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改革

誰來當法官?

(林永頌律師、施淑貞律師 合著)
  一個人一旦被選任為法官,其影響不止於當代數十年中具體個案能否獲得正義裁判而已。對於能否建立司法之威信、奠定正義公平之根基,乃至重整人民對正義價值之信念等,皆仰賴每一位法官之具體裁判累積而成。因此,誰來當法官?亦即法官的來源、養成議題就成為法官法最根本的重心。
  官職司審判,平亭曲直,平紛止爭,肩負現實公義之大任,以人有限之智能行近乎神之判斷,非但須具備深厚之法學素養,邏輯推理能力,更要有客觀公正廉潔之操守及時代之前瞻力,法官之職權如此重要,一個人一旦被選任為法官,其影響不止於當代數十年中具體個案能否獲得正義裁判而已。然而,誰來當法官?亦即法官的來源,法官的養成議題仍法官法草案中必須善加規範的重點。
  於現行制度下,法官多由司法官特考產生後經司法官或由檢察官轉任訓練而來,雖然司法人員人事條例第九條規定,執行律師職務三年以上及講授主要科目之教授、副教授等可擔任法官,但因律師及教授等必先具有公務員任用資格之限制,使得經由此管道擔任法官之律師,教授少之又少;最近司法院雖然通過司法人員人事條例修正案,將律師轉任司法官應具有薦任職任用資格之限制取消,但律師欲轉任法官,一律要參加司法官訓練,年資不予列計,對於執業年資較久之律師恐難有吸引力。
  官方版的法官法草案對於法官來源略而不提。針對此一重要議題,民間版法官法草案採行法官來源多元化原則,分別就地方法院、高等法院之法官與最高法院法官、行政法院評事、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委員之來源規範:
高等、地方法院法官之來源(參見草案第四條第一項):
來源有五,即
司法考試及格,經司法研習及格者
執行檢察官職務五年以上者
執行律師業務五年以上者
大學或學院法律系教授、副教授三年或助理教授、講師五年,講授法律科目,有法律專門著作者
具專門技術或專門知識者。

依民間版法官法草案之規定,除打破法官來源侷限於司法官考試及格者之現行制度,取消律師及教授具有公務人員資格始能被任用為法官之限制,解決法官過於年輕之弊端外,又對於審判實務上事實之認定常牽涉法律以外其他專門技術,而我國法律系設於大學部,法律系畢業者,對於法律以外之領域並不熟悉之情況,草案中特別規定,具有專門技術或專門知識者,亦可被遴選為法官(資格標準,審核程序及研習,另以法律定之),以協助一些需要專門技術或專門知識的案件,如專利等。
再者,現行制度下,地方法院法官實任兩年以上才有資格擔任高等法院法官(參見司法人員人事案例第九條、第十一條之一)如此區分地方法院及高等法院法官,徒增司法官僚氣息,而且,為加強事實審,應讓經驗豐富的資深法官,擔任地院的法官,提升裁判品質,提高人民的信賴,減少上訴,才是正本清源之道,因此,民間版法官法草案規定地方法院與高等法院之法官資格並無不同。
最高法院法官、行政法院評事或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委員之來源(參見草案第四條第二項):
來源有五,即
實任法官滿十五年者
執行檢察官職務滿二十年者
執行律師業務滿二十年者
擔任教授副教授滿十五年者
具專門技術或專門知識者

