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毒品檢驗烏龍事件 司改會籲建立司法科學委員會
毒品檢驗烏龍事件 司改會籲建立司法科學委員會
文|劉志原 攝影|劉志原
台大法醫研究所李俊億教授(右起)、司改會董事長林永頌、立委邱顯智、立委李貴敏及律師羅士翔籲建立司法科學委員會。
本刊去年底獨家報導,高雄醫學院受南部院檢司法單位委託進行毒品檢驗,自前年起將多件三級毒品Eutylone誤判為二級毒品Pentylone,恐造成冤案,民間司改會今(12日)由董事長林永頌律師與台大法醫研究所李俊億教授、立委邱顯智及李貴敏在立法院舉行記者會,指此事件暴露現行毒品鑑驗的嚴重制度性缺失,已導致人民權益嚴重受損,也凸顯了「司法科學」的相關制度亟待建立及通盤檢討。
林永頌指出,2017年司改國是會議決議:「我國應設立獨立行使職權的國家級司法科學委員會」,但至今仍無具體規劃。藉本次事件疏失,司改會呼籲法務部應正視問題,盡速實現上述決議,建立國家級的司法科學委員會,林永頌強調,政府應在司法科學上投入更多的資源,以避免司法誤判,如此才能讓人民更相信司法。
林永頌指出,司法科學聯盟提出4項具體訴求:一、新興毒品審議公告後,應同步確認各實驗室的毒品鑑驗能力;二、應全面重新檢驗各毒品鑑驗機關(構),有無類似的誤判情事;三、法務部、衛福部應以本次事件為鑑,建立毒品鑑驗機關(構)的認證制度;四、法務部應依司改國是會議決議,盡速提出建立司法科學委員會的方案。
民間司改會指出,本事件涉及的毒品Eutylone,是在2020年2月3日經法務部毒品審議委員會公告列管為三級毒品。根據媒體報導,法務部及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於同年8月,才探詢民間實驗室開發檢測Eutylone的意願。至同年11月,高雄醫學大學方取得Eutylone的標準品而有能力進行進一步的鑑驗。
也就是說,於法務部公告Eutylone為三級毒品後,長達9個月的期間,民間鑑驗機構皆無法細分Eutylone及二級毒品Pentylone的差異 ,但送驗單位仍持續送驗,而致有誤判情形。
司法科學聯盟建議,法務部毒品審議委員會於公告列管新興毒品後,法務部應同時函知全台鑑驗機關(構),使各毒品鑑驗機關(構)知悉、並說明其與已列管毒品是否有相近似的情形。於確認各鑑驗機關(構)有無鑑驗能力後,再將結果函知法院、檢察署等送驗機關,讓送驗機關瞭解鑑驗機關(構)有無鑑驗能力後再決定如何送驗,以降低資訊落差所致的誤判可能。
與會的羅士翔律師則指出,應全面重新檢驗各毒品鑑驗機關,有無類似誤判的事件,羅士翔表示,政府對於濫用藥物尿液檢驗實驗室有設置標準,但在毒品成分的鑑定上,並沒有相關的認證標準,應早日改善,讓司法審判更正確,避免冤案的發生。
資料來源:https://www.mirrormedia.mg/story/20220112inv001/
毒品檢驗烏龍事件 司改會籲建立司法科學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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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稿】信守公投承諾、跳票拆堤還海 三接不浚挖、不造地、不破壞生態
【新聞稿】信守公投承諾、跳票拆堤還海 三接不浚挖、不造地、不破壞生態
2022-01-12
文/藻礁公投推動聯盟
藻礁公投雖未能順利過關,推動聯盟仍將持續監督三接工程對藻礁生態系之影響。於公投後首次召開再外推方案環差會議前,我方提出五大訴求。
訴求一、三接再外推方案環差通過前,海域工程先「停工」:
環境律師 張譽尹表示:三接再外推方案審查階段,海域工程若照原方案施作,再外推方案顯將淪為騙票的空話。故應先停工,待環差通過後,再依通過的內容施作。
訴求二、信守三接「不浚挖」、「不造地」、「不破壞生態」公投承諾:
珍愛藻礁公投領銜人 潘忠政老師表示:政府應信守:「不浚挖」、「不造地」、「不破壞生態」的公投承諾。其中,「不浚挖」包含「施工」及「營運」階段均不得浚挖。公投期間政府找支持開發的學者宣稱:外推方案沒有漂沙淤積、覆蓋的問題[1]。既稱沒有淤積問題,自不該以清淤之名事後浚挖。「不造地」部分,應明確承諾:原規劃在工業港造地範圍興建的「三接一期第二階段」及「三接二期」,未來都不會提出。
