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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修法建議

       台北律師公會消費者債務清理委員會主委
    林永頌律師

       日本個人再生認可之比例

    (一)認可決定之比例:2002年:85.9%


    年:92.2%

    (二)不認可決定之比例:2002年:0.6%
                              2005年:0.2%
    一、台灣更生認可之比例:
             2009年:認可更生方案:19.6%
                   不認可更生方案:26.2%


       日本個人再生申請之時間


    一)從再生申請至開始決定之期間


    年:一個月內:56%





              二個月內:87%


    年:一個月內:64%

              二個月內:91%


    二)開始決定至認可決定之期間


    年:四個月以內:42%



               五個月以內:78%


    年:四個月以內:57%

               五個月以內:87%
    二:台灣聲請更生所需時間
          超過一年:45%
          超過半年:76.5%


       日本再生破產免責佔清算聲請之比例

                   免責許可:2002年:97.9%


    年:97.6%

                    免責不許可:2002年:0.08%


    年:0.26%

    三:台灣清算免責佔聲請清算之比例:
                      免責裁定:14.2%
                      不免責裁定:15.7%


       日本聲請破產的時間


    一)從破產聲請至破產宣告之時間


    年:一個月內:28%





             二個月內:77%


    年:一個月內:66%

                     二個月內:88%
    (二)從破產宣告至免責決定之時間


    年:四個月內:79%

             五個月內:91%


    年:四個月內:96%

                    五個月內:98%
    四:台灣聲請清算所需時間
          超過一年:45%
          超過半年:76.5%


       結論


    一)請司法院儘速召開法官會議,對於更生方案認可或不認可之標準,清算是否免責之標準,形成共識,並於網路公布週知。
    二)請司法院對於各法院辦理更生或清算案件遲延之原因研究探討,並提出有效對策,於網路公布週知
    三)請司法院每季於網路公布更生方案認可及清算免責之佔所有更生及清算聲請案件比例。
    四)請立法院對於更生方案法院認可之標準,清算免責之標準,修改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使之明確,避免法官誤解該條例之意旨,使人民真正可以經由更生或清算解決其債務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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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從日本之經驗看台灣律師在『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立法與施行的功能及角色

     一前言:
          1999年萬泰銀行開始發行現金卡以來,諸多民間銀行為搶食此塊大餅,紛紛不當廣告,浮濫發行信用卡及現金卡,2005年下半年雙卡問題嚴重,造成卡債族攜子燒炭自殺,或鋌而走險等社會問題。2006年逾期還款的卡債族已逾52萬人,金管會在社會壓力下及立法院的要求下,勉強建議銀行公會與卡債族進行協商,表面上雖然22萬人協商成功,但銀行公會的協商機制不考慮卡債族的清償能力,又有諸多瑕疵,卡債族的社會問題並未解決。
                 於此同時,司法院因立法委員及各界輿論的關切,於2006年4月自破產法修正的部分條文中,單獨提出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草案,2007年6月8日立法院三讀通過,總統於7月11日公布,依該條例158條自公布後9個月即2008年4月11日施行。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於一年多的時間迅速三讀通過,提供卡債族一個解決債務的機會,緩和債務所引起的社會問題,值得肯定。於此立法過程,面對銀行的龐大影響力,除了熱心的立法委員徐中雄,郭林勇及少數卡債族團體外,律師扮演如何的角色,值得回顧記錄。更重要的是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施行之後,律師有何功能及角色,律師應如何自省,才能避免因社會階層及經濟條件的差異,而對卡債族有所不解或誤會,值得探討。
                  法律扶助基金會於2007年1月與關心弱勢的社會團體成立『個人債務更生及破產法案推動聯盟』,在黃馨慧律師的聯繫下,日本『全國信用卡,金融問題對策協會』於2007年6月1日由木村達也律師率領律師,司法代書,學者等十三人自費前來台灣,關心卡債族的問題及立法,並分享日本律師及司法代書為弱勢者的債務問題奮鬥30年的經驗。   2007年10月法律扶助基金會至日本參訪時,木村達也律師知悉台灣已三讀通過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特地由各地邀請十位律師至東京日辯連大樓與我們分享日本律師協助卡債族聲請更生或清算時,面臨的困難及解決之道。日本的律師的經驗,確實可以提供台灣律師處理卡債族聲請更生或清算案件之參考。
    二 台灣卡債問題的背景說明:
        卡債族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向銀行或法院生清協商,更生或清算,法官或律師處理或協助這類案件時,應先瞭解台灣卡債問題形成的原因,卡債族真實的處境,以及2006年銀行公會協商機制的問題與瑕疵等背景因素。
     (一)台灣卡債問題的相關數字:
      1台灣雙卡發卡情形
    (1) 信用卡:1997年流通卡數突破1000萬張,2004年突破4000萬張,1997年簽帳金額4910億,2005年簽帳金額1兆4210億,信用卡業務成長相當驚人(註一)。
    (2) 現金卡:1999年萬泰銀行開始發行現金卡,2005年現金卡約381萬張,放款餘額為2997億元, 現金卡業務之成長也相當快速(註二)。
    2 台灣雙卡逾期繳納情形
    2005年下半年卡債問提開始嚴重,2006年2月信用卡循環信用餘額及現金卡放款餘額合計7649億,逾期人數52萬人,平均債務金額30萬元,逾30萬元者計16萬人,但卡債族之逾期債務,因循環利息,違約金等而快速增加(註三)。
    (二)台灣卡債造成之社會問題:
    1 卡債族每月還債,越還越多,覺得人生沒有希望,又恐怕債留子女,而攜子燒炭自殺。
    2卡債族攜帶子女,遠離家鄉,流浪街頭,造成子女就學困難。
    3 卡債族懷孕不敢結婚,怕影響對方。
    4 卡債族鋌而走險,以詐欺,販毒等犯罪方式賺錢,甚至以搶奪的方式還債
      (三)台灣卡債問題形成的原因
    1銀行家數過多
    1991年開放新銀行設立,2005年台灣金融機構包括分行共計7690家(註四),台灣每一萬人口之銀行分支機構家數是日本之2.7倍,銀行家數過多(註五)。
    2銀行資金過甚
    台商事業移往中國,台灣之銀行放款給公司之比例降低,2000年台灣發生金融風暴,民間投資停滯,資金需求減少,銀行將業務重心從『企業放款業務』移轉到『個人消費金融業務』(註六)
    3銀行推銷手法不當
    銀行為競爭推銷信用卡及現金卡,於電視及報紙大量不當廣告,於火車站,捷運出口等人潮聚集之處,可以迅速申請及發卡,沒有信用徵信,甚至對於負債累累之卡債族,仍然一再授信(註七)。銀行為了將信用貸款的餅坐大做厚,約聘行銷人員,並予代銷公司及代辦公司合作,甚至內外勾結,讓債務問題更行惡化(註八)。
    4銀行利用各種優惠措施,鼓勵信用卡消費,讓使用者忽視高額的循環利息,違約金及手續費等:
    大部分的信用卡使用者,都認為信用卡是支付的工具,而非借貸的工具,因此對於高額的循環利息,違約金及手續費並不注意,而銀行以免年費,紅利點數,其他優惠措施,以及最低應繳金額來鼓勵大量消費。當消費者過度消費而信用卡變成借貸工具時,銀行將賺得高額的循環利息,違約金及手續費等,來交叉補貼前述免年費,紅利點數,其他優惠措施的損失。銀行之信用卡及現金卡之利息將近20%,又是循環利息或複利,如再加計違約金及手續費等各種費用,年息甚至可以高達百分之八十二,對卡債族形成嚴重負擔,銀行發卡當時並未就利息盡告知義務(註九)。
    5銀行委請討債公司違法逼債
    大部分銀行將信用卡及現金卡之催討委請討債公司,討債公司會以每天數十通至數百通之電話打給卡債族,以脅迫,侮辱,辱罵等方式致卡債族無法工作。也可能打電話給卡債族之家人,老闆及朋友等,造成卡債族之壓力,討債公司甚至派人至卡債族之家裡,對家人造成壓力及騷擾。
      (四)金管會於2006年下半年亡羊補牢所採取之措施:
    1金管會在2005年下半年卡債問題嚴重之前,對於前述銀行不當推銷雙卡,利息過高,委託討債公司違法逼債,均視若無睹,沒有任何規範。
    2 2005年下半年卡債問題爆發成嚴重社會問題,媒體大量報導之後,金管會才以行政命令加以規範(註十):
      (1) 禁止不當催收行為
      (2) 禁止不當廣告,並應加警語
      (3) 發卡應審核經濟來源及還債能力等,並規定無擔保債務不宜超過月平均收入22倍(日本規定不得超過年收入三分之一)
      (4) 銀行應讓債務人知悉利率及各項費用,並禁止複利  
    (五)2006年金管會要求銀行建立之債務協商機制及其缺失
    1銀行公會依金管會之指示,自2005年12月15日至2006年底設立雙卡及信用貸款等之債務協商機制,金管會對外表示總共27萬債務人申請,22萬2千多人協商成功(註十
           一)。
    2實際上債務協商機制有下列缺失,成效有限(註十二):
    (1) 銀行不准債務人由律師代理,雙方地位不平等,債務人無律師的協助,無法瞭解銀行利息,違約金及手續費的計算是否合法。銀行不提供相關資料,債務人無法瞭解清
         償金額如何抵充。對於銀行所擬的協商定型化契約是否合法理,債務人沒有律師的協助,也困難理解。
    (2) 當時並無有效之更生及清算制度,銀行只願意降低利息,不同意本金打折。債務人也無更生或清算之法律制度為其出路,債務人只能勉強同意銀行之協商條件。
    (3) 銀行之協商條件不考慮債務人之收入或履行能力,只要求儘速收回,債務人勉強同意,事後也困難履行。
    (4) 債務人因為銀行的利息,違約金及手續費甚高,又遭討債公司一再逼債,為了減輕壓力,縱使銀行的協商條件履行有困難,仍然勉強答應。
    (5) 債務人如於不同時期有不同之清償能力,例如子女學雜費的負擔每個時期有別,但銀銀當年的協商條件因電腦設定緣故必須每年一致,拒絕債務人不同時期不同的清償
      條件。
    (6) 銀行自行提出條件,以債務人一定時間未反對,視為同意,灌水協商成功之數字。
    (7) 25萬人未申請協商,5萬協商不成功,22萬協商成功者也有相當比例履行困難。
     三 日本律師協助多重債務人的功能與角色
        日本在30多年前就爆發多重債務問題,日本的律師及司法代書成立『全國信用卡,金融問題對策協會』,協助多重債務人與債權人債務任意整理,向法院聲請再生或破產等,並於各地成立被害人協會,提供法律諮詢及法治教育,並積極推動各項解決多重債務之法案。日本法律扶助協會或2006年成立之司法支援中心及各地律師公會也大力協助多重債務人債務整理,聲請再生及破產之代理或法律諮詢。日辯連並積極與社會團體合作,推動改善多重債務之法律遊說與運動。茲介紹日本多重債務相關法制,以及律師於修改法律及適用法律之功能與角色如下:
     (一)日本有關多重債務之程序法制
    1日本破產之法制
         (1)日本早有破產法,但很少人使用,1983年後,「全國信用卡,金融問題對策協議會」及「全國信用卡,消費金融被害人聯絡協議會」大量聲請自己破產,活用同
                             時破產廢止制度及免責制度,大幅打開多重債務人之救濟途徑(註十三)。
        (2) 日本破產案件於1998年突破10萬件(註十四),2003年達到高峰期251,800件(註十五),2003年之後破產件數就急遽減少,主要原因是法院見解認為貸金業者違
                            法收取逾越利息限制法限制之利息得請求返還,而不需要破產,但2005年及2006年仍有193,179件及174,861件(註十六)。
    2日本再生之法制
       (1) 日本2000年4月1日施行民事再生法,主要是供中小企業之重建更生所利用,2001年4月1日修正民事再生法,針對個人之民事再生程序特別規定,包括針對小規模債
                          務人之個人再生,及薪資所得債務人之個人再生(註十七)。
        (2) 小規模個人再生之再生計畫應經債權人會議之決議,但再生計畫之清償總額不得低於最低清償基準額,500萬日圓以下是100萬日圓,500萬至1500萬日圓是20%,
                          1500萬至3000萬日圓是300萬日圓,3000萬至5000萬日圓是10%(註十八)
        (3) 薪資所得個人再生之再生計畫不必經債權人會議之決議,但該再生計畫之清償總額之下限應以可支配所得為界定基準。可支配所得基準之計算公式有三個步驟: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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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實務運作之檢討

