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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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司法改革

    訴訟當事人適時審判請求權之研討與談大綱

     林永頌律師
           我國對於迅速審判或適時審判請求權並無法律明文規定,國內學者論述也非常有限,拜讀王兆鵬教授的論文『迅速審判──要權利,不要空談』及吳志光教授之論文『適時審判請求權的建構與實踐』之後,對於美國及歐洲有關迅速審判或適時審判請求權有較多的認識。美國或歐洲相關法律規定或法院判決之見解,對於我國遭受訟累的當事人,固然是一個嶄新而開明的思維,但能否有效解決訴訟遲延的問題,是否需要其他對策,值得討論。茲提出一些淺見如下:
         一、訴訟遲延不只刑事訴訟:
    王教授的論文有關訴訟遲延主要是針對刑事訴訟,事實上,我國訴訟之遲延,不只刑事訴訟,民事訴訟,甚至行政訴訟均同,造成當事人一大困撓。例如遭違法解雇的勞工,被積欠工資的外勞,遭職業災害之勞工,公害事件之集體訴訟,這些當事人面對訴訟之遲延,法院一再更審,每審一、二年,甚至更久,一個案件更審多次,等待案件確定,快則五、六年,慢則十多年,這些勞工或弱勢者,無資力面對纏訟,早就大大降低請求數額和解了事,或放棄訴訟。至於外勞在台期間無法工作,早已回國,影響訴訟之進行。尤其當事人眾多之集體訴訟,或法官不易瞭解之職業病訴訟,纏訟多年,屢見不鮮。
        二、訴訟遲延不只法院階段,尚包括檢警調階段
    王教授及吳教授所論文提到美國及歐洲有關迅速審判或適時審判請求權,均是法院階段,但是對我國訴訟當事人而言,進入法院之前於檢警調階段之遲延,也是一大問題。警調積壓案件遲不移送地檢署,地檢署隨便發交警調調查,地檢署遲不開庭,遲不調查相關證據或遲延偵結等,對告訴人,告發人或被告均是一大困撓或折磨。
        三、要求迅速審判,能否落實仍不可知,但是否會招來法院不顧品質一律駁回上訴,不無疑問:
         對訴訟當事人而言,最重要的是法院能否適時且富品質的判決,如果迅速審判而裁判品質低落,錯判冤判,也非當事人所期待。『流浪法庭三十年』乙書,記載三名七旬老者於法院流浪二十七年,固然慘忍,但最終無罪平反,尚可告慰。此書一出版,引起司法界之注意,不少論者批評最高法院一再發回更審是元兇,最高法院發回率過高,最近最高法院顯然有減少發回,不論是否冤屈或錯判,一律駁回上訴之趨勢。我想大部分的當事人避免錯判冤判,寧可流浪法庭多年,而不願冤屈入獄。
    四、如果不改革檢警調,不加強訴訟前解決紛爭之機制,不加強第一審法官之素質,並建立金字塔之訴訟制度,迅速審判之討論乃是緣木求魚:
         我國訴訟遲延之一大原因是最高法院一再發回更審,而最高法院發回更審固然有些判決不無爭議,但下級審的審判品質確實不少有待商榷,不發回可能會造成冤判錯判。下級審審判品質不佳,其主要原因是檢警調違法取供,筆錄不實,不注重科學辦案等因素,如果不改革檢警調,而只要求迅速審判,可能會造成更多之錯案冤案。如果要減少上訴案件,建立金字塔之訴訟制度,必須先加強第一審法官之素質。民事案件如何加強訴訟前解決紛爭之機制,減少法官之負荷,才有可能要求民事法官迅速審判。
        五、除非法官官官相護之文化改變,當事人避免法官報復,不敢聲請加速審判,更不敢聲請法官迴避:
         我國訴訟當事人或其律師很少聲請法官迴避,因為縱使聲請迴避,其他法官通常官官相護而駁回聲請,回到原來法官,當事人一定會自食惡果。吳教授論文提到請求加速審判之抗告,或王教授之論文提到可歸責於法官之訴訟遲延,當事人可以聲請法官迴避,固然言之有理,但於我國目前之法官文化下,只會讓訴訟更遲延,並遭到敗訴或不利之結果。
        六、除非法官官官相護之文化改變,違反迅速審判縱有國家賠償之規定,事實上也無法落實:
          吳教授之論文提及侵害人民適時審判請求權應構成國家賠償責任,固然是事後的補救措施。但是從我國冤獄賠償之案例或國家賠償之案例,負責之法官或委員,通常官官相護而駁回人民之請求,司法機關不用負任何責任,連前述流浪法庭二十七年之三位七旬老者也不利外,我國縱使立法規定侵害人民適時審判請求權應構成國家賠償責任,法官文化如果沒有改變,能否落實值得觀察。
        七、如果可歸責於檢察官之訴訟遲延,法院為有條件再訴之駁回起訴或無條件再訴之駁回起訴,當事人是否反而增加訟累及費用,值得商榷:
          王教授論文提及如果訴訟遲延是可歸責於檢察官,法官可以斟酌情形為『有條件再訴之駁回起訴』、『無條件再訴之駁回起訴』或『免訴判決』,如果法官為前二種判決,檢察官可以再行起訴,當事人是否更加訟累,及增加律師費之負擔,值得商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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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司法改革

    誰來當法官?