訴求三、違反公投承諾要「拆堤還海」:
違反公投承諾,應有明確的罰則,以免政府日後面對公投,信口開河騙票。建議在環差報告載明:若違反「不浚挖」、「不造地」或「不破壞生態」的公投承諾,將拆堤還海。
訴求四、若因海象問題,造成船舶擱淺、人員死傷或生態破壞,施工階段應「停工」,並提出「因應對策」,待審查通過,方能復工;營運階段應「暫停卸收」,並提出「因應對策」包含加嚴卸收之波高、風速、流速、能見度等天候條件:
台灣蠻野心足生態協會理事長 陳憲政表示:大潭位於台灣海峽狹窄處,受地形影響風浪大。過去曾二度擱淺、五度逃到台北港躲風浪。公投期間,中油藉由放寬波高、風速等卸收條件,營造海象良好的假象,若未來再因海象問題造成船舶擱淺、人員死傷或生態破壞,施工階段應「停工」,並提出「因應對策」,待審查通過,方能復工;營運階段應「暫停卸收」,並提出「因應對策」包含加嚴卸收之波高、風速、流速、能見度等天候條件限制。
訴求五、政府應完整公開天然氣供需及價格資料,並全面檢討天然氣政策:
台灣蠻野心足生態協會專職律師 蔡雅瑩表示:目前一接、二接都在擴建;三接及五接陸域部分也在開發中,未來還有四接、五接海域及六接。政府應完整公開天然氣供需及價格資料,包含但不限於:興建中及計畫中的天然氣接收站、海管、陸管,預計供氣量、輸氣量及預計啟用時程;既有及計畫中的天然氣電廠用氣量;國營事業已簽約之天然氣購買價格、價格調整條件及過去價格異動資料。並應全面檢討天然氣政策,避免過渡能源破壞永續生態,或讓能源政策陷入龐大的財政風險中。
永安漁港討海人協會理事長 楊門圈表示:
目前漁民發現,每當要到觀音海域作業時,都必須要繞道經過,如風浪不佳時,船就很難通過。在過去沒有中油三接港時,每當要到觀音一帶海域作業都很方便安全。現在不是了,必須要繞道,一方面防坡堤產生波浪而形成三角浪波。漁民作業區每當風浪大時,大多數魚種類都會順著沿海岸向南迴遊。所以,大致上我們漁民都在這沿海近海作業。每當東北季風一到,魚群就到,所以中油三接設在觀音大潭根本不適合,這是氣候環境不佳的地方,這樣一來對於民損失太大。
最近漁船要經過中油三接港都提心吊膽,為什麼?在過去漁船都可以在5到6米深處行過,一方面浪也小,就可以安全通過作業,這不是很安全、很放心嗎?這一帶魚產量,每年可達龐大的漁獲量。在這作業的漁船,漁群正來時,有宜蘭、基隆、台北淡水、新竹籍的漁船都會在這片的海域作業,因為這片漁獲量太豐富了,所以三接我漁民一定強烈反對。
如果政府沒有配套或遷移,那我漁民會提出安全作業措施法來報告,以後如有發生作業安全問題,政府及有關單位一定要負起漁民作業的安全。我漁民在這裡嚴正的聲明。以上也是我漁民最擔憂的事。
青年護藻礁代表 唐偉倫表示:
還記得去年初向朋友們宣傳藻礁公投連署時,絕大多數支持環保、注重永續的朋友,都和我一樣,認為保護藻礁大於三接興建,因此都非常支持藻礁公投的推動。然而當政府在5月提出三接再外推方案後,也的確迷惑到許多人,以為政府已經讓步,以為再外推就能夠保護藻礁。政府看似做了讓步,但其實再外推方案根本還沒經過環境影響評估,如今公投已經結束,還要繼續開環差會議就是一個鐵證。
如果環差沒有過呢?難道政府就要回到原方案嗎?如果退回原方案,政府該如何面對當初聽信再外推的人呢?如果退回原方案,那政府豈不就是用公然欺騙人民的方式改變了公投結果?無論三接環差有沒有通過,我認為政府都應該堅持公投前不浚挖、不造地、不破壞生態的承諾。三接環差通過,那就好好執行三接再外推;三接環差沒通過,那就立刻停工,直到提出更好、更能保護藻礁的方案。
最後,我要再次強力譴責政府三年前的所作所為:2018.10.8賴清德院長面對民間對於深澳電廠的強烈壓力之下,為了用三接換深澳電廠,公開發言指示三接環評必須通過,最後在民間委員退席抗議時,官派委員強行通過三接環評。如果政府再度將黑手伸入三接環差會議,歷史將會記住這一刻,民意的反撲將如巨浪襲來,狠狠地把政府打醒。希望未來的台灣人,都還能看見這片美麗的藻礁!
青年護藻礁代表 初承宣表示:
政府所提出外推方案,今天將進行環差審查,希望所有環評委員能夠公正,並且不受任何一方的影響,以自身專業做出正確決定。既然公投最終的結果決定將三接與建於大潭,請政府遵循當時向選民所保證傷害藻礁最少的方案,不要再欺騙人民說三接沒有蓋在藻礁上這明顯與事實違背的謊言。希望全民一起站出來監督政府,一起讓台灣變得更好!