    壹、前言: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以下簡稱消債條例)於民國97年4月11日開始實施,迄今已近一年半,不少債務人依此條例向銀行申請債務協商,或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這些案件之實務運作,是否確實依此條例之意旨及精神,解決債務人的債務問題,值得各界檢討,以期將來之實務運作更能有效合理地解決債務人之債務問題,建立公義安全之社會。
          消債條例規定債務人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之前,需先向銀行申請債務協商,而銀行是債權人,並非中立之第三者,這些債務協商案件之程序進行,銀行有無有無刁難或違法?多少比例協商成立?協商成立之償還比例是否合理?債務人是否真的有能力清償,而不會再陷入債務困境?值得觀察分析。
          債務人依消債條例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時,需費時多久才有結果?法院以程序理由駁回債務人之聲請,是否均符合消債條例之規定或意旨?法院對於債務人所提出之更生方案是否公允的見解為何?法院對於債務人聲請清算是否免責之標準為何?法院對於第151條『因不可歸責於債務人之事由,致履行顯有重大困難』的認定為何?各法院或各法官對於上述程序或實體之見解是否一致或相互矛盾?也值得觀察分析。
          消債條例實施至今將近一年半,債務人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的案件日益減少,而債務人向銀行申請債務協商之案件居高不下,在目前經濟衰退,失業率日增,到底原因何在?是否銀行考慮債務人的清償能力,而提出合理的協商條件,而使債務人喜好申請協商?或是法院處理更生或清算案件曠日廢時,欠缺效率,常常不當程序駁回,認定更生方案公允之標準或認定清算免責之標準,傾向保守又欠缺一致性,而使債務人對法院失去信心?值得各界觀察分析。
          消債條例的確實落實,不僅解決債務人之債務問題,也可避免諸多家庭問題及社會問題的發生,同時發揮司法為民的精神,建立公平正義的價值。因此將來如何改善債務協商之合理機制,如何協助各法官對於不確定法律概念建立合理之共識,如何加強處理更生或清算案件之效率,如何讓法官或司法事務官更瞭解此條例的精神及債務人的真正處境,均是各界共同努力之目標。
    貳、債務人與銀行債務協商之檢討:
    一、債務協商申請及成立認可之數字及分析:
    (一)金融機構受理消債條例第151條之申請債務協商件數統計表:



    月份
    申請件數


    97/4(4/11始)
    1362


    97/5
    5450


    97/6
    3804


    97/7
    4221


    97/8
    3937


    97/9
    3866


    97/10
    4189


    97/11
    3900


    97/12
    4446


    97/1
    3372


    98/2
    3374


    98/3
    4506


    98/4
    4291


    98/5
    3395


    98/6
    4089


    97年平均/月
    3908.3


    98年平均/月
    3837.8


    平均/月
    3880.1


    總計
    58202




    (二)法院依消債條例第152條認可金融機構與債務人債務協商清償方案件數統計表




    月份
    協商成立聲請認可


    97/4(4/11始)
    -


    97/5
    -


    97/6
    -


    97/7
    3877


    97/8
    2473


    97/9
    2524


    97/10
    2908


    97/11
    2477


    97/12
    2880


    97/1
    2696


    98/2
    3623


    98/3
    2668


    98/4
    2602


    98/5
    3754


    98/6
    2982


    97年平均/月
    2856.5


    98年平均/月
    3054.2


    平均/月
    2955.3


    總計
    35464




    (三)債務協商申請與成立認可相關數字及分析:
    1.消債條例實施一週年後,債務協商案件並未減少:
    民國97年金融機構與債務人協商之件數,每月平均約3908件,民國98年前半年每月平均約3837件,件數相差不大,債務協商案件並未因此條例實施一段時間而減少,可見債務問題仍然嚴重。
    2.債務協商成立認可件數占債務協商申請之件數高達七成多:
    民國97年每月平均協商債務件數是3908件,法院認可債務協商清償方案件數是2856件,高達73%,民國98年每月平均協商債務件數是3837件,法院認可債務協商清償方案件數是3054件,高達79.5%。金管會銀行局於98年9月11日回覆徐中雄立委辦公室略謂:截至98年7月31日止,前置協商簽約件數及金額分別為41,799件,658億元,協商不成件數及金額分別為12,355件,153億元,協商成功率達77%。
    二、債務協商成立之清償方案之分析:
    (一)97年底法扶基金會自各分會回報協商成立案件之分析:
    法扶基金會於97年12月17日截止自各分會回報之債務前置協商成立之案件,共計153件,其中文件齊全可以分析之案件為90件,茲將此90件的清償方案分如下:
    1.協商還款利率:
    (1)數據:38.89%是0利率,54.44%是5%以下的利率,6.67%是5%至10%的利率。
    (2)分析:日本之個人再生法制,區分為小規模個人再生及薪資所得個人再生,其中小規模個人再生之再生計畫應經債權人會議之決議,但再生計畫之清償總額不得低於最低清償基準額,500萬日圓以下是100萬日圓,500萬至1500萬日圓是20%,1500萬至3000萬日圓是300萬日圓,3000萬至5000萬日圓是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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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日本考察雜感

    一 日本人的守時
           九月三十日上午九時三十分至四十分,我負責報告台灣卡債情形,我一上台,就看到二位工作人員坐在最前面,拿海報告訴我演講只有十分鐘,要準時,經過五分鐘後,他們又拿海報告訴我只剩五分鐘,我感到有點緊張,因為第一次面對一千五百個日本人演講,包括律師,司法書士及卡債被害人,而且需要翻譯,實質上只有五分鐘。當我快要講完時,他們又拿海報數度提醒我只剩二分鐘,一分鐘,三十秒,十分鐘到時,我再經過幾十秒也全部講完。我要來日本之前,曾猶豫要不要寫演講稿,因為才十分鐘而已,又有很多演講經驗,但是想到代表台灣,而日本人做事又很認真,在百忙當中完成演講稿,並翻成日文,上台之前又與翻譯者充分溝通,才沒有出狀況。
           我演講之後,後面任何人報告或演講,工作人員都是如此,我深深感受到日本人守時的精神。隔天 十月一日 下午三時至五時約定拜會日弁連,秘書長等三人是該日十二時三十分到達日本成田機場,我國駐日單位派車接機,聯絡出了差錯,下午約四時才到日弁連。我與陳芬芬律師及劉倫仕律師因參加日本卡債會議而提前二天到達日本,我們因為聯絡駐日單位而耽擱十分鐘才到達日弁連,日弁連代表已準時坐在會議室等待我們,我們知道秘書長會慢到,就請他們先開始。日弁連的代表說明他們對司法支援中心的看法並回答我們提問,到了五點,我們其實還有問題,但他們就準時結束,我再一次體會日本人的守時。
    二我國外交人員的素質
          十月一日上午我們的翻譯角谷先生打電話給駐外單位所派負責接機的司機,告訴他有關秘書長等人姓名,所搭的班機及到達時間,那天上午沒有行程,陳律師及劉律師去新宿買書,角谷先生陪我到東京法院參觀。中午我們用餐時,司機把電話來,他是日本人,他問角谷先生秘書長等三人是否會日文,角口先生回答不太會,請他寫三人的姓名在紙板上,在出境的出口等待。
          我與角谷先生在法院地下室餐廳用餐後,到日本皇居及二重橋參觀,在回程準備到日弁連的途中,角谷先生接了一通電話,開始他用日語,後來改用中文,講到一半他將電話接給我,對方用中文跟我說,司機到現在沒有接到人,他並未表明其身份,我想他應該是駐外單位的人,我說我是基金會台北分會會長,有請司機以紙板寫被接機的人的姓名在出境出口等待,怎們會接不到人?他很不客氣的說司機不能下車接機,你們自己要想辦法,要不然明天就不派車,又說你們顧問,這時候我無法再客氣了,我很兇把斷他的話說,你是誰?是你們的顧問,還是我們的顧問?你們的司機如果無法下車在出境口接機,你們要多派一人,你們沒有做好,還說要我們想辦法。他被我罵了之後,他改用台語說他是總務課姓蕭,他願意負責,他說他也是學法律的,他後來口氣一轉,向我抱歉,並說他要趕緊處理,就結束對話。後來角谷先生跟我說,剛才這位先生打電話來時,並未說他是誰,他說的日語無法聽的懂。
             我們這趟行程請台權會前會長吳豪人老師協助,他在今年四月間到日本當駐外單位的顧問,並在日本幾所大學教有關台灣的課程,他請駐外單位派車協助我們。我實在不能理解我國駐日單位的人員竟然所講的日語會讓日本人的角谷先生聽不懂,到底這樣如何辦外交?我也不瞭解為什麼外交人員會認為吳豪人老師是我們的顧問,而不是外交單位的顧問?難道一定外交特考通過的人才能從事外交嗎?我更不懂連派車接機這麼簡單的事,外交人員無法處理好,如何辦好外交?一般來講,外交人員一定很懂禮貌,尤其再重禮數的日本,更應如此,沒想到我會碰到這麼沒禮貌又不講理的外交人員,當他用台語跟我講他是也是學法律的,我實在難過到極點。
            我跟角谷先生快速走到日弁連,與劉律師及陳律師會合,劉律師熟練日語,我請他與秘書長及司機聯絡,在劉律師的協助下,秘書長等三人才聯絡上司機,完成這個偉大的任務,我不知道那個跟我聯絡的外交人員在掛斷電話之後做了什麼努力?
    三 國民外交,有來有往
             這趟考察能順利完成且豐收而歸,主要原因是基金會在2005年辦了國際會議,今年又接待日本漢生病律師團及日本卡債律師團,我深深體會國民外交就是有來有往。
             我們 十月二日 及三日受到日本司法支援中心熱烈的接待及詳細的說明,是由他們民事部門的課長外山太士律師聯絡, 十月二日 下午他專程帶我們去東京的地方事務所(即分會),在那裡我們遇見東京事務所的分支機構上野出張所負責人阿部圭太律師,他專程趕來東京事務所和我們會面,他們二人都曾經在2005年我們所辦的國際會議提出報告,也受到我們基金會熱烈的招待。 十月二日 上午他們的秘書長及副秘書長與數位幹部一起跟我們座談, 十月三日 上午我們的行程出現空窗,司法支援中心又為我們安排第二次座談,秘書長上午有事,還特地安排半小時未我們說明, 十月二日 中午他們理事長,二位理事,秘書長及副秘書長與數位幹部,與我們一起用餐分享,相當重視,交談中得知理事長曾經因漢生病來過台灣,更感親切。
           十月三日下午四時日本司法支援中心的專職律師谷口太規帶我們拜訪東京公益法律事務所,他是今年四月中旬日本漢生病律師團拜訪我們基金會的成員之一。我們到達該事務所後,他們的律師帶我們參觀事務所,有十幾個律師跟我們座談,其中三位是來自岡山公益法律事務所,他們坐三小時半的新幹線來到東京,他們的熱情令我們感動。在座談及晚上懇親會,他們一再分享辦理公益弱勢案件的心得,以及資深律師訓練年輕律師一年後派到偏遠地區的計畫,在他們眼神中充滿熱情及理想,他們甚至計畫明年在日本召開有關公益法律事務所的國際會議,邀請我們及韓國代表參加。
      今年六月一日及二日木村律師等十多人自費來台灣關心卡債更生破產法案的立法,他們熱情的分享他們協會在日本三十年來為卡債族奮鬥的過程及經驗,又興奮的投入我們的遊行。九月二十九日及三十日木村律師等人邀請我,陳芬芬律師及劉倫仕律師三人到京都附近大津市參加律師,司法書士及卡債被害人的年度大會。當我們到達大津火車站時,皆川司法書士熱心的帶我們到達飯店,幫我們check in並付費,辦完手續已五點半,他又請我們到另一家大飯店參加大會的晚宴,帶我們去坐主桌,我們看到日本資深律師在座,覺得受寵若驚。我想到他們來台灣時,我們並沒幫他們出住宿費,隔日我請劉律師將旅館費用還給皆川先生,錢並非重點,他們的盛情,讓我們覺得是貴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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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卡債

