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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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越南打壓人權 河靜案求償難 民團籲台灣法院正視 張譽尹律師出席記者會

    越南打壓人權 河靜案求償難 民團籲台灣法院正視


    2022-01-17


    圖/文:歐碧薇

    台塑越南河靜鋼廠污染海洋,重創當地居民生計,隨之而起的和平抗爭卻遭越南政府鎮壓,上百名記者、部落客、人權捍衛者遭公安人員毆打、監禁甚至判刑,原告在越南三度提訴訟失敗,2019年跨海來台提訴訟,不過至今還有委任狀問題,無法進入實質審查。由六個民團組成的「監督台塑越鋼聯盟」今天(1/17)召開記者會,呼籲台灣法院正視越南人權問題,彈性認定委任狀,並且讓補正期限延後至言詞辯論前。

    台塑在台提訴訟原本被經地方法院及高等法院均裁定「沒有管轄權」,抗告到最高院時得到翻轉,2020年最高院原廢棄裁定、發回高院,高院重新認定在台的台塑集團、中鋼等有管轄權,並裁定只有原告可再上訴報導。最高法院在2021年底則發出裁定,要求原告在60天內至台灣駐越南代表處進行律師委任狀認證。

    環境法律人協會理事長張譽尹說,一般委任狀程序要先經過越南政府的身分證明,再到越南外館進行文件認證,不過疫情期間不僅移動難度及成本均過高,且在越南的外館認證對原告可能有暴露身分、遭受政府追捕等風險。張譽尹表示,上週五(1/14),為委任狀的補件到期日,總共7,874位的原告僅先遞進1,800多位由律師協助簽署的委任狀。

    環境法律人協會理事、同時也是律師團成員之一的郭鴻儀則說明,2019年時去越南協助當地人民簽署委任狀所遭遇的種種狀況,包括遭遇不明人士跟蹤,需要被反鎖在當地的倉庫避免被發蹤跡,而過程中也一度有人要來搜索外國人,在前往河靜的路途中被人跟車,導致被迫執行到一半之後返國。顯示過程百般困難,儘管原告提出由律師親自接受當事人委託的委任狀,但台灣法院仍認為要再經外館驗證,因此呼籲法院應看到越南面臨到的人權問題,不應強人所難。

    國際特赦組織台灣分會秘書長邱伊翎指出,根據國際特赦組織最新發布的2021年發布的人權報告,越南至少有173名良心犯被關押,當中近八成是在社群媒體發表言論被捕,創歷年新高。不僅如此,越南人權捍衛者遭駭客入侵、監控的情況也越來越嚴重;無國界記者亞太區辦公室主任牛丹陽也發聲明表示,曾報導台塑越鋼汙染事件或後續示威行動的部落客或記者,有人被指控「濫用其民主自由以削弱政府」,然而這不是事實,他指出,包括部落客蘑菇媽媽、黎庭量、自由亞洲電台記者阮文和等都遭判刑或流亡。

    資料來源:https://www.eventsinfocus.org/node/71467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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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毒品檢驗烏龍事件 司改會籲建立司法科學委員會

    毒品檢驗烏龍事件 司改會籲建立司法科學委員會
    文|劉志原    攝影|劉志原


    台大法醫研究所李俊億教授(右起)、司改會董事長林永頌、立委邱顯智、立委李貴敏及律師羅士翔籲建立司法科學委員會。


    本刊去年底獨家報導,高雄醫學院受南部院檢司法單位委託進行毒品檢驗,自前年起將多件三級毒品Eutylone誤判為二級毒品Pentylone,恐造成冤案,民間司改會今(12日)由董事長林永頌律師與台大法醫研究所李俊億教授、立委邱顯智及李貴敏在立法院舉行記者會,指此事件暴露現行毒品鑑驗的嚴重制度性缺失,已導致人民權益嚴重受損,也凸顯了「司法科學」的相關制度亟待建立及通盤檢討。

    林永頌指出,2017年司改國是會議決議:「我國應設立獨立行使職權的國家級司法科學委員會」,但至今仍無具體規劃。藉本次事件疏失,司改會呼籲法務部應正視問題,盡速實現上述決議,建立國家級的司法科學委員會,林永頌強調,政府應在司法科學上投入更多的資源,以避免司法誤判,如此才能讓人民更相信司法。