[1] (摘錄)黃志誠指出…外推方案將朝向更深的海域推進,港域不在10公尺水深內的劇烈漂沙範圍,因此不會影響主要海流與漂沙,沒有漂沙淤積、覆蓋的問題,藻礁也不會因此消失。
2021年12月3日自由時報「三接外推並非突堤 學者:不影響藻礁生態」報導
資料來源:https://www.civilmedia.tw/archives/108160
【新聞稿】信守公投承諾、跳票拆堤還海 三接不浚挖、不造地、不破壞生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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減輕司法負擔 民團建議放寬緩起訴適用範圍 林永頌律師、白禮維律師出席記者會
減輕司法負擔 民團建議放寬緩起訴適用範圍
2022/1/10 12:09(1/10 14:41 更新)
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董事長林永頌(中)等人10日在立法院召開記者會,提出減輕司法負擔、提升司法品質的修法訴求。中央社記者徐肇昌攝 111年1月10日
(中央社記者王揚宇台北10日電)民間司改會今天召開記者會,提出減輕司法負擔、提升司法品質的修法訴求,包括放寬緩起訴適用範圍、簡化法院審理中不必要的冗長程序等,希望與司法院、法務部一起朝更好的司法品質努力。
明天就是司法節(1月11日),財團法人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董事長林永頌等人今天在立法院召開記者會,提出上述主張。
林永頌說,1999、2007年的全國司法改革國是會議,都討論到如何減輕第一線檢察官、法官負擔過重問題,並希望在不影響人民合法權益下,減輕法官及檢察官等司法實務人員的工作負擔,並有效提升司法效能與品質。
林永頌指出,司改會拋磚引玉,提出幾項修法建議,希望從整體訴訟制度的角度,與司法院、法務部就基層司法人員的勞動環境對話,共同朝著更好的司法品質來努力。
司改會建議修正刑事訴訟法的重點包括,適度鬆綁不予解送的適用範圍,避免檢警疲於奔命,也希望各界思考,是否放寬緩起訴適用範圍,不設限制;此外,簡化法院審理中不必要的冗長繁瑣程序,例如提示證物及文書時,得經同意以書面統一表示意見等。
另外,司改會建議,應明確規範法官助理草擬判決書的流程,也應建構運用認罪協商程序的制度性誘因,這將有助於提高案件處理效率,減輕司法負擔。
現行刑事訴訟法第253條之一條文提到,被告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3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的罪,檢察官參酌刑法第57條所列事項及公共利益的維護,認以緩起訴為適當者,得定1年以上3年以下的緩起訴期間為緩起訴處分。
司改會提出的修法建議為,案件經檢察官依偵查結果,雖足認被告有犯罪嫌疑,並具備訴訟條件,惟參酌刑法第57條各款所列事項、案件的輕重及公共利益,檢察官認以緩起訴為適當者,得定1年以上5年以下的緩起訴期間為緩起訴處分。(編輯:楊蘭軒)1110110
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董事長林永頌(圖)等人10日在立法院召開記者會,提出減輕司法負擔、提升司法品質的修法訴求,包括放寬緩起訴適用範圍、簡化法院審理中不必要的冗長程序等,希望與司法院、法務部一起朝更好的司法品質努力。中央社記者徐肇昌攝 111年1月10日
資料來源:https://www.cna.com.tw/news/aipl/202201100090.aspx
減輕司法負擔 民團建議放寬緩起訴適用範圍 林永頌律師、白禮維律師出席記者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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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量訴訟司法過勞 司改會籲改制簡化 林永頌律師、白禮維律師出席記者會
海量訴訟司法過勞 司改會籲改制簡化
2022/01/10 13:13
林永頌認為,減輕法檢的負擔,有助於增進台灣的司法品質。(直播截圖)
【台灣醒報記者林志怡台北報導】日本人口是台灣的五倍,司法案件卻僅台灣的兩倍,司改會直指是制度惹的禍。民間司改會董事長林永頌指出,台灣司法界長期因為過量的案件而處於過勞的狀態,這是台灣司法品質的一大隱憂,應透過活化制度、簡化法院審理程序等方式,減輕法院負擔。
案件過量法檢喊過勞
林永頌指出,日本人口大約是台灣的五倍,2015 年送入地檢署層級的司法案件約為 94 萬件,台灣則是 52 萬件,兩者只差了大約兩倍,在犯罪率相近的前提下,足見台灣司法負擔的沈重,也因此讓一線法官在 40、50 歲的黃金年齡選擇退出,是台灣司法的一大損失。
林永頌認為,台灣既有的法院體系中,有些制度可以在不影響民眾司法權益的前提下,更有效率、簡化、除去不必要負擔,且一定可以提升司法品質,改善司法過勞問題,司法院提出的「金字塔司法」構想不錯,但不能只從訴訟面處理,有很多配套需要討論。
簡化、活化司法機能
