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扶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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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律扶助

    台灣法律扶助的未來藍圖

    法律扶助基金會前台北分會林永頌會長(2009年)
    一、前言
      法律扶助法於2003年12月通過,2004年1月公布施行,法律扶助基金會依據法律扶助法於2004年7月1日成立,迄今已屆滿5年。為展望台灣法律扶助的未來,除了回顧法律扶助基金會5年的成果,並應從法律扶助的使命跟目標檢視台灣法律扶助的現況,進一步展望台灣法律扶助未來的藍圖。
      日本於2004年6月通過總合法律支援法,2006年10月成立司法支援中心,於1年多的籌備期間,日本的法務大臣依照總合法律支援法第40條規定,提出5年的中期目標,司法支援中心依據總合法律支援法第41條規定及法務大臣的5年中期目標,訂定5年中期計畫。他山之石固然可以攻錯,但因台灣法律扶助基金會從籌備至正式成立運作,僅短短3、4個月,無法像日本有長達1年多的籌備期間可以訂定完足的5年中期計畫。而且,日本在制訂總合法律支援法之前,日弁連已經推動法律扶助長達50年,對於法律扶助的實際運作已有深刻瞭解,有助於5年中期計畫之提出。反觀台灣於法律扶助法制訂之前,並無長期實際運作法律扶助業務的經驗,於2004年法律扶助基金會成立之際要提出5年中期計畫顯有困難。
      時至今日,台灣的法律扶助基金會已成立5年,對於法律扶助的業務實際運作有相當程度的瞭解,站在此基礎上,除了檢討既有法律扶助業務,也應從法律扶助的使命跟目標,展望法律扶助未來的藍圖。然而,台灣訴訟的相關法令及對弱勢的相關法令之立法或修法常是瞬息萬變並無一定時程,未如日本的司法改革及社會福利相關法令有一定的時程跟計畫,立足於台灣現況,法律扶助之未來藍圖自須因應而加以調整。

    二、台灣法律扶助的成果
    法律扶助基金會成立5年,成果略述如下:
    (一)已於全國設立20個分會,並即將成立第21個分會士林分會。
    (二)完成法律扶助的申請、審查、分派律師等相關業務制度及業務軟體系統。
    (三)全國各地有超過一半的律師參與法律扶助。
    (四)每年扶助一、兩萬個個案。
    (五)協助完成弱勢者相關法律之立法,例如: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漢生病補償條例、人口販運防制條例等。
    (六)參與弱勢者社會矚目案件之扶助,例如:桃園RCA污染勞工賠償案件、台南中石化污染住民賠償案件、台南外傭集體受性侵案件、各地人口販運救援案件等。
    (七)2005年邀請17個國家代表,舉辦法律扶助國際會議。
    (八)自2007年開辦檢警第一次偵訊律師陪同在場業務。
    (九)自2008年開辦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之債務協商、更生、清算業務。
    (十)自2009年加強現場法律諮詢業務。
    (十一)建立申訴制度及律師評鑑制度以提升扶助品質。

    三、台灣法律扶助現況之檢討
    台灣法律扶助雖有上述成果,但仍應謙虛的從法律扶助的使命及目標,檢討法律扶助的現況有何缺失、不足或潛在的危機,作為展望未來藍圖的基礎。
    (一)法律扶助的使命與目標:
    1.讓更多弱勢者知悉法律扶助資源。
    2.方便弱勢者使用法律扶助資源。
    3.因應弱勢者需求,拓展各類型業務,更全面性的扶助弱勢者。
    4.提供弱勢者親和、有效且有品質的扶助。
    5.在有限的資源下,有效率的推動法律扶助工作。
    6.協助促進保護弱勢者之相關修法或立法。
    7.提升弱勢者之法治教育。
    (二)法律扶助現況之檢討
    1.法律扶助基金會雖然透過各種管道努力宣傳,至今仍有很多弱勢者不知有法律扶助資源。
    2.目前已提供電話預約、網路預約、視訊設備方便弱勢者申請扶助,也迅速作成審查決定及分派律師,但仍應繼續思考如何運用各種科技更方便弱勢者使用法律扶助資源。
    3.目前,法律扶助業務著重於訴訟相關扶助工作,但對於訴訟前的法律諮詢仍有努力的空間,關於保護弱勢者相關行政事件的扶助仍無著墨。
    4.法律扶助日益制度化,法扶工作人員及扶助律師是否漸漸喪失對弱勢者的親和及熱情,值得不斷提醒及觀察檢討。法律扶助基金會成立之初,採公辦民營之模式,其目的
     就為了避免官僚化,近年來司法院不斷加強監督及介入行政運作,董事會也一再強調法扶工作效率化之重要性,法扶基金會的運作會不會因此走向官僚化,失去民間團體
     活潑親和的特質,身值觀察。
     此外,法扶最近一、兩年雖加強申訴制度及律師評鑑,但不免仍有部分案件無法獲得高品質的扶助,如何鼓勵更多有實力、辦案品質優良的律師投入法律扶助工作,淘汰
     態度不佳、辦案品質不良的律師,並提升扶助律師在各議題的專長跟服務品質,為法扶重要課題。
    5.世界經濟蕭條,導致弱勢者增加,在政府資源有限的情況下,如何更有效率的規劃法律扶助業務,頗值深思。
    6.先進國家,因為保護弱勢者之立法完備,法律扶助工作無需涉入法律改革或立法推動。但台灣兩大政黨皆傾向右派,常忽視弱勢者保護的法令,在此實況下,為了真正落
     實保護弱勢者,協助推動保護弱勢者的法律改革無異成為法律扶助的一大課題,今後的主管機關或基金會的領導階層是否有此認知,是基金會能否保護弱勢者的一大關鍵
     。
    7.台灣經濟及科技相當發展,即將邁入已開發國家之列,但人民的法律常識普遍不足,弱勢者更甚。若能提升人民的法律常識,將使法律扶助工作更有效果。
    四、台灣法律扶助未來藍圖之前提:
    台灣法律扶助法是於1998年由律師界及NGO合作草擬,1999年全國司改會議決議應儘速完成法律扶助法,設立法律扶助基金會,2000年起司法院與學界、律師界及NGO
    合作,2001年完成法律扶助法草案,2002年及2003年學界、律師界及NGO組成聯盟,展開遊說,經政治領導人物及立法院之支持,法律扶助法才三讀通過。
    當年法律扶助法立法需要各界支持,法律扶助基金會如今要展望未來藍圖,也需要各界下列之支持為前提:
    (一)代表弱勢者之NGO支持法扶前述之使命與目標,以展望法扶未來之藍圖。
    (二)律師界支持法扶之申訴制度及律師評鑑,建立有效且有品質的法律扶助。
    (三)主管機關司法院支持法扶公辦民營的精神,除非有違法或重大不當外,能節制介入法扶運作,讓法扶能更親和、更有彈性幫助弱勢者。
    (四)政治領導人物、立法院及司法院應編列合理預算,讓法扶有發展扶助更多弱勢者業務的空間。
    (五)各界支持法律扶助法朝向更多需要者獲得扶助的修法。
    (六)各界支持制訂保護弱勢者之法律,及迅速解決弱勢者紛爭之法律。
    五、台灣法律扶助的未來藍圖
    (一)業務藍圖
    1. 法律諮詢
    (1)建立網路法律諮詢及法律諮詢資料庫
    法律扶助基金會於2009年加強現場面對面之法律諮詢,但囿於場地不足,能獲得法律諮詢扶助之人數有限。台灣人民法律常識普遍不足,而台灣網路及電腦之使用卻相對普及,未來若能建立網路法律諮詢及法律諮詢資料庫,不但使法律諮詢更有效率,也可以促進法治教育。
    其可行方式如:先將弱勢者常遇到之法律問題予以類型化,做成一般人民容易理解之Q&A。人民可透過網路提出問題,若在原先Q&A所沒有的問題,由專業的律師給予答覆,同時將該問題及回覆內容按類型納入Q&A之法律諮詢資料庫,此種諮詢雖無法像電話諮詢立即互動,也無法如現場諮詢看到書面文件,但可以累積Q&A資料庫,讓更多人獲得法律資訊。因此種法律諮詢無從審查資力,所以,法律扶助法需配合修改,將網路法律諮詢之法律扶助模式修改為無需資力審查。附帶一提,將此種法律諮詢列入法律扶助業務,除了提昇人民之法律常識外,也有助於人民對司法程序之瞭解,讓人民可以更接近司法。  
    (2)電話法律諮詢
    現行現場法律諮詢,採預約方式,總難免有等待期,也須到現場才能諮詢,若納入電話法律諮詢業務,可以免除時間空間之障礙。英國及日本近年來均大力推動電話法律諮詢,並獲得良好成效。惟電話法律諮詢須立即答覆,為避免線上諮詢律師的專業化不足,需區分案件類型,而且需由經過專業化訓練之律師負責答覆,才不致於回答錯誤。因電話法律諮詢,無法審查資力,在制度上必須設計在一段期間內,諮詢2次或3次就必須到現場法律諮詢,以避免遭非弱勢者占用資源,弱勢者反而無法利用。此外,電話法律諮詢仍然有其極限性,若要進一步研判書面資料,即應請諮詢者前來現場諮詢。而為了有效運用資源,可參考日本及英國之做法,對於程序性或很簡單之問題由受過訓練之第一線人員答覆,或請諮詢者參考前述法律諮詢資料庫,較困難之問題才由律師答覆。
    (3)監所及外國人收容中心法律諮詢
    法扶各分會以前曾至監所及外國人收容中心做法治教育或法律扶助申請之審查。但監所及外國人收容中心個案本身就有相當多的法律問題,單做一般性之法治教育無法解決其問題,而且這些人對於其法律問題也常不知如何處理,也不知應否申請法律扶助,因此,個案之法律諮詢對這些人相當重要。監所與外國人收容中心基於戒護及行政考量,對於此種法律諮詢會躊躇不前,但此種法律諮詢不但對這些社會底層的弱勢者有幫助,對於穩定囚情也有助益,法扶、法務部及移民署應更積極建立律師定期進入監所及外國人收容中心提供法律諮詢之機制。
    2.弱勢者行政事件之扶助
    台灣的法律扶助基金會5年來扶助業務主要集中在跟司法有關的訴訟案件,觀諸法律扶助先進國家,扶助業務除了幫助弱勢者訴訟案件外,也扶助弱勢者請求政府機關給付行政或社會福利的行政事件,尤其是社會福利發達國家,例如英國,法律扶助的民事案件大多為幫助弱勢者申請社會福利或國民住宅等。因此,展望台灣未來之法律扶助,應加強扶助弱勢者有關社會福利之行政事件,其可能之做法如下:
    (一)法扶應與NGO或社工人員合作,弱勢者在申請社會福利時,簡易之程序可由社工人員協助,但較困難之程序或者申請案件之異議、復核則可由法扶委由律師或有經訓練之法務人員處理。例如:低收入戶補助或勞工保險給付之申請,行政機關有時會有不合理之處理,法扶應予協助。
    (二)有關弱勢者社會福利之規定,有時會有法令不合理、不完備或運作不合理,法扶可以請律師透過訴願、行政訴訟、聲請釋憲或者立法、修法之方式建構合理且完備,照顧弱勢者之社會福利制度。
    3.協助建構迅速且有品質之解決弱勢者紛爭的機制
    當弱勢者權利被侵害(例如勞工被違法解雇、勞工職災或外勞遭積欠工資),纏訟過久,弱勢者會立即面臨生活困難或者外勞返國後訴訟就很困難,在此情況下,給予訴訟扶助就變成非有效之扶助,一再更審纏訟也會浪費司法資源,法扶為了有效幫助弱勢者,應該協助建構迅速且有品質之解決弱勢者紛爭的機制。其方法如下:
    (1)   調解
    目前各級法院均針對一般民事案件及家事案件加強調解機制。法扶可從扶助對象中篩選出一些簡單、適宜調解之案件類型建立調解機制。為加強調解,法扶須從律師及專家學者中培養調解人才。若能調解成功,不但對扶助人提供有效而且有效率之幫助,也可以避免纏訟,節省法扶支出及避免司法資源的浪費。
    (2)   仲裁
    調解畢竟不具強制性,未必能成立。弱勢者不太可能在發生紛爭之前就與對造合意仲裁。政府採購法針對工程案件,規定調解人提出調解方案,承攬人同意該方案,政府機關不同意時即可強制交付仲裁。對於弱勢者某些案件類型可以參考上述政府採購法規定,於一定條件下交付強制仲裁,迅速解決弱勢者之紛爭。
    (3)   訴訟
    針對弱勢者特定案件類型,例如:勞工職災、違法解雇勞工案件,建立二審確定之訴訟制度,一、二審均為合議制法庭,法官包括有專業訓練之職業法官及兩造推選、有一定資格之律師跟學者專家所組成,以迅速解決弱勢者紛爭。
    4.擴大受扶助對象、擴大資力審查之例外及檢討扶助的順序與範圍
    (1)   法律扶助法所規定的扶對象並未限於自然人,但因為要審查資力,法扶在施行範圍辦法中排除法人及機關團體。但有些社會團體是由弱勢者所組成,如受害人自救會,有些社會團體係代理弱勢者處理事務,如智障、植物人、老人福利團體,需要對扶養義務人提起訴訟,凡此情況,是否應列入受扶助對象另訂審查標準,以有效幫助弱勢者,值得檢討。
    (2)   台灣在長期追求經濟發展下,環境成為經濟下的弱勢者,各種污染不但侵害住民、勞工健康,也引起空氣、土壤、地下水等各種損害,政府在政策決定過程也往往重視經濟發展忽略環境保護,因此各種公害的集體訴訟及環境保護的公益訴訟更形重要。以住民、勞工集體訴訟為例,常有部分人資力審查可以通過,有部分人無法通過,此種情況要如何扶助往往滋生困擾。至於環保公益訴訟,如由環保團體提起,因為起訴者為團體,無法審查資力,在現行規定下無法扶助。對於此種公害或侵害人權的集體訴訟以及環保公益訴訟,應修改法律扶助法及相關規定,擴大扶助對象,並增列審查資力的例外規定。
    (3)   法律扶助法第14條只針對審判中強制辯護案件及低收入戶規定無需審查資力,但將來刑事訴訟法修改可能會擴大偵查中強制辯護範圍。另外,離島、偏遠地區因為法律資源不足,相形弱勢,也應放寬為無需審查資力。前述的網路、電話法律諮詢及實施中的檢警第一次偵訊律師陪同在場審查資力均有困難,因此法律扶助法第14條有關無需審查資力之情況,上述情形應明文列入,此外,將來也可能會產生各種例外情形,該無需審查資力之例外規定,應授權董事會決定,以因應需要。但另一方面,法扶資源有限,於擴大無需資力審查範圍的同時,也應一併檢討前述例外情形,是否有些類型可以要求增加分擔金及回饋金。
    (4)   法律扶助法第17條規定法扶得按經費狀況,依案件類型決定法律扶助之種類及施行範圍。因法扶的資源有限,不斷擴大扶助業務,法扶預算恐難負荷,可以依照法律扶助法第17條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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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扶未來是否走向官僚化?--對法扶的回憶與期待(三)

