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

5千融資公司納管40家:金管會「量能有限」不立專法,能解決借貸亂象?

5千融資公司納管40家:金管會「量能有限」不立專法,能解決借貸亂象?
融資業法推動聯盟5月24日舉辦記者會,直指融資亂象叢生,立專法管理業者刻不容緩。(攝影/鄭宇辰)
 

面對融資專法的推行與否,政府與民間在法律適用、規管權限與市場發展間各有立場,兩造之間有哪些想法?我們能期待現行體制解決既存的融資亂象嗎?

「原告實際取得的貸款金額只有10萬5,000元(減去45,000元代辦服務費用),卻要償還總額達18萬9,540元的貸款債務,以還款期3年加以換算結果,相當於年利率43.4484%。已遠遠超過法定利率16%上限,甚至高於當鋪業依法所能收取的最高利率30%⋯⋯」
2023年3月的一紙簡易判決,揭開借款人與貸款代辦業者、融資公司間,常見以高額服務費、手續費、對保費等名目,包裝高利貸款的事實。

居住南投、41歲的李小姐也正面臨類似問題。今年(2025)3月,李小姐透過代辦業者申辦融資貸款,核貸60,000元,撥款卻已被融資公司內扣15%手續費及6,000元對保費,入帳僅45,000元,代辦業者還要求她另外支付12,000元代辦費。

李小姐主張,融資及代辦業者「內扣」又收「代辦費」,形同剝借款人兩層皮,因此向行政院消費者保護會提出申訴。但代辦業者拒絕調解,並回函,若李小姐不履約,將提告並額外收取年利率5%的違約利息。李小姐單親扶養5歲兒子,幾乎全年無休地從事居服工作,因經濟壓力無力訴諸法律,現在只能拖著靜待事態發展。

在網路社群、論壇中,常出現諸如此類不公平的借貸遭遇案例;然而,在現行法制下,糾紛發生時,借款人大多只能各自為戰。

若民眾累積債務已超出償還能力,可依循法律程序聲請債務清理。卡債受害人自救會每月舉辦兩次消債說明會,圖中著藍襯衫者為正與民眾個別諮詢的律師陳欣男(左)、林彧嘉。(攝影/鄭宇辰)
若民眾累積債務已超出償還能力,可依循法律程序聲請債務清理。卡債受害人自救會每月舉辦兩次消債說明會,圖中著藍襯衫者為正與民眾個別諮詢的律師陳欣男(左)、林彧嘉。(攝影/鄭宇辰)

5、6千家融資公司合法存在,卻無法可管
不同於銀行、當鋪等由主管機關特許成立的金融機構,多數自稱合法的融資租賃公司,僅是依《公司法》申請工商登記。根據金管會統計,目前登記營業項目為「應收帳款收買業務(HZ01010)」,或名稱中帶有「融資」、「資融」字樣的單位,粗估全台約有5,000至6,000家(註)

融資租賃公司最初的角色,主要是中小企業靈活融通資金的管道之一。當企業急需添購生產設備,卻無法一次性支付資金,便可透過融資公司代為購買設備,企業再分期支付租賃費用,在租期屆滿後取得設備所有權。

近年來,為了擴大經營規模,愈來愈多融資公司將觸角伸向個人借貸市場,衍生出汽機車貸款、手機貸、商品貸、勞保貸等「假抵押貸款」──借款人將標的物出售給融資公司,再分期疊加利息買回,表面上看似兩筆買賣交易,實際上卻是一筆「放款」與一筆「還款」。這些標的物可能根本不存在,僅是合約上的文字;即便真有實體,放貸金額也往往遠高於其實際價值。

以買賣包裝借貸,融資公司得以迴避《公司法》第15條「企業資金不得貸予個人」的規定;此外,除了《民法》第205條規定年利率16%上限,融資業者幾無放款限制。
「無卡分期」蓬勃發展,大量使用此服務的消費者成為融資業者的潛在市場,帶動產業加速「假買賣、真放貸」的貸款模式變形。(攝影/鄭宇辰)
「無卡分期」蓬勃發展,大量使用此服務的消費者成為融資業者的潛在市場,帶動產業加速「假買賣、真放貸」的貸款模式變形。(攝影/鄭宇辰)

