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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律師與法庭、對造及當事人之應對技巧

    壹.律師與當事人之互動:
    一、如何會客:
    (一)除了傾聽外,更要詢問當事人
    (二)當事人在會客陳述事實時,律師應針對其矛盾或不合理或不完備之處,應提出質疑或令其補充說明。
    (三)不要只顧抽象之法律概念,更要問清事實真相,沒有事實,沒有法律
    (四)律師於會客時,除了必備法律素養外,更須要有清晰的邏輯,銳利的思維,幫當事人澄清及整理事實及爭點。
    (五)少數當事人可以條理的陳述,律師稍微導引即可,多數當事人需要律師主導詢問
    (六)當事人陳述合理時,律師使用主詰方式,當事人陳述不合理或矛盾,律師使用反詰方式。
    (七)如果針對民事起訴或刑事起訴,則可以先以對方的基本事實,來詢問我方當事人,爭執或是不爭執,再漸漸詢問我方當事人所認知的真正事實。
    (八)若律師已與當事人談過一次,可透過閱卷或由當事人進一步的資料,再來核對當事人所說的事實及原來所提供的證據,是否相符?
    (九)律師與當事人會客時,要導引當事人陳述「與案件重點有關」的部分,再去尋求細節。首要者,必須先問「這案件有無道理的核心」,可以先決定能不能接
                   案。
    (十)問當事人時,除了問答之外,時序也很重要,可以使用時序或是相關的情境,導引當事人或證人回憶
    (十一)詢問當事人事實完畢之後,需再回到法律的請求權基礎或是構成要件,去討論哪一些事實或是證據應該要補足
    (十二)律師詢問當事人除事實外,應重視事實與證據的連結,當事人如已準備證據,應立即編號,當事人如未準備證據,應列入當事人下次會客待辦事項。
    (十三)律師不應籠統詢問當事人有無證據,而應具體就各項爭點逐一討論各項證據方法之可能性,如人證或書證或其他證據證,並應適度之引導。
    (十四)與當事人會客時,應自行或請他人當場打字,如事務所許可,準備螢幕讓當事人當場確認記錄,會客結束,應列印或電傳會客記錄(包括當事人待辦事
                         項、律師代辦事項及下次會客時間)
    (十五)律師與當事人初次會客,如果當事人的陳述與所提出之證據,足以讓律師相信擬委妥的案件確實有道理,律師可以接受該案件之委任,如果律師尚無法形
                         成擬委妥的案件確實有道理,不必急於接受委任,律師應定下次會客時間,下次討論事項,以及當事人待辦事項。如果當事人之陳述及證據經律師詢問後 ,
                          認為顯然沒有道理,即可拒絕接受委任,結束會客。
    (十六)與新當事人會客之後,能贏得當事人之信賴,而獲得委任案件,對律師而言當然重要,但更重要的是過濾案件再受委任,拒絕無理之案件,是律師建立品
                             牌,贏得法官信賴,律師能夠在法庭自信地發言的重要關鍵。
    (十七)當事人提供之文件,除有特殊情形,最好當面與當事人討論與確認。
    (十八)對於當事人之專業不熟悉或不瞭解時,律師應謙虛的請教,切勿裝懂,律師勤於詢問當事人專業,是律師成為該類型案件專業律師之先決條件。
    (十九)下列之情形,需要繼續與當事人會客
    1.當事人提供之資料與當事人的陳述有出入時
    2.會客後書寫書狀或其他文件,發現當事人的陳述或文件不足時
    3.開庭時法官的詢問,檢察官或對造律師口頭或書面之攻擊防禦,超越當事人原先的陳述或證據。
    4.當事人因訴訟之進行,擬提供進一步之證據資料或新的事實而需要討論時。
    5.律師閱卷後,發現待討論之事項。
    6.為準備證人詰問,而與當事人及證人會客。
    (二十)若訴訟進行中,發現當事人所陳述的事實有改變,必須區辨:可能是當事人講錯、記錯,甚至可能是律師聽錯或記錯,也有可能是當事人故意欺騙。律師