    口述/前台北分會會長 林永頌律師
    整理/修淑芬

      電影《不能沒有你》主要在表達官僚體制無法站在同理心的角度,去真正了解弱勢者的痛苦在哪裡。電影裡,雖然是那位父親耐不住性子、先生氣,導致戶政人員的態 度隨之不客氣起來,然而不管事情是如何發生的,我認為態度是重要的,卻也不是最重要的,態度是需要的,卻也不是關鍵。這之間的差別,在官僚與不官僚。

      當職權賦予你行使公權力,你是否有盡力去幫助弱勢者解決問題,還是你能夠做的只是行禮如儀、依規矩辦事,沒有去想盡辦法找出解決辦法,這之間的差別就在你有 沒有盡力及用心,將弱勢者的問題當成好像是自己的事情去解決。面對弱勢者的難處,重點往往不在態度的客氣與否,而是公務人員有沒有「心」去解決。

      法律扶助基金會(以下簡稱法扶)未來將走向什麼樣的發展,我心中滿懷矛盾。人事去留本為常態,我個人的動向也不是重點,到底法扶的精神以及協助弱勢者的服 務,在未來是否有被削減的可能性,才是我們真正關心及在意的,這也是為何我想以專文的方式,來和大家分享過去六年所累積出的寶貴經驗。

      台北分會創辦之初,早期只有七名同仁,白天對外要開辦現場申請之審查,對內要處理各項繁雜行政事務,每週二、五的晚上以及週六的上下午還要提供夜間及假日之 申請審查,以區區的七個人力來說,真的很難想像法扶會發展到今天的規模。讓我感動的是,同仁們群力分工,各司所職,不會因為申請者的案子被駁回就不再理 會,還會進一步幫助被駁回者了解其被駁回之原因及可以提出覆議之理由,這才是NGO最寶貴的精神,真正的NGO是這般熱情的。

      法扶的同仁具備有同理心,願意極盡可能地提供協助,並讓申請者感受到「法扶是與你站在一起」的感動。儘管我們無法確保審查結果或是官司打贏與否,但法扶同仁 在過程中所展現出的態度與精神,正是電影《不能沒有你》的真正意涵,從另一方面來看,這也突顯出公務機關無法真正看到弱勢者的無助和痛苦。這位父親不懂法 律和行政程序,他的想法是很簡單的,明明是自己親生的女兒,為何不能登記成自己的女兒,為何不能去上學呢?如此簡單的為人父想法,公務機關為何無法了解, 以同理心去想出辦法來解決呢?

      台中曹姓母親逼女燒炭自殺,曾有法官投書媒體指責法扶未善盡職責,我們了解過後確定曹姓母女生前不曾至本會申請扶助,而在宣導工作上,總會與各地分會運用各 類公益宣導管道、辦理記者會、製作各類宣導品,也積極透過社工、社福團體、村里長、醫院、學校及警察局等建立密切轉介管道,當弱勢民眾需要法律扶助時,我 們有自信外界與法扶的聯繫管道是順暢的,因此指責曹氏母女是法扶棄兒,與事實不符。

      根據法律扶助法第十四條第三款規定,只要符合社會救助法規定之低收入戶,一律准許申請法律扶助。假設這對母女的資力符合申請扶助的標準,她們卻不知道法扶的 存在,那可能是宣傳的問題。只是在官僚體系下,官方的心態是不太願意宣傳的,司法院擔心法扶的案件量增加,預算就會增加,不僅增加法院的負擔,預算也會壓 縮到司法院的預算,在官方董事代表以為「大家都知道法扶了,何需宣傳」的心態下,宣傳怎麼可能做得用心呢?

