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

  • 2023年賀卡

    各位永信的當事人、好朋友們,歲末平安:

        林永頌律師、施淑貞律師於1992年4月1日創辦永信法律事務所,時光荏冉,永信已屹立三十年。


        三十年來,永信陪伴無數的當事人,爭取權利、捍衛清白、傳承財富、衡平利害、行過幽谷、穿過迷霧。我們何其有幸,能夠參與當事人生命中的重要旅程、留下深刻印記。




        更榮幸的是,三十年來在創辦人以身作則的引領下,永信持續不輟的公共參與,同時成為臺灣民主化歷史的一部分。1995年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成立、2001年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立法、2004年法律扶助法立法並成立法律扶助基金會、2007年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立法、2010年環境法律人協會成立、2017年民間司法改革國是會議、2020年行政訴訟法都市計畫審查程序專章、2020年國家企業行動與人權計畫、大法官釋字582號解釋、徐自強冤獄救援案、中科三期案、淡北道路案等。這些立法、組織、個案、解釋,背後都有永信律師團隊與同道或運動夥伴努力的身影。




        在2022年,永信團隊在法律服務亦獲得極豐碩的成果。在憲法方面,永信自2012年起即陪伴西拉雅族人爭取原住民身分,今年由本所林永頌律師、陳怡君律師與蔡維哲律師共同參與之憲法言詞辯論,憲法法庭111年憲判字第17號判決明確表示憲法上之原住民族包括既存台灣之其他南島語系民族。西拉雅族人於三年後有望取得原住民身分。




        在行政法方面,邱瑛琦律師參與環境法律人協會等數個環保團體組成之中科三期二階環評訴訟律師團,為中科三期農民的健康與農業用水,再次提起撤銷訴訟,今年臺北高等行政法院以108年度訴字第1997號判決撤銷環保署之違法環評處分,亦為我國有史以來第一件撤銷二階環評之個案。




        在商務事件方面,國內某知名銀行之外國分行遭外國主管機關高額裁罰1.8億美金,因而向時任董事長,總經理求償。本所林永頌律師、白禮維律師、蔡維哲律師受任處理,二審判決認為公司董事應為法令遵循與內部控制負起責任,而逆轉判決部分勝訴。另本所林永頌律師、沈巧元律師、陳傑明律師今年度承辦知名上市公司之藥品權利爭奪案,該案一審與二審當事人敗訴,而自三審委任本所,在本所努力下,獲得有利發回,更於更一審為當事人爭取勝訴,逆轉先前所有之不利。




        在民事方面,張譽尹律師協助國內知名美食旅遊記者與中國時報之間的確認僱傭關係暨請求給付薪資訴訟,終在今年迎來判決勝訴確定,當事人權利終獲伸張。章懿心律師為了長期飽受頂樓泳池公設惱人噪音侵害之住戶,成功請求建商修繕並獲判百萬元之慰撫金,而為實務上噪音污染少見之高額賠償案例。沈巧元律師為了一位意外事故發生一年多後始出現後遺症之當事人,在第三審爭取最高法院逆轉有利發回,使全案露出一線勝訴之曙光。




        在家事方面,永信不忘當事人關係之和諧。沈巧元律師為了兩件爭訟分別均長達五年以上的夫妻剩餘財產分配案件與遺產分割案件,耐心陪伴當事人走過情緒的幽谷而順利在今年達成和解。




        在刑事方面,林永頌律師、沈巧元律師與蔡維哲律師為了使用地下匯兌之被告辯護,成功說服地檢署認定於此種情況下不構成銀行法非法匯兌罪並給予不起訴處分,為被告避免了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的重罪控訴。同樣是銀行法的重罪案件,林永頌律師與白禮維律師為某公司遭控告詐貸銀行案,為被告辯護,最後說服檢察官認為被告並無不法所有之意圖,而獲不起訴處分。




               在非訟方面,張譽尹律師長期協助知名外商審修全臺各地廠區之廢棄物清除處理合約,持續協助國內超大型社區與上市櫃建商處理公設點交協商,另因協助主婦聯盟環境保護基金會建構審閱公民電廠法律關係架構而獲臺北律師公會表揚為2022年度公益律師。




        在公共參與方面,林永頌律師今年仍擔任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董事長;施淑貞律師參與台北市政府醫療調處、擔任國立大學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委員、台北市國家賠償委員會委員、政府公共工程採購案評選委員;沈巧元律師協助臺北律師公會鑑定委員會編寫鑑定手冊,復擔任新北市公寓大廈爭議事件調處及評審委員,除了九次皆調處成功外,並協助在新北市超過一萬個社區管委會當中擔任優良社區評選委員。至於張譽尹律師持續擔任臺北律師公會常務理事及全國律師聯合會環境法委員會主任委員,持續貢獻於公共事務,實踐解決紛爭與追求公平正義的律師天職。




        今年,我們希望社會大眾對永信律師團隊有更深一層的認識,因此今年中我們開始執行永信律師專訪的專案,並持續將訪談成果上線。歡迎您上我們的官網逛逛。您可以在永信官網「律師專訪」的頁籤,瀏覽每一位律師的個人風格與特色,找到更貼近您、更適合您的永信律師。




          回首過去三十年,誠實、認真與專業,一直是永信的初心與自我期許。感謝各位朋友的信任,展望未來,我們將不忘初心,持續努力!