                             要分別錯誤   的點到底重要或不重要。如果是重要之點,又故意欺騙,那就解除委任。如果故意欺騙,卻非重要之點,那就視情形,或許是當事人不願意讓
                             律師知道一些過去的事。如果當事人是一個糊塗者,一開始會客過招就應該要找出來問題,要更仔細,要更挑戰當事人,事後發現更需如此。
    (廿一)律師對於當事人案件,其接案,或是給予建議,不能光注意案件本身,也要注意到其他整體的事情,或是案件以外其他的價值。
    二、律師與當事人酬金:
    (一)律師與當事人約定酬金應考慮下列因素:案件之複雜度,證據調查之多寡,訴訟進行時間之長短,管轄院檢的遠近,當事人之人數,當事人之經濟能力,該
                    案件對當事 人之重要性,對造之人數,共同被告之人數等。
    (二)按件計酬,不一定簽委任狀立即收費,但訴訟一開始即應請款,律師如同意分期付款,應明訂期限。按時計酬,累計一段時間即應請款,避免累積金額過
                     高。
    (三)律師決定酬金後,進入訴訟即應忘記酬金數額,所有案件不論酬金多寡,一律全力以赴,如果酬金真的低估,律師不應要求當事人提高酬金,除非當事人
                     主動加給。
    (四)當事人如果案件進行中,終止律師之委任,或律師受委任之後,訴訟程序明顯比預期減少,律師應主動依比例退還律師酬金。
    (五)當事人如與律師爭議酬金時,除非情形特殊,建議律師寧可退讓,不要爭議。
    三、律師與當事人互動之原則:
    (一)律師切勿與當事人有金錢往來或感情糾葛。
    (二)律師應保有專業之形象,必要時也應對當事人表達關懷或同理之情。
    (三)要求當事人提供資料,應定期限,但應合理,對於遲未提供資料之當事人,應給予必要之壓力。
    (四)律師應以專業,熱誠,認真,講理,犀利,誠實,誠信等來贏得當事人之信賴。
    (五)律師如何與不同類型之當事人互動:
    1.控制型當事人及急性當事人:
    (1)比當事人還快掌握控制權,反應比當事人快,抓爭點比當事人更精確,並讓當事人覺得律師有能力辦好其案件,當事人就會把控制權放出來。
    (2)當事人交辦事項時,律師要明確表達何時完成。
    (3)若約定時間未屆至,當事人就來關切時,律師不一定要表達自己的情緒,而是適切表達自己的感受。
    (4)回報資深律師處理。
    (5)律師丟事情給當事人做,並且反追他。
    2.當事人已具有一定的能力與專業,如何取得其信賴:
    (1)律師事先做功課,做準備,讓當事人覺得律師的能力也已到一定程度。
    (2)誠實是最好的策略,不知道就說不知道,不要硬講。
    (3)如果確信自己正確而當事人錯誤,仍向當事人說明。但若當事人不被說服時,則保持彈性,表示會向更資深律師做確認,可以再自行回覆當事人或是請資深
                律師回復。
    (4)資深律師出面說明,當事人也不見得同意時,直接約會客當面說明。如果當事人堅持,而該事情無害時,由當事人決定。
    (5)贏的別人的信賴,邏輯及反應要很強,該向當事人說不時,敢講,附理由。惟堅定但有彈性。又有原則。為當事人的利益找出最好的合法方式。
    四、律師如何為當事人撰寫書狀等文件:
    (一)撰寫書狀等文件的目標,是讓閱讀者可以迅速瞭解你的重點。
    (二)撰寫書狀等文件必須依邏輯思緒,分點分段敘述,避免整團混在一起之敘述。
    (三)撰寫書狀等文件的重點是標題及證據附件,也是閱讀者閱讀之重點。
    (四)下標題之原則如下:
    1.標題原則上盡量不超過四行,並用粗體字方便閱讀。
    2.標題之內容應該濃縮內文的重點,讓閱讀者只看標題,即可瞭解內文。
    3.標題下內文之內容如果太豐富而導致標題無法濃縮,可以用虛標題之方式(例如解除契約的理由如下),於下一層的標題再使用實標題(例如1 對方給付遲延經催
             告而不履行    2 給付瑕疵)
    4.如有必要,可直接將數字或證據寫入標題。