      犯罪被害人保護法早在民國八十七年公佈施行,犯罪被害人保護協會於隔年成立,時間均比法扶法還要早,試問近十多年來,有多少受害者因此法而受益?又有多少民 眾知道這套法案有提供犯罪被害人法律扶助的服務呢?當初推動立法的謝啟大前立委希望我能夠去幫忙,問題是這個組織是隸屬於地檢署之下,除非是有願意無私奉 獻、熱心熱誠的檢察官跳出來幫忙,否則一定做不出事情來。

      據了解,目前該協會各地分會員工只有一、兩位,如果法扶和協會一樣,完全不用宣傳,就不會有民眾知道,我們的同仁也不會這麼多。有一次我閱讀協會的年報資 料,看了嚇一跳,年報裡光是晚會摸彩抽獎活動的內容,就佔了一大頁,整份年報幾乎沒有其他內容,我擔心有一天法扶也會變成如此,變成我不認識的法扶。

      法律扶助法在制定之時,由於即將實施交互詰問,司法院認為扶助律師足以彌補公設辯護人不足的問題,曾經討論過扶助範圍是否限於刑事辯護案件,擬排除民事、行 政救濟和家事案件的扶助服務。我竭力制止排除民事、行政救濟和家事案件,因為這幾項是弱勢者經常會碰到的法律訴訟,且綜觀各國的法扶法都沒有區分案件類 型,頂多列有優先的案件類型,那麼台灣司法院為何爭論不將這兩部分納入呢?我推測原因是司法院認為幫助弱勢者的工作屬於內政部的職責,不高興法扶增加了法 院的工作量。

      曾有官派董事認為法扶不要以為協助弱勢者就是對的方向,不要以為案件量增加就是好的,指責法扶審核通過的刑事案件太少,要求刑事案件量要佔所有案件的一半比 率,其用意無非是想增加刑事案件的辯護扶助,以減輕法院工作量。當時法扶才剛成立不到兩年,知名度還沒有打開,聽到這樣的話,我很難過,做為一名法扶的董 事,說這樣的話實在有欠周到,如果民眾是因為沒有錢請律師,而喪失了法律權益,這是法扶所不樂見的。

      立法院在審預算時,有立委質疑法扶為何要幫助卡債以及勞委會委任案件,批評法扶好像不務正業,這樣的想法明顯是來自於司法院,這種官僚態度在新的司法院院長 就任後更為突顯。外界對於卡債族的誤解相當深,我也曾經以為卡債族不值得同情,等到真正接觸了解後,才意識到卡債問題確實已成了普遍存在的社會問題,亟需 解決。

      我發現很多卡債族都是40、50歲的中壯年,不是外界以為的過度消費或預支消費的年輕人。有一位父親為了支付女兒早產發育不全的龐大醫藥費,原本擔任大企業 司機的他,不得已必須經常請假帶小孩上醫院,結果被老闆解僱,靠開計程車謀生,不幸碰到SARS幾乎沒有生意,用現金卡借了幾十萬元,一下子利滾利滾成兩 百多萬元,為了償還卡債和醫藥費,他每天開車開十幾個小時,嚴重睡眠不足,來向法扶申請扶助的前幾天,企圖自殺過,在自殺前一秒他想到這麼做是對不起女 兒,才打消念頭。

      消債條例還沒有施行之前,法扶一共協助三百位卡債族與銀行協商償債方式,過程困難重重,屢遭刁難,我們去拜會金管會一位學者出身的委員,其態度傲慢無理,私 下向司法院施壓,逼迫法扶不得不取消公聽會。銀行也刻意不理會法扶,給予卡債族的協商辦法非常嚴苛且不合理,試想債務人的月收入才二萬元,卻要人家一個月 還三萬元,超出能力所及,協商當然破裂或協商勉強成立也難以履行。

      金管會是等到媒體報導卡債族自殺,立法院在乎起來了,才轉而積極起來。司法院之所以提出消債條例,也是因為有卡債族自殺,被立法院質詢,才迅速提出草案。金 管會曾經私下表示願意幫助法扶解決這三百人的債務即可,這不是法扶做事情的方法和態度,我們的最終目標是在協助台灣五十多萬卡債族解決難題,這三百人只是 一個開端,法扶要解決的是結構性問題,建構出合理的協商機制,並制定法條來維護債務人應有的權益。

      為了讓司法院了解卡債族的真實處境,以及問題是如何產生的,我們舉辦過多次債權人座談會,可惜司法院還是擺出拒絕的態度,給的理由說是「審判獨立」,以為卡 債案件很簡單,填一填表單即可,無需扶助律師,又違法更改扶助律師辦理卡債的酬金,認為更生方案只要收入減掉最低生活標準的支出即可通過,扶助律師不需要 債務數額提出異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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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律扶助

    法扶六年難忘的幾件事--對法扶的期待與回憶(二)-法律扶助-LY

    口述/前台北分會會長 林永頌律師
    整理/修淑芬

       四月底許多協助與關心弱勢者的NGO團體共同組成「守護法扶聯盟」,希望法律扶助基金會(以下簡稱法扶)繼續秉持與弱勢同在的精神,不畏司法院的干預壓力, 推展法律扶助工作。法扶要面對出資的司法院、出力的律師以及關心弱勢者的NGO,三者如何維持平衡,是非常重要的。守護法扶聯盟接下來將拜會第三屆董事 會,彙整國內NGO的意見,針對修法、預算、申訴平台等項目,與新任董事長及秘書長溝通。

      法扶六年來與國內NGO團體合作良好,其中最重要的兩大指標是專職律師的制度,以及參與多項弱勢者專案、議題及重大案件(如RCA工廠污染、越南勞工集體性 侵害、中石化污染、樂生療養院、人口販運等)。法扶成立專職律師的目的,不是為了去幫助一般性個案,否則就與扶助律師沒有差別,專職律師的重要職責在解決 個案背後所呈現出的制度性問題,進而推動制度的合理改革,減少結構性問題下產生的受害者、被犧牲者,這是法扶對於專職律師的期待。

      而今卸下重擔固然輕鬆,同仁們詢問我往後會不會參與扶助律師,一切端看機會而定了,此刻的心情交雜著輕鬆、快樂、不捨及擔心。這六年來我天天過得很開心,此 生能有機會與比自己年輕、有熱情的夥伴一同共事,我珍惜萬分,那不是金錢可以取代的,這是一種責任的付出,這種精神誠可貴。

      有 一位24歲越南籍女勞工朋友,發生職災左手被截肢,工廠老闆沒有幫她投保勞健保,隻身來台灣認真工作,,年紀輕輕遭遇如此,她憤慨轉而投入援助受迫害、被 性侵害的外勞。在訴訟過程中同仁告訴我,她計畫回越南報考法律系,將來要幫自己同胞打官司,回去後她真的努力考上了河內大學,四年學費要台幣八萬元,台北 分會同仁主動號召募款到六萬元,同仁們的義舉不正就是法扶所強調的精神!

      現在我很擔心這種精神在不久的將來會消失,主要是官僚體系有不同期待,尤甚第二屆董事會得罪了司法院之後,處境越加艱難。法扶精神將會消逝到何種程度,各界 可以觀察四個指標的變化:(1)審查是否趨於嚴格;(2)積極主動協助弱勢者的態度是否改變;(3)取消專職律師;(4)不再成立弱勢議題專案。

    五年內完成廿一個分會,離島也有法扶

      法扶創辦過程一波多折,籌備時間僅短短四個月,有預算卻沒有地點和人力,員工只有前秘書長鄭文龍律師、我以及一名同仁,第一位志工是鄭律 師的 夫人。整個創建過程複雜到超出想像,從租場地到業務軟體全都必須遵守政府採購法辦理,我們每天忙到晚上十一點鐘,原本預訂 七月一日 為開幕日,司法院突然要求提早 六月一日 先揭牌,我們認為這種做法不妥當,人員還沒有找齊,幾乎沒有民眾知道法律扶助法和基金會,沒有任何宣傳,如果一開張就沒有人來申請服務,司法院的裡子和面 子都掛不住,這就好像牛肉麵沒有準備好,牛肉麵店就要先開張嗎?

      初期沒有宣傳人員,三個員工懂法律、不懂宣傳,原以為司法院熟悉媒體,會負責宣傳及安排,並邀請總統出席,法扶這邊已經三頭六臂,只剩下幾個禮拜而已,司法 院卻回覆沒辦法幫忙,我們只好自己來學習,聯繫總統辦公室秘書,對方回電總統行程無法配合,這很可惜,當時大選訴訟兩邊對峙,法律扶助是沒有政治性的議 題,是加分的好機會,無論如何一定要邀請到總統親臨揭牌,提高曝光率,後來透過層層關係才終於安排到總統行程。

      司法院的想像是「有法院的地方就要有分院」,全國廿一個分會是一次一起成立,還是分批成立,多有不同意見。由於當時還沒有一個MODEL足供參考,我建議先 在重點城市成立分會,早期台北分會的轄區包括宜蘭、台北、基隆、馬祖桃園和新竹,直到民國九十三年下半年,我遇見一位牧師陪同新竹山上原住民到台北尋求法 律扶助,他們抵達台北分會的單趟車程竟要六小時,這讓我趕緊重新評估是否加快分會成立的速度,從成立時的五個分會,五年內分會已達廿一個。

      司法院與基金會一開始就不同調,不時有來自於官方的刻意刁難,法扶成員多數來於自民間組織,不甚習慣司法院重視表面化的官僚作法。司法院的基本觀念是多給法 扶經費,就會壓縮到司法院的預算,有一次院內的財務單位抱怨預算不足,直接就來電要求「審查嚴格一點」。法扶第一年七月開始只有半年的時間,司法院編列預 算二億多元,年底結算後法扶繳回不少經費;九十四年分會增加,預算還控制在範圍內,九十六年預算開始不足,頭兩、三年法扶編列預算的速度比司法院晚,等到 將預算書送進司法院後,才知道司法院早已編列好預算,卻沒有告知法扶,讓法扶失去參與討論的機會。


    兩次危機,法扶接受公評

      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自由時報刊出「法扶有黑洞‧全民當冤大頭」報導,批評審查程序有黑洞,受扶助人搭乘賓士車來開庭,參與扶助的律師都是業內的老弱殘兵。一 個甫成立的組織存有諸多缺失是必然的,只是媒體報導必須持平中立,不能以偏概全。針對審查程序,我們有自信做得比其他國家有效率,儘管速度快不代表就是 好,我們的審核過程是嚴謹且合理的,經得起外界評斷。

      早期曾爭議是否備齊所有文件始能進入審查階段,後來內部達成共識,如果申請者言之合理,在某種程度上有必要採取信任態度,若在過程中發現受扶助者謊報資力證 明,就立刻終止撤銷。此外,也根據個案的情況斟酌是否需要補件,以受迫害的逃跑外勞為例,身分文件扣押在仲介或老闆手中,如何提出身分或財務證明文件呢, 類似這種情況應當設身處地去想,機動性放寬規定。

      台灣與香港不同,台灣有些個案在補件之前就會先審核通過,之所以這麼做的原因,乃因台灣開庭的時間通常很快,經常來不及準備好開庭資料之前,就被法院通知開 庭,香港還可以有等待期,台灣往往不到兩、三個禮拜就開庭。法扶是服務性團體,若站在弱勢者的實際處境來思考,真正去理解弱勢者,就可以理解審查制度為何 設計彈性化。