    林永頌指出,司法科學聯盟提出4項具體訴求:一、新興毒品審議公告後,應同步確認各實驗室的毒品鑑驗能力;二、應全面重新檢驗各毒品鑑驗機關(構),有無類似的誤判情事;三、法務部、衛福部應以本次事件為鑑,建立毒品鑑驗機關(構)的認證制度;四、法務部應依司改國是會議決議,盡速提出建立司法科學委員會的方案。

    民間司改會指出,本事件涉及的毒品Eutylone,是在2020年2月3日經法務部毒品審議委員會公告列管為三級毒品。根據媒體報導,法務部及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於同年8月,才探詢民間實驗室開發檢測Eutylone的意願。至同年11月,高雄醫學大學方取得Eutylone的標準品而有能力進行進一步的鑑驗。

    也就是說,於法務部公告Eutylone為三級毒品後,長達9個月的期間,民間鑑驗機構皆無法細分Eutylone及二級毒品Pentylone的差異 ,但送驗單位仍持續送驗,而致有誤判情形。

    司法科學聯盟建議,法務部毒品審議委員會於公告列管新興毒品後,法務部應同時函知全台鑑驗機關(構),使各毒品鑑驗機關(構)知悉、並說明其與已列管毒品是否有相近似的情形。於確認各鑑驗機關(構)有無鑑驗能力後,再將結果函知法院、檢察署等送驗機關,讓送驗機關瞭解鑑驗機關(構)有無鑑驗能力後再決定如何送驗,以降低資訊落差所致的誤判可能。

    與會的羅士翔律師則指出,應全面重新檢驗各毒品鑑驗機關,有無類似誤判的事件,羅士翔表示,政府對於濫用藥物尿液檢驗實驗室有設置標準,但在毒品成分的鑑定上,並沒有相關的認證標準,應早日改善,讓司法審判更正確,避免冤案的發生。

    資料來源:https://www.mirrormedia.mg/story/20220112inv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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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聞稿】信守公投承諾、跳票拆堤還海 三接不浚挖、不造地、不破壞生態

    【新聞稿】信守公投承諾、跳票拆堤還海 三接不浚挖、不造地、不破壞生態
    2022-01-12
     




    文/藻礁公投推動聯盟

    藻礁公投雖未能順利過關,推動聯盟仍將持續監督三接工程對藻礁生態系之影響。於公投後首次召開再外推方案環差會議前,我方提出五大訴求。

    訴求一、三接再外推方案環差通過前,海域工程先「停工」:
    環境律師 張譽尹表示:三接再外推方案審查階段,海域工程若照原方案施作,再外推方案顯將淪為騙票的空話。故應先停工,待環差通過後,再依通過的內容施作。

    訴求二、信守三接「不浚挖」、「不造地」、「不破壞生態」公投承諾:
    珍愛藻礁公投領銜人 潘忠政老師表示:政府應信守:「不浚挖」、「不造地」、「不破壞生態」的公投承諾。其中,「不浚挖」包含「施工」及「營運」階段均不得浚挖。公投期間政府找支持開發的學者宣稱:外推方案沒有漂沙淤積、覆蓋的問題[1]。既稱沒有淤積問題,自不該以清淤之名事後浚挖。「不造地」部分,應明確承諾:原規劃在工業港造地範圍興建的「三接一期第二階段」及「三接二期」,未來都不會提出。

    訴求三、違反公投承諾要「拆堤還海」:
    違反公投承諾,應有明確的罰則,以免政府日後面對公投,信口開河騙票。建議在環差報告載明:若違反「不浚挖」、「不造地」或「不破壞生態」的公投承諾,將拆堤還海。