      敬 祝
    闔第安康,聖誕快樂,新年吉祥



        永信法律事務所
            創所律師        林永頌律師  施淑貞律師
            合夥律師       張譽尹律師  陳怡君律師  邱瑛琦律師  沈巧元律師  白禮維律師
        初級合夥律師     陳傑明律師  蔡維哲律師
        律師         章懿心律師
        秘書            紀玲玲  李秀梅  簡靜怡  吳佩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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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成大原資中心南方原論 從法律權益探討原民認同

    成大原資中心南方原論 從法律權益探討原民認同
    2022年11月28日



    (攝影/Dalul Palalavi)

     

    【Dalul台南報導】成功大學原住民族學生資源中心為讓更多人關心且關注原住民相關議題,與台南市原住民事務委員會共同於11月24日下午舉辦「南方原論:原住民族法律權益宣導座談會」,會中探討與原住民族權益相關的憲判字第4號以及憲判字第17號判決,從中理解並分享其判決所代表的意義,並特別邀請在原民身分認同上有所掙扎的青年分享己見。


    (攝影/Dalul Palalavi)


    今年出爐的憲判字4號及17號所代表的意義,除了象徵了原住民身分認同的法定改變以外,更是影響不同背景的原住民族權益,如過去規定從父姓或是從母姓的漢姓才能繼承法定原住民身分,藉由大法官的釋憲,認為是非必要且非唯一的手段,進而影響身分認同的平等權與人格權,從這些的討論與案例分享中,也能從更多元的角度看待身分認同的規範。


    (攝影/Dalul Palalavi)


    目前於法扶基金會原住民族法律服務中心服務的律師林韋翰針對憲判字4號表示,首先要討論這個議題,就必須先認識何為原住民族,可以從文化上、憲法上、法定上來解釋與看待;但這些名詞的歸納以及統整,其實是為了統治者方便管理下的手段之一,過去原住民族各族在自己的族群認同上,有著不同的稱呼以及觀點,而統整性的「原住民族」的稱呼,都是為了國家或是統治者的政治目的,如人口管理、繳稅、同化與國家安全,但以上的觀念皆非我國原住民原有的概念與觀點。

    林韋翰指出,在1987年,聯合國特別專員Jose Martinez Cobo於〈對原住民人口的歧視問題研究〉第381段的報告中,說明個人是如何認定自己為原住民族:首先自我認定是原住民族的成員,並且也被該族群承認且接受為該族群的一員,就是表達出自我認同原則的證據之一。而在聯合國2007年〈原住民族權利宣言〉第33條中也指出,原住民族是有權按照其習俗和傳統,決定自己的身分與成員,從這樣的概念中可以了解,原住民族與部落才最適合訂定原住民的身分,而非原民會或立法院。


    (攝影/Dalul Palalavi)


    作為憲判字第17號代理萬淑娟等80人的訴訟代理人蔡維哲律師也到場與大家分享,在這樣子的訴訟之中所看所想;他指出,經歷了12、13年的努力,才在今年有這樣子的成果,是非常不容易的事情,所達到的成果就是在17號判決書中,族群自我認同的基準,讓平埔族群在日治時期戶口名簿本人或直系血親註記為『熟』或『平』,都能向中央原住民族主管機關申請認定其族群別。

    蔡維哲指出,平埔族議題也是挾帶許多的論點與質疑,如最常被提出的「自願放棄論」「平埔族群漢化論」和「98萬人口威脅論」等,其實都有辦法被反駁或是有不同證據。自願放棄論中指出平埔族群是自願放棄自己的身分,但卻沒有探討在當初面臨身分可能流失的影響下,政府機關、族群個人、法定原住民的缺乏,平埔族群的族人是被迫甚至是不知道的情況下失去身分。

    漢化論則是認為平埔族群已經失去他們的文化、語言,但可以從文資局的登記中看見夜祭、阿立祖等等文化資產,語言的部分也都在積極復育之中。而與權利最相關的98萬人口論,卻沒有提到如何計算以及數據的統計手法,根據台大歷史系周婉窈教授研究中,其實並沒有那麼多,而如果要計算也並不是不可為,但原民會這邊卻始終沒有統計出數據。

    蔡維哲表示,在憲法判字17號出來之後,在未來3年應該要立即的立法並且更多的討論,才能有合適的規範來執行及維護權益,並且透過保護及復育,讓不同的文化能夠被保存,體現出多元文化國與轉型正義的立意。


    (攝影/Dalul Palalavi)


    而會中除了討論實際的法律案例對於原住民族權益的影響,台北商業大學的原資中心助理Ibi Takiludun(高約翰)也從個人的經驗來分享,在身為原母漢父的家庭背景下,因改姓所面臨到的壓力與認同挑戰,讓他在國高中,不管是受到同儕之間、師長的關注等等中,從未知,到感到壓力,不知道自己是來自於哪裡,並且對於身分感到十分害怕。雖然是在加分制度下的受益者,但卻因加分制度加分之後對於自身的身分的恐慌以及無法靠近的原住民社群,在這些日子,也讓他透過嘗試,來認識自己是誰。