      很可惜司法院的想法不是如此,媒體也刻意修理。第一次報導出來,請記者來溝通,備妥所有相關資料,表面上對方似乎聽進去了,沒想到又刊出負面報導。我不以為 然報導出來的內容,生氣打電話給報導的記者,結果對方反罵我說:「你這麼資深的律師修理我這個年輕記者,合理嗎?」我開始去思考面對批評時該採取的態度, 文章固然不合理,畢竟法扶是執行單位,理當受各界監督,有必要學習聆聽不一樣的聲音,隔一年在法扶滿週年時舉辦了首次國內論壇,邀請法官、律師、政府代 表、NGO出席,論調就鎖定在歡迎各界對法扶提出批評。

      另一次危機發生在民國九十五年間總會及分會主管赴英國考察期間,士林地檢署突然帶著轄區警察到北分會進行類似搜索扣押,雖然早有耳聞某檢察官對於扶助律師有 意見,我一度擔心是否審查浮濫或是扶助律師個人出了問題,了解過後,原來檢察官在意的是檢察官是公義的化身、全世界最公正的官署,民眾有檢察官足夠了,何 需扶助律師來多此一舉,不滿法扶增加地檢署的案量,原來地檢署與司法院的態度一模一樣。

      我不理解這為何造成檢察官的不滿,律師本來就是檢察官與民眾訴訟案件之間的橋樑,地檢署挑剔扶助律師顯然毫無根據,如果確實舉證出法扶有缺失的事實,我們欣然且虛心接受,對方沒有理解清楚就貿然扣押文件,做錯了沒有一聲道歉,反過來態度高傲要法扶自己檢討。


    台灣法扶經驗,多國學習借鏡

      台灣所累積出的法律扶助經驗,深獲日本、歐美國家的肯定。考慮到離島民眾也應享受公平的法律權益,澎湖、金門、馬祖分會設置即時視訊設備的貼心服務,提供法 律諮詢服務或是與律師線上討論案情,日本律師看了就很欽佩。法扶幹部出國考察前夕,一定會研讀資料、組讀書會、提列問題,因為我們不想重複詢問資料可讀到 的內容,去英國考察帶回來的成果有律師評鑑制度、law center概念,去日本則學習到call center的法律電話諮詢服務,我們沒有浪費公帑、攜家帶眷去旅遊,具體成效何在,有目共睹。

      台灣法扶也是東南亞國家學習借鏡的對象,六年內舉辦過兩次國際會議,學習到他國好的制度,也邀請還沒有法扶制度的東南亞國家出席,分享民間NGO行動經驗, 東南亞國家的NGO組織是冒著生命危險在做事,相當感人,值得台灣借鏡。聽說去年泰國、菲律賓、印尼等國家受到台灣經驗的影響,已經開始在推動法律扶助法 的立法計畫,民間版本草案均已經出爐,這是台灣值得驕傲的一件事情,這是台灣的感動。依舊可惜的是,司法院認為法扶不是外交部,一再刪減國際會議或出國考 察之預算。

      世界各國的法扶在弱勢議題上從不缺席,台灣的法扶精神亦也如此,採取積極、盡力、主動協助弱勢者的態度,終極目標在徹底解決社會問題,這才是對的方向。當我 們穿上象徵司法正義的袍服時,心中要存有所謂的價值序列,清楚知道什麼是可以要或不可要,價值序列決定了你是怎樣的司法人。人生有很多價值選擇,看到有人 身陷痛苦,如果心中無法同理到對方的痛苦,看到不公平而沒有採取行動,我認為這種人不適合從事司法工作。如果官方是真正有心於法扶,我或許還可以放心,衷 心地期盼法扶不要過於傾向官方作法,而失去了最重要的獨立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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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律扶助

    看見弱勢者的眼淚,所以我在這裡--對法扶之期待與回憶(一)

    口述/台北分會會長林永頌律師
    整理/修淑芬

      民國九十三年法律扶助基金會成立之前,台灣司法界對於「法律扶助」是毫無概念,當時只知道有很多人需要這套法案,卻苦無明確制度來提供協助,我因多次參與弱 勢者訴訟,親眼見證弱勢者站在司法高牆前的無助,確信「法律扶助是應該去做的事情」,遂積極催生法律扶助法,籌備成立基金會,並在接觸日本、香港和英國的 法律扶助制度後,訝異發現這些國家施行時間早已超過50年以上,連鄰近的韓國也比台灣早了20年,台灣實在有必要加緊腳步、迎頭趕上。

      今年四月底我即將卸下台北分會會長一職,回首耕耘了六年的地方,內心激動且有不捨。六年前法扶所有成員在毫無任何實務概念下,一路篳路藍縷,勇往前衝,目標 只有一個:「捍衛司法正義,為弱勢者發聲」,六年來我們一點一滴地建立起各項扶助制度,納入管理經營的思維,一步步地型塑出台灣獨有的法扶精神,寫下台灣 法律扶助史上的第一篇史頁。


    做在弱勢者身上,就是做在上帝身上

      從學生時代起,我堅信要走的法律之路,是以愛和公義的信仰為基礎,相信「做在弱勢者身上,就是做在上帝身上」,我與同為律師的妻子在上帝面前許下這樣的心 願:事務所每一個時期都至少要關心一個弱勢團體。迄今十八年來我們不曾中斷過義務律師的職志,無論是職災勞工、醫療過失、環境公害或死刑冤案,如果沒有與 弱勢者一起並肩作戰過,是不會去省思「身為一名律師,我們對於弱勢者的處境了解有多少?」

      我一直相信法律是可以推動社會改革的工具,而一名「好律師」不應只關心官司輸贏,更應該提撥一部分的時間與金錢,了解台灣的社會問題,與需要扶助的對象並肩 作戰,這是律師應當具備的社會責任。很多夥伴們都知道我之所以加入法扶,是因為「弱勢者的眼淚」深深烙印在我心中。事情發生在民國81年我和妻子剛創辦事 務所之初,當事人的先生在台東工作,不幸發生職災,左手被截肢,手術後傷口感染導致敗血症,醫師疏忽未施打抗生素,明知病人已病危,竟允許病人自行離院回 到板橋住家,結果回家當天即不治死亡,身後遺留三名未滿十歲的年幼小孩。

      這個案件糾結出階級權勢、人際結構、醫醫相護,以及社會底層小市民難以求得真相的無助感。主治醫師是一家教學醫院的分院長,碰巧是我大學好友的伯父,協調過 程中醫院扭曲醫療過程,跋扈認定家屬不過是想「要錢」,只願意以社會救濟名義支付四十萬元,我很氣憤,一個懂的人欺負不懂的人,有能力的人欺負弱勢者,是 不合理的!沒有受過教育的當事人被醫院強勢態度指責,不知怎樣發出抗議,也不知如何生氣,只能淚流滿面,微弱地說著「不是這樣、不是這樣......」

      望著這位無力反駁的媽媽的眼淚,我很難過「真正的弱勢者是連抗議的能力都沒有」。我決定要義務幫忙打官司到底,醫院動用人情來關說,很多人勸誡我退出,說 「剛出來開業,得罪這麼大的醫院好嗎?」,我在乎的是被害人的內心痛苦,有沒有被看見?帶著三個小孩的寡婦,沒有受過教育,不識字帶來的自卑和焦慮,是讓 她每開一次庭就是一場煎熬,這些痛苦是沒有陪伴在弱勢者身旁不會理解到的。

      最後雙方達成和解、醫院賠償三百五十萬元,儘管金額不高,可是當事人如釋重負的表情,令人欣慰,卻也五味雜陳,因為弱勢者的痛苦是難以表達的,對她來說,終 於討回公道、可以不用再出庭了,但對我來說,這個案子讓我更加證明身為律師的意義和價值,促使我日後在參與法律扶助時,內心始終有一股力量,義無反顧地往 前推進。


    台灣法扶經驗傳承,需要累積更多感人故事

      台灣的法律扶助,是什麼?除了幫助弱勢者打官司之外,法扶基金會還可以做些什麼?成立之前、之後,很多人這樣問過我。單純幫弱勢者打官司是不夠的,因為弱勢 者的問題有些是因為制度不健全造成的,於是研擬各國扶助律師的作法,其中日本律師的經驗是相當值得台灣律師借鏡學習的。

      日本律師協助弱勢者打官司是兼進行社會改革運動。以樂生療養院人權案為例,日本義務律師團原本只是協助日本漢生病患向政府求償,不料知道得愈多,愈了解日本 政府政策不當,受害者還包含海外殖民地如台灣、韓國等,因而激起他們的正義之心,決定為人權受迫害的病患做點事。從九州開始來自日本各地,共有九十位律師 願意幫助漢生病患爭取賠償,光是台灣就有十多位日本律師參與,前後到台灣七次,一一訪談台灣病患,安排赴日出庭、參加聲援大會、發表連署與聲明。

      日本律師具有敏銳的社會觀察能力,當看到重複出現同樣處境的弱勢者,馬上有意識開始去發掘是什麼樣的制度性問題引發的社會群體現象。日本律師非常懂得運用各 種策略,鼓勵漢生病人在法庭上說出歷歷在目的血淚故事,震撼了日本法庭,打破法官既定觀念,那絕對不是律師在那邊辯證因果關係可以達成的;而在法庭外,於 不妨礙司法的前提下,日本律師擅長發動各式各樣的聲援運動,在一審官司打贏後,想盡辦法說服首相點頭不上訴,儘管這種作法在台灣會惹來干預司法的責備。

      卡債問題亦是如此,日本律師早在三十年前就看見日本卡債問題惡化嚴重,主動站出來,這群律師組織被害人組成卡債自救會,在各地成立分會,透過全國性社會運動 來聲援弱勢者,他們協助個案進入訴訟,讓法官確實了解卡債族的真實處境,促使政府修改銀行利息上限109%的不合理制度。透過無數次的個案、運動和訴訟的 運作,日本律師非常懂得如何運用策略來說服法官,促使政府修改或制定法條。

      我很佩服日本願意將官司勝訴所獲得賠償金額成立人權訴訟基金,以此做為人權案件的律師前金,如果案子打輸了、無須還錢,贏了就提撥相對比率作為回饋金。這讓 我很感動,台灣即使沒有創意,也可以從中模仿複製開始,台灣律師的能力並不差,我決定從美商RCA工廠污染案開始,與受害者取得決議,若官司打贏了,將提 撥一部分基金做為台灣第一個協助公害事件訴訟基金。