    從卡債族之觀點論「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之規定及其落實-卡債-LY

    林永頌*



    目次
    壹、  背景說明
    一、  台灣卡債問題形成之原因
    二、  台灣卡債問題之相關數字與現象
    三、  台灣金管會對卡債問題之疏失及亡羊補牢
    四、  原破產法之實務運作
    貳、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立法過程之協商讓步及其影響
    一、  立法過程
    二、  立法過程協商讓步及其對卡債族之影響
    參、  關於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重要之點之解釋
    一、  2006年已協商成功之債務人可否聲請更生或清算
    二、  關於聲請更生或清算之前應先與銀行協商部分
    三、  關於法院認為更生條件公允而裁定認可部分
    四、  關於更生或清算債權之申報及確定部分
    五、  關於本條例適用之範圍部分
    肆、結語



    壹 背景說明:                 
    一 台灣卡債問題形成之原因      
    (一)銀行家數過多
    1991年開放新銀行設立,2005年台灣金融機構包括分行共計7690家,台灣每一萬人口之銀行分支機構家數是日本之2.7倍,銀行家數過多。
    (二)銀行資金過甚
    台商事業移往中國,台灣之銀行放款給公司之比例降低,2000年台灣發生金融風暴,民間投資停滯,資金需求減少,銀行將業務重心從『企業放款業務』移轉到『個人消費金融業務』
    (三)銀行推銷手法不當
    銀行為競爭推銷信用卡及現金卡,於電視及報紙大量不當廣告,於火車站,捷運出口等人潮聚集之處,可以迅速申請及發卡,沒有信用徵信,甚至對於負債累累之卡債族,仍然一再授信。
    (四)銀行利息過高
    銀行之信用卡及現金卡之利息將近20%,又是循環利息,是銀行一般放款利息之3至5倍,對卡債族形成嚴重負擔,銀行發卡當時並未就利息盡告知義務。
    (五)銀行委請討債公司違法逼債
    大部分銀行將信用卡及現金卡之催討委請討債公司,討債公司會以每天數十通至數百通之電話打給卡債族,以脅迫,侮辱,辱罵等方式致卡債族無法工作。也可能打電話給卡債族之家人,老闆及朋友等,造成卡債族之壓力,討債公司甚至派人至卡債族之家裡,對家人造成壓力及騷擾。
    二 台灣卡債問題之相關數字及現象
    (一)台灣雙卡發卡情形
    1 信用卡:1997年流通卡數突破1000萬張,2004年突破4000萬張,1997年簽帳金額4910億,2005年簽帳金額1兆4210億,信用卡業務成長相當驚人。
    2 現金卡:1999年萬泰銀行開始發行現金卡,2005年現金卡約381萬張,放款餘額為2997億元,現金卡業務之成長也相當快速。
    (二)台灣雙卡逾期繳納情形
    2005年下半年卡債問提開始嚴重,2006年2月信用卡循環信用餘額及現金卡放款餘額合計7649億,逾期人數52萬人,平均債務金額30萬元,逾30萬元者計16萬人,但卡債族之逾期債務,因循環利息,違約金等而快速增加。
    (三)台灣卡債造成之社會問題
    1 卡債族每月還債,越還越多,覺得人生沒有希望,又恐怕債留子女,而攜子燒炭自殺。
    2卡債族攜帶子女,遠離家鄉,流浪街頭,造成子女就學困  難
    3 卡債族懷孕不敢結婚,怕影響對方。
    4 卡債族鋌而走險,以詐欺,販毒等犯罪方式賺錢還債
    三 台灣金管會對卡債問題之疏失及亡羊補牢
    (一)金管會在2005年下半年卡債問題嚴重之前,對於前述銀行不當推銷雙卡,利息過高,委託討債公司違法逼債,均視若無睹,沒有任何規範。
    (二)2005年下半年卡債問題爆發成嚴重社會問題,媒體大量報導之後,金管會才以行政命令加以規範:
    1 禁止不當催收行為
    2 禁止不當廣告,並應加警語
    3 發卡應審核經濟來源及還債能力等,並規定無擔保債務不宜超過月平均收入22倍(日本規定不得超過年收入三分之一)
    4 銀行應讓債務人知悉利率及各項費用,並禁止複利。
    5 債務協商機制:
    (1)銀行公會依金管會之指示,自2005年12月15日 至2006年底設立雙卡及信用貸款等之債務協商機制,金管會對外表示總共27萬債務人申請,22萬2千多人協商成功。
    (2)實際上債務協商機制有下列缺失,成效有限:
    A 銀行不准債務人由律師代理,雙方地位不平等
    B 當時並無有效之更生及清算制度,銀行只願意降低利息,不同意本金打折。
    C 銀行之協商條件不考慮債務人之收入,只要求儘速收回,債務人勉強同意,事後也困難履行
    D 銀行自行提出條件,以債務人一定時間未反對,視為同意,灌水協商成功之數字
    E 25萬人未申請協商,5萬協商不成功,22萬協商成功者也有相當比例履行困難
    四 原破產法之實務運作
    (一) 1945年國民政府統治台灣後,即沿用大陸之破產法,有破產前和解及破產之制度,理論上適用於自然人及法人。
    (二)法院實務見解一再以債務人之財產不足以支付破產程序費用,而駁回自然人破產之申請。
    (三)法院每年受理之破產案件僅二,三百件,准予破產僅數十件,且幾乎是法人之破產。
    (四)2006年台北地院竟然有以債務協商機制為由,駁回破產之聲請
    貳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立法過程之協商讓步及其影響
    一 立法過程:
    (一)卡債成為社會嚴重問題之後,司法院於2006年2月決定於修正破產法之外,單獨提出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之立法方式,司法院民事廳所組成之研修小組以不定期及機動之方式研究討論,於4月11日 提出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草案之全部條文。
    (二)司法院於2006年月6日將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草案送給行政院,開始協商。司法院與行政院於同年9月19日提出會銜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草案,並遲至同年12月21日送立法院審議,行政院於會銜版有對司法院之草案提出不同意見及修正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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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卡債