減輕司法負擔小組成員蔡學誼進一步指出,日本司法制度上大量採用「緩起訴」的處理方式,讓案件不需要進到法院審理,台灣也可以考量放寬緩起訴適用範圍、藉此活化緩起訴處分的機能。
民間司改會常執委員高烊輝則提到,現行流程中包含對政務逐一提示、表示意見,但針對「無爭執」政務部分,逐一宣告過於繁瑣費時,且無助於活動進行,制度上可以考量修正,在當事人、代理人、辯護人、輔佐人同意的前提下,改以證據清單的方式處理即可。
在實際審理活動上,民間司改會常執委員白禮維建議,審理活動往往受限於書記官即席速記的速度,目前委外轉譯只適用於刑事案件的交互詰問階段,但就其運行多年的結果來看,應用到其他民事、家事、行政案件應同樣可行,且可有效節省審理所需的時間。
資料來源:https://www.anntw.com/articles/20220110-ZxhB
海量訴訟司法過勞 司改會籲改制簡化 林永頌律師、白禮維律師出席記者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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減輕司法官負擔 司改會籲放寬解送規定、緩起訴範圍 林永頌律師、白禮維律師出席記者會
減輕司法官負擔 司改會籲放寬解送規定、緩起訴範圍
鑑於司法官工作量大且勞逸不均,影響司法效能。民間司改會今於立法院舉行記者會,提出七項改革方案。(記者謝君臨攝)
2022/01/10 12:40
〔記者謝君臨/台北報導〕鑑於司法官工作量大且勞逸不均,影響司法效能。民間司改會今趕在司法節前夕舉行記者會,提出7項改革方案,包括:放寬檢察官、警察不予解送的規定、緩起訴處分範圍放寬及其配套、認罪協商適用範圍放寬及其配套等,盼減輕法官、檢察官等司法實務人員的工作負擔,以回應20餘年來司改國是會議結論。
司改會董事長林永頌指出,根據統計資料,可發現法院、檢察署直至今日,一直被海量案件淹沒,使得司法體系過勞,也影響辦案品質。比較台日2020年檢察官新收案件每月平均負荷案件數量,即便僅計偵查案件,也呈現36比9的4倍懸殊差距,如計入執行及其他案件比較,台灣檢察官每月新收案件更達155件。
對此,林永頌說,司改會歷經多次會議研議,於今日拋磚引玉地提出「減輕司法負擔暨提升司法品質」草案,希望透過「檢察官處理機能的活化」、「法官非必要審理程序的簡化」、「認罪協商規範的調節」、「法官助理工作的明確化」,以及「委外轉譯制度的擴大適用」,藉此適度減輕司法負擔。
就「活化檢察官不予解送及緩起訴處分機能」部分,律師高烊輝表示,現行解送制度範圍狹窄,即便是案情明確的毒品案或情節輕微竊盜案,檢警必須在24小時之內拚命趕工解送;建議適度鬆綁「刑事訴訟法」規定,針對最重本刑3年以下之罪、犯竊盜罪情節輕微者、告訴或請求乃論之罪由檢察官裁量解送與否。
另,律師蔡學誼說,緩起訴處分適用範圍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3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範圍相對狹窄而使得檢察官裁量範圍有限,並令範圍以外案件不得不起訴而歷經法院審判,耗時耗力;或許可以考慮放寬「刑事訴訟法」緩起訴適用範圍而不設限制,並增加同法緩起訴條件,活化緩起訴處分的機能。
蔡學誼說,同時應將「刑事訴訟法」職權再議範圍,限定在最輕本刑3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並修改「檢察機關辦理緩起訴處分作業要點」,緩起訴處分達特定數量者,各地檢署得斟酌折抵偵字案件分案,以適當提升適用緩起訴的誘因。
此外,司改會指出,若能修改「刑事訴訟法」,在當事人、代理人、辯護人、輔佐人同意之下,透過於審判期日提供證據清單的方式,事前以書面表示意見,即可節省大量提示及宣讀的時間耗費,讓審判活動更聚焦。而為了避免影響被告權益,上述簡化程序僅適用於律師為辯護人的案件,並得當庭口頭重述重點。
資料來源:https://news.ltn.com.tw/news/society/breakingnews/3795925
減輕司法官負擔 司改會籲放寬解送規定、緩起訴範圍 林永頌律師、白禮維律師出席記者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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藻礁公投之後的三大變數
藻礁公投之後的三大變數
2022-01-06 12:06 聯合新聞網 / 北美智權報
圖四、110年12月7日清晨低潮位施工現場現勘 (照片出處:立法院衛環委員會)
【張譽尹╱永信法律事務所合夥律師】
※如欲轉載本文,請與北美智權報聯絡
今年12月18日,我國首次「未與公職人員選舉共同舉辦」之四案公民投票,因同意票之票數未超過投票權人總數25%且同意票未超過不同意票,均未通過。依公民投票法第31條及第32條第1項之規定,公民投票案不通過者,主管機關應於投票完畢七日內公告公民投票結果,並通知提案人之領銜人。主管機關公告公民投票之結果起二年內,不得就同一事項重行提出。此為藻礁公投不通過之後的直接法律效果,政府或投下不同意票的選民,或可安心兩年內毋庸再面對同一事項公投。
