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扶助

法扶六年難忘的幾件事--對法扶的期待與回憶(二)-法律扶助-LY

口述/前台北分會會長 林永頌律師
整理/修淑芬

   四月底許多協助與關心弱勢者的NGO團體共同組成「守護法扶聯盟」,希望法律扶助基金會(以下簡稱法扶)繼續秉持與弱勢同在的精神,不畏司法院的干預壓力, 推展法律扶助工作。法扶要面對出資的司法院、出力的律師以及關心弱勢者的NGO,三者如何維持平衡,是非常重要的。守護法扶聯盟接下來將拜會第三屆董事 會,彙整國內NGO的意見,針對修法、預算、申訴平台等項目,與新任董事長及秘書長溝通。

  法扶六年來與國內NGO團體合作良好,其中最重要的兩大指標是專職律師的制度,以及參與多項弱勢者專案、議題及重大案件(如RCA工廠污染、越南勞工集體性 侵害、中石化污染、樂生療養院、人口販運等)。法扶成立專職律師的目的,不是為了去幫助一般性個案,否則就與扶助律師沒有差別,專職律師的重要職責在解決 個案背後所呈現出的制度性問題,進而推動制度的合理改革,減少結構性問題下產生的受害者、被犧牲者,這是法扶對於專職律師的期待。

  而今卸下重擔固然輕鬆,同仁們詢問我往後會不會參與扶助律師,一切端看機會而定了,此刻的心情交雜著輕鬆、快樂、不捨及擔心。這六年來我天天過得很開心,此 生能有機會與比自己年輕、有熱情的夥伴一同共事,我珍惜萬分,那不是金錢可以取代的,這是一種責任的付出,這種精神誠可貴。

  有 一位24歲越南籍女勞工朋友,發生職災左手被截肢,工廠老闆沒有幫她投保勞健保,隻身來台灣認真工作,,年紀輕輕遭遇如此,她憤慨轉而投入援助受迫害、被 性侵害的外勞。在訴訟過程中同仁告訴我,她計畫回越南報考法律系,將來要幫自己同胞打官司,回去後她真的努力考上了河內大學,四年學費要台幣八萬元,台北 分會同仁主動號召募款到六萬元,同仁們的義舉不正就是法扶所強調的精神!

  現在我很擔心這種精神在不久的將來會消失,主要是官僚體系有不同期待,尤甚第二屆董事會得罪了司法院之後,處境越加艱難。法扶精神將會消逝到何種程度,各界 可以觀察四個指標的變化:(1)審查是否趨於嚴格;(2)積極主動協助弱勢者的態度是否改變;(3)取消專職律師;(4)不再成立弱勢議題專案。

五年內完成廿一個分會,離島也有法扶

  法扶創辦過程一波多折,籌備時間僅短短四個月,有預算卻沒有地點和人力,員工只有前秘書長鄭文龍律師、我以及一名同仁,第一位志工是鄭律 師的 夫人。整個創建過程複雜到超出想像,從租場地到業務軟體全都必須遵守政府採購法辦理,我們每天忙到晚上十一點鐘,原本預訂 七月一日 為開幕日,司法院突然要求提早 六月一日 先揭牌,我們認為這種做法不妥當,人員還沒有找齊,幾乎沒有民眾知道法律扶助法和基金會,沒有任何宣傳,如果一開張就沒有人來申請服務,司法院的裡子和面 子都掛不住,這就好像牛肉麵沒有準備好,牛肉麵店就要先開張嗎?

  初期沒有宣傳人員,三個員工懂法律、不懂宣傳,原以為司法院熟悉媒體,會負責宣傳及安排,並邀請總統出席,法扶這邊已經三頭六臂,只剩下幾個禮拜而已,司法 院卻回覆沒辦法幫忙,我們只好自己來學習,聯繫總統辦公室秘書,對方回電總統行程無法配合,這很可惜,當時大選訴訟兩邊對峙,法律扶助是沒有政治性的議 題,是加分的好機會,無論如何一定要邀請到總統親臨揭牌,提高曝光率,後來透過層層關係才終於安排到總統行程。

  司法院的想像是「有法院的地方就要有分院」,全國廿一個分會是一次一起成立,還是分批成立,多有不同意見。由於當時還沒有一個MODEL足供參考,我建議先 在重點城市成立分會,早期台北分會的轄區包括宜蘭、台北、基隆、馬祖桃園和新竹,直到民國九十三年下半年,我遇見一位牧師陪同新竹山上原住民到台北尋求法 律扶助,他們抵達台北分會的單趟車程竟要六小時,這讓我趕緊重新評估是否加快分會成立的速度,從成立時的五個分會,五年內分會已達廿一個。

  司法院與基金會一開始就不同調,不時有來自於官方的刻意刁難,法扶成員多數來於自民間組織,不甚習慣司法院重視表面化的官僚作法。司法院的基本觀念是多給法 扶經費,就會壓縮到司法院的預算,有一次院內的財務單位抱怨預算不足,直接就來電要求「審查嚴格一點」。法扶第一年七月開始只有半年的時間,司法院編列預 算二億多元,年底結算後法扶繳回不少經費;九十四年分會增加,預算還控制在範圍內,九十六年預算開始不足,頭兩、三年法扶編列預算的速度比司法院晚,等到 將預算書送進司法院後,才知道司法院早已編列好預算,卻沒有告知法扶,讓法扶失去參與討論的機會。