    日本律師及司法書士協助多重債務被害人之經驗

    一前言:
     (1)2007年6月1日及2日日本協助多重債務被害人之律師及司法書士組成之協會派十三位代表到台灣,關心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的立法,並分享日本奮鬥三十
      年之經驗。
      (2) 2007年9月29日及30日我與法扶總會法規處主任陳律師及雲林執秘劉律師到日本京都附近之大津市參加律師,司法書士及多重債務被害人之年度大會,並
      說明台灣的立法經過。
      (3)2007年10月4日下午一時至六時木村律師等十人在東京日弁連大樓對法扶日本考察團六名成員分享經驗,並帶我們到多重債務被害人組織太陽會考察。
    二 日本律師及司法書士的經驗
    (一)多重債務被害人面對的問題:
    A 多重債務人之意義:
         多重債務人是指因被付消費者金融,信用卡公司及銀行等複合債務,致陷於給付遲延或給付不能等還款困難狀態之人
     B 多重債務人所面臨之各種債務問題
    (A)消費者金融
    日本於1970年後半以後因消費者金融產生之多重債務人急遽增加,造成自殺或全家自殺等社會問題。高利息,過度借貸及還款條件過苛,被稱為「消金三惡」。
    2004年日本消費者金融為33.9兆日圓,民間金融機關金額降低, 消費者金融公司之金額增加。 無人契約機及消金廣告助長借貸之簡易性,四分之三消費者金融之借貸,違反利息限制法,大幅增加多重債務人,助長自殺現象。
    (B) 販賣信用;
    販賣信用係指利用分期付款等方式購買商品或服務時,信用販賣公司所給予消費者之信用額度,2004年日本販賣信用為29.1兆日圓。
    (C) 工商貸款
    對於中小及零售業者,要求保證人且年息高達35%至40%之高利借貸稱為「工商貸款」,其討債之行為至為苛酷,於1999年成為社會問題。
    (D)地下金融
    地下金融係指未登記之貸款業者,或縱經登記,卻以違反出資法之高利為借貸之業者。地下金融於1998年急遽增加,成為嚴重社會問題。其手法為消金業務員將消金利用者之個人資料洩漏給地下金融業者,地下金融業者依名單直接利用電子郵件或電話勸誘借款,其利息有十日五成及十日十成等各種方式。借款金額係匯入顧客之銀行帳戶,償還債務也是經由地下金融之銀行帳戶。因此一個人只要被一家地下金融列為目標,便會有許多地下金融集中借款於此人,而此人有給付遲延之情形。便會遭遇苛酷之討債行為,造成債務人自殺等社會問題,受委任之律師也發生被迫接受非自己點的大量披薩,壽司等。
    (E) 日賦金融業
    係指對於物品販賣業,物品製造業及服務業之中小型自營業者,清償期逾百日以上,且清償逾清償期間之50%以上日數中,金融業者係於債務人之營業場所或自家收取債務,符合上述三要件者,特許該金融業者之年息上限可達54.75%。
     C 多重債務人之相關數字
    (A)               全國有1400萬人利用消費者金融,每8.5各國民中有       1人利用消費者金融。
    (B)                借五件之債務人全國超過200萬人
    (C)2005年全國聲請破產者有18萬4千人(1995年有4萬3千人)
    (D)2006年全國有3萬2千人自殺,其中因經濟生活問題自殺者佔7千人
      (二) 日本社會對多重債務被害人的態度:
       A 日本多數人對多重債務被害人有偏見,認為多重債務被害人不負責任,因賭博所引起
       B 日本多重債務被害人不敢站出來面對媒體
       C 日本法官也有保守的情形,對多重債務被害人態度惡劣,甚至誤判
       D 很多律師以前也很保守,不瞭解多重債務被害人
       E 行政機關認為借錢是個人的問題,不應介入
     (三) 日本律師及司法書士之對策
       A 三十年前日本有十個律師成立多重債務之研討會
       B 日本律師及司法書士認為多重債務被害人的問題應該立法或修法解決,但立法之前必須先瞭解多重債務被害人之情形
       C 日本律師及司法書士以電話專線及媒體報導的方式,邀請多重債務被害人進行法律諮詢
       D 透過多重債務被害人之法律諮詢,讓被害人體認是社會問題並非個人問題,進一步組織被害人會議,定期召開研習會,由律師及司法書士帶領,提高被害
      人程度,並由已解決被害人以自己的經驗協助法律諮詢及債務處理方式
       E 被害人組織鼓勵被害人勇敢站出來說出,親自面對媒體,說出自己真實的故事,欠債之真正原因,提醒社會有加害人。如此會慢慢影響法官,律師,媒
      體及社會大眾的觀念
       F 日本社會學者岩田正美研究多重債務被害人大多是低收入戶,勞工,住在鄉下者,生很多小孩者等,主要原因是貧窮,他出版「現代的貧窮」一書
       G 日本律師,司法書士成立全國性多重債務對策協會,「全國信用卡,金融問題對策協議會」,並與學者專家協助被害人組織全國性被害人聯絡協會,「全
      國信用卡,消費金融被害人聯絡協議會」,協助於各地成立分會,協助被害人面對媒體,擴大被害人之聲音。此二協議會定期召開研討會,也有助於法
      官及律師觀念的改變。
       H 「全國信用卡,金融問題對策協議會」派木村律師及伊澤律師去歐美國家考察,提出研究報告,作為修法之參考
       I 日本律師及司法書士除了提供法律諮詢外,協助被害人債務任意整理,向法院聲請再生或破產,並同時利用媒體,社會運動及國會遊說等方式,推動
     立法或修法,包括利息上限之下降,再生制度之立法,貸款金額的限制及超限利息之返還等
       J「全國信用卡,金融問題對策協議會」將律師處理卡債之know-how,每年以專題之方式出版五至十本書,協助被害人自己處理債務
     (四) 被害人組織
       A 1981年被害人在大阪召開「消費金融被害人全國交流集會」,1982年成立「全國信用卡,消費金融被害人聯絡協議會」,迄今已25年
       B 被害人聯絡協議會之目標:最終目標是沒有高利貸之社會,早期有三個目標:(1)制訂金融業規制法,(2)為了消滅消費金融被害之情形,於各地成立
      被害人會議(3)除去消費金融被害原因之消費金融三惡,即高利貸,過度貸款及暴力討債。消費金融被害經過強力的救濟及消滅運動之後,信用卡被害,
      工商貸款被害及地下金融被害激增,因此調降高利息運動,全國集體告發,地下金融對策法之制訂及消滅地下金融被害之運動成為主要之目標。
       C 日本迄今在39個都道府縣,成立84個被害人會議之組織
       D 被害人會議之組織營運:每月召開委員會,每年召開會員大會,發行機關報。
     E 被害人會議之財政:各地被害人會議需要辦公室,電話及傳真等設備,也需支付水電費及交通費等,被害人會議之財政來源計有被害人入會費及月費,贊助
      會員之入會費及月費,以及各界捐款。入會費由500元日幣至10,000元日幣,月費由幾百元日幣至2,000元日幣例。如東京太陽會入會費5,000元日幣,月費
      1,000元日幣,又如20萬人口的福井,其被害人會議入會費2,000元日幣,月費500元日幣,律師及司法書士每年10,000元日幣,不足部分由律師及司法代書
      捐款。20多年前,早期之被害人會議4僅有坪的辦公室,職員沒薪水,每月交通費及水電費等約20萬日幣,由會費及律師捐款支付。
        F 被害人會議之法律諮詢
    (1) 「全國信用卡,消費金融被害人聯絡協議會」有一口號「借錢的問題一定可以解決,我們來法律諮詢吧」
    (2)各地被害人會議招牌多有專線電話(生命線)(晚上,週六及週日由手機轉接),24小時有人接聽,預約法律諮詢,其中有27件原本要自殺而來法律諮詢
      (3)2007年有46個被害人會議提供律師或司法書士當面之免費法律諮詢,有的每天提供,有的每週提供數次,有的每月提供一或二次,2006年18個被害人會議
      總計提供     9890次法律諮詢。例如東京的太陽會每天提供免費法律諮詢,每天有4或5個新的被害人,福井被害人會議每週提供2次法律諮詢,每次2至3小時。
        (4)被害人到東京太陽會接受免費法律諮詢後,約90%加入為會員,3至6個月債務問題解決,大部分就不再繳費,東京太陽會希望被害人入會能維持2年。
         (5)被害人的債務問題解決後,熱心者成為志工,甚至擔任被害人會議之職員,例如東京太陽會2名職員均是已解決債務問題之被害人,他們可以自身之經驗協助
       法律諮   詢及研討會,發揮同理效果
        G 被害人學習活動:包括(1)研討會:由律師及司法代書指導,學內容計有高利貸被害之社會原因,高利貸被害之運動歷史,憲法保障生存權之規定,金融業
        規   制法,出資法,利息限制法及民法之相關規定,解決債務之各種方法等,提升被害人自我處理債務的能力。(2)定期例會:定期被害人交流之會議,分享
      借錢  的經過,還錢 的煩惱等。希望經由研討會使被害人從自責到互勉,進而得到勇氣。(3)健全會員生活之會議:重點在討論將來的生活,例如討論如何改善
      生活,鼓勵被害人建立家 庭收支計畫,不要亂花錢,不要帶多錢,以及避免將來債務之發生。以上三種會議有的每各月舉行一次,有的每年舉行數次。
      H 被害人運動:(1)被害人集體告發,集體訴訟,對行政機關之請願。(2)與其他團體之合作:為了達到「沒有高利貸之社會」之最終運動目標,與律師,司
      法書士之 友好團體,地下金融對策會議,調降高利息全國聯絡會等合作,舉辦全國性或地域性活動
     (五)法律協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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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卡債