    Ibi Takiludun也表示,雖然目前他可以無擔憂的說出自己是誰,但也是經歷的長達15年的挑戰與嘗試,而在未來因法律的解釋之後,其實雖然是里程碑,但卻有是另一階段的開始與挑戰。因為族群認同是牽動著重要的關係,該如何去陪伴那些孩子在成長之中探索對於個人的族群認同?該自己如何與家族互動、父母互動?在不同認同之間的張力與挑戰,個人認同與集體認同之間該如何與部落對話?同時在法律之中很少討論到的兒少利益,兒少如何表達自身對於改姓之後認同的意願?都是有很長的路要來走,期盼社會、學校、家庭,能夠有更多陪伴理解的空間,讓原住民的後代,對於身分的認同,有更多的支持與觀點。


    資料來源:https://tcnn.org.tw/archives/1309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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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西拉雅族正名案 憲法法庭判原住民身分法違憲3年內應修法

    西拉雅族正名案 憲法法庭判原住民身分法違憲3年內應修法
    2022/10/28 15:35(10/28 17:57 更新)

    西拉雅族釋憲案,憲法法庭28日判決原住民身分法相關條文與憲法意旨有違,應於3年內修法或另定特別法。中央社記者林長順攝 111年10月28日
     
    (中央社記者林長順台北28日電)西拉雅族釋憲案,憲法法庭今天判決原住民身分法相關條文與憲法第22條保障原住民身分認同權、憲法增修條文規定保障原住民族文化等意旨有違,應於3年內修法或另定特別法。

    原住民身分法第2條第2款規定「平地原住民:台灣光復前原籍在平地行政區域內,且戶口調查簿登記其本人或直系血親尊親屬屬於原住民,並申請戶籍所在地鄉(鎮、市、區)公所登記為平地原住民有案者。」

    包括總統府原住民族歷史正義與轉型正義委員會委員萬淑娟等西拉雅族人與直系血親尊親屬在日據時期設籍於台南縣,當時戶口調查簿等文件種族欄註記為「熟」、「平」。台南縣政府(改制前)於民國98年間頒布作業要點,受理平地原住民登記。

    不過,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函文表示,原民法第2條所稱原住民,僅限台灣省政府於45、46、48、52年間申請登記有案者,若於政府准予登記期間,未向戶籍所在地鄉(鎮、市、區)公所申請登記為平地原住民,即不得依原民法規定申請取得原住民身分。

    原民會認為,台南縣有關平地原住民登記作業要點牴觸原民會函文對原民法的解釋令,當然無效。萬淑娟等人不服,提起行政訴訟。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判決萬淑娟等人敗訴,最高行政法院撤銷發回,北高行更一審認為有違憲之虞,聲請釋憲。

    憲法法庭於6月28日在憲法法庭進行言詞辯論。聲請人認為,「政府核准登記期間」與原住民本質並無直接關聯,同屬平埔族的原住民,因有無在政府開放4次登記的期間內辦理申請登記,而變成不同的族群的怪異現象,因此,原民法第2條第2項違反憲法第7條平等原則。

    原民會則主張,原民會並非否認平埔族或西拉雅族為台灣的原住民族,相反地,原民會高度肯定西拉雅族作為文化上原住民的重要性,並持續致力於西拉雅族的文化保存與權益提升。但重視歷史上與文化上的原住民的概念意涵與價值,不等於憲法所預設原住民的定義範圍。(編輯:李錫璋)1111028


    原住民身分法第2條

    本法所稱原住民,包括山地原住民及平地原住民,其身分之認定,除本法另有規定外,依下列規定:

    一、山地原住民:台灣光復前原籍在山地行政區域內,且戶口調查簿登記其本人或直系血親尊親屬屬於原住民者。

    二、平地原住民:台灣光復前原籍在平地行政區域內,且戶口調查簿登記其本人或直系血親尊親屬屬於原住民,並申請戶籍所在地鄉(鎮、市、區)公所登記為平地原住民有案者。


    圖為2019年西拉雅族原住民在立法院外呼籲為平埔族原住民正名。(中央社檔案照片)

    資料來源:https://www.cna.com.tw/news/ahel/202210280173.asp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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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永信法律事務所代美河市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澄清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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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改革臨門一腳」 犯保聯盟盼立院新會期通過犯保法草案

    「改革臨門一腳」 犯保聯盟盼立院新會期通過犯保法草案

    2022-09-22 14:34 聯合報/ 記者歐陽良盈/台北即時報導

    司法改革

     

    立法院第六會期明天開議,犯保聯盟今在立法院召開記者會,各黨團代表出席討論,盼在這個會期通過新法,讓犯罪被害人權益有更好的制度保障,也讓犯保協會更健全。 記者歐陽良盈/攝影

     





    立法院第六會期明天開議,犯保聯盟今在立法院召開記者會,各黨團代表出席討論,盼在這個會期通過新法,讓犯罪被害人權益有更好的制度保障,也讓犯保協會更健全。

     

    今天記者會出席的包括民眾黨團總召邱臣遠、時力黨團總召邱顯智、民進黨立委吳玉琴、民間司改基金會董事長林永頌、總統府司法改革國是會議委員王薇君等人。

     