然就第20案藻礁公投之部分,在公投不通過之前,就已有諸多法律程序進行中或應進行而未進行,即便藻礁公投未通過,隨著相關法律程序之進行,中油三接仍然有三大變數。本文擬就第20案不通過之後的三大變數略加分析,供社會各界參考。
圖一、2021年12月18日公投結果 (出處:中選會公告)
環境差異分析之變數
在藻礁公投連署成案後,政府在5月3日宣佈改採「外推方案」,並對外大力宣傳:外推方案將取代現行舊有之「迴避修正替代方案」,港堤再外推455公尺,使港內之深度達到18~20公尺水深,不必再浚挖海床,可以完整保留港內海底底床的水下礁體,另將南堤做傾斜設計,使沿岸流更易通過潮間帶藻礁,以帶來生物所需要的營養鹽,整體港區離岸邊更遠、讓海域更空曠,對岸邊影響更輕微。政府的大肆宣傳加上部分環團轉向支持外推方案,毋寧是藻礁公投失利的原因之一。
圖二、藻礁公投「外推方案」 (出處:行政院110年5月3日外推方案記者會簡報)
但是,外推方案依法必須進行環境差異分析,中油公司在8月初送件環差報告後,環保署於10月12日召開第一次專案小組審查會議,超過三個小時討論,會中決議請中油公司於12月31日前就環評委員提出之相關疑義補件後擇期再審。
環評委員提出下列15項待補正資料,請中油公司補充:
補充本次提出外推方案之具體整體性效益分析(含藻礁生態保育效益等),並說明外推方案與迴避替代修正方案之差異比較;補充導入國際「其他有效地區保育措施」概念規劃生態港灣之具體內容。
依據既有棧橋規劃設計及突堤效應(含流速改變等)模擬成果,補充外推方案與迴避替代修正方案對於G1、G2 藻礁區影響之相關科學數據證明資料。
完整呈現水下潛水攝影之調查成果,釐清瞭解目前G1、G2、G3 區藻礁生長及泥沙覆蓋情形,研擬外推方案對於藻礁區影響可能之改善措施或復育規劃。
補充106 年至迄今之柴山多杯孔珊瑚調查資料,說明調查數據之「死亡」及「未發現或沙埋」等數據意義,並就數據變化趨勢進行分析。
補充說明水深超過18 公尺與離岸1.2 至1.7 公里礁石分布之關聯性,及北海堤水深19 公尺區域之藻礁與珊瑚比例。
以立體圖示呈現目前開發情形,強化說明保留北海堤靠近岸邊堤段(約460 公尺)之依據。
補充歷年平均潮差統計資料,海流測站資料呈現應以圖示呈現海流位置;另依據本案防波堤位置、方向等設計,補充南往北向海浪可能產生共振效應之影響評估,並研擬改善或減輕措施。
就本案位於桃園市二級海岸防護計畫之海岸防護區,且鄰近生態敏感區,補充具體整體海岸管理規劃。
補充溫排水與冷排水之相對位置及綜合影響評估,並確認管線設置是否經過保安林地。
補充天然氣接收船卸收期間之廢水處理及相關查核方式。
強化說明本案生態影響程度判斷採用結構方程式之意義及相關參數設定合理性。
強化海洋生態調查資料呈現,補充葉綠素a、基礎生產力及藻礁區鳥類等資料。
加強施工期間海、氣象監測、施工緩衝區規劃及自主安全管理等,確保生態環境及人員安全。
以圖示呈現變更前、後工業港填海造地、防波堤之位置及面積。
委員、專家學者及相關機關所提其他意見。
圖三、季風期間之波高分布圖 (圖片出處:桃園市觀塘工業區工業專用港環境影響說明書環境影響差異分析報告(外推方案))
觀察環評委員令中油公司所補充的資料,可見外推方案是否確實如政府所稱對藻礁生態系的影響更輕微,尚需要大量的專業數據佐證,環評委員對此仍充滿疑義。
依過往之經驗,外推方案環差程序,大約尚須半年至一年的審查期間。未通過審查之前,依環評法第16條之規定,中油公司不得變更原申請內容,故目前中油仍以「迴避修正替代方案」進行施工。準此,將來可能出現兩種棘手的情形:
一、依環評法施行細則第37-1條第2項,外推方案環差程序需審查「開發行為或環境保護對策變更後,對環境影響之差異分析、環境保護對策之檢討及修正,或綜合環境管理計畫之檢討及修正。」。中油公司承諾外推方案不浚挖海床、不填地,以保護水下礁體的完整。但卻以原方案即「迴避修正替代方案」披星戴月地趕工。如外推方案環差尚未審查完成,中油因工進所需,將開始浚挖海床或填地,如此豈非與外推方案相悖?中油勢必停工,以免造成更大的政治、法律與生態爭議。
二、若環保署審查外推方案環差後認為,外推對影響範圍內之自然環境或保護對象,有加重影響之虞,或對環境品質之維護,有不利影響,而需依環評法施行細則第38條規定,重辦環評。此時中油依法不但需停工,更嚴重的是對於公投制度與環評制度的傷害。詳言之,環評委員會是納入民眾參與的專業獨立審查之委員會,其中有三分之一席次為政府機關代表,三分之二席次為專家學者,在環評委員會作出審查結論之前,政府即舖天蓋地宣傳外推方案對環境影響更加輕微,已有不當影響獨立審查程序之嫌。事實上,外推方案的影響尚需經過環評委員會的專業審查,若環評委員會專業審查認為對影響範圍內的自然環境有加重影響之虞而應重辦環評,則當時相信政府宣傳而投下不同意票,且最終造成公投不同意票大於同意票之結果,無啻於是對於公投制度最大的傷害與諷刺。
資料來源:https://udn.com/news/story/6871/6013386
藻礁公投之後的三大變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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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木欽獲判罰俸1年 司改會林永頌:人民可以接受嗎
石木欽獲判罰俸1年 司改會林永頌:人民可以接受嗎