    窮人難道不能重新站起來嗎?-卡債-LY

    前台北分會會長 林永頌律師96年
        猶記在去年二、三月時,媒體大幅報導台灣卡債族自殺、搶劫等社會案件,而那時也是我接觸卡債個案的開始;和多數人一樣,起初對卡債族的印象也是抱持著負面的想法,覺得他們是因為奢靡無度而自做自受,然在一次和卡債朋友面對面的深談後,我發現到弱勢卡債族中不為人知的心酸。
    當時有位中年計程車司機,為照顧家中剛出生的早產兒而一肩扛起龐大的醫療費用,即使一天開十七、八個小時仍入不敷出,而為繳醫療費用始向銀行辦理雙卡,卻因高額循環利息和以卡養卡的結果,家中經濟就此垮台!當時看到的是一位為家庭生計而拼命的中年男子,眼見這輩子已沒有希望地放聲大哭,我不禁心想:「難道弱勢的人沒有重新站起來的機會嗎?」
      為了解台灣底層民眾在經濟體系的不平等下而造成的社會問題,我結合法律扶助基金會和台北分會的力量,號召律師組成「卡債義務律師團」,希望藉由司法的途徑,讓迷失在金融世界裡的弱勢民眾,可以找到重生的機會。令人欣喜的是,在短短不到一個星期的時間,己有近百位律師願意義務協助,而也就透過這股為社會服務的力量,法扶總共協助了三百餘位因家計而成為卡債族的民眾,達成與銀行的合理債務協商。
    在法扶與銀行協商的過程中,卡債風暴形成的問題逐見浮上台面,如銀行雙卡的授信浮濫、高額循環利息、利息計算的不透明等等,皆充斥著不合理的現象;即使當時有金管會提出的第二代協商機制,卻有著不考慮一個月賺多少錢,只考慮多久要還錢的前提,因此一個月賺三萬五,卻要還四萬元的不合理協商結果比比皆是;而真正解決這些問題的關鍵點,是因為台灣沒有個人更生和清算制度的存在。為此,法律扶助基金會和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等關心此議題的社福團體們,於九十六年一月發起成立「個人更生及破產法案推動聯盟」,進行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的立法遊說。
      在聯盟成立的當天,有位日報的記者即致電關心,她說:「林律師,你們成立這個聯盟,為卡債族爭取更生的機會是很好啦,但這個法案不可能過的!」我當時則是苦笑的回她說:「社會運動就是要在不可能當中,尋找可能!」因此我們召開了無數的記者會、說明會,甚至邀請日本處理卡債問題已逾三十年的律師團來台,共同於 六月二日 和卡債族朋友走上街頭!而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也在大家的努力下,終於在 六月五日 排入立法院二讀的程序委員會。
    然真正的挑戰就此浮現。在立院二讀的前天晚上十點,同仁急電告訴我,因為執政黨希望能逕付朝野協商,法案可能過不了!當時我心中只有一種感覺:「孤單無助!」眼看法案就要三讀通過,卻欠缺這臨門一腳,朝野協商一拖就是四個月,執政黨又沒有全力支持法案之通過,眼前困難重重,可有誰能幫忙呢?!
    就在此時,我想起日本卡債律師團團長的一席話,他們就是憑著不放棄的精神,堅持了三十多年,而也就是因為不想放棄,才會感到孤單!為此我決定奮力一摶,立刻致電執政黨的重要人士以及銀行公會,打給所有我能想的到人,說明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的重要性,有沒有用當時我並不知道,但能用的,我全都用上了!而也許是上天看到大家的努力,該條例終於克服各方的阻力,於 六月八日 三讀通過。
      在法案通過的隔天,我看了「奇異恩典」這部電影,片中描述英國議員為通過廢除黑奴的法案,花了整整十八年的青春和健康,經歷過無數的提案失敗挫折,始告成功。相較之下,卡奴雖非黑奴,但讓弱勢重新站起來的社會制度,卻是普世共通的人權價植。
    在動盪的社會氛圍下,執政者應更努力地關心弱勢者的議題,並推動健全的法律制度來解決社會問題,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的通過,只是法扶保障弱勢人權的一小步,未來法扶會持續提供扶助律師教育訓練,以提供全台弱勢卡債朋友一個再站起來的機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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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卡債