    訴求四、若因海象問題,造成船舶擱淺、人員死傷或生態破壞,施工階段應「停工」,並提出「因應對策」,待審查通過,方能復工;營運階段應「暫停卸收」,並提出「因應對策」包含加嚴卸收之波高、風速、流速、能見度等天候條件:
    台灣蠻野心足生態協會理事長 陳憲政表示:大潭位於台灣海峽狹窄處,受地形影響風浪大。過去曾二度擱淺、五度逃到台北港躲風浪。公投期間,中油藉由放寬波高、風速等卸收條件,營造海象良好的假象,若未來再因海象問題造成船舶擱淺、人員死傷或生態破壞,施工階段應「停工」,並提出「因應對策」,待審查通過,方能復工;營運階段應「暫停卸收」,並提出「因應對策」包含加嚴卸收之波高、風速、流速、能見度等天候條件限制。

    訴求五、政府應完整公開天然氣供需及價格資料,並全面檢討天然氣政策:
    台灣蠻野心足生態協會專職律師 蔡雅瑩表示:目前一接、二接都在擴建;三接及五接陸域部分也在開發中,未來還有四接、五接海域及六接。政府應完整公開天然氣供需及價格資料,包含但不限於:興建中及計畫中的天然氣接收站、海管、陸管,預計供氣量、輸氣量及預計啟用時程;既有及計畫中的天然氣電廠用氣量;國營事業已簽約之天然氣購買價格、價格調整條件及過去價格異動資料。並應全面檢討天然氣政策,避免過渡能源破壞永續生態,或讓能源政策陷入龐大的財政風險中。

    永安漁港討海人協會理事長 楊門圈表示:
    目前漁民發現,每當要到觀音海域作業時,都必須要繞道經過,如風浪不佳時,船就很難通過。在過去沒有中油三接港時,每當要到觀音一帶海域作業都很方便安全。現在不是了,必須要繞道,一方面防坡堤產生波浪而形成三角浪波。漁民作業區每當風浪大時,大多數魚種類都會順著沿海岸向南迴遊。所以,大致上我們漁民都在這沿海近海作業。每當東北季風一到,魚群就到,所以中油三接設在觀音大潭根本不適合,這是氣候環境不佳的地方,這樣一來對於民損失太大。

    最近漁船要經過中油三接港都提心吊膽,為什麼?在過去漁船都可以在5到6米深處行過,一方面浪也小,就可以安全通過作業,這不是很安全、很放心嗎?這一帶魚產量,每年可達龐大的漁獲量。在這作業的漁船,漁群正來時,有宜蘭、基隆、台北淡水、新竹籍的漁船都會在這片的海域作業,因為這片漁獲量太豐富了,所以三接我漁民一定強烈反對。

    如果政府沒有配套或遷移,那我漁民會提出安全作業措施法來報告,以後如有發生作業安全問題,政府及有關單位一定要負起漁民作業的安全。我漁民在這裡嚴正的聲明。以上也是我漁民最擔憂的事。

    青年護藻礁代表 唐偉倫表示:
    還記得去年初向朋友們宣傳藻礁公投連署時,絕大多數支持環保、注重永續的朋友,都和我一樣,認為保護藻礁大於三接興建,因此都非常支持藻礁公投的推動。然而當政府在5月提出三接再外推方案後,也的確迷惑到許多人,以為政府已經讓步,以為再外推就能夠保護藻礁。政府看似做了讓步,但其實再外推方案根本還沒經過環境影響評估,如今公投已經結束,還要繼續開環差會議就是一個鐵證。

    如果環差沒有過呢?難道政府就要回到原方案嗎?如果退回原方案,政府該如何面對當初聽信再外推的人呢?如果退回原方案,那政府豈不就是用公然欺騙人民的方式改變了公投結果?無論三接環差有沒有通過,我認為政府都應該堅持公投前不浚挖、不造地、不破壞生態的承諾。三接環差通過,那就好好執行三接再外推;三接環差沒通過,那就立刻停工,直到提出更好、更能保護藻礁的方案。

    最後,我要再次強力譴責政府三年前的所作所為:2018.10.8賴清德院長面對民間對於深澳電廠的強烈壓力之下,為了用三接換深澳電廠,公開發言指示三接環評必須通過,最後在民間委員退席抗議時,官派委員強行通過三接環評。如果政府再度將黑手伸入三接環差會議,歷史將會記住這一刻,民意的反撲將如巨浪襲來,狠狠地把政府打醒。希望未來的台灣人,都還能看見這片美麗的藻礁!

