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業務

律師與法庭、對造及當事人之應對技巧

壹.律師與當事人之互動:
一、如何會客:
()除了傾聽外,更要詢問當事人
()當事人在會客陳述事實時,律師應針對其矛盾或不合理或不完備之處,應提出質疑或令其補充說明。
()不要只顧抽象之法律概念,更要問清事實真相,沒有事實,沒有法律
()律師於會客時,除了必備法律素養外,更須要有清晰的邏輯,銳利的思維,幫當事人澄清及整理事實及爭點。
()少數當事人可以條理的陳述,律師稍微導引即可,多數當事人需要律師主導詢問
()當事人陳述合理時,律師使用主詰方式,當事人陳述不合理或矛盾,律師使用反詰方式。
()如果針對民事起訴或刑事起訴,則可以先以對方的基本事實,來詢問我方當事人,爭執或是不爭執,再漸漸詢問我方當事人所認知的真正事實。
()若律師已與當事人談過一次,可透過閱卷或由當事人進一步的資料,再來核對當事人所說的事實及原來所提供的證據,是否相符?
()律師與當事人會客時,要導引當事人陳述「與案件重點有關」的部分,再去尋求細節。首要者,必須先問「這案件有無道理的核心」,可以先決定能不能接
               案。

()問當事人時,除了問答之外,時序也很重要,可以使用時序或是相關的情境,導引當事人或證人回憶
(十一)詢問當事人事實完畢之後,需再回到法律的請求權基礎或是構成要件,去討論哪一些事實或是證據應該要補足
(十二)律師詢問當事人除事實外,應重視事實與證據的連結,當事人如已準備證據,應立即編號,當事人如未準備證據,應列入當事人下次會客待辦事項。
(十三)律師不應籠統詢問當事人有無證據,而應具體就各項爭點逐一討論各項證據方法之可能性,如人證或書證或其他證據證,並應適度之引導。
(十四)與當事人會客時,應自行或請他人當場打字,如事務所許可,準備螢幕讓當事人當場確認記錄,會客結束,應列印或電傳會客記錄(包括當事人待辦事
                     項、律師代辦事項及下次會客時間
)

(十五)律師與當事人初次會客,如果當事人的陳述與所提出之證據,足以讓律師相信擬委妥的案件確實有道理,律師可以接受該案件之委任,如果律師尚無法形
                     成擬委妥的案件確實有道理,不必急於接受委任,律師應定下次會客時間,下次討論事項,以及當事人待辦事項。如果當事人之陳述及證據經律師詢問後 ,
                      認為顯然沒有道理,即可拒絕接受委任,結束會客。

(十六)與新當事人會客之後,能贏得當事人之信賴,而獲得委任案件,對律師而言當然重要,但更重要的是過濾案件再受委任,拒絕無理之案件,是律師建立品
                         牌,贏得法官信賴,律師能夠在法庭自信地發言的重要關鍵。

(十七)當事人提供之文件,除有特殊情形,最好當面與當事人討論與確認。
(十八)對於當事人之專業不熟悉或不瞭解時,律師應謙虛的請教,切勿裝懂,律師勤於詢問當事人專業,是律師成為該類型案件專業律師之先決條件。
(十九)下列之情形,需要繼續與當事人會客
1.當事人提供之資料與當事人的陳述有出入時
2.會客後書寫書狀或其他文件,發現當事人的陳述或文件不足時
3.開庭時法官的詢問,檢察官或對造律師口頭或書面之攻擊防禦,超越當事人原先的陳述或證據。
4.當事人因訴訟之進行,擬提供進一步之證據資料或新的事實而需要討論時。
5.律師閱卷後,發現待討論之事項。
6.為準備證人詰問,而與當事人及證人會客。
(二十)若訴訟進行中,發現當事人所陳述的事實有改變,必須區辨:可能是當事人講錯、記錯,甚至可能是律師聽錯或記錯,也有可能是當事人故意欺騙。律師
                         要分別錯誤   的點到底重要或不重要。如果是重要之點,又故意欺騙,那就解除委任。如果故意欺騙,卻非重要之點,那就視情形,或許是當事人不願意讓
                         律師知道一些過去的事。如果當事人是一個糊塗者,一開始會客過招就應該要找出來問題,要更仔細,要更挑戰當事人,事後發現更需如此。

(廿一)律師對於當事人案件,其接案,或是給予建議,不能光注意案件本身,也要注意到其他整體的事情,或是案件以外其他的價值。
二、律師與當事人酬金:
()律師與當事人約定酬金應考慮下列因素:案件之複雜度,證據調查之多寡,訴訟進行時間之長短,管轄院檢的遠近,當事人之人數,當事人之經濟能力,該
                案件對當事 人之重要性,對造之人數,共同被告之人數等。

()按件計酬,不一定簽委任狀立即收費,但訴訟一開始即應請款,律師如同意分期付款,應明訂期限。按時計酬,累計一段時間即應請款,避免累積金額過
                 高。

()律師決定酬金後,進入訴訟即應忘記酬金數額,所有案件不論酬金多寡,一律全力以赴,如果酬金真的低估,律師不應要求當事人提高酬金,除非當事人
                 主動加給。

