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扶助

我為何參與法律扶助工作---當事人的眼淚與心聲

前台北分會會長 林永頌律師93.6
             週日午后,在天主教堂地下室,我第一次看到傷心痛苦的她,在熱忱義工劉醫師的陪同下,她告訴我她先生因工作不慎,右手小指第一節受傷,經送醫後截肢,住院期間可能感染,家屬一再要求醫師處理,主治醫師卻疏未注射抗生素,導致罹患敗血症,病危時醫院仍准許她先生自外地搭機返家,回家當日即不治死亡。義工劉醫師告訴我那家醫院確有過失。
  在會議室內,醫院的副院長告訴我們主治醫師沒有過失,卻拒絕說明我方存證信函的各項質疑,也無法回答義工 醫師當面的問題,當院方扭曲醫療的過程時,她和她的姊姊、姊夫只靦腆地表示「不是這樣」,人都死了,他們連生氣、爭執都不會,看到她臉龐流著眼淚,院方代表淘淘不絕,我非常憤怒,院方表示只能以社會救濟的名義支出四十萬元,這金額連喪葬費用都不夠,我想我非告醫師不可。
  第二天我得知主治醫師是我好朋友的伯父,我告訴她,請她斟酌,數日後,她說他們家人決定請我打官司,他們相信我。自訴狀送達後,我的朋友和他父親來找我,請我放棄這個案件,我說她有三個小孩,十歲、七歲、三歲,除非院方提出可以說服人之報告證 明主治 醫師沒有過失,否則我不可能背叛孤兒寡婦對我的信任,好友的父親說:「你剛開業,得罪大醫院好嗎?」我還記得他小鳥展翅的手勢,我說:「我是靠上帝吃飯,不是靠大醫院吃飯」,他說:「你要什麼?」我說:「除非你讓她先生活起來,否則你的哥哥要賠償」。
  每次開庭,她都很焦慮,她常常問今天開庭要不要寫字,原來她不識字,只會簽自己的名字,自訴人比被告還緊張。我 和我 太太施律師一起辦這個案件,一晚晚禱時,我太太問我:「鑑定結果會如何?」我說:「妳認為呢?」她說:「一定醫醫相護」,我說:「不會,上帝一定會照顧孤兒寡婦」,隔日她閱完卷,從板橋地院打電話給我,非常高興地表示:「鑑定結果主治醫師有過失」,我跟她開玩笑:「妳高興什麼?我們是義務的,勝訴又沒錢可以拿。」其實我們內心都非常高興,因為我們的當事人不用再焦慮了,他們也可以獲得合理的賠償,這比一審十萬元的酬金還有價值。
  後來雙方和解,當事人獲得三百五十萬元的賠償,她帶紅包和水果來事務所表達謝意,我跟她說:「水果留下來我們吃,紅包妳拿回去,這是妳和小孩的生活費和教育費,我沒任何要求,只有一個期待,我希望妳或妳的下一代如果有能力時,去幫助無法回報妳的人」。
  那天我看到她的表情,和在法庭很不一樣,她不再那麼焦慮,不再那麼痛苦,雖然先生死了,總討回一點公道。當下,我 和我 太太都感受到當律師的價值和意義。
  我 和我 太太開業前四、五年,我們義務接辦了數十件職災勞工的訴訟,他們燒傷的臉孔和截肢的肢體,令人觸目驚心,至今仍深刻留在我的腦海裡,他們心酸的血淚故事,例如找不到工作、無法獲得賠償、太太離家出走等,依然歷歷在目。數十件職災訴訟已經是我們事務所將近三分之一的案件,我們無力再接新案,但每年因職業災害而死亡、殘廢、受傷的人高達二萬多人,我們竭盡所能,也只能幫助極少數的人,這個遺憾一直在我心中。
  民國八十七年我在板橋地院和鄭文龍律師相識,他載我回台北的途中,我們分享了協助弱勢者打官司的經驗,決定一起推動法律扶助法。我們不滿意官方只決議應制定法律扶助法,卻沒有行動,此後台北律師公會、台灣人權促進會和民間司改會組成法律扶助法推動小組,參考英國、德國、美國及日本等國家的法律扶助制度,斟酌我國國情,經過數十次的會議完成民間版草案,法務部及司法院參考民間版本,邀請學者專家及民間代表於民國八十九年完成官方版草案,並經立法院九十二年十二月廿三日三讀通過,鄭律師和我均參與官方版的草擬及國會的遊說,立法完成後,本以為大功告成,沒想到司法院邀鄭律師擔任法律扶助基金會秘書長,邀我擔任台北分會會長,個人覺得力量有限,難免充滿壓力,但是回想無資力的當事人,他們的血淚,他們身心的痛苦,只有期許自己更加努力,願藉著法律扶助工作,為台灣建立平等社會的過程盡一份心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