    (林永頌律師、施淑貞律師 合著)
      一個人一旦被選任為法官,其影響不止於當代數十年中具體個案能否獲得正義裁判而已。對於能否建立司法之威信、奠定正義公平之根基,乃至重整人民對正義價值之信念等,皆仰賴每一位法官之具體裁判累積而成。因此,誰來當法官?亦即法官的來源、養成議題就成為法官法最根本的重心。
      官職司審判,平亭曲直,平紛止爭,肩負現實公義之大任,以人有限之智能行近乎神之判斷,非但須具備深厚之法學素養,邏輯推理能力,更要有客觀公正廉潔之操守及時代之前瞻力,法官之職權如此重要,一個人一旦被選任為法官,其影響不止於當代數十年中具體個案能否獲得正義裁判而已。然而,誰來當法官?亦即法官的來源,法官的養成議題仍法官法草案中必須善加規範的重點。
      於現行制度下,法官多由司法官特考產生後經司法官或由檢察官轉任訓練而來,雖然司法人員人事條例第九條規定,執行律師職務三年以上及講授主要科目之教授、副教授等可擔任法官,但因律師及教授等必先具有公務員任用資格之限制,使得經由此管道擔任法官之律師,教授少之又少;最近司法院雖然通過司法人員人事條例修正案,將律師轉任司法官應具有薦任職任用資格之限制取消,但律師欲轉任法官,一律要參加司法官訓練,年資不予列計,對於執業年資較久之律師恐難有吸引力。
      官方版的法官法草案對於法官來源略而不提。針對此一重要議題,民間版法官法草案採行法官來源多元化原則,分別就地方法院、高等法院之法官與最高法院法官、行政法院評事、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委員之來源規範:
    高等、地方法院法官之來源(參見草案第四條第一項):
    來源有五,即
    司法考試及格,經司法研習及格者
    執行檢察官職務五年以上者
    執行律師業務五年以上者
    大學或學院法律系教授、副教授三年或助理教授、講師五年,講授法律科目,有法律專門著作者
    具專門技術或專門知識者。
    依民間版法官法草案之規定,除打破法官來源侷限於司法官考試及格者之現行制度,取消律師及教授具有公務人員資格始能被任用為法官之限制,解決法官過於年輕之弊端外,又對於審判實務上事實之認定常牽涉法律以外其他專門技術,而我國法律系設於大學部,法律系畢業者,對於法律以外之領域並不熟悉之情況,草案中特別規定,具有專門技術或專門知識者,亦可被遴選為法官(資格標準,審核程序及研習,另以法律定之),以協助一些需要專門技術或專門知識的案件,如專利等。
    再者,現行制度下,地方法院法官實任兩年以上才有資格擔任高等法院法官(參見司法人員人事案例第九條、第十一條之一)如此區分地方法院及高等法院法官,徒增司法官僚氣息,而且,為加強事實審,應讓經驗豐富的資深法官,擔任地院的法官,提升裁判品質,提高人民的信賴,減少上訴,才是正本清源之道,因此,民間版法官法草案規定地方法院與高等法院之法官資格並無不同。
    最高法院法官、行政法院評事或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委員之來源(參見草案第四條第二項):
    來源有五,即
    實任法官滿十五年者
    執行檢察官職務滿二十年者
    執行律師業務滿二十年者
    擔任教授副教授滿十五年者
    具專門技術或專門知識者
    最高法院為法律審,亦是終審,相當重要。目前最高等法院法官均是由曾任高院法官及高檢察署檢察官者選拔擔任,由於數十年來擔任司法人員,法律見解易趨於保守,與社會脈動脫節,而依現行司法人員人事條例之規定,教授雖可擔任最高法院法官,但須具有簡任職公務員任用資格,導至此規定形同虛設,因此民間版法官法草案規定最高法院法官得從具有豐富經驗的律師及飽學的教授遴選之,以減縮最高法院判決與人民的距離,同時將進步的法學帶入最高法院判決中。
    值得特別注意者,民間版法官法草案,無論地方法院、高等法院、最高法院之法官,或行政法院評事、公懲會委員之產生,均由司法院設法官遴選委員會掌理(參草案第六條、七條)。法官任用是否得當,是裁判品質能否提昇,司法改革能否成功的重要關鍵。現行法官之任用,由司法行政決定,民間版法官法草案為提昇決定法官任用之委員會之層級及確保其超然性,於第七條規定,司法院法官遴選委員會由委員十七人組成,其中法官五人,檢察官三人,律師三人,法律學者三人,社會公正人士三人。由司法院長提出,經立法院同意後任命之。委員任期為二年,得連任一次。
    為避免僅有職業法官之審判,可能拘泥於其法學上之認知,對社會之法律情感體認不足,民間版法官法草案特別就特定類型案件,譬如少年案件、家事事件、勞工案件、專利案件及重大型刑事案件實施參審,由平民與職業法官共同參與審判,以提昇人民對司法的信賴(參見草案第一0二條至一0五條),國民參審之程序則另以法律規定之。
    如前所述,地方法院及高等法院之法官的來源,有一部分是司法人員考試及格經研習後,經遴選委員會遴選產生。現行司法人員考試是採法官、檢察官與律師考試分別舉行。
    法曹一元化
    民間版法官法草案採法曹一元化,也就是司法人員,包括法官、檢察官、律師三者同一考試,同一研習。司法人員考試及格者,應進入司法人員研習所研習兩年,研習期滿,由研習員填寫願意擔任法官、檢察官及律師之志願,由司法院法官遴選委員會遴選者才可擔任候補法官,其於依其志願擔任檢察官及律師。
    草案一方面擴大法官來源,一方面為確保法官之素質,於研習期間及候補期間規定淘汰不適任者之制度(參草案第九條)於研習期滿選擇擔任檢察官或律師者,經執業五年後得申請擔任法官,經司法院法官遴選委員會審定合格,亦得擔任法官。因為之前業已研習,不必再進入司法人員研習所研習,直接擔任候補法官即可。至於在法曹一元化實施前業已執業之律師,及教授,副教授等,因未曾接受司法人員之研習,對於審判實務及裁判書類等較陌生,於擔任候補法官前,有職前研習之必要,研習期間為半年,其中分發至各法院實習之期間不得短於四個月(參草案第十條)。
    司法人員研習後,直接擔任法官者,須候補法官五年(前三年任法官助理,第四年任簡易訴訟法官及合議庭陪席法、第五年任簡易訴訟法官及合議設庭之陪習法官、受命法官)之後始成為終身職法官。於擔任檢察官五年後再遴選擔任法官者,須候補法官兩年(第一年任簡易訴訟法官及合議庭陪席法官,第二年任簡易訴訟法官及合議庭陪席法官、受命法)之後成為終身職法官。至於律師轉任法官,則區分法曹一元化實施前及實施後;實施後之律師已經本草案研習二年者,於執行律師業務五年後,被遴選為法官者,須候補兩年(擔任職務與檢察官轉任法官同),兩年後成為終身職法官。而實施前未經研習兩年之律師及教授、副教授,經遴選為法官,須研習半年,候補法官兩年(擔任職務與檢察官轉任法官同),之後為終身職法官。(草案第十三章、十四條,並請參照附表)。此一規定,可以解決目前司訓所結業之司法官被分發地院擔任候補法官仍應獨立辦案,沒有真正落實候補制度,所造成「法官太過年輕,社會經驗不足」之弊端,而且候補期間前三年擔任法官助理,協助法官整理爭點,研究法律見解,甚至草擬裁判等,更使實任法官有深入思考、判斷之空間,可提升裁判品質。
    至於最高法院法官、行政法院評事及公懲委員會,係由資深之檢察官、律師及教授等擔任,因其有豐富經驗,且最高法院為法律審,應無研習及候補之必要,經遴選者得直接被任命為實任法官(草案第十四條)。
    以上諸多針對法官資格、法官遴選委員會、司法人員考試、研習、法官任命、國民參審之規定,目的皆為開放法官來源多樣化,打破官僚化,並加強事實審,提升裁判品質,期盼藉由民間版法官法草案的努力,為實現國民接受公正審`判之權利向前推進一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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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司法改革