另一方面,融資公司大多將電話行銷、網路廣告、貸款諮詢等業務委託經銷商,經銷商層層發包給代辦業者,再由代辦作為借款人的遞件橋梁。但代辦業無須取得營業員資格,通常以理財顧問、貸款業務等名義存在於坊間,素質良莠不齊;有些不僅收取不符比例的高額代辦費,甚至另設名目額外收費。幾位受訪代辦不約而同提到業內流傳最誇張的案例──借款人貸款500萬元,代辦就收走200萬元。

(延伸閱讀:〈拆解融資租賃之網:一座層層分包、利益共享、出事難咎責的陰暗迷宮〉

變相的高額利息、虛構標的物、催債壓力等問題頻傳,但由於融資公司並非正規金融機構,借款人目前無法向金融消費評議中心申請調解。部分借款人尋求財團法人台灣中小企業聯合輔導基金會(簡稱聯輔基金會)協助,與融資公司進行債務協商。根據統計,聯輔基金會自2016年以來,每年受理約300至450件個案。但,這僅是冰山一角,許多借款人可能早已陷入以債養債的惡性循環。

去年4月,立法委員王世堅點名三大知名融資公司中租迪和、和潤、裕融向銀行低利借款再轉手貸出,儼然「有牌的地下錢莊」,這番質疑讓融資業者造成的社會危機及監管缺口浮上檯面。如何建立更完善的法制,成了急需解決的重大議題。

金管會修《金保法》3子法,納管40家融資公司
金管會銀行局長童政彰(左)、法務處長林志憲親上火線說明融資公司納管方向,強調以處理民眾權益損害問題為修法核心。(攝影/鄭宇辰)
金管會銀行局長童政彰(左)、法務處長林志憲親上火線說明融資公司納管方向,強調以處理民眾權益損害問題為修法核心。(攝影/鄭宇辰)

其實,2008年時,行政院即曾提出《融資公司法》草案,指定金管會為主管機關,希望將高利貸等地下金融業者導入正軌。不料,金融海嘯爆發,社會焦點轉向防止金融市場崩潰,最終立法院未能及時審議,不了了之。

近20年間,融資公司蓬勃發展,成了銀行與當鋪之間的金融巨獸,立法管理的呼聲再起。

多個民間團體組成的「融資業法推動聯盟」以及立委王世堅、黃珊珊都支持應立專法,並提出草案版本,直指融資公司應特許設立,且由金管會管理。

金管會則回應,銀行、證券公司、保險公司等金融機構需要高度規管,是因為它們向不特定民眾吸收資金,機構存亡與存款人、投資人、保戶息息相關;相較之下,融資公司倒閉的影響較小。銀行局長童政彰說:

「我們退一步看,融資租賃公司如果倒了會怎麼樣?跟前面三者所引發的社會經濟動盪應該差很多。甚至有人開玩笑說,融資租賃公司倒了,這些借錢的人可能就不用還了?」

然而,融資公司的不當行銷手法和不對等的資訊揭露,的確損害民眾權益。為了解決這些問題,金管會今年4月表態,分三階段把租賃公會40家成員納入現行《金融消費者保護法》(簡稱《金保法》)所定義的金融服務業,並修訂「金融服務業從事廣告業務招攬及營業促銷活動辦法」「金融服務業確保金融商品或服務適合金融消費者辦法」「金融服務業提供金融商品或服務前說明契約重要內容及揭露風險辦法」3項子法。日前修法預告期滿,第一階段納管最快將於今年8月底至9月初上路,規管範圍包括中租、裕融、和潤、日盛台駿4大集團旗下共12家融資租賃公司。
 

金管會納管的40家融資公司,以及未納管的常見融資公司


第一階段納管
四大融資租賃公司及其子孫公司
1.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2. 合迪股份有限公司
3. 中租汽車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4. 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5. 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6. 和潤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7. 和勁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8. 新鑫股份有限公司
9. 裕富數位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10. 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11. 日盛台駿國際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12. 日盛台駿全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資料來源:台北市租賃商業同業公會、金管會
資料整理:藍婉甄 | 製圖:黃禹禛
 

但是,融資租賃公司數量龐大,只管其中40家,是否真能達成管理成效?