    民間司改基金會董事長林永頌指出,犯保法修法有三個重點:實施期、預算、犯保結構。他呼籲,現行犯保法的補償金來源由檢察署預算支應,補償金的審議也由檢察署主導,但檢察官主要工作是偵查犯罪,工作繁忙,且由檢察官審議,容易讓被害人有種不溫暖的錯愕感,覺得「明明我是被害人,為什麼還被檢察官傳喚」,建議在制度設計上,將犯保事務交由專責負責的犯保組織人員來處理,同時將補償金來源回歸犯保組織預算。

     

    總統府司法改革國是會議委員王薇君呼籲政府正視被害人家屬心情,她表示,行政院已經提出「犯罪被害人權益保障法」修正草案,距離法案通過還有最後一哩路,盼新法早日通過,讓犯罪被害人不必在夜裡暗中垂淚。

     

    時力立院黨團總召邱顯智說,自己曾擔任犯保律師,多年接觸被害人家屬,非常可以理解犯保聯盟提出的訴求,未來會朝幾個方向努力,包括確保犯保資源、確保犯保制度接軌、如何串聯犯保和法扶等。

     

    民眾黨立院黨團總召邱臣遠表示,明天就要開議了,新會期將透過協商,把政院、各黨派和民間訴求納入,儘速在這個會期通過,並盡力完善相關制度。邱臣遠認為,犯罪被害人保護法的補償機制、相關資源組織還有很多不足的地方,現行的犯保法以保護和補償為主,沒有特別強調尊嚴和同理的重要性,民眾黨團的版本,是堅持政府應該透過法律、生理心理長期照顧和犯罪被害人補償金的經濟支持,從更多面向完善犯罪被害人保護制度。

     

    民進黨立委吳玉琴表示,明天立法院開議,民進黨把犯保法、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性侵害犯罪防治法、刑法等所謂的性私密影像四法列為優先法案,這個會期會交付協商。

     

    吳玉琴說,上個會期這四個法同時在進行,進行的過程中因為有相關性,所以不敢貿然通過,像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性侵害犯罪防治法,其實爭議性不大,但為了配合刑法文字,因此全部保留,這個會期要進入真正的協商,黨團有共識要列為優先法案處理。

     

    吳玉琴指出,這次較特別的是希望將「代位求償」的方式調整為「定額補助」,比方死亡或重傷,有相對額度的金額,但擔心的是補償金額預算是否足夠,以及怕行政部門拖太久,希望能在一年內落實,讓「人」、「錢」、「制度」都到位。

    資料來源:https://udn.com/news/story/6656/6632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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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石木欽改判撤職 司改會:持續監督其他關連案件

    石木欽改判撤職 司改會:持續監督其他關連案件

    2022-09-02 16:42 聯合報/ 記者蔣永佑/台北即時報導
     

    懲戒法院今就前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委員長石木欽,與佳和集團負責人翁茂鍾不當往來飲宴,違反法官倫理規範等規定案件,二審改採整體評價,改判石木欽撤職並停止任用1年。民間司改會對此表示,該案已樹立懲處法官違紀的典範,值得贊同,也呼籲懲戒法院應以同標準審理其他相關連案件,司改會將持續監督。
     



    司改會表示,此次懲戒法院願採納以往見解及學者的建議,將石木欽近20年來的違失行為,作一體性的認定及法規適用,且綜合考量後,認為應處以石木欽撤職之處分,此判決顯已向社會大眾彰顯我國司法系統勇於認錯及改正的精神,也將將成為日後懲戒法官的典範。

     

    司改會認為,無論就判決理由及撤職的結果,司改會皆敬表贊同,但除撤職外,懲戒法院僅處以石木欽停止任用一年,處分仍嫌過輕,不足警惕其他法官、檢察官,應處以更重處分始能收其效。

     

    同時,司改會也呼籲,懲戒法院應基於同一標準審理其他相關連案件。監察院2019年起陸續彈劾石木欽、羅榮乾、鄭小康、曾平杉、林奇福、顏南全、蘇義洲等法官,且皆於懲戒法院審理中,因此期盼懲戒法院基於同一標準,嚴加審理其他相關連案件,並綜合評估其他法官長年違失行為後,處以違紀法官適切的處分,以杜絕對司法信譽的傷害。

     



    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董事長林永頌律師對石木欽二審判決發表看法。圖/司改會提供

    資料來源:https://udn.chttps://udn.com/news/story/7321/6584173om/news/story/7321/65841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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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獨家/1人亡!中泰花園45年糾葛 受災戶喊建商出來面對

    獨家/1人亡!中泰花園45年糾葛 受災戶喊建商出來面對
    2022/08/27 10:19:00


    生活中心/台北報導



    ▲「中泰花園住宅大廈」已糾葛纏訟45年,住戶們盼「接手建商」出來面對。(圖/翻攝自Google Map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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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台北市「中泰花園住宅大廈」產權不清,已糾葛纏訟45年,住戶們近期在法院其中一項官司中,判決雖然取得勝利,但產權問題仍未解,於是決定集體抗議,盼「接手的全台最大建商」能出面解決問題,讓雙方都能順利退場,終結這將近半世紀的糾葛。