    呼籲儘速通過「法官及檢察官評鑑法」

    ----建立外部評鑑法官及檢察官之淘汰制度
         司法的使命是公平審判,職司審判的法官接受賄賂,就是出賣了司法的靈魂。
      今年七月十三日清晨五點多,最高法院檢察署特偵組檢察官及調查人員,同步前往台灣高等法院刑事庭審判長陳榮和、李春地法官、蔡光治法官及板橋地檢署主任檢察官邱茂榮的住家及其辦公室搜索扣押,並立即傳喚或拘提這四名司法人員到案偵訊,案情是陳榮和審判長及受命法官李春地審理被告何智輝苗栗銅鑼科學園區基地徵收弊案等案件更一審時,涉嫌經由白手套蔡光治法官及邱茂榮檢察官接受被告何智輝數百萬元之賄賂。承辦檢察官偵訊之後,當日即向台北地方法院聲請羈押,翌日下午台北地方法院認為這四名司法人員依檢方所提出之證據涉嫌收賄重大,有勾串共犯及湮滅證據之嫌,並涉嫌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之重罪,裁定收押禁見。
            我國人民一向對司法的信賴度極低,民間盛傳「一審重判,二審輕判,三審豬腳麵線」,這則司法重大貪瀆新聞,再度重挫司法的形象,坐實有錢的人,只要找對管道,是可以收買法官與檢察官,而影響判決,人民清廉公正司法的期待,更加幻滅。人民的心中有個疑問,品德操守敗壞的法官及檢察官是否僅此四人?還是這四個只是冰山的一角?
            法官或檢察官清廉不收賄,只是司法改革的最低要求,人民心目中理想的法官及檢察官不只是清廉不貪瀆,辦案更要認真有品質,公正不偏頗,耐心態度佳,遵守程序,講求證據,瞭解社會現象及民間疾苦。事實上,法官或檢察官如果膽敢與案件當事人不當往來,接受賄賂,生活難免奢侈糜爛,其所主持的審判或偵查程序通常偏頗、草率,甚至態度惡劣,其所撰寫的判決或書類經常品質不佳。
                  人民遭遇官司,可以選擇適任可信賴的律師,但無權選擇偵查的檢察官或審判的法官,因此,司法當局所任命的法官及檢察官應擔保全部適任、公正、且辦案品質優良,才能建立值得人民信賴的司法。但是事實上現任法官及檢察官嚴重參差不齊,有公正、認真及能力強者,也有不少草率、偏頗及濫權者,面臨訴訟的當事人能否獲得公平的偵查或審判,真像擲骰子,任憑運氣。這種現象數十年如一日,未見改善,司法當局難道無法品質控管嗎?法官或檢察官內部難道無法自律嗎?
         司法院於民國八十五年曾制訂法官評鑑辦法,於司法院及高等法院設置法官評鑑委員會,前者由八名法官及一名學者組成,後者由四名法官及一名學者組成。法務部於同年仿效司法院的辦法制訂檢察官評鑑辦法,規定相似,這二個由法官或檢察官主導之評鑑辦法公布之後,申訴案件極少,毫無成效。多年前本律師公會會員申訴高院陳姓法官審理案件時,對被告及律師態度非常惡劣,程序嚴重違法不當,本公會通函各會員,收集將近六十名律師所提供具體事證,移送高院法官評鑑委員會處理,結果官官相護,毫無懲處,本公會向司法院之法官評鑑委員會提出覆審,結果相同,不了了之,本公會深感遺憾。這個由絕對多數法官主導,學者陪襯的評鑑辦法,實施將近十五年,證明目前鄉愿的法官文化,無法自我評鑑,司法當局遲遲未徹底修改此辦法。
           司法院於八十六年公布各級法院法官自律委員會實施要點,各級法院成立自律委員會,自律委員三分之二由全體法官票選,三分之一由院長指定。去年本公會會員具名檢舉台北地院家事法庭鍾姓法官辦案嚴重違法不當,嚴重影響當事人權益。本公會與民間司改會合作,訪查承辦家事案件之律師及社工,確認檢舉屬實,因而拜會司法院院長,司法院長請家事廳調查,家事廳調閱鍾姓法官開庭光碟,結果無異,但司法院卻未懲處。本公會、司改會及婦女團體開會決定將鍾姓法官移送監察院調查,司法當局經由其他法官表示鍾姓法官並無貪瀆,為何移送監察院?是否可以由台北地院法官自律委員會先行處理?相關團體討論後決定尊重司法自律,同時測試法官自律的能力,答應台北地院先行處理,經過半年,台北地院自律委員會認定鍾姓法官確有違法不當,但只決議「促請注意」。相關團體深感遺憾,難道法官只要不貪瀆,就算嚴重違法不當,影響人民權益,都無所謂?我們認為法官的違法不當無法自律,非經他律無法改善,因而移送監察院調查,目前尚在處理中。
                  此次涉案的高院陳榮和法官及林明俊法官均被票選為自律委員會委員,陳榮和法官甚至當選為司法院人事審議委員會委員,人民不禁懷疑票選他們陳林二人擔任自律委員的法官,是否都與他們二人相同的品德標準?或是明知陳林二人操守有疑義但仍鄉愿票選他們二人?這樣的法官生態,結果是法官自律無效,人民已不再容許法官自律。