    青年護藻礁代表 初承宣表示:
    政府所提出外推方案,今天將進行環差審查,希望所有環評委員能夠公正,並且不受任何一方的影響,以自身專業做出正確決定。既然公投最終的結果決定將三接與建於大潭,請政府遵循當時向選民所保證傷害藻礁最少的方案,不要再欺騙人民說三接沒有蓋在藻礁上這明顯與事實違背的謊言。希望全民一起站出來監督政府,一起讓台灣變得更好!
    [1] (摘錄)黃志誠指出…外推方案將朝向更深的海域推進,港域不在10公尺水深內的劇烈漂沙範圍,因此不會影響主要海流與漂沙,沒有漂沙淤積、覆蓋的問題,藻礁也不會因此消失。
    2021年12月3日自由時報「三接外推並非突堤 學者:不影響藻礁生態」報導

    資料來源:https://www.civilmedia.tw/archives/1081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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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減輕司法負擔 民團建議放寬緩起訴適用範圍 林永頌律師、白禮維律師出席記者會

    減輕司法負擔 民團建議放寬緩起訴適用範圍
    2022/1/10 12:09(1/10 14:41 更新)

    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董事長林永頌(中)等人10日在立法院召開記者會,提出減輕司法負擔、提升司法品質的修法訴求。中央社記者徐肇昌攝 111年1月10日
    (中央社記者王揚宇台北10日電)民間司改會今天召開記者會,提出減輕司法負擔、提升司法品質的修法訴求,包括放寬緩起訴適用範圍、簡化法院審理中不必要的冗長程序等,希望與司法院、法務部一起朝更好的司法品質努力。

    明天就是司法節(1月11日),財團法人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董事長林永頌等人今天在立法院召開記者會,提出上述主張。

    林永頌說,1999、2007年的全國司法改革國是會議,都討論到如何減輕第一線檢察官、法官負擔過重問題,並希望在不影響人民合法權益下,減輕法官及檢察官等司法實務人員的工作負擔,並有效提升司法效能與品質。

    林永頌指出,司改會拋磚引玉,提出幾項修法建議,希望從整體訴訟制度的角度,與司法院、法務部就基層司法人員的勞動環境對話,共同朝著更好的司法品質來努力。

    司改會建議修正刑事訴訟法的重點包括,適度鬆綁不予解送的適用範圍,避免檢警疲於奔命,也希望各界思考,是否放寬緩起訴適用範圍,不設限制;此外,簡化法院審理中不必要的冗長繁瑣程序,例如提示證物及文書時,得經同意以書面統一表示意見等。

    另外,司改會建議,應明確規範法官助理草擬判決書的流程,也應建構運用認罪協商程序的制度性誘因,這將有助於提高案件處理效率,減輕司法負擔。

    現行刑事訴訟法第253條之一條文提到,被告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3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的罪,檢察官參酌刑法第57條所列事項及公共利益的維護,認以緩起訴為適當者,得定1年以上3年以下的緩起訴期間為緩起訴處分。

    司改會提出的修法建議為,案件經檢察官依偵查結果,雖足認被告有犯罪嫌疑,並具備訴訟條件,惟參酌刑法第57條各款所列事項、案件的輕重及公共利益,檢察官認以緩起訴為適當者,得定1年以上5年以下的緩起訴期間為緩起訴處分。(編輯:楊蘭軒)1110110

    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董事長林永頌(圖)等人10日在立法院召開記者會,提出減輕司法負擔、提升司法品質的修法訴求,包括放寬緩起訴適用範圍、簡化法院審理中不必要的冗長程序等,希望與司法院、法務部一起朝更好的司法品質努力。中央社記者徐肇昌攝 111年1月10日

    資料來源:https://www.cna.com.tw/news/aipl/202201100090.asp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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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林永頌認為,減輕法檢的負擔,有助於增進台灣的司法品質。(直播截圖).png