    「中泰花園住宅大廈」位於長春路、慶城街口,緊鄰五星級飯店文華東方酒店,一旁就是豪宅「文華苑」,多年前在都更整合時,就爆發出產權不清疑雲,隨著40多年過去,大樓目前已近乎不勘使用,且被「接手建商」拉起封鎖線,住戶紛紛搬離,由於位處精華地段,因此備受社會關注。



    ▲民間司改會董事長、律師林永頌接受受災戶們陳情,也呼籲接手建商認真看待解決問題。(圖/林永頌律師提供)

    住戶們組成受災戶自救,委任民間司改會董事長、律師林永頌表示,「中泰花園住宅大廈」為民國66年為建商與林姓地主的1合建案,總共164戶,當年第一手建商與林姓地主的合約中,建商與林姓地主各分一半,也就是每人82戶。

    林永頌指出,當年預售時,建商售出74戶,8戶保留戶,結果地主在「中泰花園住宅大廈」興建期間逝世,繼承人林姓二代地主反悔,想要更好的條件,建商當然不會同意,於是土地過戶出了問題,因為沒有地權,也就無法登記,更無法取得使照,造成74戶消費者沒有拿到權狀。

    受災戶林小姐表示,「當時的建商因為我們已支付了前期款項,僅剩下銀行貸款,但卡在地主不願過戶,就將水電接好,讓我們入住,民國68年使用到民國90多年,雙方相安無事22年。」

    林永頌接著說,「民國90多年,全台最大建商向林姓二代地主以約6、7億元購地,法理上,林姓二代地主尚未履行的合建契約,接手的建商也應該要承接,但最大建商購地後,便請人找周某處理,周某找黑道潑漆、燒車威脅住戶與原建商,還用假封條、假欠條,試圖逼所有人離開。」

    他指出,最大建商除了用各種方式要脅,還拿出一個低價合約書,要求住戶們簽下,否則什麼都拿不到,同時,最大建商還以土地所有人身分,向法院聲請拆屋還地,期間5、60戶遭到提告,有人受不了壓力簽約、也有1住戶不干受欺侮加上被人身攻擊,竟跳樓輕生,僅剩下5人堅持繼續住在裡面,卻遭到最大建商暴力敲破窗戶、地板對待,如今住戶在接手建商各種方式對待威逼下,已全數搬離。

    林永頌強調,以上指控皆有法院判決可佐證,法院也在107 年12月判決建商不准拆屋,並在110年1月最高法院駁回建商的兩件再審,且表示建商依法必須修復破壞的房屋並賠償住戶損害。

    他說,但就在110年1月4日,建商竟又私自向北市府申請拆照,都發局要求同意書或法院判決,結果140多戶只有1戶的同意書,且起造人都是這些買家或合夥人或指定人,未取得半數同意,且仍許多訴訟進行中,北市府卻也弔詭的給予建商拆照,僅註記有紛爭必須停止拆除。

    林永頌說,市府要求建商必須釐清建議,方能拆除,卻依舊想要拆除,曾兩度中斷,而建商卻告訴都更審議會,該都更案沒有問題,已經沒有人住,但事實上所有住戶都是被建商「逼走的」,都審會也發現仍有許多訴訟進行中,建商並沒有跟住戶談妥。

    弔詭之事不只這樣,林永頌控訴,目前建商又以土地向合庫借了48億元,使用都更名義借款,但都更根本沒有通過,且建商當初向林姓二代地主購地僅用6、7億元,卻可向合庫融資48億,實在有夠神通廣大,左手威逼住戶及第一手建商,右手卻融資48億坑殺官股銀行。

    林永頌最後說,建商勾結政商勢力,坑殺中泰花園的弱勢受害者、愛財無度,種種不公不義的惡劣作為,當受全國各界嚴厲譴責,也應該出來面對,跟堅持到現在的30餘戶受災戶把話說清楚。



    ▲受害戶希望建商能出來面對談判,讓事情能夠圓滿結束。(圖/林永頌律師提供)

    受災戶林小姐表示,「大約10年前,建商說要用900多萬買我41坪的房子,後來又對我們提告,我們為了官司又多花300多萬,雖然受到委屈,但我老公希望我們不要一輩子都在打官司,想把委屈吞了,也有跟建商說,希望他用1200萬買,也讓我們可以拿回300萬老本,但他就是堅持只能給900萬,談判破裂。」

    另一名受災戶則表示,「我也有跟建商談過,他就一副反正已經融資48億,一副無所謂的樣子,還嗆我說,他決定把這事情留給他孫子處理,這種說法誰能接受?真的是有夠鴨霸!現在還都對我們避而不見,我們只希望他出來面對,給我們該有的補償,雙方讓事情可以和平落幕,有錯嗎?真的是吃人夠夠。」

    記者期間也嘗試透過各種管道聯繫建商,總公司表示無法代表任何發言,也沒有窗口,其他管道則全無回音。

    資料來源:https://www.setn.com/News.aspx?NewsID=1168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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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過勞!地院刑庭每月辦結59件 地檢每月新收155件

    過勞!地院刑庭每月辦結59件 地檢每月新收155件
       


    司改會7日召開「減輕司法負擔、提升司法品質」研討會。(記者吳政峰翻攝)