對此,金管會銀行局局長童政彰說明,政府量能有限,難以納管所有民間借貸活動,如果設立專法,要求融資租賃公司必須經過特許才能經營,現有數千家公司將可能被視為非法,「只是將手邊資金以融資租賃方式借出,為什麼要被國家課以刑責?」

「乃至於標會、私人借貸等等,我們無法可管,也毋須去管,因為這就是經濟社會活動,」童政彰強調,融資爭議大多源自於大型融資業者不當行為,因此應將規管重點放在行為規範,而非將融資公司的營業資格、利率上限用單一標準劃分,「我真的需要這一筆錢,你讓我周轉才有續命的本錢,那到底利率要20%?30%?政府很難一刀切。」

童政彰重申,《金保法》及其子法修法將要求受管融資公司明示貸款利率、完整評估借款人信用狀況、融資金額不得超過標的物價值等,且融資公司必須管理其委託的經銷商及代辦,無論複委託幾層,只要下包商違規,融資公司都得負責。根據《金保法》第30-1條規定,若融資公司違法,可處新台幣30萬以上,1,000萬元以下罰鍰。

「大家口口聲聲說融資租賃公司需要專法,我們的回應是,並不是沒有專法在管,這部處理現行問題的專法就是《金保法》,」童政彰補充,資訊透明有助於消費者選擇,若業者手續費或利率過高,自然會被市場淘汰。金管會法務處長林志憲則認為,若融資公司納管後表現良好,得到社會肯認,也會對其他業者形成壓力。

融資公司怎麼管?
金管會修法 vs. 民間版專法草案

 

      金管會            民間版
《金保法》修法重點
納管對象 已加入租賃公會的40家融資公司
融資金額限制 融資公司借給借款人的金額,不得超過融資標的物的價值
利息與手續費限制 ⦿無特別規範。金管會表示,以《民法》年利率16%為借貸利息上限,且必須清楚標示 ⦿無規範手續費、開辦費等費用,但融資公司須將借款人應負擔的利息與所有相關費用(如手續費、開辦費等)加總,以「年百分率」(註)揭露
禁代簽文件及合約保存 ⦿融資業者不得代替借款人、保證人或其他相關人簽署契約,或在未獲同意或授權下代填任何契約文件;業者不得要求借款人簽署空白本票 ⦿完成契約訂定後,業者應即時將該契約交付借款人
融資業務員資格及管理 融資公司委託他人辦理貸款招攬,必須確保對方在廣告、業務推廣與促銷時,嚴格遵守《金保法》規定;融資公司必須建立完善的監督與定期稽核機制
確實認識客戶並確保商品合適性 ⦿融資公司及其受僱人、業務員、催收員催收債務時,不得對債務人以外的第三人進行催收 ⦿催收時必須表明姓名或公司名稱,並主動寄發書面催收函
債務催收規範 ⦿融資公司自行或委託外部催收機構催收款項,不得使用暴力、恐嚇、辱罵、騷擾、詐欺、侵犯隱私等手段 ⦿須建立明確的外部催收機構遴選標準、監督與查核機制,一旦外部催收機構遭投訴,公司應立即回應處理

註:「年百分率」以借款利率、借款期間及辦理貸款所需支付的相關總費用計算,可反映貸款的「真實負擔」
資料整理:藍婉甄 | 製圖:黃禹禛
 

待部分融資公司納入金融服務業範圍後,未來如果發生借貸糾紛,借款人可先向融資公司提出申訴;業者如未能在收到申訴後30天內回覆,或借款人對回覆結果不滿意,即可再進一步向金融消費評議中心申請評議。 借款人提出評議的同時,仍可直接向法院提起訴訟。

消費融資大戶成首波納管漏網之魚,金管會怎麼說?

金管會銀行局長童政彰及法務處長林志憲接受《報導者》專訪時強調,在尊重市場機制、考量金管會的管理量能下,現階段無法全數納管5,000~6,000家的民間融資公司。但為解決融資亂象,金管會先納管租賃公會40家會員。童政彰期待,透過明確要求業者揭露利率、各種名目費用下,市場機制會逐漸淘汰不良業者,逐漸遏止產業亂象。

然而,經記者調查融資公司後發現,有部分業務量龐大的融資業者,並不在納管名單內,甚至在揭露資訊上,也發現有關鍵疏漏。《報導者》以此詢問銀行局及法務處,以下是金管會答覆:

《報導者》:如果借款人與40家融資公司「以外」的業者發生糾紛,是否可向金融消費評議中心提出申訴?