    認識卡債及消清條例---從卡債族的故事談起

         2006年年初,泛紫聯盟召集人簡錫偕打電話給我,請我找律師幫助卡債族,我心理想卡債族都是一些奢侈,浪費,買LV包包的人,應該不是我們法律扶助基金會服務的對象,我就請法扶同仁傳真邀請義務律師。結果竟然有九十多位律師表示願意幫忙,我回電簡先生,可以提供這些名單給他,請他自己跟這些律師聯絡,我想這樣應該可以交差了,沒想到簡先生表示要我們法扶基金會幫忙卡債族,我猶豫著,卡債族真的是法扶基金會要幫忙的弱勢者嗎?多年來服務社會弱勢者的經驗,讓我清楚接觸個案才可能瞭解這個議題,因此我告訴簡先生,請他帶幾位卡債族來法扶交換意見。
                 四位卡債族來到法扶訴說他們的故事,他們為何有卡債,努力清償卻越還越多的情形,以及銀行委託的討債公司如何對他們逼債。聽完卡債族的故事後,我警覺到主流媒體的報導如此深刻影響我對卡債族的認識,而這些報導卻與社會實況有非常巨大的落差。二年後的今天,我仍然記得有一位四十多歲計程車司機,他說他的小孩是早產兒,花了不少錢,他原來是一家私人公司的司機,因為常跑醫院,而被老闆解雇。後來開計程車,卻因SARS及不景氣,入不敷出,陸續向銀行借了幾十萬元,經過幾年因循環利息等已變成二,三百萬元,他越還越多,討債公司又一再已騷擾,辱罵等方式逼債,覺得人生沒有希望,幾天前他原本想燒炭自殺,但想到他可愛的小孩而作罷,他說他真的想還,要給小孩樹立好榜樣,請銀行給他機會。我看到一位四十多歲的男人,流著眼淚真情告白,我心裡非常震撼。
          我常使用信用卡,但從來沒有用信用卡借錢,信用卡只是我的支付工具,起初我不清楚為什麼卡債族不量入為出,而要用信用卡或現金卡借錢,聽完卡債族他們的故事後,赫然發現將信用卡當作支付工具的人,無法瞭解將信用卡當作借貸工具的人的痛苦,這是否也意味著社會階層的隔閡?
          因著卡債族的故事,我們決定與泛紫聯盟合作,扶助300位卡債族與銀行債務協商。在協商的過程中,我們聽到更多卡債族的故事,其中一位卡債族說,她的弟弟生來就有遺傳性疾病,當時尚無健保,每年要花一百多萬醫藥費,父母變賣家產仍無法支付,必須到處借貸,身兼數職以償還債務。她自己開始工作後,也向銀行借了數十萬,支付醫藥費及貼補家用,從民國八十多年到九十五年,借貸的金額已由數十萬元滾到數百萬元,她為了維持信用,身兼數職努力賺錢,從未逾繳。民國九十四年她有了男朋友,也懷孕了,但他不敢結婚,深怕債務波及男朋友。醫生告訴她懷孕後期,因她體質可能無法工作,她趕緊與最大債權銀行協商,銀行說你如期還錢,不需協商,當她無法工作時,她又去與銀行協商,銀行說你沒有工作,沒有資格協商。她又說銀行請討債公司向她討債時,每家銀行每天約二十通電話,她向十多家銀行借貸,每天要接二百通電話,幾乎無法工作,討債公司有時打電話給她老闆,讓她工作幾乎不保,甚至到她家找她年邁的祖母討債。
          她的故事讓我們更瞭解卡債循環利息的威力,銀行協商的真相,以及討債公司惡劣的行徑。在我們法律扶助基金會代理協商的三百件案件進行中,我們發現銀行所提的協商條件每月應還的金額超過卡債族每月的收入,或接近每月的收入,並不考慮卡債族的清償能力,卡債族哪有能力持續清償。有些卡債族告訴我們,他現在因為小孩念大學,每月能償還的數額低於銀行的要求,但三年後小孩大學畢業,每月能償還的金額可以高於銀行要求的數額,銀行的回應竟然是銀行的電腦無法如此操作而拒絕協商。原來銀行的協商機制既不考慮卡債族的收入,也不考慮卡債族的支出,更不考慮卡債族能否生存。
          因著我們協助300個卡債族與銀行協商,所瞭解卡債族的故事,我們確信銀行公會95年的債務協商機制,無法真正解決嚴重的卡債社會問題。雖然金管會公布95年有22萬卡債族協商成功,但是不考慮卡債族清償能力的協議,或是卡債族為了避免討債公司討債的壓力以及減輕高額之循環利息而勉強的協議,卡債族豈能持續清償而不毀諾。因此,法扶基金會於96年初與各界關心弱勢的NGO組成聯盟攜手合作,推動司法院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草案的國會遊說,希望個人的更生與清算制度,可以確實幫助卡債族解決債務問題。在推動立法的過程中,日本長期關心多重債務人的「全國信用卡,金融問題對策協議會」,於96年6月初木村達也律師等十多人來台灣給聯盟加油打氣,分享他們推動立法的經驗。96年6月8日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三讀通過,96年10月法扶基金會前往日本拜會法扶單位時,木村達也律師等人也來東京與我們會面,分享他們如何通過更生及清算的聲請,幫助多重債務人站起來。在二次的意見交流,木村達也等律師一再強調,在他們與多重債務人面對面法律諮詢時,聽到債務人的故事,瞭解他們如何被超高利息所逼,討債手段如合不合理,律師才會如此堅定,三十年來關心這個議題,而且加入的律師越來越多。木村達也等律師告訴我們一開始法官處理清算或更生案件,對於債務人很不友善,有些律師也猶豫是否應該幫助這些債務人,但是當債務人瞭解債務問題不完全是他們的責任,銀行不當高額利息以及社會貧富懸殊卻社會福利不足,才是債務問題的主要原因,債務人勇敢出站出來面對媒體,誠實述說他們的故事,大部分的法官與律師終於瞭解真相,而改變他們的看法,媒體也比較公平報導,不再受銀行的影響而誤導民眾。    
                 日本多重債務人的故事可以讓法官及律師瞭解真相,改變態度,法官是更生及清算案件的決定者,律師是債務人的主要幫助者,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於97年4月11日即將實施,法扶基金會如何出版債務人的故事,成為我們從日本返國一直在思考的一大問題。
          96年11月法扶基金會各地分會舉辦20多場消債條例說明會,我們請債務人填寫問卷,並請他們確認是否同意接受我們訪問,我們將一千多份的問卷加以整理,於97年1月召開記者會說明債務調查結果報告。法扶基金會進一步採訪債務人,將他們的故事彙整成這本卡債小品集,希望他們的故事讓更多的讀者瞭解卡債族的真相,而不要受銀行的誤導,更希望法官及律師因這本小冊子,可以公平的處理更生或清算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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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卡債