石木欽獲職務法庭判罰俸1年,司改會反問:「人民可以接受嗎?」(資料照)
2021/12/24 13:16
〔記者溫于德/台北報導〕公懲會(現改制懲戒法院)前委員長石木欽與佳和集團負責人翁茂鍾不當往來,上午10時被職務法庭判罰俸1年。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董事長林永頌律師反問「(判決結果)人民可以接受嗎?」
林永頌說,根據中正大學所作民調可知,石木欽案尚未爆發前,人民信賴司法度約在3成,但石案發生後,信賴司法程度降了10個百分點,剩2成,可見石案嚴重影響人民對司法的信賴程度。
林永頌也說,石木欽最後職位是公懲會委員長,過去則擔任高等法院院長、最高法院法官與庭長,位居高院,卻又長期與翁茂鍾不當往來,是否影響其他案件,都值得法庭詳加調查卻沒有調查。
林永頌並指,依監察院報告可知,最高法院審理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案件時,翁茂鍾曾直接前往擔任審判長的林奇福法官辦公室拜訪,「應該是受石木欽穿針引線」,另有多達30多位司法官與翁茂鍾進行不適合往來,「石木欽恐怕都擔任穿針引線角色」、「講白一點,石木欽就是罪魁禍首」。
林永頌最後批:「法院對石的裁量不符合比例原則,只是彰顯司法寬以待己」;他認為,監察院應該會提起上訴。
資料來源:https://news.ltn.com.tw/news/society/breakingnews/3778995
石木欽獲判罰俸1年 司改會林永頌:人民可以接受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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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CA工殤案「二軍」求償今晚辯結 高院訂明年4月21日宣判
RCA工殤案「二軍」求償今晚辯結 高院訂明年4月21日宣判
RCA重大工殤首波求償,3年前最高法院判賠262人共5億餘元確定,另由1120人組成的「二軍」提起第2波求償,一審2019年12月判賠1115人共23億多元(見圖),高等法院今天進行一天言詞辯論庭訊,定明年4月21日宣判。(資料照)
2021/12/23 21:55
〔記者楊國文/台北報導〕美國無線電公司(RCA)重大工殤求案,首波519位員工與家屬求償27億元,最高法院3年前判RCA等4家公司,應連帶賠償262人共5億餘元確定,另由1120人組成的「二軍」提起第2波求償73億元案,一審判RCA等4公司應賠償1115人共23億多萬元,高等法院今天進行一天言詞辯論庭訊,出現激烈攻防,RCA員工關懷協會、工殤協會均呼籲高院應給無良企業教訓,做出有利被害員工判決;高院庭末定4月21日上午11時宣判。
RCA案是台灣求償人數最多、擴散效應最大的工殤案件。RCA自1970年起陸續在桃園、新竹和宜蘭設廠,因違法傾倒、排放致癌物,污染地下水,員工長期吸入、喝進有毒溶劑物質,導致上千名員工罹癌,逾200人死亡,1992年關廠、資遣員工並賣地,錢全匯出台灣,1994年污染案爆發,員工成立自救會,RCA卻早已脫產。
受害勞工在關廠後陸續集結抗爭,1998年組織自救會,2004年4月24日向北院提起求償訴訟,歷經5230天審理,最高法院終於判決RCA及其控股公司奇異、湯姆笙、法國Tehnicolo等4家公司,應連帶賠償262人共5億餘元確定。
至於未參與第一次求償訴訟的1120位員工與已故員工家屬,自稱組成「二軍」提告求償73億多元,前年12月,台北地院判RCA等4家公司應賠償1115人共23億多萬元,上訴高等法院審理近2年,今天進行最後一次的言詞辯論庭,分別是上午由原告被害人律師團進行結辯,下午起,改由RCA公司、奇異等公司的律師團進行結辯,由於旁聽人數眾多,高院還特別設立延伸法庭,同步播放庭訊審理情形。
高院庭訊前,工殤協會指出,RCA二軍共有1110多名原告中,自上訴二審以來,已有26位會員癌症發病,36人來不及看到判決過世,無論在「一軍」審理時、「二軍」一審的判決中,都可以看到RCA 等公司汙染土壤、地下水,並企圖掩蓋毒害勞工的事實,高院也應作出有利判決,給無良企業一個教訓。
協會委任律師林永頌批評,RCA等公司在「一軍」判決確定後藐視法庭,不履行賠償責任,直到發現奇異公司在台灣承攬工程款高達150億元的台電工程,依法強制執行,奇異公司才主動拿錢來履行判決,希望高院做出正確判決。
RCA律師團庭訊主張,「二軍」的求償案已超過法律規定的請求權,且此求償案的最主要的依據,是員工罹病和RCA公司間有無具體的因果關係,此部份應由原告負舉證責任才對。
高院今天全天候的言詞辯論庭訊在今晚近7時結束,合議庭考量此案原告人數多達1100多人、卷證資料眾多等因素,訂4月21日上午11時宣判此案。
資料來源:https://news.ltn.com.tw/news/society/breakingnews/3778543
RCA工殤案「二軍」求償今晚辯結 高院訂明年4月21日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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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CA二軍求償73億元今開庭 盼二審給無良企業教訓