    海量訴訟司法過勞 司改會籲改制簡化 林永頌律師、白禮維律師出席記者會

    海量訴訟司法過勞 司改會籲改制簡化
    2022/01/10 13:13 


    林永頌認為,減輕法檢的負擔,有助於增進台灣的司法品質。(直播截圖)
    【台灣醒報記者林志怡台北報導】日本人口是台灣的五倍,司法案件卻僅台灣的兩倍,司改會直指是制度惹的禍。民間司改會董事長林永頌指出,台灣司法界長期因為過量的案件而處於過勞的狀態,這是台灣司法品質的一大隱憂,應透過活化制度、簡化法院審理程序等方式,減輕法院負擔。

    案件過量法檢喊過勞

    林永頌指出,日本人口大約是台灣的五倍,2015 年送入地檢署層級的司法案件約為 94 萬件,台灣則是 52 萬件,兩者只差了大約兩倍,在犯罪率相近的前提下,足見台灣司法負擔的沈重,也因此讓一線法官在 40、50 歲的黃金年齡選擇退出,是台灣司法的一大損失。

    林永頌認為,台灣既有的法院體系中,有些制度可以在不影響民眾司法權益的前提下,更有效率、簡化、除去不必要負擔,且一定可以提升司法品質,改善司法過勞問題,司法院提出的「金字塔司法」構想不錯,但不能只從訴訟面處理,有很多配套需要討論。

    簡化、活化司法機能

    減輕司法負擔小組成員蔡學誼進一步指出,日本司法制度上大量採用「緩起訴」的處理方式,讓案件不需要進到法院審理,台灣也可以考量放寬緩起訴適用範圍、藉此活化緩起訴處分的機能。

    民間司改會常執委員高烊輝則提到,現行流程中包含對政務逐一提示、表示意見,但針對「無爭執」政務部分,逐一宣告過於繁瑣費時,且無助於活動進行,制度上可以考量修正,在當事人、代理人、辯護人、輔佐人同意的前提下,改以證據清單的方式處理即可。

    在實際審理活動上,民間司改會常執委員白禮維建議,審理活動往往受限於書記官即席速記的速度,目前委外轉譯只適用於刑事案件的交互詰問階段,但就其運行多年的結果來看,應用到其他民事、家事、行政案件應同樣可行,且可有效節省審理所需的時間。

    資料來源:https://www.anntw.com/articles/20220110-Zxh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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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減輕司法官負擔 司改會籲放寬解送規定、緩起訴範圍 林永頌律師、白禮維律師出席記者會

    減輕司法官負擔 司改會籲放寬解送規定、緩起訴範圍
      


    鑑於司法官工作量大且勞逸不均,影響司法效能。民間司改會今於立法院舉行記者會,提出七項改革方案。(記者謝君臨攝)

    2022/01/10 12:40
    〔記者謝君臨/台北報導〕鑑於司法官工作量大且勞逸不均,影響司法效能。民間司改會今趕在司法節前夕舉行記者會,提出7項改革方案,包括:放寬檢察官、警察不予解送的規定、緩起訴處分範圍放寬及其配套、認罪協商適用範圍放寬及其配套等,盼減輕法官、檢察官等司法實務人員的工作負擔,以回應20餘年來司改國是會議結論。

    司改會董事長林永頌指出,根據統計資料,可發現法院、檢察署直至今日,一直被海量案件淹沒,使得司法體系過勞,也影響辦案品質。比較台日2020年檢察官新收案件每月平均負荷案件數量,即便僅計偵查案件,也呈現36比9的4倍懸殊差距,如計入執行及其他案件比較,台灣檢察官每月新收案件更達155件。

    對此,林永頌說,司改會歷經多次會議研議,於今日拋磚引玉地提出「減輕司法負擔暨提升司法品質」草案,希望透過「檢察官處理機能的活化」、「法官非必要審理程序的簡化」、「認罪協商規範的調節」、「法官助理工作的明確化」,以及「委外轉譯制度的擴大適用」,藉此適度減輕司法負擔。