兩次危機,法扶接受公評

  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自由時報刊出「法扶有黑洞全民當冤大頭」報導,批評審查程序有黑洞,受扶助人搭乘賓士車來開庭,參與扶助的律師都是業內的老弱殘兵。一 個甫成立的組織存有諸多缺失是必然的,只是媒體報導必須持平中立,不能以偏概全。針對審查程序,我們有自信做得比其他國家有效率,儘管速度快不代表就是 好,我們的審核過程是嚴謹且合理的,經得起外界評斷。

  早期曾爭議是否備齊所有文件始能進入審查階段,後來內部達成共識,如果申請者言之合理,在某種程度上有必要採取信任態度,若在過程中發現受扶助者謊報資力證 明,就立刻終止撤銷。此外,也根據個案的情況斟酌是否需要補件,以受迫害的逃跑外勞為例,身分文件扣押在仲介或老闆手中,如何提出身分或財務證明文件呢, 類似這種情況應當設身處地去想,機動性放寬規定。

  台灣與香港不同,台灣有些個案在補件之前就會先審核通過,之所以這麼做的原因,乃因台灣開庭的時間通常很快,經常來不及準備好開庭資料之前,就被法院通知開 庭,香港還可以有等待期,台灣往往不到兩、三個禮拜就開庭。法扶是服務性團體,若站在弱勢者的實際處境來思考,真正去理解弱勢者,就可以理解審查制度為何 設計彈性化。

  很可惜司法院的想法不是如此,媒體也刻意修理。第一次報導出來,請記者來溝通,備妥所有相關資料,表面上對方似乎聽進去了,沒想到又刊出負面報導。我不以為 然報導出來的內容,生氣打電話給報導的記者,結果對方反罵我說:「你這麼資深的律師修理我這個年輕記者,合理嗎?」我開始去思考面對批評時該採取的態度, 文章固然不合理,畢竟法扶是執行單位,理當受各界監督,有必要學習聆聽不一樣的聲音,隔一年在法扶滿週年時舉辦了首次國內論壇,邀請法官、律師、政府代 表、NGO出席,論調就鎖定在歡迎各界對法扶提出批評。

  另一次危機發生在民國九十五年間總會及分會主管赴英國考察期間,士林地檢署突然帶著轄區警察到北分會進行類似搜索扣押,雖然早有耳聞某檢察官對於扶助律師有 意見,我一度擔心是否審查浮濫或是扶助律師個人出了問題,了解過後,原來檢察官在意的是檢察官是公義的化身、全世界最公正的官署,民眾有檢察官足夠了,何 需扶助律師來多此一舉,不滿法扶增加地檢署的案量,原來地檢署與司法院的態度一模一樣。

  我不理解這為何造成檢察官的不滿,律師本來就是檢察官與民眾訴訟案件之間的橋樑,地檢署挑剔扶助律師顯然毫無根據,如果確實舉證出法扶有缺失的事實,我們欣然且虛心接受,對方沒有理解清楚就貿然扣押文件,做錯了沒有一聲道歉,反過來態度高傲要法扶自己檢討。


台灣法扶經驗,多國學習借鏡

  台灣所累積出的法律扶助經驗,深獲日本、歐美國家的肯定。考慮到離島民眾也應享受公平的法律權益,澎湖、金門、馬祖分會設置即時視訊設備的貼心服務,提供法 律諮詢服務或是與律師線上討論案情,日本律師看了就很欽佩。法扶幹部出國考察前夕,一定會研讀資料、組讀書會、提列問題,因為我們不想重複詢問資料可讀到 的內容,去英國考察帶回來的成果有律師評鑑制度、law center概念,去日本則學習到call center的法律電話諮詢服務,我們沒有浪費公帑、攜家帶眷去旅遊,具體成效何在,有目共睹。

  台灣法扶也是東南亞國家學習借鏡的對象,六年內舉辦過兩次國際會議,學習到他國好的制度,也邀請還沒有法扶制度的東南亞國家出席,分享民間NGO行動經驗, 東南亞國家的NGO組織是冒著生命危險在做事,相當感人,值得台灣借鏡。聽說去年泰國、菲律賓、印尼等國家受到台灣經驗的影響,已經開始在推動法律扶助法 的立法計畫,民間版本草案均已經出爐,這是台灣值得驕傲的一件事情,這是台灣的感動。依舊可惜的是,司法院認為法扶不是外交部,一再刪減國際會議或出國考 察之預算。

  世界各國的法扶在弱勢議題上從不缺席,台灣的法扶精神亦也如此,採取積極、盡力、主動協助弱勢者的態度,終極目標在徹底解決社會問題,這才是對的方向。當我 們穿上象徵司法正義的袍服時,心中要存有所謂的價值序列,清楚知道什麼是可以要或不可要,價值序列決定了你是怎樣的司法人。人生有很多價值選擇,看到有人 身陷痛苦,如果心中無法同理到對方的痛苦,看到不公平而沒有採取行動,我認為這種人不適合從事司法工作。如果官方是真正有心於法扶,我或許還可以放心,衷 心地期盼法扶不要過於傾向官方作法,而失去了最重要的獨立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