RCA二軍求償73億元今開庭 盼二審給無良企業教訓
2021-12-23 12:11 聯合報 / 記者林孟潔/台北即時報導
美國無線電公司(RCA)51年前來台設廠,把有毒溶劑埋廠區,汙染地下水及土壤,員工長期處在毒害環境罹病或死亡,一軍獲賠五億餘元確定;二軍逾1000名受害者或家屬再提訴訟求償73億餘元,一審判RCA、奇異(GE)等4家公司應賠償1115人23億餘元,案件上訴,台灣高等法院今開最後一次言詞辯論庭,工殤協會和RCA員工關懷協會齊聲呼籲高院做出有利判決。
工殤協會指出,RCA二軍至今共有1119名原告,上訴二審至今2年,期間也受疫情影響延後開庭,然而,自二軍2016年起訴以來,已有26位會員癌症發病,36人來不及看到判決過世。
協會指出,二審審理期間,RCA公司傳喚受害會員12人,也傳喚曾任RCA公司管理幹部的前宏達電高層王慶賢,以年資、個人生活習慣等質疑受害會員,也營造RCA公司工安管理得當的形象。
協會認為,無論在一軍歷審、二軍一審的判決中,可以看到RCA 等公司汙染土壤、地下水,並企圖掩蓋毒害勞工的事實,高院也應作出有利判決,給無良企業一個教訓。
RCA員工關懷協會理事長杜津珠指出,有受害家屬說過,他的女兒一出生就發現肝有問題,且是經由母體遺傳,妻子檢查也發現肝癌,事後他女兒3歲過世,妻子之後也不幸離世,他無語問蒼天,認為「太太和女兒就該枉死嗎?」她說,無論再多的賠償金也無法讓受損的器官復原,也無法挽回逝去的生命,RCA等公司汙染土壤、地下水,應該負起賠償責任。
律師林永頌指出,RCA等是不負責任的公司,在一軍判決確定之後,對方仍藐視法庭,不履行賠償責任,直到發現奇異公司在台灣承攬工程款高達150億元的台電工程,依法強制執行,奇異公司才主動拿錢來履行判決。
RCA二軍在台北地院一審的判決,認為RCA長年不法使用致病的化學物質,導致員工死亡、罹癌或重大疾病,確實應負損害賠償責任;本案認定慰撫金金額高低有困難,且要個別認定每位受害者和家屬的慰撫金,所耗費勞力、時間和費用龐大,又四家公司至今否認侵權,也沒有彌補二軍身心損害,並惡意脫產、逃避債務,依法採「總額裁判」。
法院指出,二軍分為A組死者家屬、B組患病者、C組未生病;其中,C組雖無明顯疾病,但長期暴露毒性環境中,恐造成基因突變等「微觀損害」,也因擔心遺禍後代,終日惶惶不安,產生負面情緒,健康權受到侵害,判賠C組6億3900萬元。A、B組各判賠4億9200萬、11億7200萬元。
記者林孟潔/攝影
資料來源:https://udn.com/news/story/7321/5982445
RCA二軍求償73億元今開庭 盼二審給無良企業教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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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CA 案二軍二審 員工律師籲維持判賠金額
RCA 案二軍二審 員工律師籲維持判賠金額
2021年12月23日·3 分鐘 (閱讀時間)
【苦勞網記者王顥中/台北報導】RCA 工傷案「二軍」今天(12/23)在台灣高等法院進行最後一次言詞辯論,RCA 義務律師林永頌向高院法官喊話,呼籲至少維持一審判賠金額,強調「這些不負責任的跨國技業,不應該到了台灣被追究的責任就比較少!」
美國無線電公司(RCA)1970 年代在台設廠,在廠區傾倒有機溶劑等有毒廢料,員工因長期飲用受污染的地下水和吸入有毒氣體,導致 1,300人 罹癌、200 多人死亡,是台灣歷史上的重大工作傷害指標案件。1994 年案情爆發後,RCA 員工才組成關懷協會,陸續向法院提起求償。
法院將 RCA 員工分為三類,A 組是「罹病死亡」、B 組是「罹患癌症或其他疾病」、C 組是「尚未發病但健康權受損」。第一批提告的「一軍」529 人求償 27 億,2018 年 8 月三審定讞,只有 A、B 組 262人 獲賠 5.1 億元,C組 246 人發回高院更審,2020 年 3 月更審判決出爐,僅 24人 獲賠,5,470 萬元,目前員工仍持續上訴。
在第二批提告的「二軍」部分,一審判決則較為進步,台北地方法院在 2019 年底罕見採用總額裁判,判決 RCA 公司必須賠償 23 億 3 百萬元,且無論 A、B、C 組會員都獲賠。
林永頌指出,在「一軍」判決定讞後,RCA 以及其背後的控股公司美商奇異(GE)、法商湯姆笙(Technicolor)看準企業財產都在海外,不願遵守判決履行賠償,藐視台灣司法,
直到律師團發現 GE 在台灣承攬了台電 100 多億的工程,向法院申請假扣押,GE 才願意賠錢。「這些跨國企業,過去不遵守台灣法治,亂傾倒有毒廢料,被告上法院後,還不尊重判決,對這種企業,應該予以重判處罰。」呼籲審理「二軍」案的高院法官,應至少維持一審判賠金額。
RCA 關懷協會理事長杜津珠表示,RCA 與 GE 公司在審理期間刻意傳喚 12 名年資較淺的員工作證,至今都還想轉移焦點,甚至去質疑員工的個人生活習慣。杜津珠說,無論工作時間長短,在 RCA 工作過的員工都曾接觸過有毒的有機溶劑、呼吸過受污染的空氣、喝過受污染的水,強調「有接觸就有損害,RCA 想誤導法官判決,對全體員工不公平。」