    2022/05/08 00:42
    〔記者吳政峰/台北報導〕司改會7日召開「減輕司法負擔、提升司法品質」研討會,直指根據2020年統計資料,地院平均每月辦結刑事案件約59件、民事案件約74件;地檢署平均每月新收偵查案件36件,是日本平均9件的4倍,再加入執行及其他案件,台灣檢察官每月新收案件更高達155件。一審院檢案件不少,也連帶使得書記官、法官助理及法警整體過勞,恐影響辦案品質。

    如何解決過勞?與會的律師呂紹瑋以酒駕案件為例,認為可參考德國法及日本法,主張現行犯不予解送的規定應予放寬,提出應針對竊盜罪、最重本刑3年以下之罪、告訴或請求乃論之罪,經檢察官許可得不予以解送。檢察官蕭永昌檢察官則以實務經驗說明竊盜罪情節輕微認定及告訴或請求乃論罪的運作情況。

    律師白禮維比較日本及台灣統計數據,建議放寬緩起訴處分條件及相應調整再議機制,酌增檢察官辦案成績、抵分案件方式提高適用誘因,並探討其他活用緩起訴處分的推力及拉力。檢察官陳孟黎則認為,此舉主要是減輕法官負擔,並提醒全面放寬緩起訴條件可能造成政治力介入、遭疑擅斷。

    律師蔡學誼說明,認罪協商程序可以減輕證據調查、程序花費及進入二審負擔,惟其僅限於量刑協商,罪名、罪數卻不在協商之列,運用比例不高,建議擴大協商程序範圍。檢察官周芳怡指出,擴大認罪協商程序有背後的疑慮,以及相關程序背後的公開透明需求。

    檢察官林達檢察官主張應增加檢察官助理,可借鏡日本檢察事務官、檢察技官,前者具法律助理身分、後者負責行政工作,可「增加檢察官助理」、「增加檢察事務官員額」並「允許約聘書記官」。律師蔡學誼則認為,官方不願納入檢察官助理政策原因在於偵查不公開及經費,支持增加檢察官助理的主張。

    律師高烊輝認為,現行對於無爭執的證據逐一提示表示意見,過於繁瑣,建議調整為經同意得於審理前,提供證物清單以書面表示意見。法官呂煜仁法官則從司法制度修正與經濟分析出發,探討訴訟成本外部性。

    律師張靜認為,一審判決書應予簡化。法官錢建榮從程序與書類角度分析簡化書類,並認為焦點在於判決書簡化,不在於簡式及簡易判決程序。

    律師吳祚丞表示,由法官助理草擬判決書應是適切方向。法官鄭昱仁表示,自己並未以法官助理草擬判決書,並分析工作底稿及其背後的問責及區分責任機制。

    法官李東柏從審判文化說明協商判決的制度問題,認為部分問題不需修法而政策工具早已存在,裁判重點在於刑罰裁量及爭點闡述。

    政大法學院教授姜世明則從民事訴訟角度梳理案件過勞與辦案品質的關係,區別不同案件內容,以提醒司法效率的問題,從整體審判環境予以分析。

    司改會董事長林永頌表示,未來將以這些討論做為基礎進行研議,提出更良善的改革方案,成為改革的動力。

    資料來源:https://news.ltn.com.tw/news/society/breakingnews/39190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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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善團藉個人愛心募款 善款歸誰爭議 三不管

    自由日日shoot》善團藉個人愛心募款 善款歸誰爭議 三不管



    陳男稱,妹妹腳部潰爛需就醫,才同意協會以妹妹名義募款。(家屬提供) 家屬收到善心人士卡片,提及匯一萬元給家屬,並附收據。(記者吳昇儒攝) 該協會PO陳女傷勢,並說明為該家庭募集醫療費,陳女過世後,剩餘款將轉入協會急難救助金,引發爭議。(家屬提供)

    2022/05/04 05:30
    〔記者吳昇儒、俞肇福、邱芷柔/綜合報導〕社會上有些貧困或遭逢重大變故的家庭,需善心資助,目前相關法規規範的是對不特定人士的公益募捐行為,若是針對特定人士或家庭的「私益」募款,因不受「公益勸募條例」納管,私益募款成了三不管地帶,導致募款紛爭頻傳,最後恐怕得走上打官司一途,而民眾捐出的善款是否都用在捐款目的上,也難以確認。
     

    私募款都用在捐款目的?難確認

    新北市汐止區最近發生一起募款糾紛,家貧的陳姓男子擔心無法照顧病妹,接受慈善協會提議,以其妹名義協助募醫藥費;陳妹過世後,協會募款網頁「加註」稱上述善款扣除喪葬、醫療費後餘額,將轉為協會急難救助金,善款流向引發雙方糾紛,使得為特定對象募款缺乏監管機制的問題浮上檯面。

     


    家屬︰餘款應給家屬或退捐款人

    陳男向本報表示,同住長兄中風、妹妹罹患糖尿病須洗腎,家中還有老母親須照顧,一家人僅靠自己微薄薪水過活。今年二月,妹妹因腳部大面積燙傷潰爛,一度不敢就醫,找上汐止一個慈善協會協助,後來妹妹病重,家裡經濟吃緊,同意協會以妹妹名義募款,共募得五十多萬元。