                    有制度的工廠一定有品管,控管其所生產的產品有無瑕疵?如有瑕疵其原因為何?是機器的問題,還是操作不當?以便解決問題,以求提升品質。但是,職司公平審判的法院竟然沒有品管,以專業為藉口,以審判獨立為擋箭牌,拒絕判決評鑑,沒有真正之法官評鑑,而這個司法工廠又是獨占事業,也就是台語所謂的「孤行獨市」,作為消費者的人民沒得選擇,怎不會怨聲載道?
                    跟團出國的旅客,在回程途中通常會從領隊拿到一張評鑑表,你可以對這趟旅程的旅館、飯店、交通、及領隊評分或提出意見,甚至國內一日旅遊之行程也有類似的評鑑。一天或十多天的行程及領隊需要接受外部評鑑,而影響人民自由、財產等權益如此重大之法官及檢察官難道不需要外部評鑑嗎?
                    法官法草案有規定法官及檢察官之評鑑淘汰機制,此次司法貪瀆案件爆發,各界也關心法官法草案之立法進度。民國七十七年司法院就提出法官法草案,二十三年來無法完成立法,主要是因為檢察系統主張不要區別法官及檢察官,更名為司法官法,法官系統反對,雙方爭執不下,關乎人民權益之法官評鑑就一再拖延。此外,司法院不夠積極遊說,院檢保守勢力從中作梗,都是法官法無法完成立法之原因。
                    法官法草案的內容,除了法官評鑑外,尚包括法官之養成,法官的保障,法官之福利等,行政院及考試院與司法院有不同意見,為了加速立法,回應人民建立評鑑不適任法官及檢察官的淘汰機制,可以自法官法草案中抽出法官及檢察官評鑑及淘汰之部分,冠以「法官及檢察官評鑑法」,避免法官與檢察官名稱之爭,耽誤立法。法官法草案於三年前曾經於立法院完成一讀,最後因多數黨反對,而功敗垂成。這三年來司法院並未積極推動法官法,民間司改會及本公會覺得法官法條文甚多,爭議不少,為加速建立評鑑法官及檢察官之淘汰機制,業已完成「法官及檢察官評鑑法」,期待立法院於今年下半年的會期可以完成立法。
                    不論法官法或法官及檢察官評鑑法,重點不在名稱,而在能否有效的評鑑淘汰不適任的法官及檢察官?如果完立法成像司法院自行公布法官評鑑辦法,自我麻醉,毫無成效,貪瀆、草率、濫權、偏頗的法官或檢察官仍然充斥法院及檢察署,對人民就無法交代。
    因此,我們建議建立評鑑法官及檢察官之淘汰機制,應包括下列重點:
    一、評鑑機制應建立於司法院之外:
    司法院官方版之法官法草案,評鑑法官之評鑑委員會是隸屬於司法院,此與前述司法院的法官評鑑辦法於高院或司法院成立評鑑委員會有何差異?人民如果認為法官違法或不當,還會再相信司法,而到司法機關所成立評鑑委員會申訴嗎?我們認為評鑑機制應設立於司法院之外,或者隸屬於監察院,或者成立獨立於司法院之法官評鑑基金會。
    二、評鑑委員應全部或絕大部分由非法官或檢察官擔任:
    司法院官方版的法官法要求評鑑委員會多一點法官或檢察官,如前所述,目前法官或檢察官之生態,只是鄉愿,官官相護,毫無自律的能力及決心,我們建議要建立外部之評鑑,而非自我評鑑,評鑑委員應全部或絕大部分由學者專家、社會公正人士或律師擔任。
    三、懲戒決定機關(職務法庭)應由多數非官方代表組成:
    司法院官方版的法官法草案,如果法官被評鑑有違法或不當,經監察院提出彈劾,應由職務法庭審理,職務法庭均由職業法官擔任,如此規定於鄉愿及官官相護之法官文化下,是否對不適任之法官將從輕發落,無法淘汰不適任之法官,反而成為保障不適任法官之規定,值得懷疑。應美國家有陪審制度,德國有參審制度,日本最近也實施類似陪審之審判員制度,為了建立真正能淘汰不適任之法官及檢察官,應該考慮採用類似陪審制或參審制,因此,我們建議法官及檢察官懲戒之審理,應由多數非法官檢察官的人員組成。
    四、評鑑機制除接受人民檢舉申訴外,應主動定期進行全面性評鑑:
    官方版或民間版之法官法草案,評鑑委員會或基金會,均是被動接受人民檢舉申訴,如果要徹底淘汰貪瀆、草率、濫權、偏頗或無能之不適任法官或檢察官,評鑑單位應積極主動進行全面性之評鑑,瞭解司法品質,如果發現有不適任的情形,應主動進行個案評鑑。
    五、應具體規定評鑑事由:
    官方版或民間版之法官法草案,對於評鑑事由,規定籠統,並不明確,為避免評鑑時見仁見智,應具體規定評鑑事由。
        人民無權選擇法官或檢察官,但有權要求司法當局所任命的法官或檢察官全部適任,貪瀆、草率、濫權、偏頗或無能之不適任法官或檢察官應被淘汰。我們由衷期盼各界支持,於今年下半年立法院可以三讀通過外部評鑑法官及檢察官之淘汰制度。
    (林永頌律師9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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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司法改革