金管會:不會受理申訴,但會轉介借款人至聯輔基金會,借款人可透過聯輔基金會與融資公司協商。

《報導者》:金管會將民間三大融資公司中租迪和、和潤、裕融列入第一波納管對象,但實際上卻漏掉主導消費貸款的公司。例如:中租迪和手機貸服務,主要由中租子公司仲信99.99%轉投資的「創鉅有限合夥」負責,但創鉅卻不在40家名單之中?此外,若以機車貸、手機貸為主要業務者,上市公司網路家庭(PChome)旗下的「二十一世紀數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規模應是前五大業者,為何也不在納管名單內?

金管會:謝謝《報導者》提供的資訊,金管會會再去了解這些公司的營運模式。融資公司如何管理已經討論多年,很難一步到位。金管會目前先聚焦租賃公會成員,未來會密切注意其他融資公司發展,若其他業者確實也以借貸為業,且經營規模龐大,會進一步研議是否納管。

《報導者》:坊間有不少代辦號稱是中租迪和、和潤、裕融的經銷窗口,但根據《報導者》了解,實際上,三大的經銷商可能不到10家,金管會是否有要求納管公司對外公布旗下的經銷商名單,讓借款人有公開資訊可判斷?

金管會:目前沒有,但未來會朝這個方向與業者溝通,可能列入行政指導中。


金融消費者與債務人處境迥異,民間團體憂納管成效有限
律師林永頌協助債務人多年,擔憂融資公司浮濫放貸,導致如「雙卡風暴」的債務危機再現。(攝影/鄭宇辰)
律師林永頌協助債務人多年,擔憂融資公司浮濫放貸,導致如「雙卡風暴」的債務危機再現。(攝影/鄭宇辰)

針對金管會直接以《金保法》納管部分融資公司,融資業法推動聯盟召集人、律師林永頌提出質疑,現行《金保法》主要用來保護消費者與金融機構間的交易,但投資人或要保人的思維、地位與借款人完全不一樣。

「一個人不跟銀行借,找到融資公司來,相對是比較弱勢,那你開他空白本票,沒有錢的人閉著眼睛也要簽。要投資的人不一樣,你要兜售,要說服他啊,投資人的地位相對高一點。」
林永頌舉《金保法》第11條為例,損害賠償對債務人而言,宛如「長在樹上的蘋果」,看得到吃不到,「你要賠償可以,要去法院訴訟,如果我是投資人,我少了2,000萬,我當然告啊。但借錢的人,哪有辦法再找律師去告?」林永頌表示,這樣的情況下,更需由行政機關積極做前端管理,處理99%或95%的爭議,5%或1%的零星個案才尋求司法救濟,「不然告的人很痛苦,司法也很痛苦。」
 
另一方面,林永頌指出,因為融資公司非特許行業,《金保法》第12-1條「廢止營業許可」行政懲罰形同虛設,且評議機制屬事後補救,無法有效解決問題。

2006年便投入卡債問題倡議的林永頌,是《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的重要推手,並與前立委簡錫堦、輔仁大學社會學系副教授吳宗昇共同創立「卡債受害人自救會」,每月兩次聯合法扶律師群,免費提供民眾諮詢債務問題。近年來,他眼見雙卡風暴後,融資貸款亂象成為新一波社會隱憂——除了變相的高額利息,債務人常拿不到合約,導致不清楚借貸條款,事後難以主張權利;又或是融資公司缺乏徵信制度,使得債務人可能在不同業者間重複借貸,掉入借新還舊的泥淖;更有部分融資業者與詐騙集團一條龍合作,受害者被騙光積蓄後,再被引導至融資公司借錢,進而深陷債務漩渦。

因此,林永頌等倡議團體主張,應立新法明確規範融資公司營業資格、要求業務員定期更新執照,確保業者運作品質;且須明訂利率上限、禁止簽署空白本票。更重要的是,借款人能「無擔保」向融資公司借貸的金額,應與其他金融機構併算,總額不得超過借款人月收入22倍;並應建立徵信中心,確實掌握債務人償還能力。

不過,由立委賴士葆發起的公聽會中,有財政學者擔憂,若以專法高度規管融資公司,將導致業者放款意願緊縮、貸款門檻提高,中小企業取得資金恐怕更困難,並讓弱勢借款人被推向更高利的當鋪與地下錢莊。