    陳男認為,以妹妹名義募得的款項,使用後剩餘應交給家屬或將未使用款項退還捐款人,而非轉給協會使用。

    該協會劉姓理事長表示,募款時網頁已註明是為陳女募醫療費,事後也請家屬持單據向協會領取三萬元醫療、喪葬費。他說,募款情況有與律師討論,如果家屬仍有不同看法,可循法律途徑處理;此外,若認為款項處理有爭議,會匯還捐款人。

     

    協會︰若認為處理有爭議 會退還

    新北市社會局說,協會是為特定對象募款,非公益勸募,後來雖修改將剩餘款移置協會的急難救助金,因為是PO在私密社團而非「公開」,雙方應屬民事糾紛,宜循法律途徑協調。不過律師蔡維哲認為,公益勸募條例中的「公開」,應指超過二人(至少三人)以上,協會是否違反公益勸募條例仍待商榷。

     

    衛福部︰私益募款宜回歸民法規範

    衛福部社會救助及社工司代理司長蘇昭如指出,為特定對象募款的目的是給私人使用,針對單一個人,因此不受公益勸募條例管制,若出現糾紛,應回歸當初募款時的雙方協定。依衛福部解釋, 「私益」募款宜回歸民法,依贈與契約規範。

    資料來源:https://news.ltn.com.tw/news/society/paper/15152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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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RCA工傷案二軍二審判決 千人賠償金額減至16.6億元、將上訴

    RCA工傷案二軍二審判決 千人賠償金額減至16.6億元、將上訴


    2022年4月27日

    文/公庫記者楊鵑如

    RCA工傷訴訟案「二軍」千名受害勞工,臺灣高等法院昨天(4/21)二審判決,改判賠16.6億餘元,比起一審判賠23億餘元減少1/3金額。RCA員工關懷協會、工殤協會及律師團等皆表示遺憾,批評「司法退步」,將上訴到底。

    台灣司法站在加害者立場?

    律師團代表律師林永頌表示,一千多位RCA罹病死亡勞工的家屬、罹病勞工及尚未發病、身心受創勞工請求的精神慰撫金,面對一審判決判賠金額23億元,其實不到一億美金,對比美國類似案件,個人動輒被賠償五、六千萬美金(14.6億元-17.5億元台幣),美國判例都是台灣百倍,臺灣RCA勞工並未獲得高額賠償,二審判決居然還減少1/3賠償金額,讓大家感到非常遺憾。

    (全文詳見-公民行動影音紀錄資料庫)

     



    資料來源:https://tw.news.yahoo.com/rca%E5%B7%A5%E5%82%B7%E6%A1%88%E4%BA%8C%E8%BB%8D%E4%BA%8C%E5%AF%A9%E5%88%A4%E6%B1%BA-%E5%8D%83%E4%BA%BA%E8%B3%A0%E5%84%9F%E9%87%91%E9%A1%8D%E6%B8%9B%E8%87%B316-6%E5%84%84%E5%85%83-%E5%B0%87%E4%B8%8A%E8%A8%B4-08490317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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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司法院推金字塔訴訟 教授:民眾就想上訴哪管判決品質 林永頌律師出席公聽會

    司法院推金字塔訴訟 教授:民眾就想上訴哪管判決品質

    2022-04-20 11:04 聯合報 / 記者王宏舜/台北即時報導

     

    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今舉行「落實司法改革建構金字塔型訴訟制度」公聽會,質疑司法院力推第三審嚴格法律審、強制律師代理、限制聲請調查新證據的原則規範、地院行政訴訟庭改設於高等行政法院等新制,恐傷害民眾訴訟權。司法院秘書長林輝煌表示,朝「堅實的事實審」「第二審嚴格續審」「第三審法律審」方向修法可減輕人民訟累。



    立法委員陳以信認為,現在是不是推動的時間,要三思而後行,依目前最高法院撤銷、廢棄發回二審判決比例仍有一、二成,若未來上訴三審成許可制,實質上變成二級二審。陳建議,刑事訴訟上,違法性程度高的應可以上訴第三審。

    立委楊瓊瓔表示,金字塔的目的是對的,但一審要詳實,法官的員額要提升;對於強制律師代理制度,人民應有獨立應訴的權利。

    最高法院法官黃麟倫認為,為何一直達不到金字塔的理想?原因是最高法院的收案無法合理化,必須調人到最高法院,反而使下級審人力被掏空,成惡性循環。黃認為,民眾要的是真正有效的救濟,而不是「程序」,最高院多達七、八成的案件都是上訴駁回,多是尊重事實審的認定。外界要監督司法院的是,有經驗的法官回到事實審,才能達到堅實的事實審,而不是讓案件都累積到最高法院去。

    政大法律系教授詹鎮榮對行政訴訟改革提出意見,認為「數位開庭」、「巡迴法院」雖符合潮流,但是否能貫徹「公開法庭(旁聽)」意旨,值得注意。

    律師林俊宏認為金字塔的目標沒有錯,但若當事實審還不夠堅實,卻要限縮上訴,有疑義。林認為堅實的事實審應該要有實質有效的辯護、合理檢驗證據的機會、公平出證的機會、有疑證據的合理排除、再審法制的有效運作5面向。林認為限制上訴審確實可以快速建構出金字塔的外觀,但這樣的外觀卻是來自於犧牲人民權利所成就。