    司法改革十週年

      民國88年7月司法院在民間一再地催促下召開為期三天之全國司改會議,達成數十項共識,如今已逾十年,到底完成哪些司法改革成果?又有哪些司法改革事項有待努力?大部分人民仍然不信任司法,原因何在?如果再召開第二屆之全國司改會議,應如何進行,要討論哪些議題,才可有效的改革司法?
           回顧過去十年,司法改革較具成效的事項,首推刑事交互詰問及幫助弱勢者之法律扶助。
      民國88年全國司改會議之後,刑事訴訟法依該會議之決議增訂證據能力及交互詰問之制度,民國92年全國各地高院及地院刑事案件開始實施交互詰問,檢辯雙方經由交互詰問證人及鑑定人,較能完整呈現事實,避免冤判錯判。相較於交互詰問實施之前,刑庭法官常常不問證據是否合法取得,均作為判罪之證據,對於被告或辯護人聲請傳訊證人或鑑定人,常常拒絕傳訊,或傳喚後由法官自行訊問而拒絕辯護人有充分的時間詰問。如今刑庭法官及檢辯雙方對於證據有無證據能力的爭執及判斷,已成常態,對於證人及鑑定人之傳喚及交互詰問,也漸制度化,而非法官之恩准。
      民間司改會,台北律師公會及台灣人權促進會深刻體會法律扶助對弱勢者之重要,於全國司改會議之前一年,展開法律扶助法之草擬,全國司改會議也決議應制訂法律扶助法,並成立基金推動法律扶助工作。全國司改會議之後,司法院與民間團體合力完成法律扶助法草案,並遊說國會及行政機關,於民國92年底三讀通過法律扶助法,93年成立法律扶助基金會,五年來設立21個分會,每年扶助弱勢者二萬至三萬的案件,讓弱勢者面臨法律案件時,有律師代理或辯護,實踐訴訟之武器平等原則。
      回顧司改十年,雖然有小小進步,但為何人民對司法之信賴度仍低?原因何在?司法當局為何沒有努力改革?在展望未來十年的司改,值得關心司改的人深思。
      14年前民間司改會的口號是『反貪污,反干涉,反草率』,如今法院系統,獨立性已不成問題,貪瀆情形也很少見,人民對法院的詬病是審判品質不佳,訴訟拖延數年或十多年,經年累月毫無效率。對於審判品質,法官常以審判獨立藉口,拒絕司法行政之監督或外部之監督,司法當局為確保其官位,避免法官反彈,既無意願也無能力建立評鑑法官審判品質之機制,對於法官審判品質的低落,束手無策。司法當局對於審判之效率,只表面控管法官之未結案件數,但對於提升審判品質,建立堅強之事實審,建立金字塔的司法人事制度及訴訟制度,避免訴訟一再更審,司法當局既無魄力也無能力。
      人民所認知的司法是廣義的司法,除了法院外,尚包括檢警調系統,而檢警調不如法院系統,其被外界不當干涉,或貪瀆收賄時有所聞。檢警調的品質草率,違反程序,不法蒐證,侵害人權,違法取供,筆錄不實,屢見不鮮。10年前的全國司改會議對於檢警調的著墨甚少,如果上游的檢警調沒有改革,下游的刑事法院改革,成效有限。
      司法當局10年來對於訴訟制度確有進行改革,但對於運作此訴訟制度的相關人員之改革,卻付之闕如。訴訟制度縱有缺失,若有優質的司法人員,也能贏得人民信賴,而再好的訴訟制度,如果司法人員不適任,審判品質一定堪虞。法律人太鄉愿,對於不適任的法官,檢警調或律師,並無一套淘汰機制,司法當局雖然提出法官法,院檢為了抽象的概念爭執不下,影響了法官法的立法進度,加上立法院不夠支持,導致法官法無法三讀通過,無法進行不適任法官及檢察官的評鑑及淘汰機制。
      人民常常批評法官檢察官不食人間煙火,不瞭解當事人實況,違背社會常情,不夠專業,充斥官僚保守氣息,違背無罪推定原則,欠缺人權觀念。因此如何加強法官檢察官的人權教育,徹底去除司法官僚保守文化,如何挑選適任之各類專業法官,建立真正之各類專業法庭,建立專業法官評鑑及久留制度,如何提供機會讓法官及檢察官瞭解各類案件之當事人真正處境,及其相關問題或文化,如何加強各項鑑定機制,建立專家證人制度,都是當前司法改革的重要議題。
      目前法官及檢察官的工作負擔過重,司法當局並無能力也無意願解決此一問題,只表面考核每月未結案件量,讓認真用心的法官及檢察官難以生存,難以吸引優秀的學者或律師考慮轉任法官或檢察官。因此檢討現行法律有關刑事制裁的規定是否均有必要,如何避免或減少警調不成熟或不必要的案件進入法院或地檢署,民事案件如何加強ADR,各類調解或仲裁的機制,以減少民事法院的負擔,如何減少法官及檢察官不必要之工作,如何增加法官及檢察官有效率之工作環境,都是未來司法改革的重要議題。
      司法院、法務部及各級院檢的主管均是資深法官或檢察官,這些人通常保守、呆板且沒有創意,且欠缺領導管理及規劃執行之能力,難以洞察司法的問題,更難找到解決方案。將來司法改革如果像過去由法律人主導,注定失敗,法律人與經營管理人才的合作,必定是將來之趨勢。
      十年前司法院召開之全國司改會議由法律人主導,為期三天,勉強形成共識,會議結論多數欠缺達成方法及達成時限,另有多項司改重要議題並未論及,也無有權機關背書會議結論的落實。未來如有再召開第二次全國司改會議,建議參考日本經驗,於總統府下設立司法改革委員會,長期討論規劃司改議題,委員除了法律人外,應廣納各種非法律人,充分討論各項司改議題,形成共識後,逐一訂定時程及方法,由各機關落實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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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司法改革