      在日本兩萬名律師當中,高達兩成、也就是四千名律師是願意長期幫助弱勢者改善環境條件,反觀台灣則約不超過三十位。日本律師不僅想要幫助個案打贏官司,還企 圖改變制度,日本律師的訓練相當清楚,他們看得見個案背後的制度性問題,積極參與改變制度的各項作為,這樣的熱情讓人難以忘懷。

      日本事務所的規模多是小規模,卻可以互相串連起來,實在太厲害了。在日本,卡債當事人、律師、NGO組織是一起參與這個社會議題,讓人看見的是傳承。我曾經 請教過卡債義務律師木村達也,六十五歲的他有哪些期待?他的希望是傳承,他以自身經驗來證明「當律師足可以溫飽」,除了好好經營自己的律師事務所,年輕律 師也應該奉獻出時間在有意義的事情上,如果能夠投注關懷在社會改革,人生將會非常充實。

      民國九十六年法扶基金會成立卡債律師團,卡債族也成立聯盟、自救會,初期雙方合作關係非常鬆散,日本律師聽到台灣消息後主動來分享經驗,這十一位律師來自日 本不同地區,各個年齡層的律師都有,他們特意到國外來見習台灣法官認為「沒有營養的東西」。日本律師一個議題可以做三十年,連續二十九年每年舉辦卡債全國 性會議,隨著社會變化設定不同主題,與時精進地討論,甚至發表論文報告,逼到日本政府不得不解決卡債問題。

      日本律師的熱情,令人刮目相看。傳承是需要有感動的,日本律師以一種傳教的態度,傳承知識和經驗,也傳承熱情。相對地,台灣律師的傳承明顯不足,原因在願意 做得人少,公共事務參與的深度不夠深也不夠久,沒有累積出足夠的經驗來傳承,畢竟要先累積出感人的生命,才能去感動其他人一起參與。我相信如果基金會做得 好的話,藉由建置各樣扶助制度,是可以讓很多律師了解到弱勢者處境,了解自己的社會,投入NGO服務,進而改變律師生態。基金會存在有很多的可能性,只是 需要時間,如果有承諾,持之以恆,相信會有好的結果。


    是群體,就有力量改變社會

      在基金會耕耘了六年,於不捨中離去,頗有「壯志未酬身先死、長使英雄淚滿襟」的感慨,這裡曾經是我的理想與奮鬥目標,處處充滿了感情,離別前夕的心情卻是悲 觀的。在可預見的將來,基金會好比一座費盡心血搭建出來的沙灘城堡,因為根基不夠深,風浪一吹來,城堡的一部分會不會被摧毀?推動中的各項制度以及服務品 質能夠持續下去嗎?受扶助者能否繼續獲得不打折的專業服務?

      我並非強調基金會沒有了我,組織就無法運作,如果是這樣的話,那代表我經營成效太差了,之所以擔心乃在基金會此刻正處在我預料中最壞的情況,問題發生必有遠 因和近因,而繼任者是否足夠了解弱勢者的需求和處境,也是我所憂心的。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是讓基金會受到重創的近因,我們去研習英國的法律扶助案件,卡債 案件就占英國法扶民事案件的第一名,日本更高達百分之七十五的比例,台灣法扶幫助卡債案件會是不對的嗎?

      良法美意本應該廣為民眾所知,弱勢者資訊取得不易,仍然有很多人不知道有法扶基金會,所以我們透過各種管道來宣傳、與NGO組織合作,目的在讓更多需要者知 道政府的美意,這是NGO的精神。司法院到底在想什麼?可惜司法院不懂法律扶助的真義,強力介入基金會的人事及制度,想法停留在不想增加法院負擔、害怕基 金會業務量增加影響到司法院預算的層次而已。

      回顧這短短六年之內,基金會參與過非常多的重大事件,我期待基金會可以發揮廣大的功能,對社會有所貢獻。雖然無法在開頭之初就預期到結果,也不知道何時會結 束,但我相信只要是對的事情,即便必須犧牲一點時間和金錢,只要熱情不變,遇到挫折不放棄,在法扶裡,我們不是孤獨的,我們是一個群體,就有力量可以改變 我們的社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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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律扶助

    台灣檢警調第一次偵訊律師陪同之現況與改革

    壹.相關之法律規定:

    一、刑事訴訟法第27條之規定:
    (一)民國71年之前起訴後被告才得選任辯護人
    (二)民國71年之後改為隨時可以選任辯護人,包括警調偵訊階段
    二、刑事訴訟法第245條之規定:
    (一)民國71年修改後之刑訴第245條第二項規定,辯護人得於檢警訊問涉嫌者時在場,並得陳述意見
    (二)第245條第二項但書規定,如有事實足認律師在場有湮滅、偽造、變造證據、勾串供犯、證人或影響偵查秩序者,得限制或禁止之
    (三)第245條第二項所謂之「在場」及「陳述意見」是否包括涉嫌者諮詢辯護人之權利,辯護人札記之權利,辯護人對於違法偵訊異議之權利及閱覽涉嫌者筆錄及
      要求更正之權利,並不明確
    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之規定
    (一)第101條第二項規定:法官為羈押裁定前訊問被告時,檢察官得到場陳述聲請羈押之理由及提出必要之證據
    (二)第101條第三項規定:法官應將羈押理由所依據之事實,告知被告及辯護人,並記載於筆錄
    (三)前述規定,對於辯護人有無權利於法官訊問被告之前得知檢方聲請羈押之理由及證據,被告有無於法官訊問被告,詢問辯護人之權利,辯護人有無在場及陳述意見
      之權利,均不明確

    貳.實際運作:
    一、警調第一次偵訊階段:
    (一)是否告知涉嫌者可以選任辯護人:
    1.筆錄已印好權利告知,事實上可能沒告知
    2.警方縱使告知,或涉嫌者縱使要求選任辯護人,警方也常以沒有必要或沒有效果,以阻礙涉嫌者選任辯護人
    (二)涉嫌者選任辯護人之可能性:
    1.大部分涉嫌者不認識律師
    2.縱使有認識的律師,於突然被逮捕、拘提或臨時被通知到警調之情形,尤其是下班時間,通常聯繫不到律師
    3.縱使聯繫到律師,律師不見得有空來陪偵
    4.律師縱使有空陪偵,偵訊時間如果較長,律師常常無法全程陪偵
    (三)涉嫌者在偵訊前可否詢問到場之律師
    1.涉嫌者縱使要求選任辯護人,警局通常不待律師到場,即開始偵訊,甚至偵訊一段時間,才讓涉嫌者聯繫律師
    2.律師到場,警調通常不允許涉嫌者詢問律師任何問題
    (四)偵訊時律師真的能在場嗎?
    1.警調常以刑訴245Ⅱ但書(影響偵訊)或其他理由,要求律師離開偵訊現場,看錄影或坐到遠距離位置
    2.警調也常於律師在場時,不進行偵訊,律師有事離席時,才開始偵訊
    (五)律師可以札記訊問過程嗎?
    警調通常允許律師可以札記訊問過程,但少數警調會阻止
    (六)律師對於違法訊問可否異議?
    1.警調訊問中,通常不允許律師講話,更遑論違法訊問之異議
    2.律師通常為避免衝突,如果警調訊問之違法並不嚴重,通常不敢提出異議
    3.律師縱使提出異議,警調通常不會改變訊問方式,甚至會以影響偵訊為由,要求律師離開
    (七)涉嫌者筆錄簽名者,律師可否閱覽筆錄或要求
    更正:
    1.警調常以偵查不公開為由,不允許律師閱覽涉嫌者之筆錄,即要求涉嫌者簽名
    2.律師縱使閱覽筆錄,如果筆錄記載不實或重要供述漏未記載,警調通常也不願更正筆錄
    二、檢察官複訊階段:
    (一)檢方通知會告知涉嫌者可以選任辯護人
    (二)但涉嫌者選任辯護人之困難同一(二)
    (三)涉嫌者通常無法在偵訊前詢問律師,理由同一
    (四)檢方複訊,律師在場通常沒有問題
    (五)檢方複訊,律師通常可以札記
    (六)檢方複訊,律師通常有陳述意見之機會,但對於檢方違法偵訊提出異議,並要求改變之可能性不高
    (七)檢方複訊,律師閱覽筆錄可能性高,但時間有限,易要求檢方更正筆錄
    三、檢警調違法取得涉嫌者自白之態樣
    (一)刑求逼供:電擊、灌水、毆打等
    (二)文攻武嚇:
    1.謾罵侮辱涉嫌者
    2.以羈押恐嚇涉嫌者
    3.恐嚇將偵辦涉嫌者之家屬
    4.以自白即可沒事或即可回家詐騙涉嫌者
    5.將責任推給上級或他人即可沒事詐騙涉嫌者
    6.以其他共犯已自白欺騙涉嫌者
    7.以不實或容易混淆之資料欺騙涉嫌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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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律扶助