    民間司改會董事長林永頌質疑,三審對二審的判決發回達三成,事實審堅強嗎?一審通常是一個法官,那二審不能再提出先事實、新證據合理嗎?不要造成冤錯案,讓人民覺得司法改革沒有用。

    司改國是會議委員黃旭田說,如果人民不上訴,就代表司法品質很好,但從現況來看,並非如此。黃說,一審的法官素質是否提高、裁判品質是否提升,嚴重影響金字塔制的推行,如何讓一審的法官有經驗?除了合議之外沒有別的方法,受審判的人民受不準確裁判的比例就升高了。而強制律師代理,也要強化律師懲戒制度。

    台灣高等法院法官廖建瑜說,刑事部分改革後其實是「馬雅金字塔」而非那麼「尖端」的埃及金字塔,目前的案件是「圓筒狀」的上升,案件量無法減少。廖認為,追求司法效能,一方面要追求公正的制度、一方面追求效率,明年就要實施國民法官制度,若國家有兩套制度,不平等將顯現。

    高雄大學政治法律學系教授廖義銘,法院的三級三審制度,是因為民眾有上訴的欲求,倒不是事實審堅不堅實,他不贊成貿然實施金字塔訴訟制度。廖說,法院的審級制度應有效制衡,也可讓三審來認定事實,是不是需要金字塔?恐得好好思考。他認為,民眾想上訴就會上訴,不會管一審審判品質是否已經夠好。

    廖義銘也說,有人有錢請律師,沒錢的人請法律扶助律師,但法扶律師所能拿的律師費比較少,經費不夠就無法蒐集證據、或沒有意願做,該思考要怎麼讓法扶律師對當事人有協助,不要形成不公平,這部分要改革。

     



    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今舉行「落實司法改革建構金字塔型訴訟制度」公聽會,質疑司法院力推第三審嚴格法律審、強制律師代理、限制聲請調查新證據的原則規範、地院行政訴訟庭改設於高等行政法院等新制,恐傷害民眾訴訟權。記者王宏舜/攝影

    資料來源:https://udn.com/news/story/7321/62525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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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推金字塔型訴訟 司法院:持續精進完備程序保障 林永頌律師出席公聽會

    推金字塔型訴訟 司法院:持續精進完備程序保障
    2022/4/20 15:23
     
    (中央社記者王揚宇台北20日電)司法院推動金字塔型訴訟,立委與民團質疑配套是否完備。司法院秘書長林輝煌說,建構金塔型訴訟制度是司法改革國是會議的共識,會持續落實精進,保障人民權益。

    金字塔型訴訟制度是將訴訟資源儘量分配於訴訟最基層的第一審,至於終審法院則只專注於法律爭議的處理及法律見解的統一,形成底寬上尖的資源分布,形似金字塔。

    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今天召開「落實司法改革建構金字塔型訴訟制度」公聽會。會上討論,根據司改國是會議結論,堅實事實審應為限縮上訴改革的前提要件,但在強化事實審等改革尚未完備前,推動民、刑事第三審嚴格法律審制度,會否傷害民眾的上訴權。

    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召委、國民黨立委陳以信說,目前事實審尚未堅實,急於推動訴訟金字塔改革限縮第三審,時機上恐怕不宜,司改應兼顧訴訟改革與民眾權益的衡平。

    國民黨立委楊瓊瓔表示,一審為事實審,在認定上必須更全面、詳盡,但要詳實就會比較耗時,因此法官員額需要一定比例的提升,讓人力充足。

    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董事長林永頌說,民間司改會沒有反對建立金字塔制度,但如果沒有堅強的事實審下,只限制上訴門檻,這樣的訴訟制度改革恐製造更多冤錯案,對人民來說這不是改革,希望司法院好好跟各界對話。

    司法院所提書面意見報告指出,這次民事訴訟法修法,增訂專家參與制度、計畫審理制度,均有助於強化事實審及促進集中審理。

    司法院強調,會持續落實、精進金字塔結構,使第一審程序更加充實,並貫徹第二審嚴格續審及第三審嚴格法律審的目標,使各審級發揮應有功能,提供人民更完備的程序保障。

    在刑事訴訟部分,司法院表示,司法院最新草案採「第三審嚴格法律審兼許可上訴制」的同時,適度放寬上訴門檻;為使事實審更加完備,導入續審制及強化準備程序的改革。期盼立法院能夠審議通過,為新一代司法改革跨出的關鍵一步。

    出席公聽會的法務部次長蔡碧仲說,司法院研提刑事訴訟法修正草案所規劃的第三審訴訟程序改革方向,與現行刑事訴訟法制差異甚大,也應釐清最高法院及憲法法庭的定位與職權等;此外,建議評估採嚴格法律審兼許可上訴制的利弊得失,以及對於人民訴訟權可能造成的影響,再審慎踏出改革的步伐。

    司法院民事廳法官廖慧如則說,司法院推動金字塔訴訟,絕對不是為了減輕司法負擔,而是要合理照料全部訴訟當事人的程序利益,讓當事人可以在適當的時候獲得確定的裁判。(編輯:翟思嘉)1110420

    資料來源:https://www.cna.com.tw/news/aipl/202204200207.asp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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