    5.如有必要,在標題可簡短敘述對方主張,並說明我方駁斥的理由及證據。
    (五)撰寫書狀等文件,於每段事實原則上要附上證據或證據調查,於每段法律主張應附上法院判例判決,大法官解釋,學者見解,或較特殊之法令等當附件。
                    (第三審是法律 審,如果引用原審證據,應當附件)
    (六)撰寫書狀等文件,如果部分內容以表格方式呈現,比較容易閱讀,可以附表方式,例如下列情形可以使用附表
    1.民事案件有多筆請求,而利息起算點不同,訴之聲明可以附表方式。
    2.對檢察官多項之證據清單要表示證據能力時,可以附表方式。
    3.整理雙方之爭點,主張及證據,可以附表方式。
    (七)聲請調查證據之書狀,應分別敘述聲請事項,待證事項,聲請理由,其中聲請理由應敘明為何聲請之證據調查可以證明待證事項,並應說明待證事項與本案
                    之爭點的關  係。
    (八)撰寫第三審之上訴理由狀,可以將原審判決區分幾部分,每一部份分成三段論述,第一段先寫原審判決之認定,第二段再寫原審判決此段認定不對之理由
                    及證據,應該如何認定之理由及證據。第三段最後寫原審判決此段認定有何違背法令。
    (九)刑事案件之準備程序,被告之辯護人可以考慮以書狀或表格之方式書寫下列事項:被告答辯之要旨及其證據,對檢方證據清單所列證據有無證據能力之意
                   見,聲請傳訊  證人,函查或其他證據調查。
    (十)刑事案件之證人詰問,由律師及檢方主導,因此律師撰寫傳訊證人之聲請狀,為避免讓對造或敵性證人瞭解詰問問題,聲請狀只寫待證事項,而不必寫詰問
                     問題。律師  於法官訂出詰問證人庭期時,再自行撰寫詰問證人的問題,包括待證事項,詰問問題,證人曾經的答案或可能之答案,可能提示或彈劾的相關資料。
    (十一)民事案件證人之詢問,通常由法官主導,因此聲請傳訊之律師於傳訊證人聲請狀,應詳細列出詢問問題,甚至必要誘導法官才瞭解詢問問題之必要性。未
                           避免讓對造 或其律師事先事先瞭解詢問問題,可以於開庭前夕才提供完整詢問問題之聲請狀給法官。
    (十二)書狀宜長或宜短,不能一概而論,如果省略該有之理由或證據而書狀寫短,是偷懶非精簡,而如果該有之理由或證據均已具備,在閱讀者能夠瞭解的範圍
                             內,書狀越 短越佳。
    (十三)如果律師與當事人充分會客,詳細瞭解案情及證據,律師所撰寫之書狀應該不會違反當事人本意,如無特殊情形或當事人要求,可以先提出書狀給法院
                             後,再寄繕本 給當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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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面對測謊的訴訟小策略

      去年和老闆接了一個更三審要上訴最高法院的刑事案件,幸運的是接手後最高法院發回高等法院審理。
      案件的主要證據是五名證人,一位不利證人,四位有利證人,另外兩位共同被告的陳述也都有利於我們當事人;可惜的是四位有利證人和兩位共同被告中,有四位測謊呈現不實反應(另兩位因生理因素不適合接受測謊)。
      所以我們的訴訟策略大方向很簡單:攻擊不利證人、攻擊測謊報告。
      但問題來了,無論是法律系或法研所的修課過程中,測謊,除了法律人熟知最高法院創出來幾個具證據能力的條件外(一、經受測人同意,並已告知可以拒絕受測;二、測謊員須經良好的專業訓練與相當的經驗;三、測謊儀器品質良好,且運作正常;四、受測人身心及意識狀態正常;五、測謊環境良好,無不當的外力干擾),剩下的瞭解根本為零。雖然國內測謊權威林故廷組長的《測謊一百問》是寫得很淺顯易懂,但縱使看了《測謊一百問》,我也對測謊只是一知半解而已,遑論對該案的測謊報告來致命一擊。
