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權

我參與勵馨反雛妓運動的觀察

口述/林永頌 勵馨基金會前董事 採訪整理/劉淑婉
  我認為當年推動「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的立法過程與完成立法,不僅塑造國內反雛妓運動的里程碑,勵馨在爭取人權和兩性平權的角色和功能上也歷經重大轉折。經由這項立法,勵馨由早年從事幕後服務為主的功能,走向幕前,以倡導議題為主,化被動為主動,對勵馨的發展來說是一大轉捩點。

  關於雛妓問題,民國七十五年左右,個人經教會中教友提到而略有所知,但沒有什麼參與,頂多捐錢表示關懷而已,不過當時社會上對雛妓議題已有相當多的討論。民國七十七年退伍後開始踏入社會工作,不久,時任勵馨執行長的梁望惠詢問我願否擔任基金會的顧問,提供法律的諮詢,我想自己可以盡點力,一口允諾。後來陸續擔任兩屆董事,一直到因全心投入法律扶助基金會的事務,無暇他顧,才逐漸淡出勵馨的工作。

  老實說,自己最初參與勵馨的程度並不深,但擔任顧問期間有件事印象深刻。

  曾經有一名遭亂倫的少女要上法庭,基金會的同工請我陪同支持。與少女接觸的過程中明顯感受到她對我的抗拒和敵意,主要因為我是男性。這件事讓我驚訝地發現,原來像這種遭遇重大不幸的人,對他人的關心是充滿不信任的,懷有高度的戒心與防衛心,因為這個人可能成為下一個販賣、利用她的人,她們對愛的感受與一般人是很不同的。當年的耶誕節,在勵馨中途之家再度遇到這名少女,女孩改變不少,對人的防備心不再那麼強,自己很受感動,體會到勵馨的力量,以及對這些不幸少女的重要性。

  對勵馨投入較多是從決定推動「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最初草擬時該法稱為「雛妓防治法」)開始的。

  援助雛妓多年下來,大家發現許多關鍵問題還是未解決,一方面是刑法對賣掉自己女兒的父母、老鴇、人口販子或嫖客等加害雛妓者沒有處罰的規定,要不就是處罰太輕,難收遏阻之效;另一方面,兒童福利法和少年福利法欠缺對雛妓安置保護的規定,雛妓防治的教育宣導也付之闕如,這些都需要一部專門的法律解決。

  現今回想,當年推動立法時,自己未曾有過草擬任何法律的經驗,專業知識不足,大夥憑著全是一股熱誠和衝勁。同時,為讓議題持續受到關注,擴大社會的認同,當時策略上我們很清楚地將「反雛妓」定位為一項運動,法律是其中的工具,立法通過,是運動;通不過,也是運動,立法只是手段。

  草擬法案時,有一個核心觀念一直縈繞自己的心頭。有人說雛妓是自願的,自己同意從娼的;但我常自問,也問周遭的人:「那麼小的年紀有能力自願嗎?有能力同意嗎?那樣的年紀能算同意嗎?」這根本是人權的問題,不只關乎兩性平權議題而已,凡此都驅動著我們大步向前,積極推動立法。

  立法過程中,印象中當時較熱心支持的立委有林志嘉、趙永清和謝啟大等人,期間歷經無數的修改和討論,猶記得草案從初稿到最後版本敲定,差不多有近百次的修正。另外,行政機關罕見地未提出對案的做法,對我們來說也是一項挑戰,因為我們無從得知行政機關真正的想法,表面上表態支持,但實際上真的如此嗎?這些都曾是我們的疑惑,但透過運動的推展,不斷經由輿論對其施壓,使其表態,策略奏效。

  較特別的是,已故立委盧修一初始持反對的立場,質疑是否會有執法過當致侵犯人權的爭議。這點讓當時的我很失望,也很不解,畢竟盧修一頗受人敬重,倡議人權不遺餘力。如今回想起來,持平而論,盧修一的疑慮是有其道理的,法律不能只從單一面向考量,需要考慮各方面和各角度才適當。但當時大家的做法就是,想盡辦法要把所有雛妓的問題都透過法律來解決。

  當年「反雛妓運動」的策略定位是成功的,不但讓「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在短短幾年內完成立法,打破一般立法時程總是冗長拖延的慣例;同時,勵馨藉由此歷程順利轉型,由單純後勤收容的單位,轉變為服務與倡導議題並重的社會運動組織。

  勵馨在中途之家的階段,為保護少女,最好是愈少人知道愈好,不敢對外張揚。轉型以倡導議題為訴求時,要引起社會的關注和認同,勵馨就需要站出來,讓愈多人認識愈好。於是那時召開很多的公聽會,舉辦許多突破以往作法的宣導活動,經由媒體不斷向社會大聲倡議,透過輿論向國會和行政機關施壓,讓他們感受到不做不行的壓力。推動「反雛妓運動」的那個階段,勵馨可說扮演了主導角色。

  除了勵馨階段任務和角色定位的轉變外,當時還有一個觀念上的改變很重要,即雛妓是受害者,不是製造社會問題的人。
  在第一階段中途之家時期,即便是教會中投入救援雛妓者,多多少少都有一種想法和情結,即認為這些被救援的少女是骯髒的、是製造社會問題的人。這對教徒來說是很大的矛盾,大家會疑惑為何教會要幫助那些很髒的人呢?所以我在擔任第一任董事時,在董事會成員間明顯感受到大家的矛盾與困惑,而且彌漫著一種「所做的事是無法對社會說出口」的為難、尷尬氣氛。

  但是透過反雛妓運動與推動立法,向社會高分貝發聲後,整個觀念徹底被顛覆,看待雛妓的角度由原先認定她們是「製造社會問題的人」轉為「被害人」,是弱勢者,該被譴責和處罰的是人口販子等加害人,導正社會原有錯誤的觀念和刻板印象。我覺得這是很重要的轉折,讓運動與立法的推動更具說服力、更有力量。

  二十年來,勵馨走過以服務為導向的階段,也歷經倡導議題的社會運動歷程,各建其功。我知道現今不少非政府組織(NGO)需要靠政府的補助才能經營,愈做愈大後,原本該批評政府的漸不敢發聲,勵馨可能沒有這樣的問題,但這是目前國內NGO普遍的困境。

  其實,政府看得到做不到的地方仍很多,該講的還是要講,倡議並非對立,倡議與服務間是可以併行的。我期許勵馨未來繼續扮演服務的角色之餘,不要忘記發揮倡導議題的功能,批判的精神仍要在,要在服務與倡議間取得平衡,發揮影響力。(林永頌律師,曾擔任勵馨法律顧問,1991-1999年間擔任勵馨董事,參與「雛妓防治法」草擬,現為法律扶助基金會台北分會會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