    司法的困境與改革

                        民間司改會董事林永頌律師98年
    壹.司法的困境:
    一、訴訟程序中的問題
    (一)訴訟拖延
    (二)不當的更審
    (三)檢方不當起訴
    (四)檢方不當上訴
    (五)刑事交互詰問的進步及問題
    1.告訴人與檢察官配合的問題
    2.二審檢察官沒有卷宗、形式詰問
    3.辯護人於一審未聲請傳證人或詰問技巧生疏
    4.二審訊問證人時未安排合理時間
    (六)各項鑑定之問題
    1.律師大部分不懂如聲請醫療鑑定,且可能醫醫相護
    2.鑑定人的公正性及專業性
    3.鑑定人拒絕擔任或不願到庭接受詰問
    4.法醫嚴重不足
    5.刑事鑑識人才不足、配備不足、公正性不足
    (1)調查局之筆跡鑑定
    (2)調查局之測謊
    (3)調查局之科學鑑識
    (4)警察大學拒絕民事鑑定
    6.鑑價公司之鑑價公信力不足
    (七)民事訊問證人的問題
    1.高院並非三個法官一起訊問證人
    2.是否當事人進行方式各法官不一
    3.大部分法官均未安排充分時間訊問證人
    (八)民事準備程序有關書狀交換、整理爭點、心證公開有待改進
    (九)民事辯論期日未安排合理時間,辯護行禮如儀
    (十)刑事二審未依法進行準備程序:
    1.未要求檢方提出證據清單
    2.未整理爭點
    (十一)刑事辯護期日行禮如儀
    1.檢方陳述起訴要旨及論告,常有不認真情形
    2.法官提示證物太機械化
    3.法官未安排充裕時間辯護,行禮如儀
    (十二)訴願之問題
    1.編審預擬訴願決定,訴願委員只是背書
    2.訴願委員有無全程參與
    3.訴願委員有無閱卷、看卷
    4.訴願會是否准許訴願人到會說明
    5.訴願委員是否認真評議
    6.訴願委員是否大部分官員兼任,而官官相護
    (十三)行政訴訟之問題:
    行政法院判決是否大部分為行政機關背書,而非要求依法行政
    (十四)各類訴訟判決書的問題:
    1.是否各種判決均需製作判決書?
    2.人民看不懂判決書,不夠白話
    3.判決書的格式太過僵化,成為法官負擔
    二、訴訟前之程序,案件過多之緣由:
    (一)民事
    1.仲裁機能不彰
    (1)仲裁人有代理人意識,不公正
    (2)仲裁人不專業,不認真
    (3)仲裁判斷過多妥協性
    (4)行政機關排斥仲裁約定
    2.調解機能不彰
    (1)調解人不專業
    (2)調解人欠缺訓練
    (3)法官訴訟中很少用心促成和解
    (二)刑事:
    1.調查局、警察局違法取供、製造案件:
    (1)圖利罪之弊端
    (2)筆錄不實
    (3)違反指認
    (4)違法取供
    (5)刑求逼供
    (6)隱藏有利被告證據(如通聯記錄)
    (7)無法破案之案件強要被告承認
    2.檢方濫行偵查及起訴
    (1)警調之背書
    (2)對警方刑求逼供視而不見
    (3)對調查局逾時偵訊視而不見
    (4)檢方未進一步查證即起訴
    (三)行政事件:
    1.行政機關常依違法之解釋會函行政,而非依法行政。
    2.行政機關常常忽視比例原則,依賴保護原則
    (四)制度上的問題
    1.卡債訴訟及個人債務清理法
    2.金馬土地問題及幽靈人口訴訟
    3.原住民之習俗及土地問題
    4.外勞仲介制度及外勞案件
    三、從人權之角度看司法問題:
    (一)警調第一次訊問涉嫌者高達每年10多萬件,大部分無律師在場
    (二)檢察官向法院聲請羈押涉嫌者每年高達5000多件,大部分無律師在場
    (三)刑事非強制辯護案件,每年有5000件,被告沒有請律師辯護,被告無法閱卷,詰問證人顯有困難
    (四)檢警調於偵查中該辦的案件不辦,將影響被害人權益
    (五)檢警調於偵查中不該辦的案件偵辦,甚至曝光,將影響被告權益,也浪費司法資源
    (六)通譯問題
    (七)法扶不扶助之夾層當事人
    (八)法扶不扶助之非法入境當事人
    (九)離島法律資源不足
    (十)絕對不認錯的最高法院
    貳.司法改革
    一、司法人事制度改革及司法訴訟制度改革
    二、優秀司法人員的引進、留任及不適任司法人員的淘汰
    三、狹義法官改革及廣義法官、檢察官、律師及警調暨相關鑑定制度的改革
    四、由法律人角度的司改及由人民角度的司改
    五、制度的司改、人的司改、文化的司改
    六、狹義司法的改革及廣義司法行政的改革
    七、司法改革與法律改革、法治教育改革
    八、邏輯的司改及實證的司改
    九、司法院的司改及全國司改
    十、司改的目標及進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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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司法改革

