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事案件

法院審酌成年監護以單獨監護較共同監護更為適當之重點

   您家中是否有已經難以自理生活的長輩,希望為他聲請監護宣告?又什麼是成年監護宣告呢?
  自然人如有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不能與他人溝通或無法瞭解他人表達的意思時,特定身份之人(例如配偶、特定親屬)可以成為聲請人,為該自然人向法院聲請對其做監護宣告(民法第14條第1項)。該自然人受監護宣告時,會成為法律上無行為能力人,法院並會選一位或數位監護人來擔任他的法定代理人(民法第1110條、1111-1條、1111-2條)。

  法院如何選定監護人呢?法院會依受監護宣告之人的最佳利益,並注意受監護宣告之人之身心狀態與生活及財產狀況、其與其配偶、子女或其他共同生活之人間之情感狀況,以及監護人之職業、經歷、意見和其與受監護宣告之人之利害關係等情形(民法1111-2條);也就是法院會站在受監護宣告之人的角度為他著想,為他選定一位或數位最適合做監護人的人。
  此外,若您為特定人聲請監護宣告,並希望成為他的單獨監護人,但同時有其他人也請求為共同監護人時,這時候你可以該強調哪些重點呢?法院會審酌以下重點,判斷單獨監護是否較共同監護更為適當:
1.
「請求單獨監護之人」在監護能力、監護時間及照顧環境上較「請求共同監護之人」有優勢:例如若「請求單獨監護之人」已有一段時間盡力且條理地規劃相對人之照顧
 事項、已聘請看護作為協助人力,或目前照顧狀況良好等等。

2.「請求單獨監護之人」已得受監護宣告之人的多數家屬推舉:此可見「請求單獨監護之人」進行日常照顧與日常管理,能獲得大多數相對人最近親屬的信任,也較可以避
 免將來發生不必要之歧見與紛爭。

3.若「請求單獨監護之人」與「請求共同監護之人」間在受監護宣告人的照顧方式、財產管理方式上存在重大爭議:若歧見可能妨礙受監護宣告之人護養療治的適當進行,
 法院也會以此為重點決定是否裁定單獨監護。

以上簡單介紹成年監護宣告制度,希望需要被照顧的家屬都能在法律制度下得到適切的關心與透明的財務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