()當事人如果案件進行中,終止律師之委任,或律師受委任之後,訴訟程序明顯比預期減少,律師應主動依比例退還律師酬金。
()當事人如與律師爭議酬金時,除非情形特殊,建議律師寧可退讓,不要爭議。
三、律師與當事人互動之原則:
()律師切勿與當事人有金錢往來或感情糾葛。
()律師應保有專業之形象,必要時也應對當事人表達關懷或同理之情。
()要求當事人提供資料,應定期限,但應合理,對於遲未提供資料之當事人,應給予必要之壓力。
()律師應以專業,熱誠,認真,講理,犀利,誠實,誠信等來贏得當事人之信賴。
()律師如何與不同類型之當事人互動:
1.控制型當事人及急性當事人:
(1)比當事人還快掌握控制權,反應比當事人快,抓爭點比當事人更精確,並讓當事人覺得律師有能力辦好其案件,當事人就會把控制權放出來。
(2)當事人交辦事項時,律師要明確表達何時完成。
(3)若約定時間未屆至,當事人就來關切時,律師不一定要表達自己的情緒,而是適切表達自己的感受。
(4)回報資深律師處理。
(5)律師丟事情給當事人做,並且反追他。
2.當事人已具有一定的能力與專業,如何取得其信賴:
(1)律師事先做功課,做準備,讓當事人覺得律師的能力也已到一定程度。
(2)誠實是最好的策略,不知道就說不知道,不要硬講。
(3)如果確信自己正確而當事人錯誤,仍向當事人說明。但若當事人不被說服時,則保持彈性,表示會向更資深律師做確認,可以再自行回覆當事人或是請資深
            律師回復。

(4)資深律師出面說明,當事人也不見得同意時,直接約會客當面說明。如果當事人堅持,而該事情無害時,由當事人決定。
(5)贏的別人的信賴,邏輯及反應要很強,該向當事人說不時,敢講,附理由。惟堅定但有彈性。又有原則。為當事人的利益找出最好的合法方式。
四、律師如何為當事人撰寫書狀等文件:
()撰寫書狀等文件的目標,是讓閱讀者可以迅速瞭解你的重點。
()撰寫書狀等文件必須依邏輯思緒,分點分段敘述,避免整團混在一起之敘述。
()撰寫書狀等文件的重點是標題及證據附件,也是閱讀者閱讀之重點。
()下標題之原則如下:
1.標題原則上盡量不超過四行,並用粗體字方便閱讀。
2.標題之內容應該濃縮內文的重點,讓閱讀者只看標題,即可瞭解內文。
3.標題下內文之內容如果太豐富而導致標題無法濃縮,可以用虛標題之方式(例如解除契約的理由如下),於下一層的標題再使用實標題(例如對方給付遲延經催
         告而不履行    
給付瑕疵)

4.如有必要,可直接將數字或證據寫入標題。
5.如有必要,在標題可簡短敘述對方主張,並說明我方駁斥的理由及證據。
()撰寫書狀等文件,於每段事實原則上要附上證據或證據調查,於每段法律主張應附上法院判例判決,大法官解釋,學者見解,或較特殊之法令等當附件。
                
(第三審是法律 審,如果引用原審證據,應當附件)

()撰寫書狀等文件,如果部分內容以表格方式呈現,比較容易閱讀,可以附表方式,例如下列情形可以使用附表
1.民事案件有多筆請求,而利息起算點不同,訴之聲明可以附表方式。
2.對檢察官多項之證據清單要表示證據能力時,可以附表方式。
3.整理雙方之爭點,主張及證據,可以附表方式。
()聲請調查證據之書狀,應分別敘述聲請事項,待證事項,聲請理由,其中聲請理由應敘明為何聲請之證據調查可以證明待證事項,並應說明待證事項與本案
                之爭點的關  係。

()撰寫第三審之上訴理由狀,可以將原審判決區分幾部分,每一部份分成三段論述,第一段先寫原審判決之認定,第二段再寫原審判決此段認定不對之理由
                及證據,應該如何認定之理由及證據。第三段最後寫原審判決此段認定有何違背法令。

()刑事案件之準備程序,被告之辯護人可以考慮以書狀或表格之方式書寫下列事項:被告答辯之要旨及其證據,對檢方證據清單所列證據有無證據能力之意
               見,聲請傳訊  證人,函查或其他證據調查。

()刑事案件之證人詰問,由律師及檢方主導,因此律師撰寫傳訊證人之聲請狀,為避免讓對造或敵性證人瞭解詰問問題,聲請狀只寫待證事項,而不必寫詰問
                 問題。律師  於法官訂出詰問證人庭期時,再自行撰寫詰問證人的問題,包括待證事項,詰問問題,證人曾經的答案或可能之答案,可能提示或彈劾的相關資料。

(十一)民事案件證人之詢問,通常由法官主導,因此聲請傳訊之律師於傳訊證人聲請狀,應詳細列出詢問問題,甚至必要誘導法官才瞭解詢問問題之必要性。未
                       避免讓對造 或其律師事先事先瞭解詢問問題,可以於開庭前夕才提供完整詢問問題之聲請狀給法官。

(十二)書狀宜長或宜短,不能一概而論,如果省略該有之理由或證據而書狀寫短,是偷懶非精簡,而如果該有之理由或證據均已具備,在閱讀者能夠瞭解的範圍
                         內,書狀越 短越佳。

(十三)如果律師與當事人充分會客,詳細瞭解案情及證據,律師所撰寫之書狀應該不會違反當事人本意,如無特殊情形或當事人要求,可以先提出書狀給法院
                         後,再寄繕本 給當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