最高法院為法律審,亦是終審,相當重要。目前最高等法院法官均是由曾任高院法官及高檢察署檢察官者選拔擔任,由於數十年來擔任司法人員,法律見解易趨於保守,與社會脈動脫節,而依現行司法人員人事條例之規定,教授雖可擔任最高法院法官,但須具有簡任職公務員任用資格,導至此規定形同虛設,因此民間版法官法草案規定最高法院法官得從具有豐富經驗的律師及飽學的教授遴選之,以減縮最高法院判決與人民的距離,同時將進步的法學帶入最高法院判決中。
值得特別注意者,民間版法官法草案,無論地方法院、高等法院、最高法院之法官,或行政法院評事、公懲會委員之產生,均由司法院設法官遴選委員會掌理(參草案第六條、七條)。法官任用是否得當,是裁判品質能否提昇,司法改革能否成功的重要關鍵。現行法官之任用,由司法行政決定,民間版法官法草案為提昇決定法官任用之委員會之層級及確保其超然性,於第七條規定,司法院法官遴選委員會由委員十七人組成,其中法官五人,檢察官三人,律師三人,法律學者三人,社會公正人士三人。由司法院長提出,經立法院同意後任命之。委員任期為二年,得連任一次。
為避免僅有職業法官之審判,可能拘泥於其法學上之認知,對社會之法律情感體認不足,民間版法官法草案特別就特定類型案件,譬如少年案件、家事事件、勞工案件、專利案件及重大型刑事案件實施參審,由平民與職業法官共同參與審判,以提昇人民對司法的信賴(參見草案第一0二條至一0五條),國民參審之程序則另以法律規定之。
如前所述,地方法院及高等法院之法官的來源,有一部分是司法人員考試及格經研習後,經遴選委員會遴選產生。現行司法人員考試是採法官、檢察官與律師考試分別舉行。
法曹一元化
民間版法官法草案採法曹一元化,也就是司法人員,包括法官、檢察官、律師三者同一考試,同一研習。司法人員考試及格者,應進入司法人員研習所研習兩年,研習期滿,由研習員填寫願意擔任法官、檢察官及律師之志願,由司法院法官遴選委員會遴選者才可擔任候補法官,其於依其志願擔任檢察官及律師。
草案一方面擴大法官來源,一方面為確保法官之素質,於研習期間及候補期間規定淘汰不適任者之制度(參草案第九條)於研習期滿選擇擔任檢察官或律師者,經執業五年後得申請擔任法官,經司法院法官遴選委員會審定合格,亦得擔任法官。因為之前業已研習,不必再進入司法人員研習所研習,直接擔任候補法官即可。至於在法曹一元化實施前業已執業之律師,及教授,副教授等,因未曾接受司法人員之研習,對於審判實務及裁判書類等較陌生,於擔任候補法官前,有職前研習之必要,研習期間為半年,其中分發至各法院實習之期間不得短於四個月(參草案第十條)。
司法人員研習後,直接擔任法官者,須候補法官五年(前三年任法官助理,第四年任簡易訴訟法官及合議庭陪席法、第五年任簡易訴訟法官及合議設庭之陪習法官、受命法官)之後始成為終身職法官。於擔任檢察官五年後再遴選擔任法官者,須候補法官兩年(第一年任簡易訴訟法官及合議庭陪席法官,第二年任簡易訴訟法官及合議庭陪席法官、受命法)之後成為終身職法官。至於律師轉任法官,則區分法曹一元化實施前及實施後;實施後之律師已經本草案研習二年者,於執行律師業務五年後,被遴選為法官者,須候補兩年(擔任職務與檢察官轉任法官同),兩年後成為終身職法官。而實施前未經研習兩年之律師及教授、副教授,經遴選為法官,須研習半年,候補法官兩年(擔任職務與檢察官轉任法官同),之後為終身職法官。(草案第十三章、十四條,並請參照附表)。此一規定,可以解決目前司訓所結業之司法官被分發地院擔任候補法官仍應獨立辦案,沒有真正落實候補制度,所造成「法官太過年輕,社會經驗不足」之弊端,而且候補期間前三年擔任法官助理,協助法官整理爭點,研究法律見解,甚至草擬裁判等,更使實任法官有深入思考、判斷之空間,可提升裁判品質。
至於最高法院法官、行政法院評事及公懲委員會,係由資深之檢察官、律師及教授等擔任,因其有豐富經驗,且最高法院為法律審,應無研習及候補之必要,經遴選者得直接被任命為實任法官(草案第十四條)。
以上諸多針對法官資格、法官遴選委員會、司法人員考試、研習、法官任命、國民參審之規定,目的皆為開放法官來源多樣化,打破官僚化,並加強事實審,提升裁判品質,期盼藉由民間版法官法草案的努力,為實現國民接受公正審`判之權利向前推進一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