      畢竟該案的測謊報告,從最高法院創下的幾個證據能力要件來看,都是具備的—受測者有簽署同意書、測謊員有美國測謊協會會員資格、受測者的身心狀況調查表看來正常,測謊報告記載測謊儀操作正常。
      幸好經過關係牽線,有幸與高人碰面,對測謊有進一步的瞭解,也稍微抓到如何在訴訟上面對測謊報告。以下,是與高人見面後、再閱讀一些國內外文獻的小小心得,雖不精深,但應該堪用,還請大家多多指教。
      首先應建立的觀念為「測謊實為一嚴謹之科學程序,僅要有一階段有誤,即嚴重影響測謊之準確度」,可參林故廷、邱豐光著,《測謊於心理偵查之運用》:
    「測謊標準作業程序對測謊結果的準確度影響很大,除測謊人員本身必須具備訓練、遵照測謊標準作業程序外,偵查人員與司法人員也應對測謊作業程序有基本瞭解與認識,並非『多項紀錄儀』簡單的紀錄詢問問題的相對生理反應,就叫做測謊,若如此差以毫釐、失之千里。測謊的整個作業程序,須涵蓋資料蒐集、測前會談、主測驗(儀器測試)、測後會談的整個測試過程所得的結論,才可以稱為測謊,而測謊精確度的研究也須基於這種測謊基礎,才有意義。沒有遵照標準作業程序所得的測試結論,其準確度即有疑義,充其量只是偵查機關辦案的工具」
    Ⅰ、測前會談
    一、 依據美國測謊協會規章(BY-LAWS AMERICAN POLYGRAPH ASSOCIATION,附件7), 測前會談乃測謊之重要環節,施測者應於測前會談充分瞭解受測者,測前會談應包含有下列程序:
    (一) APA規章3.8.1:「施測者應充分瞭解受測者的背景資訊。」
    (二) APA規章3.8.2:「施測者應該在受測者瞭解測謊流程後(包括測謊所需時間、測謊內容、測謊儀器),徵詢並取得受測者同意測謊。」
    (三) APA規章3.8.3:「測前會談時,施測者必須花費足夠的時間確保受測者瞭解測謊程序。」
    (四) APA規章3.8.4:「測前會談時,施測者必須花費足夠時間和受測者討論案情,並讓受測者充分陳述意見。」
    (五) APA規章3.8.5:「施測者必須確保受測者瞭解每個問題;施測者應該讓受測者自己陳述以確保受測者瞭解施測者的意思。」
    二、 依據「國內刑事鑑定之父」翁景惠《測謊在我國法院使用之實證研究》一文(附件8),測前會談包含與受測者深度討論案情、討論測試問題等程序:
    「測前會談主要告知受測人的法定權利,並須簽具『測謊同意書』,詢問受測人身體狀況,評估是否適宜測試,重要的是,調適受測人的心理狀態,撫平內心情緒,並深度討論案情,完成測試前的心理準備;進入儀器測試前,必須向受測人介紹測謊儀之基本原理,取得受測人的信賴,並與其討論測試問題,確認受測人明白每個問題」。
    三、 依據國內測謊第一把交椅、刑事警察局鑑識科測謊組長林故廷所著之『測謊一百問』,測前會談應包含下列步驟:
    1. 讓受測者簽具同意書。瞭解受測者生理狀況。
    2. 瞭解受測者之背景資料(以建立彼此關係、取得受測者信賴、並奠定控制問題的基礎)。
    3. 介紹測謊原理及測謊儀。
    4. 深度分析案情問題:盡量讓受測者陳述案情,之後再以敘述性語氣回顧。討論測試問題、說明測試流程。
    四、 如前一至三所述,測前會談因程序繁多,故所費時間亦長,常需半個小時至二個小時不等。
    五、 測前會談之所以程序繁多、所需時間長達1至2小時,乃因其具重要目的,蓋施測者與受測者在測前會談所建立的關係深深影響測謊準確度,甚至有認為測前會談是主測
      驗成敗之關鍵,且主測者可依測前會談收集之資訊編制主測驗之問題:
    (一) 參警大教授黃富源《科學偵查的測謊技術:測前會談》(附件10):
    「測前會談…可以說是主測驗成敗之關鍵」、「測前會談的第一項功能即是有助於變項的控制,在實施測謊前,主測者雖然已經蒐集到受測者之資料,但是對於受測者在接受測驗之際確實會有何種反應卻仍未知悉,測前會談乃是主測驗進行前,以一連串預先設計之問題,引出受測者口語及非口語之反應,主測者可藉諸深入瞭解被測者。進行時主測者便可將受測者之疑慮、緊張,提出與受測者討論。並說明儀器之性能而增加受測者之穩定性。」