    就「活化檢察官不予解送及緩起訴處分機能」部分,律師高烊輝表示,現行解送制度範圍狹窄,即便是案情明確的毒品案或情節輕微竊盜案,檢警必須在24小時之內拚命趕工解送;建議適度鬆綁「刑事訴訟法」規定,針對最重本刑3年以下之罪、犯竊盜罪情節輕微者、告訴或請求乃論之罪由檢察官裁量解送與否。

    另,律師蔡學誼說,緩起訴處分適用範圍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3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範圍相對狹窄而使得檢察官裁量範圍有限,並令範圍以外案件不得不起訴而歷經法院審判,耗時耗力;或許可以考慮放寬「刑事訴訟法」緩起訴適用範圍而不設限制,並增加同法緩起訴條件,活化緩起訴處分的機能。

    蔡學誼說,同時應將「刑事訴訟法」職權再議範圍,限定在最輕本刑3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並修改「檢察機關辦理緩起訴處分作業要點」,緩起訴處分達特定數量者,各地檢署得斟酌折抵偵字案件分案,以適當提升適用緩起訴的誘因。

    此外,司改會指出,若能修改「刑事訴訟法」,在當事人、代理人、辯護人、輔佐人同意之下,透過於審判期日提供證據清單的方式,事前以書面表示意見,即可節省大量提示及宣讀的時間耗費,讓審判活動更聚焦。而為了避免影響被告權益,上述簡化程序僅適用於律師為辯護人的案件,並得當庭口頭重述重點。

    資料來源:https://news.ltn.com.tw/news/society/breakingnews/37959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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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藻礁公投之後的三大變數

    藻礁公投之後的三大變數

    2022-01-06 12:06 聯合新聞網 / 北美智權報

     

    圖四、110年12月7日清晨低潮位施工現場現勘 (照片出處:立法院衛環委員會)

    【張譽尹╱永信法律事務所合夥律師】



    ※如欲轉載本文,請與北美智權報聯絡

    今年12月18日,我國首次「未與公職人員選舉共同舉辦」之四案公民投票,因同意票之票數未超過投票權人總數25%且同意票未超過不同意票,均未通過。依公民投票法第31條及第32條第1項之規定,公民投票案不通過者,主管機關應於投票完畢七日內公告公民投票結果,並通知提案人之領銜人。主管機關公告公民投票之結果起二年內,不得就同一事項重行提出。此為藻礁公投不通過之後的直接法律效果,政府或投下不同意票的選民,或可安心兩年內毋庸再面對同一事項公投。

    然就第20案藻礁公投之部分,在公投不通過之前,就已有諸多法律程序進行中或應進行而未進行,即便藻礁公投未通過,隨著相關法律程序之進行,中油三接仍然有三大變數。本文擬就第20案不通過之後的三大變數略加分析,供社會各界參考。




    圖一、2021年12月18日公投結果 (出處:中選會公告)

    環境差異分析之變數

    在藻礁公投連署成案後,政府在5月3日宣佈改採「外推方案」,並對外大力宣傳:外推方案將取代現行舊有之「迴避修正替代方案」,港堤再外推455公尺,使港內之深度達到18~20公尺水深,不必再浚挖海床,可以完整保留港內海底底床的水下礁體,另將南堤做傾斜設計,使沿岸流更易通過潮間帶藻礁,以帶來生物所需要的營養鹽,整體港區離岸邊更遠、讓海域更空曠,對岸邊影響更輕微。政府的大肆宣傳加上部分環團轉向支持外推方案,毋寧是藻礁公投失利的原因之一。


    圖二、藻礁公投「外推方案」 (出處:行政院110年5月3日外推方案記者會簡報)

    但是,外推方案依法必須進行環境差異分析,中油公司在8月初送件環差報告後,環保署於10月12日召開第一次專案小組審查會議,超過三個小時討論,會中決議請中油公司於12月31日前就環評委員提出之相關疑義補件後擇期再審。

    環評委員提出下列15項待補正資料,請中油公司補充:


    補充本次提出外推方案之具體整體性效益分析(含藻礁生態保育效益等),並說明外推方案與迴避替代修正方案之差異比較;補充導入國際「其他有效地區保育措施」概念規劃生態港灣之具體內容。
    依據既有棧橋規劃設計及突堤效應(含流速改變等)模擬成果,補充外推方案與迴避替代修正方案對於G1、G2 藻礁區影響之相關科學數據證明資料。
    完整呈現水下潛水攝影之調查成果,釐清瞭解目前G1、G2、G3 區藻礁生長及泥沙覆蓋情形,研擬外推方案對於藻礁區影響可能之改善措施或復育規劃。
    補充106 年至迄今之柴山多杯孔珊瑚調查資料,說明調查數據之「死亡」及「未發現或沙埋」等數據意義,並就數據變化趨勢進行分析。
    補充說明水深超過18 公尺與離岸1.2 至1.7 公里礁石分布之關聯性,及北海堤水深19 公尺區域之藻礁與珊瑚比例。
    以立體圖示呈現目前開發情形,強化說明保留北海堤靠近岸邊堤段(約460 公尺)之依據。
    補充歷年平均潮差統計資料,海流測站資料呈現應以圖示呈現海流位置;另依據本案防波堤位置、方向等設計,補充南往北向海浪可能產生共振效應之影響評估,並研擬改善或減輕措施。
    就本案位於桃園市二級海岸防護計畫之海岸防護區,且鄰近生態敏感區,補充具體整體海岸管理規劃。
    補充溫排水與冷排水之相對位置及綜合影響評估,並確認管線設置是否經過保安林地。
    補充天然氣接收船卸收期間之廢水處理及相關查核方式。
    強化說明本案生態影響程度判斷採用結構方程式之意義及相關參數設定合理性。
    強化海洋生態調查資料呈現,補充葉綠素a、基礎生產力及藻礁區鳥類等資料。
    加強施工期間海、氣象監測、施工緩衝區規劃及自主安全管理等,確保生態環境及人員安全。
    以圖示呈現變更前、後工業港填海造地、防波堤之位置及面積。
    委員、專家學者及相關機關所提其他意見。



    圖三、季風期間之波高分布圖 (圖片出處:桃園市觀塘工業區工業專用港環境影響說明書環境影響差異分析報告(外推方案))

    觀察環評委員令中油公司所補充的資料,可見外推方案是否確實如政府所稱對藻礁生態系的影響更輕微,尚需要大量的專業數據佐證,環評委員對此仍充滿疑義。

    依過往之經驗,外推方案環差程序,大約尚須半年至一年的審查期間。未通過審查之前,依環評法第16條之規定,中油公司不得變更原申請內容,故目前中油仍以「迴避修正替代方案」進行施工。準此,將來可能出現兩種棘手的情形:

    一、依環評法施行細則第37-1條第2項,外推方案環差程序需審查「開發行為或環境保護對策變更後,對環境影響之差異分析、環境保護對策之檢討及修正,或綜合環境管理計畫之檢討及修正。」。中油公司承諾外推方案不浚挖海床、不填地,以保護水下礁體的完整。但卻以原方案即「迴避修正替代方案」披星戴月地趕工。如外推方案環差尚未審查完成,中油因工進所需,將開始浚挖海床或填地,如此豈非與外推方案相悖?中油勢必停工,以免造成更大的政治、法律與生態爭議。

    二、若環保署審查外推方案環差後認為,外推對影響範圍內之自然環境或保護對象,有加重影響之虞,或對環境品質之維護,有不利影響,而需依環評法施行細則第38條規定,重辦環評。此時中油依法不但需停工,更嚴重的是對於公投制度與環評制度的傷害。詳言之,環評委員會是納入民眾參與的專業獨立審查之委員會,其中有三分之一席次為政府機關代表,三分之二席次為專家學者,在環評委員會作出審查結論之前,政府即舖天蓋地宣傳外推方案對環境影響更加輕微,已有不當影響獨立審查程序之嫌。事實上,外推方案的影響尚需經過環評委員會的專業審查,若環評委員會專業審查認為對影響範圍內的自然環境有加重影響之虞而應重辦環評,則當時相信政府宣傳而投下不同意票,且最終造成公投不同意票大於同意票之結果,無啻於是對於公投制度最大的傷害與諷刺。

    資料來源:https://udn.com/news/story/6871/60133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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