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扶助

台灣檢警調第一次偵訊律師陪同之現況與改革

.相關之法律規定:

一、刑事訴訟法第27條之規定:
()民國71年之前起訴後被告才得選任辯護人
()民國71年之後改為隨時可以選任辯護人,包括警調偵訊階段
二、刑事訴訟法第245條之規定:
()民國71年修改後之刑訴第245條第二項規定,護人得於檢警訊問涉嫌者時在場,並得陳述意見
()245條第二項但書規定,如有事實足認律師在場有湮滅、偽造、變造證據、勾串供犯、證人或影響偵查秩序者,得限制或禁止之
()245條第二項所謂之「在場」及「陳述意見」是否包括涉嫌者諮詢辯護人之權利,辯護人札記之權利,辯護人對於違法偵訊異議之權利及閱覽涉嫌者筆錄及
  要求更正之權利
,並不明確

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之規定
()101條第二項規定:法官為羈押裁定前訊問被告時,檢察官得到場陳述聲請羈押之理由及提出必要之證據
()101條第三項規定:法官應將羈押理由所依據之事實,告知被告及辯護人,並記載於筆錄
()前述規定,對於辯護人有無權利於法官訊問被告之前得知檢方聲請羈押之理由及證據,被告有無於法官訊問被告,詢問辯護人之權利,辯護人有無在場及陳述意見
  之權利
,均不明確


.實際運作:
一、警調第一次偵訊階段:
()是否告知涉嫌者可以選任辯護人:
1.筆錄已印好權利告知,事實上可能沒告知
2.警方縱使告知,或涉嫌者縱使要求選任辯護,警方也常以沒有必要或沒有效果,以阻礙涉嫌者選任辯護人
()涉嫌者選任辯護人之可能性:
1.大部分涉嫌者不認識律師
2.縱使有認識的律師,於突然被逮捕、拘提或臨時被通知到警調之情形,尤其是下班時間,常聯繫不到律師
3.縱使聯繫到律師,律師不見得有空來陪偵
4.律師縱使有空陪偵,偵訊時間如果較長,律師常常無法全程陪偵
()涉嫌者在偵訊前可否詢問到場之律師
1.涉嫌者縱使要求選任辯護人,警局通常不待律師到場,即開始偵訊,甚至偵訊一段時間,才讓涉嫌者聯繫律師
2.律師到場,警調通常不允許涉嫌者詢問律師任何問題
()偵訊時律師真的能在場嗎?
1.警調常以刑訴245但書(影響偵訊)或其他理,要求律師離開偵訊現場,看錄影或坐到遠距離位置
2.警調也常於律師在場時,不進行偵訊,律師有事離席時,才開始偵訊
()律師可以札記訊問過程嗎?
警調通常允許律師可以札記訊問過程,但少數警調會阻止
()律師對於違法訊問可否異議?
1.警調訊問中,通常不允許律師講話,更遑論違法訊問之異議
2.律師通常為避免衝突,如果警調訊問之違法並不嚴重,通常不敢提出異議
3.律師縱使提出異議,警調通常不會改變訊問方式,甚至會以影響偵訊為由,要求律師離開
()涉嫌者筆錄簽名者,律師可否閱覽筆錄或要求
更正:
1.警調常以偵查不公開為由,不允許律師閱覽涉嫌者之筆錄,即要求涉嫌者簽名
2.律師縱使閱覽筆錄,如果筆錄記載不實或重要供述漏未記載,警調通常也不願更正筆錄
二、檢察官複訊階段:
()檢方通知會告知涉嫌者可以選任辯護人
()但涉嫌者選任辯護人之困難同一()
()涉嫌者通常無法在偵訊前詢問律師,理由同一
()檢方複訊,律師在場通常沒有問題
()檢方複訊,律師通常可以札記
()檢方複訊,律師通常有陳述意見之機會,但對於檢方違法偵訊提出異議,並要求改變之可能性不高
()檢方複訊,律師閱覽筆錄可能性高,但時間有限,易要求檢方更正筆錄
三、檢警調違法取得涉嫌者自白之態樣
()刑求逼供:電擊、灌水、毆打等
()文攻武嚇:
1.謾罵侮辱涉嫌者
2.以羈押恐嚇涉嫌者
3.恐嚇將偵辦涉嫌者之家屬
4.以自白即可沒事或即可回家詐騙涉嫌者
5.將責任推給上級或他人即可沒事詐騙涉嫌者
6.以其他共犯已自白欺騙涉嫌者
7.以不實或容易混淆之資料欺騙涉嫌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