林永頌回應,透過建立透明名單,讓民眾能一眼辨識哪些是合法放貸業者,「我是借款人,我經過搜尋,發現有2,000家公司經過許可,我就找一間,為什麼不好?」至於,融資業者本身已承受較高放貸風險,利率上限該怎麼訂,才能衡平業者利益?個人與中小企業是否適用不同利率?林永頌則認為,立法過程都可以再討論。

綜觀國際,中國、新加坡、日本等國都針對融資公司設立專法。其中,日本1983年頒布《貸金業法》後,由於「三惡」──過度授信、高利息、不當催收等情況未消解,又於2000年初逐步加強懲治力度。林永頌提到,日本《貸金業法》最初曾允許高達109%的合法年息,經多次修法,將利息上限大幅降低至15%;日本最高法院甚至解釋,允許債務人追討過去業者多收的利息,導致許多融資公司倒閉。

「搞死日本融資公司的不是《貸金業法》,是因為法律允許(融資公司)過去多拿的,要吐出來,」林永頌強調,立專法絕非要對融資公司趕盡殺絕。

40家融資公司納管後,前評議中心主委:劣幣逐良幣可能性較高
借錢管道百百種、融資公司上看數千家,政府的手該伸多長?各界看法不一。圖為示意,非文中指涉對象。(攝影/鄭宇辰)
借錢管道百百種、融資公司上看數千家,政府的手該伸多長?各界看法不一。圖為示意,非文中指涉對象。(攝影/鄭宇辰)

《報導者》依公開財報資料統計,在去年立委王世堅開第一槍質疑融資亂象後,中租迪和、和潤、裕融三大公司營業額確實持平或下降;但同時,非本次修法管轄範疇、主力經營「瑪吉PAY」汽機車貸款的「二十一世紀數位科技公司」營收則上升。對此,金融消費評議中心前主委、中正大學法律學系副教授洪令家直指,金管會低估了人性圖利的黑暗面,「我(代辦)前三大不好做,我就推去第四大、第五大;但沒納管的這幾家,到底跟前面三家有什麼不同?」

洪令家認為,金管會要求三大融資公司當「模範生」,並認為其他業者會自動仿效,是過度理想的期待;甚至,不在納管範疇的融資公司,還可能因為少了管理業務員等成本,營業規模愈來愈壯大,導致「劣幣逐良幣」。就有三大融資公司員工向洪令家坦言:「大家都做一樣的事,因為上市櫃公司賺得多就要被管,真的超倒楣。」

至於借貸爭議發生時,評議中心是否真能發揮作用?洪令家無奈譬喻,評議中心宛如「消波塊」,暫時替金管會抵擋這波社會壓力。實際上,會走往地下金融的借款人相對弱勢,難以意識到自己有哪些管道可求助;即使案件進到評議中心,也會面臨舉證難題,「真正的問題都是出在仲介到簽約中間的過程,他(申訴人)很難舉證說,我那天是什麼原因,才簽了這個約。」

她舉例,過去評議中心處理的案件中,有8成都是保險糾紛,知道申訴人證據有限,中心會同時請保險公司提供資料,「但有問題的公司永遠只給合約,問他(保險公司)有沒有業務員招攬過程的紀錄?業者說,年代久遠不見了,不然就是已讀不回。」也因為證據不足,多數都無法做出對申訴人有利的評議決定。

且依《金融消費爭議處理機構評議委員資格條件聘任解任及評議程序辦法》第15條第1項第9款規定,評議中心並不處理債務協商或定價政策(指利率、手續費、貸放成數等)等情況,洪令家擔憂,大部分的融資爭議可能都不在受理範圍。但仍提醒借款人,未來不論是否進入評議申訴或司法程序,一定要妥善留存與業者的互動紀錄,例如與業者通話或見面時,一定要錄音、錄影,或是請對方將對話內容再轉錄成文字確認。

洪令家也呼籲,以《金保法》規管融資公司效果有限,若金管會管理量能不足,或許可聯合其他部會,對整體融資公司低度管理,像是定期審核負責人、營業員資格、繳交財務報表等;對融資公司而言,既然有營利,即需付出遵法成本
「這(融資公司)就是一種金融產業,很多弱勢的人靠融資救急,但有正面也會有負面的影響,何況他們利潤這麼大。用企業社會責任的角度去看,怎麼會覺得不用管?」

資料來源:https://www.twreporter.org/a/loan-crisis-policy