    (二) 林故廷、邱俊智合著《測謊理論之應用及其限制》:
    「測前晤談…可藉諸深入瞭受測人。進行時施測者便可將受測人之疑慮、緊張,提出與受測人討論。並說明儀器之性能而增加受測者之穩定性。其次就心理學的觀點來看,施測者與受測人係初次相逢,有必要藉著測前之會談而熟絡(Warm-up)彼此間的關係,測謊學者均主張施測者與受測人間投契的關係,良好的測試氣氛,可提高測謊的信度及效度。再者,測前會談的另一個功能是收集更多關鍵性資料。」
    (三) 美國國會科學評估辦公室出版《Scientific Validity of Polygraph Testing: A Research Review and Evaluation》:
    測前會談不僅在提供受測者瞭解測謊的內容、資訊,也在蒐集、整合受測者的心理狀態以俾獲得有效之測謊。
    六、 綜上,若拿到一份不利的測謊報告時,建議先聲請調閱測謊過程的錄音錄影,依據前述的內容詳細檢視其中的測前會談是否完整;以本案為例,雖然多位有利證人的測
      謊報告均呈不實反應,但看了測謊錄影卻發現施測者沒有踐行完整的測前會談,只是依照身心狀況調查表詢問受測者的身體狀況後即進入到主測試,所以主測試結果都
      是不實反應,很有可能是測前會談做得不夠的關係—尤其本件的主測試採用「控制問題法」,而控制問題怎麼編題,常需要在測前會談詳細瞭解受測者和案情後,才能
      編出好的控制問題,所以測前會談等於是之後主測試準確與否的關鍵。
    Ⅱ、施測者應避免偏見
    一、 美國測謊協會規章3.8.6規定:
    「施測者在測謊施行完畢前,應避免顯現偏見。」(參附件7)。
    二、 施測者若呈現偏見,可能造成受測者情緒上之困擾,而影響測謊之準確度:
    參警大教授黃富源《科學偵查的測謊技術:測前會談》:
    「主測者態度必須公正和緩,真誠但保守:…主測者最忌有先入為主的觀念,如果主測者不客觀而預先認定某人即是犯罪者,極可能會使得一個誠實的人困擾擔憂,而造成了測謊機反應的異常,更增加了診判測驗結果的困難」。
    三、 在本次的案件中,施測者在跟受測者討論案情時表現偏見,因此在該案中我們也有跟法院反應此事—再次顯示,調閱測謊錄音錄影的重要性:
    施測者:「還是有沒有透過那個A有沒有拿這個錢給你,叫你要投那個B當那個副議長?」
    受測者:「沒有錢。」
    施測者:「蛤?沒有啊?」
    受測者:「沒有。」
    施測者:「咦…奇怪那這樣為什麼,我們的訊息說好像有人…。」
    受測者:「如果,如果我有、有那個錢真的對不起那些選民,我不會做那樣的事。」
    施測者:「哎呀,這個選議長、副議長這個…。」
    受測者:「不是不是。」
    施測者:「這個就是很…。」
    受測者:「沒有,我從當代表,我從來不會做這樣的事情。」
    施測者:「蛤?」
    受測者:「從來沒有這樣做,我當代表沒有做這樣的事情。」
    施測者:「這個好像都是公開的祕密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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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訴訟律師小記—屬於自己的案件Ⅰ

      我還記得當初面試的時候,面試了兩家事務所,先面試的,是某位學長開的事務所。面試過程中,學長說「你不錯喔,因為我認識的很多學弟妹都想當非訟,比較賺,你想當訴訟,不錯喔。」那時候的我很單純,我只是因為那本John Grisham《街頭律師》讓我願意繼續走這條曾經想放棄的法律路。
      開始工作以後,其實一度挫折,畢竟對刑法有興趣的我卻屢屢接不到刑事新案,記得新人之初最常遇到的案子,是立遺囑、想捐贈方案的案子,當時還被同事虧是遺囑專股。挫敗之際,也常想自己是不是走錯路了,直到那個案件出現。
      直到那個案件出現,我想,或許每個有志當好的訴訟律師的人,都會遇到那個屬於自己的案件—因為屬於自己,全心投入,抱著想贏、不能輸的心態,一直打下去。