    『總經理治國』一書重點與讀後心得

    壹 企業領導特質與精神
    一公務員特性與經營企業精神
    (一)公務員特性與心態
    1公務員特性就是把輿論與責任看得比成果來得重要。
    2 公務員心態就是不顧事情的必要性,只滿足於分辨是否符合現有規定或規則,並給予『許可』的心態。
    反思:1 在司法院的影響下,法扶總會同仁有無公務員特質與精神?
            2 各分會同仁在總會規定下,有無公務員特質與精神?
    (二)企業經營精神
    1 就是從小處尋找可行性,抱著正面的態度堅持下去的精神。若能加上積極的服務精神,就更完美。尤其售前服務比售後服務更加重要,在顧客爆發不滿提出要
     求前,就要先接  近顧客。
    2 全力迎擊,將百分之十的可能性變成百之百。
    3 只要有可行性,就算要試一百次也要不斷嘗試,所謂經營之心就是在顧客提出要求前,早一步滿足顧客所需之精神  ,只要有心,自然會找得到辦法。
    4 與其擔心失敗而什麼都不做,不如抱著肯定積極的心態堅持去試,反而可以獲得更大的成果和意義。
    反思:1 法扶有多少比例的同仁擁有企業經營的精神,面對困難仍抱持正面積極的心態?
              2 法扶的客戶是誰?我們是否體會售前服務比售後服務重要?
    貳 決策力
    一 有明確的願景,才能制訂決策,斷然實施,此乃制訂決策時不可不可或缺的要件。重要的是,願景必須反映當時的典範。無法反映時代要求的願景,絕對無
     法吸引任何人的參 與及熱情,為此,必須以冷靜的頭腦掌握住時代的脈動。
    二 領導者必須與成員共享願景,成功的領導力,是能讓成員為了願景而熱情貢獻的能力,為達這個目的,必須設法讓成員將領導者的目標當成自己的目標。
    三 為了正確的決策,必須仔細思考問題。然而把握時機,斷然下定決心也是很重要的。簡化問題並斷然下定正確決策的決策力,才是我們必備的重要能力之
     一。
    四 面對決策的困難,越是難判斷,就越不需要專注於外在因素,而是要專注於問題本身。專注於問題本身的話,決策將變得格外容易。
    反思:1 法扶的願景是什麼?時代對法扶的要求是什麼?
              2 法扶的同仁有無共享法扶的願景?法扶的願景有無引起同仁的熱情與參與?
              3 法扶的各級主管有無把握時機,斷然做出決策?
              4 法扶面對決策的困難,是否專注於問題本身,或是考慮外在因素?
    參 執行力(反向思考尋找突破)
    一 執行長型的人
      執行長型的人,就是遭遇困難不氣餒,發揮執行力,設法突破的人。就是思考模式不僵硬,以彈性開放之思考模式,克服困難的人。就是不陷入抽象的目標
     之中,而是執行可以實現目標的人。
    二 為了成功的完成挑戰需具備的重要特質之一,就是執行力。每當重要時刻,我們制訂決策並開始執行。一個組織的領導者,縱使在艱困的情況下也應率先突
     破困難,勇往直前。
    三 所謂的執行力更是面臨困難時必備的特質。僵化的思考只會讓自己更深陷於困難之中,而具備彈性思考方式的領導者則會改變思維,創造新的突破。越是面
     臨困難,越是要發揮彈性思考的威力。
    反思:1 法扶的各級主管面臨困難,是否不氣餒,率先突破困難,勇往直前?
              2 法扶面臨困難時,是以僵硬的思考模式,或以彈性開放之思考模式?
              3 法扶的各級主管,是否會陷入抽象的目標之中,或執行可以實現的目標?
    肆 突破危機
    一 危機就是機會,將危機導向成功。
    二 在困難的狀況下,執行長應制定決策並督促屬下,執行長此時不是大隊長,也不是中隊長,而應是小隊長,職員不願向前的情況會經常發生,執行長此時應
     該親自帶頭『向前衝』,絕不能只是自己在一旁袖手旁觀,叫屬下往前衝。如此的作法既不能建立領導者的權威,又無法在領導者與成員之間形成信任。
    三 突破障礙也是有原則的,不論情況多麼困難,絕不輕易妥協。輕易妥協將會壞事,此時該做的應是尋找事情終極解決方案,當然,有取有捨是協商的本質,
     但是連原則都不顧的取捨是難以達成的,因此應該在不動搖根本的原則下進行協商。
    四 突破障礙時,不該採用容易的解決方法,而要尋求根本的解決之道,這種方式就算一時辛苦,也將散發出長遠的光芒。
    反思:1 面臨困難狀況時,法扶各級主管是否成為親自帶頭『向前衝』的小隊長?還是袖手旁觀,叫屬下往前衝?
              2 法扶為了突破障礙而妥協,有無堅持根本原則?或不顧原則輕易妥協?
              3 法扶為突破障礙時,是採取容易解決的方法,獲尋找根本解決之道?
    伍 領導與授權
    一 領導力的成功在於『實踐』,想成為偉大的領導者,就必須能撼動成員的心。領導者對其成員,必須賦予使命,授權,並使其專注於目標。另要更進一步致
     力於撼動成員的心,而非他們的頭腦與身體。不論任何形式,都應帶給成員感動,而他們把自己奉獻給目標。
    二 感動,並非來自充滿絢爛願景或華麗詞藻的話語,而來自於領導者的實踐力。知道如何將成員的心合而為一,以及使不同的人對同一個目標投注心力,具備
     這種領導能力,將使組織重生為自行活動的強力生命體。
    三 為了充分達到授權,要將人才擺在成長動力的中心,並誘發他做出善意的合作與競爭。
    四 與成員共享願景,組織必成為強大的組織,成員共享願景,將使自己與組織合而為一,兩者合而為一的程度越緊密,則成員對組織投注之心力越多。因為對
     成員來說,組織不在只是賺錢的手段,而是實現自我的地方。因此,領導者將願景傳到成員心裡至為重要。當然,願景必須是具體可行的。
    反思:1 法扶各級主管是否能撼動成員的心,賦予成員使命,授權,並使成員集中於目標?
              2 法扶領導者是否因其實踐力而帶給成員感動?是否能使不同成員對於法扶同一目標投注心力?
              3 法扶有無充分授權?有無使成員為善意的合作及競爭?
              4 法扶各級主管是否與成員分享願景?法扶的願景是否具體可行?
              5 法扶成員的願景是否與法扶的願景緊密結合?法扶成員是否認為法扶只是賺錢的工具,或是實現自我的地方?
    陸 人才(人就是希望)
    一 自始至終信任負責人,是人才管理的重要原則。世界上沒有人是完美的,任何人都可能出錯,做錯事就換負責人的話,誰都無法依照信念做事。
    二 人事就是所有事,為了達到成果,領導者必須讓人才得以適才適所。
    三 執行長最終需透過人才完成願景。因此在完成願景上,人才的安排與管理就特別重要。為了達成目標,就應創造出讓成員得以發揮能力的條件。簡言之,依
     照明確的目標所產生的任務交給適當的人,就是完成願景的核心所在。
    四 如果想完成願景,則必須活化組織與系統並調整制度,同時必須創造使組織既富彈性又具韌性的特有文化。但是,所有的事物最後都是由人完成,不重視人
     ,則無法具備系統與文化。然而,重視人,並非只是依賴有能力之人才。有能力之人才所達到之成果必須輔以制度並使其系統化,如此組織才能得到持續性
     得成果。
    五 人才管理的另一要素,就是善用專家群,尤其必須在官僚組織中提升事情之專業性。善用專家群提高效率當然也給現有職員帶來刺激。除此之外,還採取積
     極活用內部專家的策略,將經驗與知識豐富的一職等官員調整為政策輔佐官。
    反思:1 法扶的領者是否信任各級幹部及成員?有無給他們依信念而做錯事的空間?
              2 法扶有無將人才適才適所?有無依明確的目標所產生的任務交給適當的人?
              3 法扶是否重視人才?有無活化組織及系統並建立制度?是否創造既負彈性又具韌性的文化?
              4 法扶有無善用外部的專家群?活用內部的專家?
    柒 溝通與會議
    一 我很珍惜將會議當成業務報告的大好機會。因此,我不會把每週會議當成形式的工作。而是當作決定政策的工作。
    二 活用會議並且簡化決策的優點是,可以縮短要經過部門負責人,中間管理者,職員的決策過程。在每週會議上決定的事情就可做為決策。然而,將會議當成
     決策工具是有條件的。在會議中必須針對議題充分討論才行,這樣能收集完整的意見。因此,我主持的每週會議並不是客客氣氣的會議,而是經常出現臉紅
     脖子粗的大聲討論場面。
    三 開會如果只是聽高官演講,或是進行形式的報告,當然要縮短。然而,若善用會議的正面特質,事情便可以改觀,會議最大特點就是熱烈討論,各種意見彼
     此相撞,激發出更好的意見與想法。因此,必須故意創造討論的情境。
    四 對大家都同意得事情,故意綁手綁腳,提出不同的意見,就是善用會議,即溝通管道的本質。
    反思:1 法扶的各項會議是否只是高官演講或形式報告?或是熱烈討論,激發出更好的意見與想法?
              2 法扶的各項會議是否做為決策的工具?
    捌 競爭(組織成長的原動力)
    一 若要強化力量,最重要的就是賦予成員適當的動機,並激發成員自動自發的貢獻。賦予成員動機的方法有二大類,一是競爭,另一是獎賞。
    二 所有組織都是經由彼此之間的競爭而發展,沒有競爭的組織會變得怠惰,因而導致退步,競爭是所有領域的發展原動力。
    三 當然,合作的重要性不亞於競爭。組織之間競爭過度,反而會出現反效果。過於合作,就有可能招來不負責與閒散。簡言之,競爭與合作是平衡組織運作之雙
     翼。競爭與合作二者適當的調和,組織才能夠有所發展。
    四 工作性質不明確,我並不直接交給某個部門辦理,而是期待有部門出面表示自願接手,以此誘導部門彼此競爭。
    五 如果只是強求競爭,若是無法自動自發,將缺乏效果。必須知道該如何製造競爭的氣氛,也就是說,必須賦予動機。
    反思:1 法扶有無賦予成員適當的動機,競爭或獎賞?
              2 法扶的成員是否適度的合作,是否適度的競爭?二者是否適當的調和?
    玖 革新(讓員工自動自發改變)
    一 若說自己帶頭,熱烈的改變企業是『報時的行為』,那使成員自行改變,就可以比喻為『製造時鐘的行為』。
    二 強制性方法可以產生及時且確實的改變,但也可能產生強烈的反彈。反之,自律性方法產生的反彈小,但會有花費許多時間與費用的風險。
    三 若是企業或組織處與危機狀態或陷於過度惰性之中,使用強制性方法即屬必然。然而,企業或組織的狀況若非如此急迫,即使會增加時間與費用,採用自律性
     方法也不錯,因為重要的是讓成員自己感受到改變的必要性
    四 要讓成員瞭解革新的必要性,最重要的是建立與成員之間的信任。當然,信任並非一天二天便可形成,而是在敞開胸懷,通情合理的與成員相處的過程當中,
     一點一滴累積起來的。
    五 企業心態的核心,就是挑戰者的精神。所謂挑戰者精神,指的就是不滿於過去且積極改變的精神,處於困難的狀況也不放棄的精神,以及具備以成果為中心思
     考並為結果負責的精神。
    六 以成果為中心的思考,指的就是領導者應該具備非常冷靜的現實觀。所謂挑戰者就是應將私人情感擺一旁,優先考慮成員的生產力與成果價值。這種作法多少
     顯得有些冷酷,但在組織關係中,就應熟悉這種思考方式。
    七 執行長所思考的價值,『是什麼』固然重要,但更重要的是如何使組織『感染』到這件事,當成員一個個都變成挑戰者時,組織才能完成持續性的改變。
    反思:1 法扶要求改變或改革時,在那些場合應採用自律性方法?在那些場合應採用強制性方法?
              2 法扶應如何使成員自覺需要改變或改革?
              3 法扶各級主管是否與成員建立信任關係?
              4 法扶成員有無企業心態?有無挑戰者精神?
              5 法扶總會評鑑分會,法扶各級主管考評成員是否優先考慮生產力及成果價值,而將私人感情擺一旁?
    拾 放眼世界
    一 首爾市並不是與地方都市,而是必須與世界都市競爭。
    二 公務員要改變想法,最有效手段就是教育,例如推動負責公務員的外國進修計畫,以及在各種教育機會要強調的不是從裡向外看,而是從外往裡看,以及不以供
     給者為主,而是以需要者為主的行政服務。
    反思:1 法扶並不是與各級政府的法律服務比較,法扶是否有決心與世界先進國家的法扶競爭?
              2 法扶成員是否從裡向外看,或是從外往裡看?是否以供給者為主,或是以需要者為主?
    拾壹 雙向溝通(打造無牆組織)
     一 要影響他人行動時,可用的方法有命令,協商,說服等三大類,應依狀況使用不同的方式,在不同時刻發揮不同的力量。
    二 命令是強迫性的方式,可能會引起反效果。而協商,因為基本上要讓對方有所得,所以不得不形成對立的立場。反觀說服沒有反效果,能得到有生產力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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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律扶助