    興票案不起訴 斲傷司法公信力(2001.2.9自由廣場)

      農曆年前台北地檢署檢察官對宋楚瑜興票案做出不起訴處分。過年期間,多位非法律界的朋友紛紛詢問筆者:是否在我國的法律侵占別人的錢再還回去就沒事了,不算犯罪?筆者當時未看過檢察官的不起訴處分書,只能回應:「興票案的情況我不清楚,但在法律上,侵占或竊取別人的財物,即使嗣後再歸還,仍構成犯罪,並不是物歸原主就沒事了。」
      及至前兩天看到了不起訴處分書全文,真恨不得有個地洞讓我這學法律的人鑽進去!對於全國人民矚目的指標性案件,檢察官竟然可以如此草率地做出不起訴處分公諸於大眾!只要是認得字的、有基本邏輯概念的一般人民,看過不起訴處分書後至少有下列的疑問:宋楚瑜說這些款項都是李登輝指示要照顧蔣家及黨政運用的,但是檢察官從頭到尾都沒問過李登輝,而且依報載,李登輝也曾在選舉期間否認宋楚瑜的說法,檢察官可以不經調查單憑臆測即相信宋楚瑜單方說法嗎?再者,如果依不起訴處分書所認定宋楚瑜並無侵占之意思,為何宋楚瑜未將公款與私人財產分存於不同帳戶,竟將公款與私人財產混合放在同一帳戶,而且還拿公私不分的款項去買賣票券?這是否意味著以後一般人保管公款,除了可以存在私人帳戶外,還可以與私人存款混合,同時又可將公私不分的款項拿去投資股票、購買債券,也不會有構成侵占罪之嫌疑?
      又進入各該戶頭的款項包括利息有十一億多元,宋楚瑜說其中五億多元是其個人資產,即令他的說詞可信,扣除嗣後提存之兩億四千多萬元,至少應有兩億多元是用以照顧蔣家及黨政運用。但是,黨政運用及照顧蔣家是否真的支付了兩億多元,或者只支付了部分,有部分飽入私囊?檢察官亦未加以查證。最令人民不解的是,於興票案爆發之前,宋楚瑜持有數億元非他個人所有之公款,從無歸還之意思表示,及至興票案爆發後才向法院提存,難道這當中沒有任何侵占背信主觀犯意之可能?不起訴處分書是否在教育全國民眾,侵占公款並無大礙,只要在雇主發現後歸還就沒事了?
      選舉期間面對媒體上興票案的發展,原抱著政治的歸政治心態去理解。但如今,看到檢察官的不起訴處分書,則令人憂心忡忡,不論宋楚瑜是否涉及犯罪,司法都應以毋枉毋縱的態度仔細調查審理,才符合憲法第八十條獨立審判之精神。而檢察官於興票案的作為卻反其道而行,先是移樽就教,未依一般偵查案件之流程進行,讓人民懷疑憲法第七條所楬櫫之法律之前人人平等原則是否具文?而後,就許多應調查事項卻未調查而以臆測之詞推論,令人懷疑檢方偵查辦案是否無需證據?更甚者,讓人民的法律價值體系反轉,誤以為侵占後再歸還財物不算犯罪。凡此種種,我們看到的不是宋楚瑜應該有罪還是無罪,我們看到的是,好不容易才發芽的信賴司法幼苗,正被這不起訴處分書無情地戕害。這些年來,多少檢察官、法官日以繼夜用心地在所承辦的每一個案件上建立司法的信譽,但往往只要少數一兩個受矚目的指標性案件做出負面性示範,就將一切的努力摧毀殆盡。
      司法,為何總是在各種意識形態、經濟利益、政治角力及社會壓力的拉鋸下,成為最大的受害者?(作者施淑貞律師/民間司改會工作委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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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司法改革

    司法的癌細胞(2001年8月司法改革雜誌34期)