杜津珠指出,RCA 等公司認為,員工沒罹病就不該賠償,但還沒罹病不代表身體沒有受到損害,有些人本來是 C 組會員,後來卻發病往生,顯示 C 組會員也潛藏很大罹病風險。杜津珠說,每個罹病的員工都要經歷漫長痛苦的醫療過程,所耗費的醫療資源應由造成職災的企業來負擔責任。
資料來源:https://tw.news.yahoo.com/rca-%E6%A1%88%E4%BA%8C%E8%BB%8D%E4%BA%8C%E5%AF%A9-%E5%93%A1%E5%B7%A5%E5%BE%8B%E5%B8%AB%E7%B1%B2%E7%B6%AD%E6%8C%81%E5%88%A4%E8%B3%A0%E9%87%91%E9%A1%8D-045859313.html
RCA 案二軍二審 員工律師籲維持判賠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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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德水當庭暗示 影響被告訴訟權
自由日日shoot》曾德水當庭暗示 影響被告訴訟權
前法官曾德水。(資料照)
2021/12/16 05:30
〔記者吳政峰/台北報導〕高等法院前法官曾德水,開庭時疑暗示被告撤回上訴,被司法院考評「丙等」。司改會董事長林永頌表示,曾德水如果還沒完整聽完被告說法,僅從卷宗就認為上訴無用,還以言語暗示撤回,如何讓人信任司法呢?
不尊重合議制精神
林永頌指出,高院是合議庭,有三名法官,曾德水看了卷宗後,單憑自己的想法就認為被告上訴沒有實益,當庭暗示對方撤回,請問這種做法「有問過其他兩名法官的意見嗎?」不尊重合議制的精神。
林永頌解釋,基於「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除非檢察官也上訴,否則只有被告一造上訴的話,二審不能做出比一審還重的判決結果;換句話說,即使被告上訴,最差的結果也只會跟一審相同,不會更糟,曾德水暗示撤回上訴,可能剝奪被告獲輕判的機會。
林分析,雖然曾德水不是命令,而是暗示,但聽在當事人耳裡,勢必產生「法官都這麼說了,我還要上訴嗎?」的印象,恐因此改變訴訟策略,影響訴訟權。
他認為,法官應該是公立客觀的第三者角色,除非當事人有很明顯且無法補正的程序瑕疵,例如上訴逾期等情,才能闡明該案沒有上訴必要。
法官揭露心證 不利司法形象
全國律師聯合會理事長陳彥希說,高院是合議庭,曾德水卻揭露個人心證,暗示被告上訴無實益,不只不妥當,還讓被告「心驚驚」,擔心敗訴,甚至可能不當聯想到法官是否私下有問題,整體而言,不利司法形象。
陳彥希認為,若是一審獨任庭,法官看完所有卷宗、聽完當事人陳述後,可適當揭露心證,讓被告自行決定是否要進入冗長訴訟程序;若是合議庭,則不適宜逕自暗示被告撤回上訴,以維持法官公正、客觀的第三者角色。
資料來源:https://news.ltn.com.tw/news/society/paper/1490320
曾德水當庭暗示 影響被告訴訟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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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不能只想結案 須中立透過聽來審
自由日日shoot》法官不能只想結案 須中立透過聽來審
法官審理案件,應保障當事人陳述權, 圖為地方 法院試辦「國民參審模擬法庭」情形,與新聞事 件無關。 (資料照)
2021/12/16 05:30
〔記者吳政峰/台北報導〕法官不只判決要客觀,整個審判過程也要非常中立,方能避免外界質疑,因此在指揮訴訟整個庭訊時,許多界線要守住。
一名司法院職務評定評議會委員指出,「法官倫理規範」是一個基礎框架,要求法官在公正、客觀、中立、耐心的情況下指揮訴訟,要謹慎且妥速執行職務,不得無故延遲案件或增加當事人負擔,更不可有辱罵、責備等侵害尊嚴行為。
他分析,法官除了閱覽卷宗,最重要的就是透過「聽」才來「審」,也就是透過直接審理方式,聽完當事人或律師意見,綜合評價後才能做決定,若滿腦子只想著結案,忽略聽意見的重要性,恐掛一漏萬,不只對當事人保障不足,還可能反打自己權威。
他指出,刑案攸關一個人的人身自由,承審法官應多聽再下決定;民事案件則因和解或撤告可拿回三分之二的裁判費,法官若審到一個段落,認為和解或撤告對兩造有利,可適度揭露心證,拉近原、被告的認知差距,減少當事人支出。
司改會︰不斷詰問挖出深層問題
民間司改會董事長林永頌說,法官不應只為了結案而暗示當事人撤告,有的法官完全不讓當事人插話,也應檢討;令人尊敬的法官會先擬好題目,在庭上詢問兩造意見,並透過不斷詰問的方式把深層問題挖出來,但目前有些法官是「形式主義」,只問雙方有何意見,自己卻沒提問。
資料來源:https://news.ltn.com.tw/news/society/paper/1490321
法官不能只想結案 須中立透過聽來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