    攜家帶眷出國考察

      公務員如果有機會拿公帑出國考察,是一個難得的機會,一方面考察先進國家進步的經驗,有助於公務的推動與提升,一方面出國透透氣,增廣見聞。但是有些公務員卻不喜歡與長官一起出國考察,原因何在?因為名為出國考察,卻大部分時間在旅遊,隨便拿些資料,回國後編撰出國考察報告的重擔就落在下屬的身上。
          2006年6月我與太太跟團前往北歐旅遊,倘佯於冰島著名的藍色潟湖溫泉,耳邊傳來京片子的對話,抬頭一看,四個五十多歲的中國人也在泡溫泉,更衣時依其穿著判斷應該是中國的高幹,我心中納悶,中國也有潟湖而需要高幹來冰島考察嗎?
          隔天上午我們到達間歇泉的景點,欣賞從地面瞬間噴出十多公尺沸騰的溫泉,好不壯觀。中午在附近餐廳用餐,又遇到前一日的中國高幹,他們跟眷屬正在享用高級套餐。北歐旅遊團費每人不下新台幣20萬元,這些高幹如果以考察之名攜家帶眷出國旅遊,回國如何報銷?
                 接下來我們轉往挪威,一覽壯觀綺麗的峽灣,令人驚嘆。在遊艇上,來自中國久居挪威的當地導遊與我們的領隊聊天時,表示她雖是中國人卻不很喜歡帶中國團,因為中國人出國不排隊,不衛生,不守秩序,讓她很沒面子。而讓她更難過的是這些高幹攜家帶眷出國旅遊玩樂,以考察之名報公帑外,還要旅行社將團費以少報多,賺取差價,擺明了吃定政府。
                我們領隊轉述時說,台灣的公務員出國考察有時也有類似的情形,只是沒有那麼惡劣。我借機會跟同團的人分享,法律扶助基金會是政府編預算的基金會,我參加法律扶助基金會出國考察行程,不但出發前要非常用心準備,抵達當地更要認真考察研究不敢鬆懈,回國後除了每人撰寫報告外,也努力開會探討如何將考察的心得轉化成可用的政策。我知道台灣確實有部分公務員假考察之名出國旅遊,但我心中期盼台灣可以跟中國不一樣。
               從北歐回國後不久,法扶基金會剛到任的秘書長問我下半年計畫去英國及澳洲考察,董事是否適合參加?我表示董事會決定政策,董事出國考察,可以制定有前瞻性的政策。數日後,法扶基金會同事告訴我,秘書長在董事會建議攜家帶眷出國考察,我非常生氣打電話告訴秘書長,「不論何人出國考察如果攜家帶眷,準備挨告」,我實在無法接受台灣跟中國一樣,我更無法容忍法扶基金會的領導者沒有以身作則。
               為了確保法扶的精神,我跟法扶同事說,務必將出國的考察行程排滿,讓想要攜家帶眷藉機旅遊的人覺得索然無味而打退堂鼓。2006年10月法扶考察團到達英國,週一至週五上午9時至下午6時排滿行程,每天最後一個拜會結束踏出會議室,太陽早已西下。我簡單吃個晚餐,回到旅館又趕緊閱讀當天取得的資料,並準備明天拜會要發問的問題。因為時差的關係,晚上9時就累到睡著,隔天4時多又起床繼續準備。
               考察行程的其中二天我們在英國法律服務委員會學習,他們都為我們安排很好的講師,我們很認真聽講,也鍥而不捨問了不少問題,每個時段常常時間不夠用,他們對我們的認真用心一再肯定。對外國人而言,我們就是代表台灣,這種認真用心的精神就是台灣的精神,也是法扶的精神,我一直認為認真用心是一種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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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律扶助

    我為何參與法律扶助工作---當事人的眼淚與心聲

    前台北分會會長 林永頌律師93.6
                 週日午后,在天主教堂地下室,我第一次看到傷心痛苦的她,在熱忱義工劉醫師的陪同下,她告訴我她先生因工作不慎,右手小指第一節受傷,經送醫後截肢,住院期間可能感染,家屬一再要求醫師處理,主治醫師卻疏未注射抗生素,導致罹患敗血症,病危時醫院仍准許她先生自外地搭機返家,回家當日即不治死亡。義工劉醫師告訴我那家醫院確有過失。
      在會議室內,醫院的副院長告訴我們主治醫師沒有過失,卻拒絕說明我方存證信函的各項質疑,也無法回答義工 劉 醫師當面的問題,當院方扭曲醫療的過程時,她和她的姊姊、姊夫只靦腆地表示「不是這樣」,人都死了,他們連生氣、爭執都不會,看到她臉龐流著眼淚,院方代表淘淘不絕,我非常憤怒,院方表示只能以社會救濟的名義支出四十萬元,這金額連喪葬費用都不夠,我想我非告醫師不可。
      第二天我得知主治醫師是我好朋友的伯父,我告訴她,請她斟酌,數日後,她說他們家人決定請我打官司,他們相信我。自訴狀送達後,我的朋友和他父親來找我,請我放棄這個案件,我說她有三個小孩,十歲、七歲、三歲,除非院方提出可以說服人之報告證 明主治 醫師沒有過失,否則我不可能背叛孤兒寡婦對我的信任,好友的父親說:「你剛開業,得罪大醫院好嗎?」我還記得他小鳥展翅的手勢,我說:「我是靠上帝吃飯,不是靠大醫院吃飯」,他說:「你要什麼?」我說:「除非你讓她先生活起來,否則你的哥哥要賠償」。
      每次開庭,她都很焦慮,她常常問今天開庭要不要寫字,原來她不識字,只會簽自己的名字,自訴人比被告還緊張。我 和我 太太施律師一起辦這個案件,一晚晚禱時,我太太問我:「鑑定結果會如何?」我說:「妳認為呢?」她說:「一定醫醫相護」,我說:「不會,上帝一定會照顧孤兒寡婦」,隔日她閱完卷,從板橋地院打電話給我,非常高興地表示:「鑑定結果主治醫師有過失」,我跟她開玩笑:「妳高興什麼?我們是義務的,勝訴又沒錢可以拿。」其實我們內心都非常高興,因為我們的當事人不用再焦慮了,他們也可以獲得合理的賠償,這比一審十萬元的酬金還有價值。
      後來雙方和解,當事人獲得三百五十萬元的賠償,她帶紅包和水果來事務所表達謝意,我跟她說:「水果留下來我們吃,紅包妳拿回去,這是妳和小孩的生活費和教育費,我沒任何要求,只有一個期待,我希望妳或妳的下一代如果有能力時,去幫助無法回報妳的人」。
      那天我看到她的表情,和在法庭很不一樣,她不再那麼焦慮,不再那麼痛苦,雖然先生死了,總討回一點公道。當下,我 和我 太太都感受到當律師的價值和意義。
      我 和我 太太開業前四、五年,我們義務接辦了數十件職災勞工的訴訟,他們燒傷的臉孔和截肢的肢體,令人觸目驚心,至今仍深刻留在我的腦海裡,他們心酸的血淚故事,例如找不到工作、無法獲得賠償、太太離家出走等,依然歷歷在目。數十件職災訴訟已經是我們事務所將近三分之一的案件,我們無力再接新案,但每年因職業災害而死亡、殘廢、受傷的人高達二萬多人,我們竭盡所能,也只能幫助極少數的人,這個遺憾一直在我心中。
      民國八十七年我在板橋地院和鄭文龍律師相識,他載我回台北的途中,我們分享了協助弱勢者打官司的經驗,決定一起推動法律扶助法。我們不滿意官方只決議應制定法律扶助法,卻沒有行動,此後台北律師公會、台灣人權促進會和民間司改會組成法律扶助法推動小組,參考英國、德國、美國及日本等國家的法律扶助制度,斟酌我國國情,經過數十次的會議完成民間版草案,法務部及司法院參考民間版本,邀請學者專家及民間代表於民國八十九年完成官方版草案,並經立法院九十二年十二月廿三日三讀通過,鄭律師和我均參與官方版的草擬及國會的遊說,立法完成後,本以為大功告成,沒想到司法院邀鄭律師擔任法律扶助基金會秘書長,邀我擔任台北分會會長,個人覺得力量有限,難免充滿壓力,但是回想無資力的當事人,他們的血淚,他們身心的痛苦,只有期許自己更加努力,願藉著法律扶助工作,為台灣建立平等社會的過程盡一份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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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律扶助

    法律扶助讓人生變得不一樣

       大部分的律師都對「律師」這個工作從一而終,改行者不多,如何在這個人生唯一的選擇中擴展視野,讓生命更豐美,可能是正在汲汲營營捧讀律法準備應試的準律師們,還沒來得及思考的問題,甚至許多人認為通過考試,就幾乎等於擁有美好的未來,其實未必。

      一手推動成立法扶、司改會等組織,而且長期參與弱勢法律扶助的林永頌律師認為,新進律師在通過律師特考取得律師資格,並實習六個月之後,才是律師生涯的開始,之後有人在原來的指導律師事務所中繼續受雇,有人另外找老闆,有人很勇敢的合夥開業了,有人則轉任法官、檢察官,也有人選擇出國深造。不管做怎麼樣的選擇,他認為半年的實習其實不夠,年輕律師最好先選擇一家不錯的事務所受雇一段時間,以獲得資深律師的指導,傳承律師倫理、訴訟技巧、溝通技巧之後,對未來的執業方向一定會有所體悟。

      一般新進律師都會面臨兩個問題,一、如何學好當律師的技巧?二、是不是還堅持原來的理想?或只是做一個法匠就好?

