票通過廢除黑奴買賣制度?你還記得當時威伯福斯的神情?

    貳、你想知道背後的一些事實嗎?

    一 威伯福斯從事廢除黑奴運動,與其他七位熱心的基督徒國會議員結盟,稱為克拉朋聯盟

    二 威伯福斯等人於英國國會自1790年提議廢除黑奴制度,於1807年完成,共花十八年

    三 威伯福斯等人自1807年開始推動歐洲廢除黑奴運動,於1833年完成,共花二十六年,同年威伯福斯過世。

    四 威伯福斯反對黑奴買賣之理由是聖經,因為聖經說不可殺人,並要建立公義的制度

    五 威伯福斯與七位朋友能夠堅定的長期為廢除黑奴而奮鬥,不怕挫折,不怕批評,不怕危險,是因為他們組成禱告會,每週定期聚會討論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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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人權

    階級

    2006.11.18 一整天,體會了何謂階級!值得感恩的是我沒有太有錢。
      《所得基本稅額條例》即將於2007.1.1施行,律師公會針對此條例的最低稅負制於11.18上午舉辦在職進修課程,前陣子常聽到最低稅負制如何如何,心想去瞭解一下也不錯! 最低稅負制簡單的說,就是針對高所得者(個人年收入超過12,723,500元)增稅的制度,因為現行租稅獎勵減免有37(or38)種,為了讓這些獎勵減免有所修正,對高所得者課更多稅,所以制訂了這個法。但是,有原則就有例外,有規定就有漏洞,研討會的結論是,上有政策下有對策,經過種種租稅規劃之後,還是不見得課得到有錢人的稅。我終於知道,為什麼有這麼多設在×屬××群島的紙上公司了,就是為了美其名的『節稅』。講員滔滔不絕的說明針對最低稅負制如何因應,我卻覺得好像在講另一個世界的事。喔,那果然非我階級!
      某些律師或會計師會為有錢人做『節稅』規劃,『節稅』有些是真的節稅,但也有些是逃漏稅,我想我是做不來那種工作的,我如何能說服自己去幫高所得者逃避他們的社會責任?每個人都希望台灣像北歐、像瑞士有很好的社會福利制度,但是台灣的最高稅率只有40﹪,北歐稅率可以高達60-70﹪,台灣的有錢人還拼命想少繳稅,有錢人都不繳稅要期待什麼社會福利?
      11.18下午去爬四獸山的虎山,第一次去,果然又在到達登山口之前走了20多分鐘,回程從登山口附近搭公車,老實說我已經很久沒搭公車了,我習慣搭捷運,快速、舒適、明亮,Joseph更少搭公車,他通常搭計程車。傍晚時分,碰到下雨、塞車,公車上擠了不少人,又繞路,我們沒耐心,乾脆中途下車搭計程車回家,坐在計程車上,我們發現,如果不常常提醒自己,我們會離台灣社會的底層越來越遠,最終就再也看不見、聽不到邊緣人的需要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