    這個案件會讓每個有志當好的訴訟律師的人,體會到《街頭律師》主角曾說過的那句話:「既然我們曾經懷抱著夢想進入法學院,為什麼,我們不能再度擁抱他?」
    我想,先說說那個案件,作為一個引子,爾後再詳細說說,選擇訴訟律師的想法。
      「那個案件」的事實其實簡單:一位政治人物在98年選舉前兩個月參加一場原住民的生日聚餐,生日聚餐共兩桌,一桌是壽星和她的結拜姊妹們,一桌是結拜姊妹們的朋友、親戚,政治人物到場時餐會已經開始一個小時左右;政治人物和其中幾位結拜姊妹交情相當好,過去數年來就以姊妹相稱,政治人物到場時先送了壽星一條珍珠項鍊(項鍊價值約200元至400元),其餘姊妹們看到後表示項鍊很漂亮,政治人物覺得不好意思,又到車上取了10條珍珠項鍊送給這些結拜姊妹們。據當天在場的人(包括結拜姊妹以及另外一桌的人士)說,當天就只是單純的慶生餐會,大家有喝酒、唱歌助興,很開心,但完全沒有人提到兩個月後要選舉的事情。
       接著有秘密證人檢舉這餐會是賄選的餐會,A檢察官開始偵辦,A檢察官請警方傳喚大多數的結拜姊妹作證說明,證人們都表示送項鍊只是為了結拜姊妹情誼、政治人物都沒有講到選舉,因此A檢察官不起訴處分。
       結果秘密證人聲請再議、高檢署發回續偵,換了一位十分「認真」的B檢察官。
       B檢察官在99年6月時傳喚所有的結拜姊妹們到庭,表示「你們以前說的話我都不相信喔」「你們一定要說實話喔」「你們說只有結拜沒有講到選舉的事是不可能的喔」。由於這些結拜姊妹們幾乎都是歲數大(60歲以上)的原住民(大多都聽不太懂國語),在B檢察官數次時間較為冗長(單一個證人訊問時間約2小時)的情況下,先有2位證人漸漸改變口供,在B檢察官問到「政治人物有沒有跟你們握手?有沒有說拜託?」的時候,點頭或表示有。
       到了99年9月,B檢察官傳喚了結拜姊妹中可能最有影響力的頭頭(以下稱「甲」),甲姊妹不肯承認生日餐會有賄選的事情,因此B檢察官直指甲姊妹說謊、表示甲姊妹「死定了」、「收拾好行李準備被抓去關了」、「會被關到死」,並以甲姊妹會串證、會湮滅證據的理由向法院聲請羈押;雖然甲姊妹告訴法院她有心臟病、高血壓、身體不舒服,但或許是當時法院和檢座都覺得甲姊妹身體不適的狀況並不嚴重,因此聲押獲准。
       隔了7、8天後,B檢察官借提甲姊妹繼續訊問,甲姊妹還是堅持沒有賄選的事情,講到一半還哭著說「大人,求求你,我說的真的是實話,上帝幫幫我阿」,但B檢察官認為甲姊妹只是矯情、認為甲姊妹還是繼續說謊,B檢察官並建議甲姊妹的辯護人勸甲姊妹快點認罪。在B檢察官訊問約1個小時後,甲姊妹突然改變口供說「有啦」「有拜託啦」。
       甲姊妹承認了,但還是繼續羈押,甲姊妹承認的隔天,還再次借提到警局受詢問,詢問到一半甲姊妹突然昏厥緊急送醫。
       送醫後的隔天B檢察官再次訊問甲姊妹兩天前承認的筆錄是否實在,甲姊妹多次點頭或答「恩」。問完以後,甲姊妹獲釋。
    在甲姊妹羈押期間第一次被借提(也就是從否認犯罪問到改變口供的那次)時,其實發生了一個「小插曲」。當天警方也有通知大概四、五名結拜姊妹到警局接受詢問,而B檢察官要警方將戴上手銬的甲姊妹帶到警察局--接下來的場景我不得而知,因為在一、兩年後,甲姊妹與其他四、五名結拜姊妹的說法有所落差,甲姊妹表示有與四、五名結拜姊妹說到話,結拜姊妹還哭了,但四、五名結拜姊妹表示沒有說到話,只是在一段約七、八公尺的距離看到甲姊妹。
       但不論有無說到話、不論結拜姊妹是否因而哭泣,有一部份的記憶大家都是一致的,就是她們都有看到甲姊妹被戴上手銬的樣子。
       99年9月到10月間,B檢察官陸續傳喚了全部的結拜姊妹到庭。有的人聽不太懂國語,但沒有翻譯的人員在場。有的人在一開始問訊時都否認犯罪,但在B檢察官反覆問了十幾次後改變口供。每位證人的問訊時間大概都有2至3小時。但每位證人的筆錄大約3頁而且都長得一樣。
       接下來就是我和我老闆要出場了。
      因此以下可能比較沒辦法客觀中立的陳述。
      --未完待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