      近日拜讀李家同教授的文章「癌症細胞」,深有所感。李教授在「癌症細胞」文中提及:我們常以為癌症細胞是不健康的細胞,其實不然,癌症細胞是最健康、最有活力的,別的細胞雖然會分裂,但分裂會有止境。癌症細胞的分裂永遠不會停止,不斷的分裂需要養分,但是人的養分有限,癌症細胞的不斷分裂最後將其他正常細胞的養分吸取得一乾二淨。
      李教授提到:他的癌症醫生朋友認為我們這些人都是癌症細胞,因為我們太健康,所以我們吃得多,因為我們有錢,所以我們消耗掉大量能源,可是地球上就這麼多資源,我們用得多,其他人類就倒楣了。
      造物主創造這個世界,其實是很奇妙的,每一種生物各從其類,大自然有大自然運行的規則,人與人之間也有生活處事的規範存在,因此有了法律,而司法體系就是這套規範的執行者與捍衛者,法官常被賦予有如造物主般全知或全能的角色。但是,法官非但不是全知全能,在面對多元多變的社會,探求每個個案的真實時,往往有專業上的死角,特別是我國法律教育養成欠缺其他領域專業素養的情況下,更加明顯。二十多歲的年輕人在短暫的實習之後,坐上審判台,斷的就是他人的生死與是非,高高的審判台加上掌握手中的公權力,其實很容易讓人在日復一日埋首卷宗、無暇進修中建立起逾越合理情況的過度自信,不清楚自己極限和界線之所在。執業律師的角色,讓吾等有機會接觸各種類型的法官,枉法裁判的姑且不論,自詡認真負責的法官亦有差別,越是謙虛深思保留彈性者越能發見真實,法官的受人敬重並非建立在外表的權威下。
      過度自信的法官往往以自己主觀思考模式去評價所有的案件,即使該案件已涉及其他專業領域亦不容其他專業人士質疑,這類型的法官,並非貪官污吏,但恣意的心態一樣令人擔心。正如李教授「癌症細胞」一文提到,癌症細胞並非不健康的細胞,相反的,癌症細胞是最健康、最有活力的細胞,但因為癌症細胞超過細胞發展的界線,吞噬了其他細胞的領域,人就生病了。這類型的法官努力認真卻恣意超越其他專業領域的情況與癌症細胞的行徑是否幾分神似?
      許多癌症細胞發展的初期是隱而未現的,等到第三期以後要治療就相當不易,甚至威脅性命。司法改革固然千頭萬緒,如何透過在職進修或其他方法讓有心在其崗位認真的法官多一些開闊的視野及胸襟,不會在職司審判一段時日之後就過度自信恣意裁判,應該也是司法當局重要的課題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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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司法改革

    如果他是伍澤元!

    林永頌1999發表於自由時報
        日前立法院無黨籍聯盟推舉伍澤元立委參加全國司法改革會議,引起人民譁然,被  判無期徒刑的被告竟然可與第一審審判長黃瑞華法官一起研討「司改」,實在不可
    思議  。全國司改會議籌備會最後決定拒絕伍澤元立委參加該會,但在討論中,有某檢察官表  示依無罪推定原則,伍澤元案件尚未判決確定,怎麼可以認定有罪而拒絕其參
    加?沒錯  ,拒絕伍澤元參加全國司改會議,不是因其有罪之身,而是生龍活虎的伍澤元,台灣高  等法院竟以有生命危險之虞,非保外治療顯難痊癒為由,准予交保,此種
    司法特權正是  司法改革的對象,也是拒絕其參加全國司改會議之主要理由。
        台灣高等法院以三百六十萬元裁定准予伍澤元交保,其裁定理由是伍澤元罹患糖尿  病,血糖過高,曾請台北看守所戒護伍澤元至台北榮總檢查,血糖超過正常值甚多
    ,有  生命危險云云,伍澤元雖有糖尿病,但是並無併發症,只要注射胰島素,即可使血糖下  降,而無任何生命危險。台灣高等法院可以請台北看守所將伍澤元「戒護檢查
    」,為何  不能請台北看守所將伍澤元「戒護就醫」,而非准予交保不可?伍澤元交保後,我們都  看到他可以宴請千桌,可以助選,後來又競選而當選立法委員,「一尾
    活龍」台灣高等  法院卻說有生命危險,人民看得一頭霧水。
        伍澤元交保當天,TVBS記者採訪我,我說「如果與伍澤元身體狀況相同之其他被告  不能交保,而伍澤元因他的身分地位才可交保,這是特權,而非人權」。記者追
     問說:「難道真有被告有生命危險而不能交保嗎?」我說:「有」。
        苗栗縣政府建設局前局長賴松源,於八十四年五月間接到新竹地檢察署邱茂榮主任  檢察官的證人傳票,賴松源五月十二日到庭作證後,邱檢察官卻將伊改為被告,並以
    串  證之虞為由收押禁見。七十歲的賴松源收押前即身體衰弱,罹患多項疾病,收押不久,  賴松源的身體更加惡化。辯護律師前後七次以口頭或書面檢具醫院診斷證明書向邱
    檢察  官聲請交保,該診斷證明書載明:賴松源罹患高血糖病,肝囊腫、膽道結石、十二指腸  潰瘍,慢性阻塞性腸疾病等等,邱檢察官卻置之不理。八十四年七月廿八日解除
    禁見但  仍羈押,賴松源於會客時告訴他的兒子:「不擇手段,使用各種辦法交保,因為爸爸快  受不了了。」看守所管理員曾責怪賴松源的兒子說:「你爸爸身體這麼差,
    趕快想想辦  法,把他弄出去,否則晚上我值班時,他發生三長兩短,我就倒楣了。」
        八十四年八月五日新竹看守所主動行文給邱檢察官:「賴松源年事已高,體弱多病  ,恐其舊疾後發,有生命危險之虞。」邱檢察官視而不見,附卷存查。八十四年八
    月卅  一日上午賴松源的家屬獲知當地某建設公司的董事長是中間人,花五十萬元可以交保,  當日下午二點將五十萬元送到中間人家中,下午三點多將交保聲請狀送到地檢署
    苗栗辦  公室,下午四點左右地檢署即通知交保。八十四年九月一日賴松源離開羈押一百一十二  天的看守所,即被送至醫院,九月三日經檢查認定罹患直腸癌末期,八十四年
    十月廿四  日去世。
        生龍活虎的伍澤元可以交保,要參加全國司改會議,真正有生命危險的賴松源卻不  得交保,羈押致死。賴松源的兒子流著眼淚跟我說:「如果交保要錢,為什麼不早說
    ,  我爸爸連為自己辯護的機會都沒有。」望著象徵司法的天秤,我真的不知道什麼是公平  !
        裁定准許伍澤元交保的三位高院法官,仍然在高院當法官,沒有任何懲處或責任。  濫行羈押賴松源的邱茂榮檢察官雖然遭監察院彈劾,公懲會記過,但是現在仍在板橋
    地  檢署擔任主任檢察官。
       司法改革,人民要也不多,只求一個公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