    卡債族的成因,實況與出路

    法律扶助基金會台北分會
    會 長  林 永 頌 律 師
      過年後,我在法律扶助基金會主持卡債專案會議時,接到夏傳位先生打來的電話,要我為他即將出版的新書『塑膠鴉片:雙卡風暴刷出台灣負債危機』寫序,這讓我再度想起2006年我們法扶基金會協助300個卡債族與銀行債務協商,2007年我們基金會與很多NGO組成聯盟,合力推動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的立法。
         記得2006年年初,泛紫聯盟召集人簡錫偕先生希望我們法扶基金會協助卡債族,我第一個反應是為什麼?為什麼奢侈浪費、買LV包包的卡債族值得我們法扶幫助?卡債族真是法扶要服務的弱勢者嗎?泛紫聯盟帶了四位卡債族來基金會敘述他們的故事與遭遇,聽完之後,我突然發現我深受主流媒體的影響,而主流媒體的報導為什麼與社會現況有如此巨大的落差?夏先生在第一章敘述一些卡債族的故事,也分析了卡債族形成的原因,失業、創業或投資失敗、替人作保或還債才是主要成因,過度消費只佔12%,而卡債族百分之八十以上是來自收入最低或較低的家庭,這也應證了長期關懷日本多重債務人的木村律師的主張『貧窮及社會福利不足才是債務問題的真正原因』。
         2006年年初,我們聽完了卡債族親自敘述他們的故事後,我們感動、震撼,我們赫然發現大部分的卡債族就是法扶基金會要服務的對象,我們排除萬難,協助三百個卡債族與銀行協商。夏先生在第二章提到台南縣阿嬤殺二孫,竟然是在債務協商通過之後,我看到這裡,難過跟憤怒的心情油然而生。回想2006年我們開始代理300件債務協商案件並研究卡債的議題,我們終於瞭解問題出在銀行與他的主管機關金管會。銀行多年來不當雙卡廣告,不加徵信過度貸款,循環利息、違約金及各種名目的費用過高又未說明,而造成了雙卡風暴;事後又委託討債公司以騷擾、辱罵及威脅的方式逼債,使得卡債族妻離子散,燒炭自殺或鋌而走險。在社會壓力及政治力的介入下,銀行公會才勉強提出債務協商機制,但是這個協商機制不考慮債務人的清償能力,縱使協商成功也沒有解決卡債族的問題,銀行甚至灌水浮報協商成功數字,粉飾太平。身為主管機關的金管會不僅沒有糾正,反而力挺。我們法扶基金會召開記者會,參與立法院的公聽會,站在債務人的立場評擊銀行及金管會,我們也拜會金管會委員,希望溝通改進,但金管會態度傲慢,不動如山,甚至向法扶基金會的主管機關司法院抱怨,要司法院勸阻法扶基金會不要參與『社會運動』。
         夏先生在第二章有提及銀行在立委要求下勉強建立債務協商機制的過程,以及債務協商機制沒有真正協商,不考慮債務人清償能力及債務數額計算不明等種種缺失。此外,夏先生也有論及台灣因為沒有像先進國家有更生及清算的法制,銀行的協商條件不願讓步,無法解決債務人的問題,造成後來債務人一再毀諾的原因。
         2006年6月我們法扶基金會在司法院的關切下,決定先解決我們所代理的300件協商案件,不再就銀行的協商機制提出意見或批評。熱心此議題的數位法扶同仁問我說,卡債族數十萬人,我們只幫忙300件,其他我們都不關心了嗎?我心裡想著社會改革固然要堅持,但也要順勢而為,我們應該等待時機。
         2006年12月我們完成300件債務協商之後,我們更深刻體會這種債務協商根本不公平,也不合理,銀行有法務人員卻不准債務人請律師代理,協商條件銀行說的算,債務人或其律師根本沒有談判的空間,這種協商對債務人有什麼意義?司法院於2006年上半年已完成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草案,躺在立法院也有一陣子,我想此草案如果沒有在2007年上半年的會期通過,下半年正值立委選舉,不易通過法案,2008年立法院新會期所有法案重新審查,此草案通過的機率更低。因此法扶基金會與所有關心弱勢的社會團體結盟,共同推動債務人更生及清算的立法,希望2007年6月以前三讀通過司法院的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記得2007年1月我們聯盟召開記者會之後,某報記者打電話告訴我聯盟的主張是有道理,但她是跑銀行線的,非常清楚銀行的勢力很大,要在6月之前三讀通過法案是很困難,是不可能的。我想了一下,我告訴她我們從事社會改革的人,只是在困難中找希望,在不可能中找可能,我們能做的就是盡力。2007年4月該條例一讀通過,6月5日之前黨政協商業已完成,準備該日三讀通過,不料民進黨大黨鞭反對而拒簽,6月5日及6日我用盡我的關係和力量,使得各黨再次協商,於6月8日三讀通過該條例,我非常感謝從中幫助的人,我也深信上帝疼惜債務人,不忍心看到債務人燒炭自殺或妻離子散,因為這個條例對債務人太重要了。夏先生在第七章詳細記載了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的立法過程及社會運動,某些熱心的立委,卡債族的團體,以及關心的社會團體,共同與銀行,行政機關及執政黨艱辛的立法拔河,終於通過債務人更生及清算的法制,使債務人有個出路。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三讀通過當天,徐中雄立委打電話給我,他說:『恭喜,能通過這法案,真是奇蹟』,我回答說『確實是神蹟,但對法扶基金會恐怕是一個很大的挑戰』。去年8月起法扶基金會開始忙著在各地舉行卡債法律的說明會,今年2月起又開辦卡債法律諮詢預約電話專線,於各地設立將近100個卡債法律諮詢中心,讓債務人可以就近諮詢及申請法律扶助。其中我們最擔心的是身為中產階級的法官及律師,在受到主流媒體的影響下,是否能充分瞭解債務人的實況及債務的成因,而做出公允的判斷或協助。夏先生除了在第二章及第七章分別論及債務協商及立法過程外,為了避免債務風暴再度發生,在第三章至第六章對於卡債風暴形成的背後諸多原因,有詳細深入的論述。我拜讀之後,對於卡債問題有更深度及廣度的認識,我相信如果律師或法官讀完此本書,對於協助卡債族或辦理卡債案件,將非常有幫助,我也相信一般人民讀完此本書,將對卡債族有正確的認識,而不會受銀行或媒體的誤導。
          夏先生在第三章『卡神與卡奴』,提起大部分的信用卡使用者,都認為信用卡是支付的工具,而非借貸的工具,因此對於高額的循環利息,違約金及手續費並不注意,而銀行以免年費,紅利點數,其他優惠措施,以及最低應繳金額來鼓勵大量消費。當消費者過度消費而信用卡變成借貸工具時,銀行將賺得高額的循環利息,違約金及手續費等,來交叉補貼前述免年費,紅利點數,其他優惠措施的損失。換言之,對於只將信用卡當支付工具的經濟優勢消費者,銀行給予免年費,紅利點數,其他優惠措施的好處,而對於將信用卡當借貸工具的經濟弱勢消費者,銀行卻剝削高額的循環利息,違約金及手續費等,如此交叉補貼,劫貧濟富,顯不公平。
          夏先生於第四章論及銀行為了將信用貸款的餅做大做厚,約聘行銷人員,並與代銷公司及代辦公司合作,不加徵信,甚至內外勾結,讓債務問題更形惡化。銀行如此惡貫滿盈,卻利用媒體將責任推給消費者過度消費,來掩飾自己的過錯。
          夏先生在第五章提及二次金改與卡債風暴的關係,他說二次金改以公股行庫為誘餌,鼓勵銀行兼併與大型化,結果2006年信用卡營收最高前五名,除花旗銀行外,其餘四家就是二次金改中,最積極也最有希望搶下龍頭的四家民營金控旗下的銀行,而若扣除轉消呆帳之後,這四家銀行反而落入最後十名的銀行。此外,後段班的銀行選擇現金卡為主戰場,希望大撈一筆,讓積弊已久的財務危機自然解決,或希望將來兼併中能賣個好價錢。換言之,二次金改也是卡債風暴形成的原因之一
          夏先生在第六章『金融業的M型策略』,提起金融業針對有錢人做財富管理,針對窮人做掠奪式貸款。而掠奪式貸款如何與孟加拉尤努斯鄉村銀行的微型貸款區別?他表示前者在於不合理的高利率,高到足於榨乾財產,摧毀生活。換言之,銀行給窮人的利率,往往比窮人本身所反映的違約風險與營運成本,還要高出甚多。夏先生又指出,這種強化M型社會效果的金融趨勢,原本受到二方面的制約,一是政府對於金融市場的管制措施,另一是公營行庫富有『普及化服務』的政策任務,例如對中小企業與弱勢族群的低利融資,對於偏遠地區民眾的金融服務。前者,金管會的政策,顯示對金融業的M型策略毫無警覺。後者,二次金改錯誤的民營化觀念,忽視了公營行庫的政策任務。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於今年4月11日即將實施,幾萬甚至幾十萬的卡債族將聲請協商,更生或清算,我在寫本篇序言時,法扶基金會正忙著卡債專案,思考如何在有限的資源中,竭力幫助卡債族,我想各個地方法院也正如臨大敵的籌備如何因應卡債案件,我也由衷期待負責金融管理業務的官員能夠閱讀此書,並加反省,不要只做銀行的同路人或辯護人,而能制訂適當的金融政策,適當的節制銀行,避免數年後又發生信用貸款風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