      針對這兩個問題,林永頌認為目前台灣律師參與法律服務或社會改革工的十分有限,主要是因為左派意識在法律系、律師界並不普遍,雖然已經有少數律師在從事婦女、勞工、環保、原住民等弱勢團體的服務,但大部分律師與社工、社會改革者的距離很遙遠,但在有些國家則不一樣,例如日本,據說有兩成的律師涉入相關的工作,甚至在政府尚未成立法扶機構時,就已經自組法扶組織,他認為這與日本法律系師生較關心相關議題有關。

      在學生時代做過法律服務工作,對人格的提升有很大的幫助,過去台灣律師在學生時代有類似經驗的不在少數,只是學生的經驗有限,能提供的協助十分有限,如果由律師來做這些工作,一定能做得更好。可是為什麼沒有更多的律師投入社會福務的工作呢?自執業以來,林永頌便經常思考這個問題。

      他原來在台灣知名的萬國法律事務所服務四年,那裡有很好的環境讓他磨練成為一位技巧純熟的律師。當1992年他考慮與同樣擔任律師工作的妻子施淑貞一起開業時,兩人便經常討論未來的經營模式,結論是每一個階段至少要關心一個弱勢團體或弱勢議題,於是,夫妻兩一方面忙於自己的事務所,以賺取生活所需,另一方面忙於義務法律服務,只是義務服務的工作就佔了兩人六、七成的時間。

      在創業的第一階段,林永頌協助的是談不成合解、得不到賠償的職災勞工打官司,高達數十件,從中他深刻體驗到勞工受到職業災害後重殘,找不到工作的身心創傷。同時,也關懷勵馨基金會,夫妻倆都擔任過董事,並推動「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治條例」的立法,以及卡債族、冤獄案件的法律協助。經過多年經驗,他發現應該同時由制度面著手,才能跨大救援的範圍,以杜絕弱勢者被凌霸的問題,同時他認為法官、律師也必須改革,所以又參與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的籌備,並擔任過執行長一職。1998年進而推動法律扶助基金會的設置,終於2003成立,期間參與了草擬法案、遊說立法等工作,並擔任台北分會會長,這些全都是無給職的工作。

      法扶會成立之後,請了許多專任律師及行政律師,讓弱勢者只要透過基金會就能得到協助,在法扶任職的律師雖有酬金,但比一般事務所要少,雖不是完全義務,但卻可以讓更多律師有條件得以加入,的確有效的擴大服務範圍,讓年輕律師增加實踐社會正義的機會。

      林永頌認為這些都是律師應該做的事情,在法律扶助的過程中,律師其實可以獲得更寬廣的學習機會,並重新認識社會,深刻的了解人性,看到這些人的境遇也會激起自己的感恩之心,進而透過各種管道、方法去協助他們,同時也從中了解到許多弱勢者不只是沒人服務,也沒有足夠資源可以瞭解相關議題。

      林永頌經常和年輕律師談到未來執業方向的問題,他說,不管未來要做怎樣的選擇,只要認真就會做出口碑,也不管是收費的或義務的案件,每一位當事人都可能成為口碑相傳的媒介。其實,在事務所能學的東西十分有限,在為別人服務或從事改革運動的同時,可從中學得新的技巧,因為社會服務、法律服務隨時都要面對新的議題、新的挑戰,例如開記者會,為冤案的死刑家屬拉白布條、為了改革而上街遊行,為了立法而上立法院、行政機關遊說,以及協調溝通、帶領組織工作等,隨時都隨著時代議題的改變,而做不一樣的工作,這些都是非常具有挑戰性的過程。

      在台灣目前這個環境永遠不必擔心找不到議題可以關心,弱勢者或NGO團體需要的協助非常多面,有一般救援工作,也有法律協助的工作,可是曾經有新進律師對林永頌說,他打電話去問某個NGO是否需要法律服務,但對方說不用。林永頌建議年輕的律師,應該表明擔任義工的意願,不管是婦女、勞工、環保、殘障、老人等社福單位,都需要義工,只要依照自己的興趣專長,選擇一個單位長期投入,從基層做起,不要在乎職位,自然而然就有機會展現自己的法律專長,或與社會改革者合作,就能增強社會進步的力量,就怕沾醬油式的碰碰就走了,對彼此都沒益處。

      從事社會服務工作不能期待過高,因為現實與理想的落差其實很大,加上社會改革都不具備公權力,對抗的對象又經常是具備公權力的官僚體系,因此經常都是在挫敗中堅持前進。在這過程中,會看到社會上許多不合理、不公平的現象,也會發現NGO團體所做的工作都是補破網的工作,困難重重,尤其在台灣政黨沒有左右之分,政治人物及一般人對於弱勢的關心不足的狀況下,各項救援工作推動起來都倍感艱辛,挫折感時而有之,有時候真的需要調適,所以需要一顆企而不捨的心,而且不計得失全力以赴,同時在不斷的失敗與小成功之中,慢慢累積成果,一旦法案通過,或官司勝訴,那種成就感以及當事者的感激,並不是金錢報酬所能衡量的;這些成功則是集體的成功,並不是個人的成功。

      對於想投入這個領域的律師該做什麼準備呢?林永頌建議新手律師要先把律師的基本工練好,例如寫書狀、溝通技巧、開庭等等訴訟程序,都要做到很熟悉,不然幫不來,尤其弱勢者通常知識水平比較低,或處境比較差,保持證據的能力比較弱,例如外勞可能會有語言的問題,甚至連護照都被雇主或仲介強制保管,一旦受到職災,老闆又不願講真話,這就非常棘手了。

      參與不同領域亦需充實不同的專業,例如勞工議題要瞭解勞動勞基法,環保議題要對生態問題熟悉,婦女議題則必需對兩性、婚姻心裡協談的技巧有所掌握,此外,與其相關的專業,如職業病、弱勢的處境、全球暖化等等,都要自己找資料閱讀,或與專業人士、NGO成員們一起研討分享。

      例如有一回林永頌接受工殤協會的邀請參加九份旅遊,當時協會的理事長是一位因為工作傷害而雙手截肢的重殘者,竟然可以開車載他上山,這讓林永頌更加理解工殤者的處境以及他們的心態、想法。

      至於律師該克服什麼問題呢?林永頌表示,最可怕的是太過堅持純粹邏輯,而不去實際瞭解弱勢者的處境。例如遇上卡債來尋求協助時,便懷疑其處境的真實性?如果能多接觸當事人,參與相關活動、演講、書籍,一定會有所收穫,而且更加理解他們的處境。

      在為卡債族服務時,有件事讓林永頌十分感動且難以忘懷。當時有位來自日本的木村律師親自來台灣關心瞭解,他在日本做卡債議題的關懷已經三十年了,他所發起的救援組織已經從七個律師擴展到數百位,並將被害人組織起來,當舉辦被害人年度會議時,竟可召集二千人參與,經過多年的努力,終於在2000年修法成功。在一次談話中,林永頌問他:「您今年已經64歲了,未來還有什麼計畫呢?」這位老律師說:「我期待有更多的機會能與年輕律師對話,讓他們知道人生也可以這樣過,告訴他們律師也可以幫助更多的人。」

      林永頌在在強調,不管是個人的扶助或加入NGO組織,都是從默默無聞開始做起,不要妄想得到多大的名利,一時的成功固然值得欣喜,不成功也要繼續堅持,只要投入就會對弱勢議題更加瞭解,並得以吸收更多律師加入,最後不但能夠修法成功,還能跨國界的關心境外之事,這就是這類律師的影響力之一。

      不過,想要追求更高的地位、收入,可能無法從中實現,因為這種工作總是付出得多,但金錢的收入沒辦法等同於一般律師,但為了生活,還是要找到兩者兼顧的方式。以林永頌而言,夫妻倆從來沒有捨棄自己的事務所,所接的案件在控制之下不會影響到義務服務的工作。如果是在事務所或公司受雇的律師,一定會變得更忙,那就得控制時間,讓工作更有效率。

      目前台灣除法律扶助基金會有專任律師之外,大多數的NGO組織都沒有足夠的資金招聘專職的律師,如果想要進入法扶擔任專職律師辦案,或擔任行政律師負責品質控管、推廣規劃等任務,大多需要二年以上的資歷,至於待遇,比一般上班族好,只求溫飽沒問題,但不可能賺大錢。

      在法扶擔任專職律師需要經常與各個NGO密切合作,例如人口販運議題與婦女救援基金會有密切的接觸,勞工議題則請勞工團體來參與,總之,都是跟一群有理想的人在一起工作,彼此理念一致,分別貢獻不同的專業,即使意見紛歧也比較容易得到共識,這是非常有意思且有意義的工作,也是一件能夠讓人持續成長的工作,很值得年輕律師一起投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